世界各國商標註冊~品牌行銷與商標布局
提供與企業跨國品牌行銷的國際貿易與商標法律事務協商、管理與爭議處理。全球專利商標布局、管理與維權。新創公司、投資併購與證券交易。商品及服務國際貿易合約安排。企業及民眾常用合約範本、各種民刑、行政訴訟的介紹。以供參考用之法規介紹,案例簡介、法庭觀察及法律小品文章與範例以供企業與網民參閱。本部落格的文章及其回覆,不代表本所的正式法律意見。如需進行各種商業交易的合法審查、各國商務契約的草擬談判、提起訴訟或應訊應訴、專利布局授權、商標布局授權,如需本所正式法律意見、法律顧問服務、智慧財產權顧問服務、專利商標註冊申請服務、各種智權爭議及訴訟,請就近聯繫台北所02-27595585,新竹所03-6675569。E-mail:info@zoomlaw.net。本所詳細資訊請自行參閱:http://www.zoomlaw.net/files/11-1138-725.php 執行合夥律師 范國華博士敬啟 本部落格於2015.12.07成立。

愛沙尼亞共和國

Eesti Vabariik

Republic of Estonia

 

 

眾律國際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愛沙尼亞是「波羅的海三國[1] 中人均GDP最富裕的國家,該國在聯合國人類發展指數的排名也最高。愛沙尼亞奉行開放自由的經濟政策,採用比例稅制,利潤再投資稅率為零。愛沙尼亞位於東西方之間繁忙的貿易路線上,擁有近30個發展成熟的港口,最大者為國有的塔林(Tallinn)港。

愛沙尼亞的資訊及通訊科技在基層發揮作用,有效地把人民與國家聯繫起來。愛沙尼亞也是最多初創企業群集的國家之一,北大西洋公約組織的網絡安全中心和歐盟的資訊科技機構就設在該國。201111日,愛沙尼亞正式加入歐元區,成為歐元區第17個國家。

中東歐與中國推動「16+1」區域合作模式,愛沙尼亞是其中一員,與中國的經濟聯繫日益加強。2014年,雙邊貿易額超過10億美元;2015年,兩國確認在教育、醫療及衛生方面進一步合作。另一方面,愛沙尼亞正在參與波羅的海鐵路項目,該項目除可促進歐洲融合外,亦有助加強區域聯繫[2]

1.jpg

2.jpg

 

 

語言        愛沙尼亞語、俄語

首都        塔林(Tallinn

面積        45,227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居波羅的海三國最北端,北隔芬蘭灣與芬蘭相望,東鄰楚德湖及俄羅斯,南鄰拉脫維亞,西邊是波羅的海。

人口        132萬人

宗教        基督教、俄羅斯東正教

幣制        歐元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愛沙尼亞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愛沙尼亞之商標採登記在先主義,未註冊之商標一般狀況下是無法獲得商標保護。愛沙尼亞商標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之下,從申請到註冊約需1113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期滿可延展10年,無次數限制。愛沙尼亞商標法並未規定對於已註冊商標是否須加特殊符號標示,如欲標示可以®標示已註冊商標。

關於愛沙尼亞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愛沙尼亞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2)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3)尼諾比條約(Nairobi Treaty);(4)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5)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6)里斯班協定(Lisbon Agreement);(7)維也納條約(Vienna Agreement);(8)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愛沙尼亞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愛沙尼亞商標保護之主要法源為《商標法Trade Marks Act)及相關法規。

三、商標主管機關

商標主管機關為「愛沙尼亞專利局」(The Estonian Patent Office, EPO)。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單一顏色無法註冊商標,顏色組合則可

 

 

動態Motions

 

 

 

 

全像圖Holograms

 

 

®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3]

(無法以圖文表示。

(缺乏識別性。

(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數量、用途、價值、產地、生產日期或其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已成為當前商業語言中的通用標示或指示。

(僅包含因商品本身性質而產生之形狀,或為取得技術成果而必須、或賦予商品主要價值之形狀。

(有誤導大眾關於該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數量、用途、價值、產地、生產日期或其他相關特性者。

(違反公序良俗。

(違反巴黎公約第6條,除非經有權機關書面授權者。

(商標之申請或使用存在惡意(bad faith)。

(包含相同或近似於受保護之地理標示。

(十一)  違反其他法律或國際條約之標示。

(十二)  該商標與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可能造成混淆誤認之虞。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愛沙尼亞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愛沙尼亞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愛沙尼亞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1113個月。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EPO審查員會利用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因此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若無代理人,須提供企業於愛沙尼亞營運之地址。

3. 商標圖樣、類別,例如,3D圖形或商標所用的顏色。

4. 申請商標的商品或服務。

5. 申請人及代理人姓名、通訊地址、簽名。

 

一般愛沙尼亞商標申請到註冊約1113個月。商標提交申請後,EPO會開始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疏漏,如有不足之處,EPO將通知申請人並給予2個月的補正時間,唯有完成補正之後,該商標申請才可取得申請日及申請號[4]

形式審查通過後進入實質審查,檢查商標是否有足夠的識別性以及是否有近似的在前商標等。審查過程中如有問題會發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限期2月提交補正或者說明,否則將視為放棄申請[5]

審查後無不得註冊事由,會發出「核准通知」,並依法刊登於官方公報公告之。如於公告後2個月內無人提出異議,且申請人完成註冊費用之繳納[6]EPO即予該商標登錄註冊在案,並將商標註冊資訊再予公告[7],且於20個工作天後,核發「商標註冊證[8]

若審查未通過,申請者可於收到通知後2個月內向訴願委員會(Industrial Property Board of Appeal)提出訴願。

加速審查:商標申請在愛沙尼亞不可要求加速審查。

 

愛沙尼亞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3.jpg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期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具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是否與在先商標、在先提出的商標申請案或者是否有在先的未登記權利有衝突等。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要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共存協議:如申請的商標因為在先商標而收到核駁先行通知書:在先商標與本案申請人之間的共存協議(coexistence agreement)可以被當成在先商標接受新申請案註冊的證據。

聲明不專用:愛沙尼亞沒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

八、異議

商標申請案在通過EPO實質審查後,由EPO發出核准決議通知,並依法刊登於官方公報公告之。公告後2個月內,利害關係人得其於商標法所規定之絕對事由或相對事由對該核准決議提出異議[9],法定事由如下:

1. 無法以圖文表示。

2. 缺乏識別性。

3. 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數量、用途、價值、產地、生產日期或其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4. 已成為當前商業語言中的通用標示或指示。

5. 僅包含因商品本身性質而產生之形狀,或為取得技術成果而必須、或賦予商品主要價值之形狀。

6. 有誤導大眾關於該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數量、用途、價值、產地、生產日期或其他相關特性者。

7. 違反公序良俗。

8. 違反巴黎公約第6條,除非經有權機關書面授權者。

9. 商標之申請或使用存在惡意(bad faith)。

    10. 包含相同或近似於受保護之地理標示。

    11. 違反其他法律或國際條約之標示。

    12. 該商標與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可能造成混淆誤認之虞。

九、商標移轉

申請中或已註冊的商標皆可進行移轉,須進行全國的商標移轉,不可僅限定於特殊地區領域;可移轉全部或一部的商品或服務。

商標移轉合約中須包含:轉讓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移轉的商標細節;移轉的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生效日期;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移轉對價(實質或名義的)。

如果移轉文件為正本,不須經公認證;如為影本,須經公證,移轉須經登記方生效力。

 

 

十、商標授權

申請中的商標不可進行授權。

註冊商標可以進行授權,註冊商標只可以進行全國性的授權,可以授權該商標全部或一部之指定商品。

授權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不排除所有權人)或非獨家授權。

授權文件應載明: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被授權商標的細節;被授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生效日;授權期間;授權的地理範圍;品質保證條款;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

如果授權文件為正本,不須經公認證;如為影本,須經公證。授權不需經登記即生效力,唯登記方可對抗第三人。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愛沙尼亞採取登記在先主義,申請者於註冊領證前不須證明該商標已使用,即可進行註冊領證。

商標未使用可為撤銷理由。若商標註冊後,有全部或一部之商品或服務5年內未經使用,且無正當理由,任何人皆得提起商標撤銷。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針對已註冊之商標,任何有利害關係人得以下列理由提起撤銷訴訟:

1. 基於絕對事由或相對事由,於得知該商標之開始使用後5年內提出,但如該商標之申請存有惡意,則無時間限制。

2. 已於他國註冊之商標,但於愛沙尼亞由未經授權之代表人註冊,於他國註冊之商標權利人得於愛國提請撤銷該商標[10]

3. 於商標註冊後,有連續5年內無正當理由未予使用[11]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欲保障品牌市場,減少仿冒品進出口愛沙尼亞,商標權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可備妥詳細資料,向愛沙尼亞海關申請智慧財產權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愛沙尼亞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12]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10314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10314日)

—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2009814日)

— 保護奧林匹克標誌的奈洛比條約(2006630日)

— 專利法條約(2005428日)

—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20031223日)

— 商標法條約(200317日)

—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2000528日)

—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2000428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19981118日)

—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1997227日)

—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19961031日)

—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1996914日)

—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96527日)

— 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941026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94824日)

— 專利合作條約(PCT)(1994824日)

—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9425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12629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2012629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201258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資訊、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公約關於污染物排放和轉移登記制度的基輔議定書(2009108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925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
2008828日)

—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7318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6427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51025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102日)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2005925日)

—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1992年公約關於水與健康的倫敦議定書(200584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2005417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年)的第二議定書
2005417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216日)

— 網路犯罪公約(200471日)

—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4629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4621日)

— 教育、科學、文化物品的進口協定的議定書(200221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資訊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爾胡斯公約(20011031日)

—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200181日)

—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2000924日)

— 歐洲國境外電視廣播公約(200051日)

—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19991113日)

— 世界貿易組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TRIPS協定1994
19991113日)

—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赫爾辛基公約(1996106日)

—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199664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96127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96127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9574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41025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41025日)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94101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93718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93718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93718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93718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1993718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1993718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92223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2121日)

— 自由過境公約和規約(192594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修訂歐洲聯盟條約和建立歐洲共同體條約的里斯本條約(2009121日)

— 歐洲專利公約(200271日)

— 歐洲電影合作拍攝公約(199791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美利堅合眾國與愛沙尼亞共和國政府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條約(1997216日)

 

[1]    波羅的海三國,又稱「波羅的海國家」,是指地緣政治學上之位於北歐波羅的海東岸的愛沙尼亞、拉脫維亞和立陶宛三國。因其地理和歷史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且三國經常在眾多政府間組織內進行區域層面上的整體合作,故在國際上經常將其一起稱呼。

[2]    香港貿易發展局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estonia

[3]    愛沙尼亞《商標法》第910條。

[4]    愛沙尼亞《商標法》第36條。

[5]    愛沙尼亞《商標法》第38條。

[6]    愛沙尼亞《商標法》第46條。

[7]    愛沙尼亞《商標法》第49條。

[8]    愛沙尼亞《商標法》第49-1條。

[9]    愛沙尼亞《商標法》第41條。

[10]  愛沙尼亞《商標法》第52條。

[11]  愛沙尼亞《商標法》第53條。

[12]  WIPO Country Profiles, Legal Information/Treaty Membership.

 

在medium閱讀

 

 

 

 

 

 

 

 

 

 

 

 

 

 

 

 

 

 

 

 

文章標籤

ZoomlawTrademar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匈牙利

Magyarország

Hungary

 

眾律國際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中東歐國家與中國建立了16+1的合作模式[1]16個中東歐國家中,匈牙利獲得的中國境外直接投資最多,佔2015年中國在該區的總投資近30%。匈牙利也是首個與中國簽訂「一帶一路」合作諒解備忘錄的歐洲國家,首批合作發展項目包括一條全長350公里,連接匈牙利首都布達佩斯與塞爾維亞首都貝爾格勒的高速鐵路。中國銀行於201510月選定在匈牙利設立首家位於中東歐的人民幣清算中心[2]

1.jpg

2.jpg

 

語言        匈牙利語(Hungarian

首都        布達佩斯(Budapest

面積93,03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匈牙利位於喀爾巴阡盆地,北接斯洛伐克,東臨羅馬尼亞,南接斯洛維尼亞、克羅埃西亞、塞爾維亞,奧地利及烏克蘭分別在其西北和東北方。

人口        983萬人

宗教        基督教(52%

幣制        富林(Forint,簡稱FtHUF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匈牙利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匈牙利商標制度採先申請主義,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需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下(無核駁、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79個月。

匈牙利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匈牙利並不強制要求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但建議以特殊標示做出區別,此舉能提供他人較醒目的提醒。如要使用註冊標誌,可採用®符號標注。

關於匈牙利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匈牙利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 tion(2)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3)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4)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匈牙利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匈牙利商標保護之主要法源為《商標與地理標示保護法》(Act No. XI of 1997 on the Protection of Trademarks an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三、商標主管機關

匈牙利商標保護主管機關為「匈牙利智慧財產局」(Hungar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HIPO)(匈牙利文名:Szellemi Tulajdon Nemzeti Hivataláról, SZTNH)。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動態Motions

 

 

®

 

全像圖Holograms

 

 

®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3]

(不符合商標法對商標之定義。

(不具識別性,特別是如其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或已成通常使用之標示。

(僅包含因商品本身性質而產生之形狀,或為取得技術成果而必須、或賦予商品主要價值之形狀。

(違反公序良俗。

(有誤導大眾關於其產地、品質、特性之標示。

(商標申請註冊存在惡意。

(違反巴黎公約第6條規定。

(包含具高度象徵意義之標誌,特別是宗教方面。

(依據歐盟法律不得註冊為商標者。

(使用非其真實產地之地理標示。

(十一)  在先衝突。

(十二)  侵犯個人姓名權、著作權。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匈牙利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匈牙利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匈牙利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79個月。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HIPO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並提供檢索報告給申請人。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商標圖樣。

3.      申請的商品或服務描述。

4.      申請人資料。

5.      其他。

商標提交申請後,HIPO會開始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疏漏,如有問題會發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於1個月限期內提交補正。

形式審查通過後,HIPO會執行在先權利之檢索,並於完成檢索後寄發檢索報告給申請人[4],並於寄發檢索報告後1個月後刊登公告,同時開始進入實質審查。公告後3個月內,可接受在先權利人提出異議[5]。如通過實質審查,且無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HIPO即准予商標註冊,並核發「商標註冊證」。

加速審查:商標申請,在匈牙利可要求加速審查,須於申請後1個月內提出,並須於提出加速申請後1個月內繳納加速審查費用。加速審查的案件,其答辯及補正期間縮短為15[6]

 

匈牙利商標申請流程如下圖:

3.jpg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要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在匈牙利,HIPO實質審查時,只得《商標與地理標示保護法23所規定之「絕對理由」拒絕商標申請;基於「相對理由」之異議,須由第三人提出。HIPO依職權並無法主動以在先權利之相對理由駁回商標申請。

八、異議

商標申請案通過HIPO之形式審查,並完成寄發檢索報告後,HIPO會於1個月後刊登公告,自公告日起3個月內,可接受在先權利人提出異議,異議提出人須於提出1個月內繳交費用,未如期繳納者視同放棄異議[7]。提出異議須陳明其異議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據。

HIPO受理異議案後,會通知申請人於期限內提出答辯意見;如HIPO認為有召開聽證會之必要,或兩造中有一方提出,得召開聽證會[8],如商標申請人無法於期限內提出答辯,或未出席聽證會,HIPO可直接依據現有事證逕予決議。一般而言,聽證會之決議會在當天即予宣佈,如案件複雜則亦須於8天內宣布決議,並於15天內完成聽證決議之書面文件,且須於完成書面文件後15天內發出通知予兩造[9]

 

 

九、商標移轉

商標移轉可就其註冊的全部或一部分商品∕服務進行移轉。如移轉之合約內容會造成大眾之混淆,則該移轉合約無效[10]

十、商標授權

註冊商標之授權應是全國性,且應包含其註冊商品服務類別之全部;授權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不排除所有權人)或非獨家授權。

商標授權人應確保被授權人其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品質。被授權人除非經商標權人同意,不得再予授權[11]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未使用可為撤銷商標理由。如商標自註冊日後連續5年無正當理由未予使用,該商標可被提請撤銷。如實際使用的商標與真實註冊商標略有不同,只要該修改並未改變註冊商標的識別特點,仍可視為註冊商標之使用[12]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已註冊商標如有下列情形,可予撤cancellation[13]

1. 不符合商標註冊之法定要件。

2. 使用商標與註冊內容不符。

3. 國際商標註冊未經適當授權。

已註冊商標如有下列情形,可予廢止(revocation[14]

1. 連續5年無正當理由未使用。

2. 適標已成為通用標示、或喪失識別性。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商標權人如欲防止侵權商品住出口匈牙利,得向匈牙利海關總署(Central Hungarian Directorate of the Customs and Finance Guard)進行登記。登記完成後,匈牙利海關可依登記資料查核進出口商品,如發現有侵權嫌疑之商品,可逕予查扣,並通知商標權人,由其採取後續之必要措施。

附表:匈牙利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15]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保護奧林匹克標誌的奈洛比條約(20081228日)

— 專利法條約(2008312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2520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236日)

— 商標法條約(19981126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1997103日)

—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1995210日)

—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198447日)

—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1980819日)

— 專利合作條約(PCT)(1980627日)

—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1975528日)

—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197411日)

—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70426日)

— 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里斯本協定(1967323日)

—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67323日)

— 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193465日)

— 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22214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0911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90911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關於涉及威脅公共衛生的仿冒醫藥產品和類似犯罪的歐洲委員會公約201611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關於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
20141012日)

— 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2014619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資訊、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公約關於污染物排放和轉移登記制度的基輔議定書(20091011日)

—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889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8612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0853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200853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
2007515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6617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年)的第二議定書
2006126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102日)

—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1992年公約關於水與健康的倫敦議定200584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5227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216日)

— 網路犯罪公約(200471日)

—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4629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4412日)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200237日)

— 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2002219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資訊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爾胡斯公約(20011030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19991011日)

— 歐洲國境外電視廣播公約(199711日)

—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赫爾辛基公約(1996106日)

—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199511日)

— 世界貿易組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TRIPS協定1994
199511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4525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4525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19891012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19891012日)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811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851015日)

—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19851015日)

—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1983416日)

—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1979315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79123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7613日)

— 1971724日於巴黎修訂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二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一些國家組織的作品(1974710日)

— 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於1971724日修訂(1974710日)

— 195296日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1971123日)

— 19529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二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一些國家組織的作品(19701023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691030日)

— 內陸國家過境貿易公約(19671020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561116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56817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5523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5523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5523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5523日)

— 自由過境公約和規約(1928816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修訂歐洲聯盟條約和建立歐洲共同體條約的里斯本條約(2009121日)

— 歐洲保護視聽遺產公約(200811日)

— 歐洲專利公約(200311日)

— 歐洲電影合作拍攝公約(199721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匈牙利共和國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841日)

— 阿根廷共和國與匈牙利共和國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7101日)

— 匈牙利共和國政府與俄羅斯聯邦政府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6529日)

— 匈牙利共和國與巴拉圭共和國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541日)

—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與匈牙利共和國政府智慧財產權協定(1994119日)

— 加拿大政府與匈牙利共和國政府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31121日)

 

[1]    中國和中東歐16國(指:波蘭、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波黑、塞爾維亞、黑山、克羅地亞、阿爾巴尼亞、馬其頓)於2012426日在華沙舉行首屆中國中東歐國家領導人會晤,建立16+1合作機制。

[2]    香港貿易發展局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hungary

[3]    匈牙利《商標與地理標示保護法》第25條。

[4]    匈牙利《商標與地理標示保護法》第6060/A條。商標所有權人亦可向HIPO申請(須付費),在其進行新申請案檢索時,如發現在後的新申請案與其已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時,寄發提醒通知,由在先商標權人判斷是否提出異議。類似於付費給HIPO由官方幫商標權人進行付費期間的商標監控。

[5]    匈牙利《商標與地理標示保護法》第61/A61/B條。

[6]    匈牙利《商標與地理標示保護法》第64/A條。

[7]    匈牙利《商標與地理標示保護法》第61/A61/B條。

[8]    匈牙利《商標與地理標示保護法》第61/D條。

[9]    匈牙利《商標與地理標示保護法》第61/D條。

[10]  匈牙利《商標與地理標示保護法》第19條。

[11]  匈牙利《商標與地理標示保護法》第2324條。

[12]  匈牙利《商標與地理標示保護法》第18條。

[13]  匈牙利《商標與地理標示保護法》第33條。

[14]  匈牙利《商標與地理標示保護法》第75條。

[15]  WIPO Country Profiles, Legal Information/Treaty Membership.

 

在medium閱讀

 

 

 

 

 

 

 

 

 

 

 

 

 

 

文章標籤

ZoomlawTrademar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捷克共和國

Česká republika

Czech Republic

眾律國際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捷克與斯洛伐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共同建立為一個單一國家: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Czechoslovakia),是當時的世界第六大工業國(前五名為美、蘇、德、英、法)。經過二次大戰期間被歐洲諸強瓜分,最後在1993年和平分手成為捷克共和國、及斯洛伐克共和國兩個獨立的國家。

捷克於20045月成為歐盟成員國,並奉行歐盟共同對外貿易政策和措施。歐盟新的普及特惠稅制於201411日生效。在新的普及特惠稅制下,連續4年人均收入超過4,000美元的國家,出口貨品到歐盟時將不能再享有關稅優惠。因此,享有關稅優惠的國家由176個減少至不足80個。雖然中國仍然是受惠國,但很多出口貨品已不能享受優惠待遇,如玩具、電氣設備、鞋類、紡織品、木製品和鐘錶[1]

1.jpg

2.jpg

 

語言        捷克語

首都        布拉格(Praque

面積        78,866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歐洲中部內陸國家,北鄰波蘭,東接斯洛伐克,南鄰奧地利,西與西北與德國接壤。

人口        10,528,477

宗教        天主教、基督教、胡斯教派(Hussites

幣制        捷克克朗(CZK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捷克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捷克之商標採登記在先主義,未註冊之商標一般狀況下是無法獲得商標保護。捷克商標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之下,從申請到註冊約需912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期滿可延展10年,無次數限制。

關於捷克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捷克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 tion(2)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3)維也納條約Vienna Agreement(4)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5)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6)里斯班協定Lisbon Agreement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捷克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捷克商標保護之主要法源《商標法Act No. 441/2003 Coll. of 3 December 2003, on Trademarks)及相關法規。

三、商標主管機關

捷克商標保護主管機關為「捷克工業財產局」(Industrial Property Office, IPO CZ)。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須註明該顏色的名稱、或者該顏色的色碼表

 

 

動態Motions

 

 

®

 

全像圖Holograms

 

 

®

 

聲音Sounds

 

聲音本身不可進行註冊,但只要能夠以圖形表現該聲音,即可進行註冊

®

 

聯合式Combinations

 

 

®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2]

(不符合商標法定要件。

(缺乏識別性。

(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用途、價值、產地、生產時間之說明所構成者。

(僅包含已成為當前語言中之慣用詞語。

(僅包含因商品本身性質而產生之形狀,或為取得技術成果而必須、或賦予商品主要價值之形狀。

(違反公共政策或普遍之社會原則。

()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包含葡萄酒或蒸餾酒之地理標示,但該葡萄酒或蒸餾酒並非出產於該地理標示所指區域。

(包含受巴黎條約第6條保護之標示,但未獲得有權單位授權者。

(包含具有高度象徵價值之標示,尤其是宗教標示。

(十一)       使用該標示有違捷克法律或國際條約。

(十二)       申請該商標時明存有惡意。

(十三)       在先衝突。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捷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捷克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捷克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610個月。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因此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

3.      商標圖樣、類別。

4.      申請商標的商品或服務。

5.      申請人及代理人姓名、通訊地址、簽名。

一般捷克商標申請到註冊約610個月。商標提交申請後,會開始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疏漏,如有問題會發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限期提交補正。

形式審查通過後進入實質審查。審查後無不得註冊事由,會公布於捷克工業產權局官方公報,進入為期3個月的公告期。公告期內如無人異議則會核准註冊,核發「商標註冊證」。

在商標核准註冊前,任何人均得向IPO CZ提出依據商標法第4條(絕對事由)、第6條(相對事由)拒絕商標註冊之意見。IPO CZ亦會將該意見送交申請人,並請其於限定期間內提出答覆意見[3]

商標提交申請後1個月內,申請人必須繳納官費,若未繳交將視為放棄申請,繳交期限不得延長。

如申請商標經審查被認為含有不得註冊事項,而拒絕商標申請,申請人可以提出答辯,或在1個月內提出訴願,提出期限不得延長。

        加速審查:在捷克可要求加速審查。不須提出加速審查的理由,且不需要繳納加速審查費用。因此,雖然非必要,但實務上建議提出欲要求加速審查的原因。

 

捷克共和國商標申請流程如下圖:

3.jpg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期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具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是否與在先商標、在先提出的商標申請案或者是否有在先的未登記權利有衝突等。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要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共存協議:在先商標與本案申請人之間的共存協議(Coexistence Agree- ment),該協議可作為核准註冊之佐證。

     聲明不專用:捷克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八、異議[4]

商標申請公告後,有3個月之異議期。在先權利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異議須付官費,未付費則視同異議未提出)。

異議提出後,IPO CZ會將異議內容通知商標申請人,限期兩個月提出回應(可延長);申請人回復異議後,IPO CZ審查雙方意見論據,於810個月內做成官方決定。

九、商標移轉

申請中或已註冊的商標可進行移轉,須進行全國的商標移轉,不可僅限定於特殊地區領域。可進行全部或一部的商品∕服務移轉。

商標移轉合約中須包含:轉讓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移轉的商標細節;移轉的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生效日期;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移轉對價(實質或名義的)。

無論是申請中或是已註冊商標,移轉合約的簽名不需進行公認證,必須登記方生效力。

十、商標授權

申請中的商標不可進行授權。

註冊商標只可以全國性的授權、授權該商標全部或一部之指定商品。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亦可進行非獨家授權。

商標授權可以有時間限制、亦可以沒有時間限制。商標如進行到延展階段,於延展前已授權之商標不需要再次進行授權註冊。

商標授權所需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但須進行授權登記。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未使用可為撤銷理由。若商標註冊後,有全部或一部之商品或服務5內未經使用,任何人皆得提起商標撤銷[5]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針對已註冊之商標,得以下列理由撤銷[6]

1. 商標註冊後,有全部或一部之商品或服務5年內未使用

2. 商標已成其註冊商品∕服務行業之慣用語。

3. 商標有誤導消費者之虞,特別是針對其性質、質量、產地等。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捷克之海關保護措施,遵循歐盟608/2013號法(EU Regulation 608/2013),並於2015年修改調整國內法,加強管制仿冒活動。

商標擁有者或其所授權之人欲得到捷克海關的邊境保護,須向海關提出申請。申請效期1年,期滿可申請延長。申請通過後,若有疑似侵犯智慧財產權的商品被查獲,海關將扣留10天並通知智慧財產所有權人檢視該商品,並可依法要求侵權者作出賠償。

雖然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可以要求侵權者將該商品從所有通路中下架、銷毀,或要求銷毀專門製造此侵權商品的材料、工具,但考量比例原則,若有其他方式可以賠償所有權人的損失,法院通常不會採取銷毀的手段。

附表:捷克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7]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2520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236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1996925日)

— 商標法條約(199681日)

— 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9311日)

— 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里斯本協定(199311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9311日)

—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199311日)

—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199311日)

— 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199311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99311日)

—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9311日)

—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199311日)

—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199311日)

—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9311日)

—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199311日)

— 專利合作條約(PCT)(199311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生物多樣性公約關於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201684日)

— 網路犯罪公約關於宣告利用電腦系統犯下的種族主義或仇外行為為犯罪行為的附加議定書(2014121日)

— 網路犯罪公約(2013121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12829日)

—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101112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資訊、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公約關於污染物排放和轉移登記制度的基輔議定書(20091110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091028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9518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
20071123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年)的第二議定書
200798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102日)

—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1992年公約關於水與健康的倫敦議定書(200584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216日)

— 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20041017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資訊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爾胡斯公約(2004104日)

—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4629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4517日)

— 歐洲國境外電視廣播公約(200431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3911日)

—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赫爾辛基公約(2000910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2000424日)

— 教育、科學、文化物品的進口協定的議定書(1998222日)

—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1997822日)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6721日)

—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199511日)

—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協定)(1994
199511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4321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433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9343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9311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9311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9311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9311日)

— 內陸國家過境貿易公約(199311日)

—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199311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311日)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9311日)

— 自由過境公約和規約(199311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9311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9311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9311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9311日)

—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199311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199311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199311日)

— 195296日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199311日)

— 19529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三議定書,關於將公約批准書,接受書和加入書的生效日期(199311日)

— 19529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二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一些國家組織的作品(199311日)

— 1971724日於巴黎修訂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二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一些國家組織的作品(199311日)

— 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於1971724日修訂(199311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修訂歐洲聯盟條約和建立歐洲共同體條約的里斯本條約(2009121日)

— 歐洲專利公約(200271日)

— 歐洲電影合作拍攝公約(199761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捷克共和國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200135日)

— 捷克共和國與巴拉圭共和國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2000324日)

— 以色列國政府與捷克共和國政府相互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1999316日)

— 阿根廷與捷克共和國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8723日)

— 愛爾蘭與捷克共和國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781日)

— 智利共和國政府與捷克共和國政府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6122日)

—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專利局與捷克共和國工業產權局關於在工業產權領域開展合作的協定(19961127日)

— 捷克共和國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577日)

— 加拿大政府與捷克斯洛伐克聯邦共和國政府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199239日)

— 葡萄牙共和國政府與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保護來源標記、原產地名稱及其他地理和類似指定協定(198737日)

 

[1]    香港貿易發展局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czech

[2]    捷克《商標法》第467條。

[3]    捷克《商標法》第24條。

[4]    捷克《商標法》第7條、25條、26條。

[5]    捷克《商標法》第13條。

[6]    捷克《商標法》第31條。

[7]    WIPO Country Profiles, Legal Information/ Treaty Membership.

 

在medium閱讀

 

 

 

 

 

 

 

 

文章標籤

ZoomlawTrademar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克羅埃西亞

Republika Hrvatska

Republic of Croatia

眾律國際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克羅埃西亞位於歐洲東南部,境內有三大泛歐走廊通過,是連接西歐與亞洲、東歐與地中海的最短途徑之一。由於地理位置優越,營運成本亦較大多數歐盟成員國低(克羅埃西亞於201371日成為歐盟第28個成員國),因此逐漸成為歐洲其中一個具吸引力的投資地點。

旅遊業在克羅埃西亞經濟中居主導地位,佔國內生產總值達20%。每逢夏季,遊客從歐洲及世界各地湧至,往往使該國人口倍增。其他主要經濟領域包括資訊科技、汽車、食品、醫藥、物流、金屬及紡織品[1]

有此一說,17世紀初,克羅埃西亞派出軍隊協助法國作戰。克羅埃西亞人有一習俗即男人出征前由妻子或女朋友為其於頸脖繫上方巾,以示支持和鼓勵。脖子上有著獨特裝束的士兵們引起巴黎婦女們的注意,從而推廣到全世界,變成現在的領帶,也因此在德語、法語、葡萄牙語、義大利語等歐洲語言中,「克羅埃西亞」一詞也有代指「領帶」之意[2]

1.jpg

2.jpg

 

語言 克羅埃西亞語

首都 札格瑞布(Zagreb

面積 56,594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於東南歐,地理位置接鄰中歐與南歐,國土狹長曲折,國境西臨亞得里亞海,與義大利隔海相望,北部與東北部屬多瑙河中游平原,最南端之杜布羅夫尼克Dubrovnik區域被鄰國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之出海口與克國本土隔開。北與斯洛維尼亞、匈牙利為鄰,東鄰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及賽爾維亞。

人口 450萬人

宗教 天主教

幣制 庫納(Kuna, KN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前言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商標主要法源

三、商標主管機關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申請流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異議

九、商標移轉

十、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克羅埃西亞參與之國際條約列表

 

克羅埃西亞商標制度採先申請主義,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需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下(無核駁、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912個月。

克羅埃西亞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克羅埃西亞並不強制要求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但建議以特殊標示做出區別,此舉能提供他人較醒目的提醒。如要使用註冊標誌,可採用SM®符號,克羅埃西亞法律並未明文要求®符號的使用,但實務上承認其使用。

關於克羅埃西亞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克羅埃西亞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2)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3)建立世界智慧財權組織公約WIPO Convention(4)維也納條約Vienna Agreement(5)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6)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7)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8)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克羅埃西亞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克羅埃西亞主要之商標法規包含:2003年商標法(Trademark Act)及2007年商標管理辦法(Trademark Regulation),及相關行政規則。

三、商標主管機關

克羅埃西亞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智慧財產局」(Croatian 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CSIPO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

 

動態Motions

 

 

®

 

全像圖Holograms

 

 

®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3]

()    不符合商標法對於商標之定義者。

()    缺乏識別性之標示。

()    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僅包含已成為一般性通用名詞者。

()    因商品本身性質而產生之形狀為取得技術成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賦予商品重大價值之形狀。

()違反公序良俗者。

()    有誤導欺騙大眾之虞者。

()    違反巴黎條約第6條之規定而未經權責單位授權者。

()    包含葡萄酒或蒸餾酒之地理標示,但該葡萄酒或蒸餾酒並非出產於該地理標示所指區域。

()    包含國家紋章、國旗、國家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或縮寫,包括其模仿;除非經有權機關授權同意。

(十一)            有在先相同或似之商標,經在先權利人提出異議。

、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克羅埃西亞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克羅埃西亞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克羅埃西亞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約需912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CSIPO在審查過程中,並不會檢索比對在先已註冊、已審定或已申請之相同或近似商標,僅在商標申請公告後,開放在先權利人自行提出商標申請異議。而如有在先註冊或似商標的存在,其商標所有權人是有權對新的商標申請提出異議,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是相當重要的。CSIPO可提供收費之商標檢索,其檢索出之結果並不具有任何官方效力,僅係提供相關資訊供商標申請人參考之用。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商標圖樣。

3.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克羅埃西亞商標申請到註冊約需912個月。CSIPO先進行申請案之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需修改,CSIPO會發出「補正通知」,申請人須於收到通知後60天內提交補正[4]

商標經形式審查後即進入實質審查,經審查如無不得註冊事項,CSIPO刊登核准公告於官方公報3個月。異議程序結束後,CSIPO核准登記註冊,CSIPO會在登記後不超過3個月內將註冊商標刊載於官方公報,而經申請及付費後,CSIPO將於註冊商標刊載公報後3個月內核發「商標註冊證」(Trademark Certificate)。

另一方面,申請案如經審查後察覺有不得註冊事項,CSIPO會發出書面之核駁通知。申請人在收到通知書後,須於限期60日內(可再延長不超過60日)提出答辯書或修正書[5]CSIPO再行審查後,如答辯成功則核准註冊,如答辯失敗則駁回申請。對於CISPO之裁定有不服者,可向法院提起上訴。在商標申請過程中,對CSIPO之各項行政裁定,申請人無法向CSIPO直接申訴,均須向法院提起上訴[6]

克羅埃西亞商標申請流程如下圖:

 

3.jpg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已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受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再先衝突)。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涉及之特殊問題:

聲明不專用:克羅埃西亞沒有聲明不專用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八、異議

商標申請案經形式審查後,即予刊登公告,進入異議階段。任何利害關係人皆可於公告日起算3個月內提出異議。如有異議,申請人須於收到CSIPO通知後60天內回覆答辯[7]

可提出異議之事由如下:

1.  商標及商標法所規定不得註冊事項。

2.  基於在先權利,例如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權。

 

 

九、註冊商標之權利

申請中及已註冊之商標皆可進行移轉。移轉必須就其所申請∕註冊之地理範圍全部移轉,而其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則可移轉全部或部分。

移轉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已註冊的商標之移轉須經登記始生效力。

十、商標授權

已註冊之商標可對外授權。註冊商標之授權可以是全國性或區域性,也可針對其註冊商品服務類別之全部或一部分進行授權;授權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不排除所有權人)或非獨家授權。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授權不須登記即生效力,但登記方可對抗第三人。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未使用可構成撤銷商標理由。如自註冊日起算,商標5年內無正當理由未獲使用,將可被提請撤銷[8]。要滿足使用要求,商標應使用於克羅埃西亞,進行商業上、針對指定商品∕服務進行合理使用,該使用量可為少量,但實際需個案認定。CSIPO並不要求商標所有權人定期提出聲明。

如有進口限制其他政府政策及不可抗力等事由導致商標無法使用,可免於被撤銷。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是以註冊商標調整修改後的形式呈現,只要兩者差異不大,且修改並沒有明顯改變註冊商標的識別特點,是被允許的。已註冊的商標不可透過修改申請進行變更,如有需要應再重新申請。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針對已註冊之商標,任何利害關係人得以下列理由提起撤銷訴訟[9]

1.  不符合商標法對於商標之定義者;

2.  缺乏識別性之標示;

3.  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4.  僅包含已成為一般性通用名詞者;

5.  因商品本身性質而產生之形狀為取得技術成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賦予商品重大價值之形狀

6.  違反公序良俗者;

7.  有誤導欺騙大眾之虞者;

8.  違反巴黎條約第6條之規定而未經權責單位授權者;

9.  包含葡萄酒或蒸餾酒之地理標示,但該葡萄酒或蒸餾酒並非出產於該地理標示所指區域

10.  包含國家紋章、國旗、國家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或縮寫,包括其模仿;除非經有權機關授權同意

11.  有在先相同或似之商標,經在先權利人提出異議。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海關在發現有侵權嫌疑的貨物時,可逕予扣押停止通關。商標權利人在接獲海關通知後,可請求銷毀侵權貨物或循求適當的司法程序保護其智慧財產權。在克羅埃西亞可以直接向該國海關申請商標保護,但須指定一位當地代表作為聯絡人。

 

 

附表:克羅埃西亞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10]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2011413日)

—  商標法條約200674日)

—  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200659日)

—  專利法條約2005428日)

—  保護奧林匹克標誌的內羅畢條約20041120日)

—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2004212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2004123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2520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236日)

—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20001125日)

—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制其錄音製品公約2000420日)

—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2000420日)

—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2000225日)

—  專利合作條約(PCT199871日)

—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91108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91108日)

—  關於播送由人造衛星傳播載有節目的信號的公約1991108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991108日)

—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91108日)

—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91108日)

—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1991108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生物多樣性公約關於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20151210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公約關於污染物排放和轉移登記制度的基輔議定書2009108日)

—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986日)

—  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200912日)

—  網絡犯罪公約關於宣告利用計算機系統犯下的種族主義或仇外行為為犯罪行為的附加議定書2008111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81012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0853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200853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
20071213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7828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胡斯公約2007625日)

—  2005年國際橄欖油和食用橄欖協定2007525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7430日)

—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7318日)

—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1992年公約關於水與健康的倫敦議定書
20061026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年)的第二議定書
200658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6420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102日)

—  年歐洲利用電視影片進行節目交流協定20041231日)

—  歐洲保護電視廣播協定20041231日)

—  防止國境外的電台廣播的歐洲公約20041231日)

—  網絡犯罪公約200471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3911日)

—  歐洲國境外電視廣播公約200241日)

—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200191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200114日)

—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TRIPS協議)(1994
20001130日)

—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20001130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715日)

—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赫爾辛基公約1996106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677日)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41116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9259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
1991108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
1991108日)

—  195296日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
1991108日)

—  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於1971724日修訂1991108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91108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91108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91108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91108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91108日)

—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1991108日)

—  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1991108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91108日)

—  內陸國家過境貿易公約1991108日)

—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1991108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91108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91108日)

—  教育、科學、文化物品的進口協定的議定書1991108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1108日)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91108日)

—  自由過境公約和規約1991108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歐洲專利公約200811日)

—  歐洲保護視聽遺產公約200811日)

—  歐洲電影合作拍攝公約2004121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中歐自由貿易協定2007822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克羅埃西亞共和國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200361日)

—  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國家與克羅埃西亞共和國協定200211日)

—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與克羅埃西亞共和國政府關於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的條約
2001620日)

—  克羅埃西亞共和國政府與加拿大政府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2001130日)

—  瑞士與克羅埃西亞貿易和經濟合作協定200061日)

—  克羅埃西亞共和國與科威特國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872日)

—  智利共和國政府與克羅埃西亞共和國政府相互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1996731日)

—  克羅埃西亞共和國政府與阿根廷共和國政府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661日)

—  阿爾巴尼亞共和國政府與克羅埃西亞共和國政府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
1994416日)

 

 

[1]     香港貿易發展局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croatia

[2]     https://zh.wikipedia.org/wiki/克羅地亞。

[3]     《克羅埃西亞商標法》第56條。

[4]     《克羅埃西亞商標法》第22條。

[5]     《克羅埃西亞商標法》第24條。

[6]     《克羅埃西亞商標法》第20條。

[7]     《克羅埃西亞商標法》第2628條。

[8]     《克羅埃西亞商標法》第46條。

[9]     《克羅埃西亞商標法》第49條。

[10] WIPO Country Profile, Croatia Legal Information/Treaty Membership.

 

在medium閱讀

 

 

 

 

 

 

 

 

 

 

文章標籤

ZoomlawTrademar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保加利亞共和國

Република България

Republic of Bulgaria

 

眾律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保加利亞位於巴爾幹半島和東南歐的中部,地理位置優越,是歐洲往來中東及亞洲的主要通道,享有5條泛歐交通走廊、四大機場:索非亞(Sofia)、普羅夫迪夫(Plovdiv)、布爾加斯(Bourgas)、瓦爾納(Varna)、黑海兩大港口:瓦爾納與布爾加斯,以及多瑙河沿岸多個口岸提供的交通便利。

保加利亞自20071月成為歐盟成員國,實施多項對歐洲營商者甚具吸引力的優惠的稅制,如:企業所得稅稅率10%、個人所得稅10%等。歐洲汽車的零部件80%都在保加利亞製造[1]

保加利亞 商標.jpg

保加利亞 圖.jpg

 

語言 保加利亞語、土耳其語

首都 索菲亞(Sofia

面積 110,994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於東南歐之巴爾幹半島。北與羅馬尼亞為鄰,東濱黑海,西與塞爾維亞及北馬其頓為鄰,南與希臘及土耳其為鄰。

人口 797萬人

宗教 東正教、回教

幣制 列弗(Lev, BGN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保加利亞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關於保加利亞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保加利亞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 vention);(2)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3) WIPO公約(WIPO Conven- tion);(4)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5)維也納協定(Vienna Agreement);(6)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6)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7)專利合作條約(PCT)。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保加利亞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保加利亞主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包含:2011年商標和地理標誌法。

 

 

三、商標主管機關

保加利亞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文化部」(Ministry of Culture轄下主管著作權業務的「著作權及鄰接權處」(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Directorate)及專責專利與商標事務的「專利局」(Patent Office of the Republic of Bulgaria, BPO)。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單一顏色無法註冊商標,顏色組合則可

 

 

動態Motions

 

 

 

 

全像圖Holograms

 

 

®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商標缺乏識別性。

(商標包含常見於保加利亞語言或商業實務的圖示。

(商標包含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使消費者對於商標指定商品∕服務的特性、品質、產地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商標包含巴黎公約會員國或國際政府間組織的旗幟、紋章、符號及仿造物。

(商標包含保加利亞文化部認可的歷史或文化紀念碑之名稱或圖像。

(基於在先權利。

(與著名商標近似。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保加利亞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保加利亞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保加利亞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約需2728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官方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保加利亞商標申請到註冊約需2728個月。申請人須於申請後1個月內繳納官費,BPO將於申請人繳費後2個月內進行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需修改,BPO會發出「補正通知書」。申請人須於收到通知後2個月內提交補正。

商標經形式審查後即進入實質審查,BPO會在形式審查結束後3個月內完成實質審查,確認是否存有絕對核駁事由。倘申請案被駁,申請人可於BPO核駁申請後3個月內提出答辯意見書;如對BPO的最終決定不服,申請人可限期要法院起訴。

另一方面,如BPO核准商標註冊,按鍵會進入為期3個月的公告期,第三人於公告期內皆得提出異議。如無異議,申請人須在異議期間後1個月內繳納註冊官費,逾時繳納者費用以雙倍計。

保加利亞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保加利亞 流程.jpg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商標之權利。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受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涉及之特殊問題:

     聲明不專用:保加利亞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八、異議

商標申請案經實質審查後,即予刊登公告,進入異議階段,任何利害關係人皆可於公告日起算3個月內提出異議。異議採3人合議制,其中1位是委員長。

異議事由可見第5節「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及商標法第11條。

審查員收到異議申請申請後會通知商標權人,並發函通知雙方有3個月的時間達成和解,可申請延期2次,每次3個月。如雙方沒有達成和解或是申請延期和解期限,商標權人須於2個月內提交被異議答辯;異議人收到商標權人的意見書後有1個月的時間提交補充答辯,在雙方進行6個月內,審查員應對異議申請做出決定。

九、商標移轉

已註冊之商標可進行移轉。移轉必須就其所註冊之地理範圍全部移轉,而其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則可移轉全部或部分。「商譽」不須被包含在以註冊商標的移轉之中。

如移轉會使消費者對於指定商品/服務的特性、品質、產地來源產生混淆,BPO會拒絕此移轉申請。

商標移轉的書面文件須載明:移轉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移轉商標之細節;移轉之地理範圍;移轉之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生效日期;移轉對價(可為實際或名義的);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移轉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已註冊的商標之移轉須經登記始生效力。

十、商標授權

已註冊商標可對外授權。授權可以是全國性或區域性,也可針對其註冊商品服務類別之全部或一部分進行授權;授權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不排除所有權人)或非獨家授權。如授權合約未特別說明,一般會認定此授權為非專屬授權。

商標授權在書面文件須載明: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被授權商標的細節;被授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生效日;授權期間;授權的地理位置;品質保證條款;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授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未使用可為撤銷商標理由,自申請日起算,商標應於10年有效期內,連續使用5年,以避免被撤銷。要滿足使用要求,商標應使用於保加利亞,數量可為最小數量,保加利亞IPO並不要求商標所有權人定期提出聲明。

商標未使用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

如有進口限制其他政府政策及不可抗力等事由導致商標無法使用,可免於被撤銷。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針對已註冊之商標,任何利害關係人得以下列理由提起撤銷訴訟:

1. 在先近似商標。

2. 商標包含一般營業中用已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3. 商標不具識別性。

4. 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5. 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6. 已註冊之外觀設計專利權。

7. 非經授權使用受特別保護的標誌或國家勳章。

8.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商標權利人和專屬被授權人可以要求海關扣留經過保加利亞國境的貨物。

為確保權利不受侵害,商標權利人須配合保加利亞海關提供商標證書並繳納官費。一旦發現侵權貨物,海關會沒收貨物並通知權利人,權利人因而須檢視嫌疑貨物。如權利人在10個工作天內未於保加利亞索菲亞市法院(Sofia City Court)提起訴訟,保加利亞海關將釋放嫌疑貨物。

權利人除可聲請沒收侵權商品,亦得請求侵權行為人給付銷毀貨物所需費用。權利人另可請求對侵權行為人的帳戶提款,將法院發出的處分刊載於2份日報並藉由保加利亞某一時區的國內電視機構播報(機構由法院選定)。僅流通於保加利亞境內的貨物不適用上述規定。

附表:保加利亞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2]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2009316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2520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236日)

—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20011127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2001102日)

—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2001227日)

— 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2001227日)

—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2001227日)

—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19961211日)

—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制其錄音製品公約199596日)

—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1995831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98581日)

— 專利合作條約PCT1984521日)

— 保護奧林匹克標誌的內羅畢條約198456日)

—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1980819日)

— 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里斯本協定1975812日)

— 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1975812日)

—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70519日)

—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21125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21613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生物多樣性公約關於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2016119日)

— 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2012620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12421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公約關於污染物排放和轉移登記制度的基輔議定書2010415日)

— 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200912日)

—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7318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
2007313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6610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625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102日)

— 網絡犯罪公約200581日)

—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5329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5320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216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胡斯公約2004316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的第二議定書
200439日)

—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赫爾辛基公約2004127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3911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2001521日)

— 歐洲國境外電視廣播公約199971日)

—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1998527日)

—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1998424日)

— 教育、科學、文化物品的進口協定的議定書1997914日)

—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1997314日)

—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1996121日)

—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TRIPS協議)(1994
1996121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6716日)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6614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5810日)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9181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
1990326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
1990326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7613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751217日)

— 195296日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197567日)

— 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於1971724日修訂197567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72424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6778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5919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56117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55122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55122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55122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55122日)

— 自由過境公約和規約19221031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修訂歐洲聯盟條約和建立歐洲共同體條約的里斯本條約2009121日)

— 歐洲電影合作拍攝公約200481日)

— 歐洲專利公約200271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俄羅斯聯邦政府與保加利亞共和國政府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20051218日)

— 保加利亞與波尼亞和塞哥維那自由貿易協定2004121日)

— 保加利亞共和國政府與以色列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200211日)

— 保加利亞共和國政府與阿根廷共和國政府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7311日)

— 保加利亞共和國政府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政府共同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1996128日)

— 美利堅合眾國與保加利亞共和國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條約199462日)

—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與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政府文化、科學、教育、技術及其他領域交流與合作協定1978323日)

 

[1]    香港貿易發展局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bulgaria

[2]    WIPO Country Profile, Bulgaria Legal Information/Treaty Membership.

 

在medium上閱讀

 

 

 

 

 

 

 

 

 

 

文章標籤

ZoomlawTrademar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

Federacija Bosne i Hercegovine

Федерација Босне и Херцеговине

Bosnia and Herzegovina

眾律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簡稱「波赫」(中國大陸譯作「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簡稱「波黑」)於1992年脫離前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宣布獨立[1]。波赫的自然風景及豐富的文化遺產與美食,令該國旅遊業十分興旺。

基於民族問題,經過慘烈的內戰後,交戰方於1995年簽署和平協定,將該國在行政及管理區分為兩個實體,其一為「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聯邦」(又稱穆斯林和克羅埃西亞聯邦),其二為「塞族共和國[2]

波赫商標.jpg

波赫 圖.jpg

 

語言 波士尼亞語、克羅埃西亞語、塞爾維亞語

首都 塞拉耶佛(Sarajevo

面積 51,197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於東南歐,左鄰克羅埃西亞(Croatia),右鄰塞爾維亞(Serbia),其西南角接亞德里亞海(Adriatic Sea)。

人口 386萬人

宗教 伊斯蘭教、東正教、天主教

幣制 波赫馬克(Bosnian Convertible Mark, BAM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   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參與之國際條約列表

 

波赫商標制度採登記在先主義,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需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下(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12年。

波赫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波赫並不強制要求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但建議以特殊標示做出區別,此舉能避免商標成為一般性名詞。如要使用註冊標誌,可採用®符號,波赫商標法並未規定®符號的使用,但實務上承認其使用。

關於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2) WIPO著作權條約(WIPO Copyright Treaty);(3)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4)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5)維也納協定(Vienna Agreement);(6)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7)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8)建立世界智慧財產組織公約(WIPO Convention)。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國內規範商標之基準法為2011年商標法。

三、商標主管機關

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智慧財產局」(The Institut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Bosnia and Herzegovina, IIP-BiH)。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動態Motions

 

 

 

 

全像圖Holograms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3]

(標示於稀有金屬、度量衡等之圖章、戳記或官方標誌[4]

(違反公序良俗。

(無法以文字圖形表示者。

(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

(無識別性之商標。

(商標包含了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僅包含通用名詞。

(因商品本身性質而產生之形狀為取得技術成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賦予商品重大價值之形狀。

(有欺騙誤導大眾之虞者。

(包含或模仿官方品質管理或保證之標記。

(十一)  包含國家紋章、國旗、國家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或縮寫,包括其模仿;除非經有權機關授權同意。

(十二)  包含波赫官方機構之名稱或縮寫、及其紋章旗幟,包括其模仿;除非經有權機關授權同。

(十三)  包含或模仿國家或宗教標誌。

(十四)  包含葡萄酒或蒸餾酒之地理標示,但該葡萄酒或蒸餾酒並非出產於該地理標示所指區域。

(十五)  僅包含在已在波赫登記註冊有效之國際來源地標示。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必須委任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當地之代理人[5]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約需12年。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IIP-BiH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如有在先註冊或似商標的存在,IIP-BiH得於審查階段駁回申請,在先商標所有權人亦可於公告階段對商標申請提出異議,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是相當重要的[6]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商標圖樣。

3.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商標申請到註冊約需12年。形式審查時,IIP-BiH將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商標如需修改,申請人須於收到通知後30天內提交補正[7],補正時限不得延長。如申請人於30天內完成補正,IIP-BiH將以補正日作為申請日。

商標經形式審查後即進入實質審查,如經審查有不得註冊事項,商標申請案將予核駁,申請人於收到「核駁通知」後一定期限內(不小於30天且不大於60天)須提出書面答辯[8]

如商標申請經IIP-BiH審查認定無不得註冊事宜,則會進入為期3個月的公告期。公告期內如有異議提出,申請人得於1530天提出答辯,IIP-BiH將自行裁量是否核准註冊[9]

申請商標核准註冊後,申請人須繳納商標註冊及刊登等費用,IIP-BiH確認後會將註冊商標刊登公告於官方公報並核發「商標註冊證」。

波赫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波赫 流程.jpg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商標之權利。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已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受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再先衝突)。

八、異議

商標申請案經實質審查後,即予刊登公告,進入異議階段。任何利害關係人皆可於公告日起算3個月內提出異議,商標申請人得於1530天提出答辯。

異議事由如下[10]

1. 違反公序良俗。

2. 無法以文字圖形表示者。

3. 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

4. 無識別性之商標。

5. 商標包含了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6. 僅包含通用名詞

7. 因商品本身性質而產生之形狀為取得技術成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賦予商品重大價值之形狀

8. 有欺騙誤導大眾之虞者。

9. 包含或模仿官方品質管理或保證之標記。

10. 包含國家紋章、國旗、國家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或縮寫,包括其模仿;除非經有權機關授權同意。

11. 包含波赫官方機構之名稱或縮寫、及其紋章旗幟,包括其模仿;除非經有權機關授權同。

12. 包含或模仿國家或宗教標誌。

13. 包含葡萄酒或蒸餾酒之地理標示,但該葡萄酒或蒸餾酒並非出產於該地理標示所指區域。

14. 僅包含在已在波赫登記註冊有效之國際來源地標示。

九、註冊商標之權利

申請中及已註冊之商標皆可進行移轉。移轉必須就其所申請∕註冊之地理範圍全部移轉,而其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則可移轉全部或部分。

商標移轉的書面文件須載明:移轉人及受讓人;移轉商標之註冊號或申請號;移轉之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對價。

商標之移轉需經登記始生效力。IIP-BiH將對商標移轉進行公告。

十、商標授權

申請中及已註冊之商標皆可對外授權。

商標之授權可以是全國性或區域性,也可針對其註冊商品服務類別之全部或一部分進行授權;授權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不排除所有權人)或非獨家授權。

商標授權在書面文件須載明:授權人與被授權人;被授權商標的註冊號或申請號;被授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條款。

授權須經登記始能對抗第三人。IIP-BiH將對商標授權進行公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未使用可構成撤銷商標理由。如自註冊日起算,商標5年內無正當理由未獲使用,或自最後一次使用後連續5年未再使用,將可被提請撤銷[11]

商標未使用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

如有進口限制其他政府政策及不可抗力等事由導致商標無法使用,可免於被撤銷。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是以註冊商標調整修改後的形式呈現,只要兩者差異不大,且修改並沒有明顯改變註冊商標的識別特點,是被允許的。已註冊的商標不可透過修改申請進行變更,如有需要應再重新申請。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針對已註冊之商標,如可證明其註冊不符合法定要求之要件,在商標保護期內,仍得由任何利害關係人、檢察官、監察官提出撤銷請求[12]

如係以在先權利為由提出撤銷請求,必須由在先商標權利人或其授權人提出,且在其提出之連續前5年內,在先權利人已得知新商標已提出申請及使用,且未提出任何異議。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依波赫商標法規定,如商標專屬權權利人合理相信某特定貨物的移轉及進出口違反商標法,該權利人得尋求海關予以暫時扣押[13]。波赫海關將在發現嫌疑貨物時暫時扣押之。如貨物所有權人無法證明其貨物非仿冒品或侵權貨物,貨物將被海關扣押並銷毀。

附表:波士尼亞與赫賽哥維納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14]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里斯本協定201374日)

— 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2013622日)

— 專利法條約201259日)

— 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2012419日)

— 保護奧林匹克標誌的內羅畢條約2012224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91125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91125日)

—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20091027日)

—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制其錄音製品公約2009525日)

—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2009519日)

—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2009127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2009127日)

—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20081224日)

— 商標法條約20061222日)

— 專利合作條約PCT199697日)

— 關於播送由人造衛星傳播載有節目的信號的公約199236日)

—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9231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9231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99231日)

—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9231日)

—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9231日)

—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199231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1992年公約關於水與健康的倫敦議定書
2012111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10628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10411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2010411日)

—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赫爾辛基公約201033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91230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9108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的第二議定書
2009822日)

— 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2009722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9523日)

—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9427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胡斯公約20081230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7715日)

— 網絡犯罪公約200691日)

— 網絡犯罪公約關於宣告利用計算機系統犯下的種族主義或仇外行為為犯罪行為的附加議定書200691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102日)

— 歐洲國境外電視廣播公約200551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20021124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20021124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2000126日)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41116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93212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9236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9236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9236日)

—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199236日)

— 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199236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9236日)

—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199236日)

— 教育、科學、文化物品的進口協定的議定書199236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236日)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9236日)

— 自由過境公約和規約199236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9236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9236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9236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9236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
199236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
199236日)

— 195296日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199236日)

— 19529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一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無國籍人士及流亡人士199236日)

— 19529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三議定書,關於將公約批准書,接受書和加入書的生效日期199236日)

— 19529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二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一些國家組織的作品199236日)

— 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於1971724日修訂199236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歐洲保護視聽遺產公約201251日)

— 歐洲電影合作拍攝公約200971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中歐自由貿易協定20071122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部長理事會相互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
200946日)

— 歐洲共同體作為一方,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作為另一方,關於貿易和貿易相關事項的臨時協議200871日)

— 瑞士聯邦委員會與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部長理事會貿易和經濟合作協定
200611日)

— 保加利亞與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自由貿易協定2004121日)

— 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與歐洲專利組織專利領域合作協定2004121日)

— 阿爾巴尼亞與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自由貿易協定2004121日)

— 土耳其與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自由貿易協定200371日)

 

[1]    在二戰後及前蘇聯時期,歐洲巴爾幹地區6國:馬其頓、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克羅埃西亞、斯洛維尼亞、塞爾維亞、蒙特內哥羅共同組成「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

[2]    2000年處於國際監護的布爾奇科市設立了特區,為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境內第三個政治實體-布爾奇科特區,雖然布爾奇科特區在名義上是屬於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的兩個政治實體共同治理,但是事實上該區的地位卻等同於第三個政治實體,因為該區具有等同於其他兩個政治實體的相同權力,並且直屬於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政府所管轄。https://zh.wikipedia.org/wiki/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

[3]    波赫《商標法》第6條。

[4]    波赫《商標法》第3條。

[5]    波赫《商標法》第12條。

[6]    關於商標檢索,歐盟智財局EUIPO建立了商標資料庫TMview,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亦建立有商標資料庫Madrid Monitor,均係可用於商標檢索之商標資料庫。

[7]    波赫《商標法》第18條。

[8]    波赫《商標法》第26條、第32條。

[9]    波赫《商標法》第34條。

[10]  波赫《商標法》第34條。

[11]  波赫《商標法》第71條。

[12]  波赫《商標法》第69條。

[13]  波赫《商標法》第94條。

[14] WIPO Country Profile, Bosnia and Herzegovina Legal Information/Treaty Membership.

 

在medium閱讀

 

 

 

 

 

 

 

 

 

 

 

 

 

文章標籤

ZoomlawTrademar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阿爾巴尼亞共和國

Republika e Shqipërisë

Republic of Albania

 

眾律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要取得阿爾巴尼亞商標權,須申請商標註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無異議提出),從申請到註冊約需911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之後每10年繼續延展[1]

阿爾巴尼亞商標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本地不強制要求已註冊商標加註特殊標示,但仍以加上註冊標示為宜,藉此得以公開宣示其註冊地位。

 

阿爾巴尼亞 商標.jpg

阿爾巴尼亞 圖.jpg

語言 阿爾巴尼亞語

首都 地拉Tirana

面積         28,748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北鄰塞爾維亞、蒙特內哥羅,東接馬其頓,東南與希臘接壤,西濱亞得里亞海與愛奧尼亞海。

人口 300萬人

宗教 回教、東正教、天主教

幣制 Lek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前言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商標主要法源

三、商標主管機關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申請流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異議

九、商標移轉

十、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阿爾巴尼亞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關於阿爾巴尼亞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阿爾巴尼亞係:(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2)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3)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4)尼斯協定(Nice Agree- ment);(5)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等相關條約之締約國。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阿爾巴尼亞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2008年工業產權法(Law No.9947 of July 7, 2008, on Industrial Property)(最近於20173月修訂,201867日生效)。

 

 

三、商標主管機關

阿爾巴尼亞商標之主管部門為「經濟發展與貿易及工業部」(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Trade and Industry)下轄之「專利與商標署」(General Directorate of Patents and Trademarks, ALPTO)。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動態Motions

 

 

 

 

全像圖Holograms

 

 

®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不具識別性。

(具有描述性,標示其商品∕服務的種類、質量、數量、目的、價值、地理來源或其他特徵。

(成為生活上或商業上的用語或指標。

(違反公共利益、道德或秩序。

(使消費者對於商品∕服務的性質、質量或地理來源產生混淆。

(包含國家名稱(全名及縮寫)。

(包含公認的國際組織的標誌或縮寫。

(包含宗教符號。

(包含國旗。

(違反《巴黎公約》第6條規定。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阿爾巴尼亞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阿爾巴尼亞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阿爾巴尼亞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911個月的時間。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不會因在先商標存在為由駁回申請,但是會在公告期內允許任何人對案件提交異議。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2]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3]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4]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阿爾巴尼亞商標申請到註冊約911個月的時間。商標提交申請後會開始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有需要修改,例如指定商品名稱不符合官方要求,ALPTO則會提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於3個月內提交補正[5];如時間準備不及可申請延期補正一個月並繳納延期費用。

商標經過形式審查後會進行公告,ALPTO會將申請案資料公告在公報上進行3個月的公告期;公告期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6],如無人異議會進行實質審查。

如審查員在進行實質審查後察覺有絕對不得註冊事由[7],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是否會造成大眾混淆誤認等等,則會發出「核駁通知」(Office action),申請人須於2個月內提交答辯[8]

 

阿爾巴尼亞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阿爾巴尼亞 流程.jpg

審查員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意見書後會進行再次審查。如申請人對於ALPTO的決定不服,可於60天內向「阿爾巴尼亞訴願委員會」(Board of Appeals)提交訴願(Appeal[9];又如申請人對「阿爾巴尼亞訴願委員會」(Board of Appeals)之決定不服,可於30天內向「阿爾巴尼亞初審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提起上訴(Appeal[10]

另外一面,如審查員在進行審查後認為無不得註冊事由,ALPTO將發出「核准註冊通知」,通知申請人須於1個月內繳納領證官費[11];案件核准經繳納領證官費後約3個月內ALPTO發出「商標註冊證」並進行註冊公告。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過濾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僅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商標之構成要件[12]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或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3)申請內容的描述是否清楚、可理解的;(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的功能是否僅在提供其相關商品或服務的訊息;(5)是否有識別性:是否足以與其他同類商品或服務之商標進行區別;(6)是否虛偽誤導:確認該商標是否會有誤導大眾之虞,例如對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品質、產地等。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聲明不專用:阿爾巴尼亞沒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八、異議

商標的公告期為3個月,該期限不可延期。公告期間任何人可向「阿爾巴尼亞訴願委員會」(Board of Appeals)提起異議,商標申請人須於收到異議理由書後限期(兩個月內)提出陳述(Counter Statement),雙方亦可提交補充證據及意見書以反駁對方的論點。

阿爾巴尼亞訴願委員會」(Board of Appeals)應於收到相關文件起3個月內作出異議裁定;如任一方對「阿爾巴尼亞訴願委員會」(Board of Appeals)之決定不服,可於30天內向「阿爾巴尼亞初審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提起上訴(Appeal)。

九、商標移轉

已註冊的商標可移轉,但必須就其所註冊之全部地理範圍進行,而可針對全部或部分的指定商品∕服務名稱進行移轉。「商譽」不須被包含在移轉的標的中;另,如移轉會使大眾對於移轉雙方的商品∕服務的本質、品質、或是地理標示來源產生混淆,ALPTO會拒絕此種移轉,以免因該混淆導致混淆誤認之虞。

須提交的移轉文件包含:移轉申請書、經公證的移轉合約、移轉官費以及委託書。如移轉合約未在限定期限內提交,ALPTO會駁回移轉申請。

已註冊的商標移轉需經登記才可生效,且不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

十、商標授權

已註冊商標可進行授權,僅可全國性的授權,但可授權該商標全部或部分之指定商品∕服務;可進行獨家授權、亦可進行非獨家授權。

授權文件需要:授權人及被授權人的姓名及地址、授權商標的明細、授權的指定商品∕服務、授權日期、授權時間、授權的國家、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以及品質控管條款。

授權委託書進行簽名即可,但是授權合約需辦理公證。另外,如授權合約未在限定期限內提交,ALPTO會駁回授權申請。授權需經登記即生效力,唯登記方可對抗第三人。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必須於註冊日起5年內使用,以及不可連續5年未使用,以避免成為商標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未使用的撤銷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提出。

要避免商標成為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應於阿爾巴尼亞境內要進行使用,包含包裝、目錄、小冊子、手冊,廣告、傳播媒體和電子商務或視聽媒體中的使用,以證明在該國境內有人注意到商標在指定商品∕服務上進行使用,但不須定期提出使用證據。

商標如係因進口限制、其他政府政策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未使用,得被免於撤銷[13]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略以不同的形式使用,只要兩者差異不大,且修改並沒有明顯改變註冊商標的識別特點,是被允許的。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撤銷訴訟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人向「地拉那一審法院」(First Instance Court of Tirana)提出。

對已註冊之商標,可依照下列情況提起撤銷訴訟:

1.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標示或者跡象顯示、指明了該商品∕服務於商業使用上數量、品質、商品價值、該服務所提供的勞務或表示了該商品的獨特性。

2.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3.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4. 該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5. 依據《巴黎公約》第6條規定,該商標為徽章、國旗或者其他國家象徵。

6.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

7. 該商標包含國名、國旗、國家批准的公章及標誌及宗教符號。

8. 該商標未包含《阿爾巴尼亞工業產權法No.9947 of 2008》第140條規定的商標要素。

9.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10. 該商標已經成為一般性名詞,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11. 該商標有誤導消費者之虞。

12. 基於在先的權利,例如以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阿爾巴尼亞海關可以阻止侵權貨品進口及出口該國國境。要請海關進行作業,權利人或是被授權人須向海關進行登記;在收到申請文件後,海關會在一年內針對貨品進行監測;且在貨品持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可銷毀貨物。

根據歐盟608/2013號條例制定關於知識產權海關執法的新條例,已於2016/1/12在阿爾巴尼亞施行。這項條例包含了詳細的智慧財產權清單及定義、海關人員及權利人在發現可疑侵權貨品後的相關程序及期限。

此外,新法還引入的新的表格,表格內容應包含權利人的貨品資訊,含商品描述、一般市價、具識別性的特徵、製造商、供應商、進口商、出口商、收貨人和授權貿易商等相關公司的名稱。該表格可進行電子提交或是紙本送件,但是目前電子檔案只能以電子信箱提交,因為官網尚未完成線上提交的設定。最後,新的表格應該在舊法下的申請失效前提交。

附表:阿爾巴尼亞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14]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專利法條約(2010517日)

—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2007724日)

—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2007319日)

—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586日)

—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2003919日)

—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2003919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2003730日)

—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2520日)

—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2001626日)

—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200091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95104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995104日)

— 專利合作條約(PCT1995104日)

— 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9436日)

—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92630日)

知識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關於涉及威脅公共衛生的仿冒醫藥產品和類似犯罪的歐洲委員會公約2016101

— 《生物多樣性公約關於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20141012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13313日)

—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10810日)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201061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公約關於污染物排放和轉移登記制度的基輔議定書(2009108日)

— 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2009619日)

— 2005年國際橄欖油和食用橄欖協定(2009213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
200886日)

—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7318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6725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674日)

— 網路犯罪公約關於宣告利用電腦系統犯下的種族主義或仇外行為為犯罪行為的附加議定書
200631日)

—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20051015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102日)

—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1992年公約關於水與健康的倫敦議定書(200584日)

— 歐洲國境外電視廣播公約(200581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630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559日)

—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2005328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512日)

— 網路犯罪公約(200471日)

— 195296日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200424日)

— 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於1971724修訂(200424日)

— 19529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一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無國籍人士及流亡人士(2003114日)

— 1971724日於巴黎修訂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一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無國籍人士及流亡人士(2003114日)

— 1971724日於巴黎修訂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二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一些國家組織的作品(2003114日)

— 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2003922日)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2003723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2002913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胡斯公約(20011030日)

—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200098日)

— 世界貿易組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TRIPS協議)(1994)(200098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2000726日)

—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赫爾辛基公約(1996106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511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445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1994116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1994116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214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91427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891010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61320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61320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571127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571127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571127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571127日)

— 自由過境公約和規約(19221031日)

知識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歐洲電影合作拍攝公約(2010101日)

— 歐洲專利公約(201051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中歐自由貿易協定(2007726日)

知識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阿爾巴尼亞共和國與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國家自由貿易協定(2010111日)

— 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部長理事會相互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
200946日)

— 土耳其共和國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200851日)

— 葡萄牙共和國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2007810日)

— 歐盟共同體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關於貿易和貿易相關事項的臨時協議(2006121日)

— 大韓民國政府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部長理事會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2006518日)

— 阿爾巴尼亞與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自由貿易協定(2004121日)

— 阿爾巴尼亞共和國與摩爾多瓦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2004111日)

— 以色列國政府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政府貿易和經濟合作協定(200461日)

— 西班牙王國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2004114日)

— 克羅地亞共和國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200361日)

— 阿爾巴尼亞共和國與斯洛文尼亞共和國相互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2000322日)

— 芬蘭共和國政府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政府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1999220日)

— 匈牙利共和國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841日)

—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政府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條約(199814日)

— 以色列國政府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政府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7218日)

— Agreement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Turkey and the Republic of Albania concerning the Reciprocal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19961226日)

— 阿爾巴尼亞與瑞士貿易和經濟合作協定(199681日)

— 法蘭西共和國政府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政府相互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1996614日)

— 瑞典王國政府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政府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641日)

—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Italian Republic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Albania for the Encouragement and Reciprocal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1996129日)

— 保加利亞共和國政府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政府共同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1996128日)

— 羅馬尼亞政府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政府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592日)

— 荷蘭王國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591日)

—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政府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
1995830日)

— Treaty between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and the Republic of Albania concerning the Encouragement and Reciprocal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1995818日)

— Agreement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Austria and the Republic of Albania concerning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199581日)

— 捷克共和國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577日)

—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Hellenic Republic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Albania for the Encouragement and Reciprocal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199574日)

—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Albani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roatia for the Encouragement and Reciprocal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
1994416日)

—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Albania concerning the Encouragement and Reciprocal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1994120日)

—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Arab Republic of Egypt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Albania for the Encouragement and Reciprocal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
199411日)

— Agreement between the Swiss Federal Council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Albania on the Promotion and Reciprocal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1993430日)

— Agreement on Trade Relations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Albania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1992112日)

— Cultural,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French Republic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Socialist Republic of Albania19881125日)

— Framework Agreement on Economic, Industrial and Technical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French Republic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Socialist Republic of Albania1988217日)

— Phytosanitary Convention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French Republic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Socialist People’s Republic of Albania197831日)

 

[1]    延展日前6個月開始受理延展申請,逾期有12個月的寬限期,並需繳納滯納金。在逾期712月間辦理延展,必須提報逾期辦理的正當理由,且商標局有權決定是否接受該說明並決定是否接受申請延展。

[2]    目前ALPTO資料庫只能進行文字檢索,且發出的檢索報告不會提供分析意見。

[3]    如要取得阿爾巴尼亞商標權,一是在ALPTO提交申請,二是申請馬德里國際商標。

[4]    委託書簽名即可,且可以在收到ALPTO發出的「補正通知」3個月內補交。

[5]    《阿爾巴尼亞工業產權法No.9947 of 2008》第150條第5項。

[6]    《阿爾巴尼亞工業產權法No.9947 of 2008》第152條第1項。一般的異議理由可以參考《阿爾巴尼亞工業產權法No.9947 of 2008》第143條。

[7]    可以參考《阿爾巴尼亞工業產權法No.9947 of 2008》第142條。

[8]    《阿爾巴尼亞工業產權法No.9947 of 2008》第150a條第2項。

[9]    《阿爾巴尼亞工業產權法No.9947 of 2008》第155條第1項。

[10]  《阿爾巴尼亞工業產權法No.9947 of 2008》第155條第4項。

[11]  《阿爾巴尼亞工業產權法No.9947 of 2008》第154條第1項。

[12]  ALPTO僅進行絕對理由審查;相對理由審查會在異議階段處理。

[13]  《阿爾巴尼亞工業產權法No.9947 of 2008》第159條。

[14]  WIPO Country Profiles, Legal Information/ Treaty Membership.

 

在medium閱讀

 

 

 

 

 

 

 

 

文章標籤

ZoomlawTrademar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

اسلامی جمہوریہ پاکستان

Islamic Republic of Pakistan

 

眾律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巴基斯坦於18世紀中隨印度成為英國殖民地,於1947年宣布獨立,成為大英國協之自治領,1956年改自治領為共和國,定名為「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巴基斯坦獨立後,與印度因領土糾紛導致了三次印巴戰爭。第三次印巴戰爭(1971年)直接造成東巴基斯坦獨立成為孟加拉國。1951年,巴基斯坦與中華民國斷絕外交關係而與中國大陸建交,是世界上最早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之一,也是首個和北京政府建立外交關係的伊斯蘭國家[1]

中國大陸與巴基斯坦兩國關係友好,雙方官方稱雙方關係為「是長期、全天候和多方面發展的友好關係」,並且視巴基斯坦為關係最良好的國家之一。巴方官員也多次強調中巴之間是「特殊的關係[2]。中國群眾多以「巴鐵」來稱呼巴基斯坦,即「鐵杆子朋友」之義。

兩國自2013年起開始著手「中巴經濟走廊」計畫(China-Pakistan Economic Corridor, CPEC),連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與「瓜達爾港Gwadar Port)的高速公路、鐵路運輸,以及石油和天然氣的管道,為中國西部內陸地區打開一條新的貿易線路,縮短路程,免去繞道馬六甲海峽,而直抵資源豐富的中東地區。「瓜達爾港」由中資興建運營,並已於201611月正式啟運。

 

巴基斯坦 商標.jpg

巴基斯坦 圖.jpg

 

語言:烏爾都語(Urdu)、英語    

首都 伊斯蘭瑪巴德(Islamabad

面積         796,095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西北與阿富汗為界,東鄰中國、印度,西毗伊朗,南臨印度洋,西南濱阿   拉伯海,海岸線長1,046公里。

           人口 19,2272016年)

           宗教 伊斯蘭教

           幣制 巴基斯坦盧RupeePKR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前言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商標主要法源

三、商標主管機關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申請流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異議

九、商標移轉

十、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巴基斯坦參與之條約列表

 

巴基斯坦商標無強制規定辦理註冊,商標之在先使用亦可建立商標權,此地係採「使用在先主義」;即便如此,巴國法院多傾向於註冊商標被侵權時才會發出商標救濟禁令[3]

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之下,巴國商標從申請到註冊約需2436個月。商標分類採尼斯分類,不可跨類申請,須一案一類。

商標保護期自申請日起算10年,每次延展10年。首次延展,須提交該商標已於巴基斯坦使用的使用證據。第二次之後的延展則皆需要提出「使用聲明」(Declaration of Use, DOU)。

對於已註冊商標,非強制性的需要放上特殊標示,但會建議。商標的註冊指示標誌,並非強制性,應標注特殊標示給予他人較顯目為宜。使用註冊標記,可用TM(已申請尚未完成註冊®(已註冊)。未註冊而使用®標誌係屬違法行為,TM則不受限制。

關於巴基斯坦商標之主要相關內容,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巴基斯坦(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2)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的締約國。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巴基斯坦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巴基斯坦之商標法規,包含《1940年商標法》(Trademark Act of 1940)、2001商標條例Trademarks Ordinance, 2001)、2004商標規定Trademarks Rule, 2004)等。

原《1940年商標法》所規定商標保護期,其初始保護期為7年,期滿後可延展,每次15年。《2001商標條例》則將商標保護期統一改為10年,期滿得延長10年,不限次數。

三、商標主管機關

巴基斯坦智慧財產權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of Pakistan, IPO- Pakistan)下設「商標註冊處」(Trade Marks Registry, TMR)。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立體形狀3D shapes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顏色組合,單一顏色無法註冊。

 

 

動態Motions

 

 

 

 

全像圖Holograms

 

 

®

 

聲音Sounds

 

 

 

 

聯合式Combinations

 

 

®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違反公序良俗。

(一般性名詞。

(國旗、國家、地區、區域、省分、或國際組織之象徵或標誌。

(無識別性。

(有傷害信仰或者任何巴基斯坦公民情感之虞者。

(作為姓氏使用、及地理位置名稱(但非地理標示)。

(該商標之申請存在有非善意之情事。

(大眾知曉且廣泛接受之單一化學元素、單一複合物名稱、或世界衛生組織(WHO)公告之非專利藥名(non-proprietary name)。

(地理標示不得註冊。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巴基斯坦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巴基斯坦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巴基斯坦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3年的時間。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TMR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

3. 商標圖樣。

4. 商標使用狀況(意圖使用或是商標在該國第一次使用日期及使用證據)。

5. 使用宣誓(Statement of use)。

6.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巴基斯坦商標申請到註冊23年時間。商標提交申請後1015天內會收到官方收據及核發申請號,並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有需要修改,例如指定商品名稱不符合官方要求,TMR則會提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限期提交補正。

商標經過形式審查後會進行實質審查。如審查員在進行實質審查後察覺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等,則會發出「核駁通知Show cause notice[4],申請人須於2個月內提交答辯或是出席聽證並於聽證會提交意見書[5]

審查員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意見書後會進行再次審查,如再審未過,案件將拒絕註冊。如申請人對TMR最終決定不服,可於2個月內向「巴基斯坦高等法院」(High court)提起上訴(Appeal[6]

另外一面,如審查員在進行審查後認為無不得註冊事由,一般會在進行審查後8個月內發出核准通知(Acceptance order),將申請案資料公告在公報Trade mark journal[7],進行2個月的公告期;公告期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8],如無人異議將核准領證;案件核准領證後申請人須繳納領證官費,繳納註冊費後約68個月TMR始發出「商標註冊證」。

巴基斯坦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巴基斯坦 流程.jpg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6)是否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是否與在先商標、在先提出的商標申請案或者是否有在先的未登記權利有衝突等。

     並存協議:在先商標與本案申請人之間的共存協Coexistence Agreement可以被當成在先商標接受新申請案註冊的證據。

     聲明不專用:巴基斯坦有聲明不專用之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八、異議

於審查完成之後,申請案件即會公告,進入異議階段。任何人均可對商標註冊提出異議。異議期為自發佈在商標公告起60天之內,此期限可經申請並付費後延長(最長延長2個月)。

商標申請人須於收到異議後1個月內提出答辯(Counter-Statement)。申請人如無法在期限內對異議提出答辯,該商標申請將被視為被放棄。

申請人對異議提出答辯後,TMR會再向雙方要求提出書面證詞(Affidavit),TMR無法據以裁決,將再進行聽證再做出核准與否的裁定。對裁定不服者,可向高等法院(High Court)提出訴訟。

九、註冊商標之權利

商標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取得該商標於巴基斯坦的專屬權。

2. 可對在後之衝突商標提出異議或撤銷。

3. 可對第三方使用近似而有混淆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4. 可將商標授權第三人使用。

5. 有權請求海關當局查扣進口的偽造商品。

6. 獲得侵權損害賠償。

7. 可取得禁制令對抗未經授權的第三人使用該商標。

※     不可對抗性:商標註冊滿5年後取得不可對抗性,其註冊的有效性將不可再受到挑戰。除非該商標取得註冊存在虛假詐欺、或違反商標法禁止規定。

十、商標移轉

不論是申請中或已完成之商標皆可移轉,其移轉可以是針對其申請∕註冊地理範圍之全部或一部,及其申請∕註冊商品∕服務類別之全部或一部。

商標移轉之書面內容應載明:轉讓人與受讓人之姓名、地址、國籍;移轉商標明細;移轉之範圍、類別;移轉生效日期;移轉約因;雙方簽名(須證人見證及公證)。

商標移轉應於TMR登記。

 

 

十一、商標授權

不論是申請中或已註冊之商標皆可授權,商標授權可以是對其申請∕註冊地理範圍全部或一部之授權;授權之商品∕服務類別可為申請∕註冊之全部或一部分;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不排除所有權人)。

商標授權的期間,可設定期限或無期限。授權文件需有: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授權商標的明細;授權之商品∕服務類別;授權起始日、授權期限;授權區域;品質控管條款;雙方簽字(須證人見證及公證)。授權文件需進行公證。

商標授權不需經登記即生效力,但登記有助於證明商標的使用。未登記並不會使授權失效;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必須於註冊日起5年內使用,以避免成為商標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未使用亦可能造成無法延展的問題。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略以不同的形式使用,並不會影響商標註冊之效力,並且只要不是變更商標的本質,即原則上允許該情況。已註冊的商標不可透過修改變更,在必要情況之下,建議重新提交申請案。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

撤銷訴訟可由任何人提出。對已註冊之商標,可依照下列情況提起撤銷訴訟:

1. 基於在先的權利,例如以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

2. 註冊日起連續5年未使用商標。

3.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標示或者跡象顯示、指明了該商品∕服務於商業使用上數量、品質、商品價值、該服務所提供的勞務或表示了該商品的獨特性。

4.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5. 對宗教及社會階層有損害。

6. 該商標係基於惡意註冊。

7. 違反著作權。

8.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9. 該商標已經成為一般性名詞,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

依據巴國商標條例規定,商標權所有人(或其授權人)可向海關提交書面申請,對仿冒商品予以禁止進口。

附表:巴基斯坦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9]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2004722日)

—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7716日)

— 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4875日)

知識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生物多樣性公約關於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2016221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1184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9531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2008717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8716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6420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102日)

— 建立全球作物多樣性信託基金的協議(2005523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411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5227日)

—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4629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1997525日)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7328日)

—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199511日)

— 世界貿易組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TRIPS協議)(1994)(199511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41024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4830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81730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761023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59627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59627日)

— 195296日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
1955916日)

— 19529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一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無國籍人士及流亡人士(1955916日)

— 19529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二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一些國家組織的作品(1955916日)

— 19529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三議定書,關於將公約批准書,接受書和加入書的生效日期(1954819日)

—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1952417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I19511212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II19511212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III19511212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IV19511212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47126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經濟合作組織自由貿易協定(2008424日)

— 南亞自由貿易區協定(200611日)

— 發展中國家間全球貿易優惠制度(198972日)

— 南亞區域合作聯盟憲章(1985128日)

— 與發展中國家間貿易談判協定有關的議定書(1973211日)

知識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中國與巴基斯坦服務貿易協定(20091010日)

— 中國與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協定(200771日)

— 日本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2002529日)

 

[1]    維基百科https://zh.wikipedia.org/wiki/巴基斯坦。

[2]    維基百科https://zh.wikipedia.org/wiki/中國-巴基斯坦關係。

[3]    INTA, http://www.inta.org/Pages/Home.aspx.

[4]    2001商標條例》第27條第3項。

[5]    2004商標規定》第27條第2項。

[6]    2004商標規定》第85條。

[7]    2001商標條例》第28條第1項。

[8]    2001商標條例》第28條第2項。

[9]    WIPO Country Profiles, Legal Information/ Treaty Membership.

 

 

在medium閱讀

 

 

 

 

文章標籤

ZoomlawTrademar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土耳其共和國

Türkiye Cumhuriyeti

Republic of Turkey

眾律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土耳其商標制度採先使用主義,註冊非取得商標權的唯一手段,亦可透過在先使用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下(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810個月。

土耳其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土耳其並不強制要求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但建議以特殊標示做出區別,此舉能給予他人較醒目的提醒。如要使用註冊標誌,符號須以土耳其文標示,可採用SM®符號,土耳其法律上不承認®符號的使用。

土耳其 商標.jpg

土耳其 圖.jpg

 

語言       土耳其語

首都       安卡拉(Ankara

面積       779,452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居歐、亞大陸交界,三面環海,東北與高加索諸國接壤,西北與東歐相接,東部及東南部與中東為鄰。境內亞洲部分稱為安那托利亞(Anatolia),約佔總面積97%;歐洲部分稱為色雷斯(Thrace)。

人口       7,981萬人

宗教       伊斯蘭教

幣制       土耳其里拉(Turkish Lira, TL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土耳其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關於土耳其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土耳其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 vention);(2)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3)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4)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5)維也納條約(Vienna Agreement);(6) WIPO公約(WIPO Convention)。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土耳其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土耳其主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包含:2013年第556號商標法、2007年商標及專利施行細則。

 

 

三、商標主管機關

土耳其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文化旅遊局」(Ministry of Culture and Tourism)轄下的著作權局(Directorate General for Copyright)負責著作權業務;專利及商標局(Turkish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TURKPATENT)管理專利及商標事宜。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僅限具識別性的顏色組合

®

 

動態Motions

 

 

®

 

全像圖Holograms

 

 

®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一般性通用名詞。

(國家、省份、區域、地區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旗幟或標誌。

(無「取得識別性」(後天識別性)之非可識別商標。

(該商標主要係作為地理位置的名稱(但非地理標示或原產地名稱)。

地理標示在土耳其受特別法規及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但法律未明定被保護的產品類型。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土耳其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土耳其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土耳其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810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1]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TURKPATENT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2]

2. 代理授權委託書。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土耳其商標申請到註冊約810個月。商標提交申請後約3周內會開始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有需要修改例如指定商品名稱不符合官方要求,TURKPATENT則會提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於2月內提交補正。

商標經過形式審查後會進行實質審查[3],約25個月內會審查完畢如審查員在進行實質審查後察覺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等,則會發出「核駁通知」(Office action),申請人須於2個月內提交答辯。

審查員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意見書後會進行再次審查。如經審查後TURKPATENT仍拒絕案件註冊,會在不提供意見的情況下直接將案件轉交給「土耳其再審評估委員會」(Re-examination and Evaluation Board)進行審查[4]。如申請人對於「土耳其再審評估委員會」(Re-examination and Evaluation Board)之決定不服,可於2個月內向「土耳其法院」提起上訴(Appeal[5]

另外一面,如審查員在進行審查後認為無不得註冊事由,案件會核准公告[6]TURKPATENT會將申請案資料公告在公報(Official Bulletin)進行2個月的公告期[7];公告期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8],如無人異議約23個月內將發出「核准註冊通知」,通知申請人須於2個月內繳納領證官費[9];案件核准經繳納領證官費後約1個月內TURKPATENT將發出「商標註冊證」。

土耳其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土耳其 流程.jpg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受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商標之權利。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涉及之特殊問題:

併存協議:在先商標權人出具的共存協議(Coexistence Agreement)可作為核准註冊的佐證。

聲明不專用:土耳其沒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

八、異議

商標申請案經實質審查後,即予刊登公告,進入異議階段。任何利害關係人皆可於公告日起算2個月內提出異議。異議事由如下:

1. 基於在先權利,例如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權。

2. 商標包含了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3.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4.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事宜。

5. 商標違反《巴黎公約》第6條及第8條之保護規定:

a. 6條:著名商標;徽章、國旗或者其他國家象徵。

b. 8條:商業名稱(Trade Names)。

6. 基於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7. 商標為一般性名詞,該商標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8.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9.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

10. 商標包含他人姓名。

九、註冊商標之權利

商標可進行移轉。移轉必須就其所申請∕註冊之地理範圍全部移轉,而其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則可移轉全部或部分。「商譽」不須被包含在商標的移轉標的之中。

商標移轉的書面文件須載明:移轉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移轉商標之細節;移轉之地理範圍;移轉之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生效日期;移轉對價(可為實際或名義的);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移轉文件需進行公證,商標移轉需經登記始生效力。

十、商標授權

商標可對外授權。商標之授權可以是全國性或區域性,也可針對其註冊商品服務類別之全部或一部分進行授權;授權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不排除所有權人)或非獨家授權。

商標授權在書面文件須載明: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被授權商標的細節;被授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生效日;授權期間;授權的地理位置;品質保證條款;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

授權文件需進行公證,授權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未經登記不可對抗在後登記的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未使用可為撤銷商標理由,自註冊日起算,商標應於10年有效期內,連續使用5年,以避免被撤銷。要滿足使用要求,商標應使用於土耳其,數量必須達到商業規模,TURKPATENT並不要求商標所有權人定期提出聲明。

商標未使用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

如有進口限制其他政府政策及不可抗力等事由導致商標無法使用,可免於被撤銷。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是以註冊商標調整修改後的形式呈現,只要兩者差異不大,且修改並沒有明顯改變註冊商標的識別特點,是被允許的。已註冊的商標不可透過修改申請進行變更,如有需要應再重新申請。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針對已註冊之商標,任何利害關係人得以下列理由提起撤銷訴訟:

1. 在先近似商標。

2. 商標包含一般營業中用已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3. 商標不具識別性。

4. 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5. 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6. 商標違反巴黎公約第6條規定。

7. 商標違反巴黎公約第8條規定。

8. 已註冊之外觀設計專利權。

9. 姓名權、公司名稱。

10. 非經授權使用受特別保護的標誌或國家勳章。

11.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土耳其商標撤銷訴訟須自註冊日起算5年內提起。但如以商標的取得非善意為由提起撤銷訴訟,則無時限。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商標權利人應向土耳其海關申請扣押侵權貨品並描述其特徵(程序皆為線上作業,有利申請人追蹤進度),海關會在30天內以電郵告知申請結果。土耳其海關會對侵權商品採取預防措施,即扣押。如貨物侵權屬實,海關將予以銷毀;但如土耳其海關於扣押後10日內未接獲法院指示的扣押命令或預防禁制令,海關將終止扣押。

附表:土耳其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10]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WCT20081128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WPPT20081128日)

— 商標法條約200511日)

—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200511日)

—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200448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199911日)

—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19981130日)

—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19981130日)

—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1996101日)

— 專利合作條PCT199611日)

—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9611日)

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199611日)

—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76512日)

—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5211日)

— 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1930821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251010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2015624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2015425日)

— 網絡犯罪公約201511日)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201181日)

— 2005年國際橄欖油和食用橄欖協定2010221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10112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091028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9828日)

—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20071118日)

—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795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6627日)

—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2006621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102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5331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2004524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4124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20031223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1998629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7515日)

— 世界貿易組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TRIPS協議1994
1995326日)

—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1995326日)

— 歐洲國境外電視廣播公約199451日)

— 1983年)歐洲保護電視廣播協定議定書附加議定書198511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83616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81721日)

— 1974年)歐洲保護電視廣播協定議定書附加議定書1976120日)

— 防止國境外的電台廣播的歐洲公約1975217日)

— 內陸國家過境貿易公約1969424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66315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66315日)

— 年歐洲利用電視影片進行節目交流協定1964328日)

— 歐洲申請專利所需程序公約1956111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III1954810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IV1954810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I1954810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II1954810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4744日)

— 自由過境公約和規約1933925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歐洲電影合作拍攝公約200571日)

— 歐洲專利公約2000111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經濟合作組織自由貿易協定2008424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智利與土耳其自由貿易協定201131日)

— 土耳其共和國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200851日)

— 卡塔爾國政府與土耳其共和國關於相互促進和保護投資的條約2008212日)

— 阿拉伯埃及共和國與土耳其共和國關於建立自由貿易區的協定200731日)

— 土耳其與摩洛哥自由貿易協定200611日)

— 土耳其與突尼斯自由貿易協定200561日)

— 土耳其與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自由貿易協定200371日)

— 以色列國政府與土耳其共和國政府相互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1998827日)

— 烏茲別克共和國政府與土耳其共和國政府關於保護版權和類似權利鄰接權的協定
1998413日)

— 土耳其共和國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相互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19961226日)

— 阿根廷政府與土耳其共和國政府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551日)

— 日本與土耳其共和國相互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1993312日)

— 歐貿聯國家與土耳其自由貿易協定199241日)

— 美利堅合眾國與土耳其共和國相互鼓勵和保護投資條約1990518日)

 

[1]    依據實務經驗,TURKPATENT針對任何程序訂出的官方期限皆不得延期。

[2]    TURKPATENT公告自2015/1/18起所有程序業務採線上送件。

[3]    依據《土耳其商標法No. 556》第7條,在先商標的存在為絕對不得註冊事由(Absolute grounds)。即使申請人出具在先商標權人的共存協議書、或是證明文件說明雙方為關係企業,也不能改變TURKPATENT的決定。不過,草擬完成的「土耳其工業財產權法」已於2016/4/6送進國會進行討論,修法之一包含接受共存協議書(Letters of consent and co-existence agreements)。

[4]    《土耳其商標法No. 556》第50條。

[5]    《土耳其商標法No. 556》第53條。

[6]    TURKPATENT2016/2起每個月進行2次商標公告,第一次執行日期為2016/2/29。先前的做法是在每個月上半旬進行一次公告。

[7]    2017/1/10以後提出的申請案,公告期由3個月減至2個月。

[8]    《土耳其商標法No. 556》第35條。不過,草擬完成的「土耳其工業財產權法」已於2016/4/6送進國會進行討論,修法之一包含將異議期壓縮為2個月。

[9]    《土耳其商標法No. 556法令執行規則》第12條。

[10]  WIPO Country Profile, Turkey Legal Information/Treaty Membership.

 

在medium閱讀

 

 

 

 

 

 

 

 

 

 

 

文章標籤

ZoomlawTrademar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亞美尼亞共和國

Հայաստանի Հանրապետություն

Republic of Armenia

眾律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亞美尼亞位於高加索地區西南部的歐亞交界區域,既可說屬於西亞、也可視其屬於東歐。亞美尼亞與喬治亞、亞塞拜然、伊朗及土耳其等接壤。亞美尼亞境內多山,礦產資源豐富,包括鐵、銅、鉬、鉛、鋅、金、銀、銻、鋁及其他稀有金屬。此外,某些城鎮因泉水具療癒效用而聞名。

亞美尼亞曾是古絲綢之路的中途站,現正進行多個大規模基建項目,以恢復作為歐亞之間商貿紐帶的重要地位,其中包括興建新鐵路連接伊朗,以及由北至南的新高速公路。為了發展及擴大貿易,亞美尼亞於201512日加入以俄羅斯為首的「歐亞經濟聯盟」(EAEU),成為第四個成員國,亞美尼亞產品可自由進入人口超過1.7億的歐亞經濟聯盟單一市場[1]

 

亞美尼亞商標.jpg

商標 圖.jpg

 

語言 亞美尼亞語

首都 葉里溫(Yerevan

面積 29,743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於外高加索南部,介於黑海東南與裏海西南之間,南與伊朗、土耳其相鄰,北與喬治亞為界,東與亞塞拜然接壤,係一內陸國。

人口 292萬人

宗教 東正教

幣制 德拉姆(Armenian Dram, AMD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亞美尼亞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關於亞美尼亞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亞美尼亞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 vention);(2)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3)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4)維也納協定(Vienna Agreement);(5)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6)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7) WIPO公約(WIPO Convention)。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亞美尼亞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亞美尼亞主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包含:2010年商標法、商標申請和審查規則。

三、商標主管機關

亞美尼亞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經濟部」(Ministry of Economy of the Republic of Armenia)轄下之「智慧財產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Agency of the Republic of Armenia, AIPA)。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動態Motions

 

 

®

 

全像圖Holograms

 

 

®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商標缺乏識別性。

(商標包含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違反通序良俗。

(欺騙大眾有關商品∕服務的地理來源、品質、特性、製造商。

(商標包含存於現有語言或已於交易實務中取得良好聲譽的標示或索引。

(與已註冊商標近似。

(商標使用與國家、組織或宗教相關的名稱或符號。

(與著名商標近似。

(未達到商標法第8條規定。

(與受保護的產品地理標誌相同或近似。

(十一)  包含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學、科學、藝術詞彙及腳色。

(十二)  與已登記的公司名稱使用在類似的商業活動上。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亞美尼亞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亞美尼亞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亞美尼亞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約需1012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AIPA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2](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亞美尼亞商標申請到註冊約需1012個月。商標提交申請後5天之內,AIPA會開始進行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文件需要修改,AIPA會發出「補正通知書」,申請人須於收到通知後2個月內提交補正。

通過形式審查後案件會在1個月內進行公告,任何人可在公告期2個月內提起異議,如無人異議會進入實質審查。倘申請案被駁,AIPA會要求申請人在2個月內提交答辯、要求再次審查;AIPA收到答辯意見書後會在2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於5天內發出書面通知。如申請人不服AIPA的決定,可於3個月內向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如對訴願決定不服,申請人可於6個月內向法院起訴。

另一方面,如申請案核准,申請人須於3個月內繳納領證官費;經繳費後1個月內案件會註冊,AIPA將於2個月內將註冊資料公告於工業產權公報上,並於公告1個月內核發商標註冊證。

亞美尼亞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亞美尼亞 流程.jpg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受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商標之權利。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涉及之特殊問題:

     並存協議:如申請的商標因有在先商標而被核駁,在先商標與申請人達成合意之共存協議(Coexistence Agreement)可被接受。

     聲明不專用:亞美尼亞有聲明不專用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八、異議

案件通過形式審查後會進入為期2個月的公告期,任何人可引據商標法第9條及第10條對申請案提起異議。AIPA會在收到異議申請書後5天內通知申請人於1個月內提交答辯;如申請人未答辯,AIPA會依據現有資料決定異議是否成立。

 

 

九、商標移轉

商標可進行移轉。移轉必須就其地理範圍全部移轉,而其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則可移轉全部或部分。「商譽」不須被包含在以註冊商標的移轉之中。

如移轉會使消費者對於商品∕服務的特性、品質、產地來源產生混淆,AIPA會拒絕該移轉申請。

商標移轉的書面文件須載明:移轉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移轉商標之細節;移轉之地理範圍;移轉之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生效日期;移轉對價(可為實際或名義的);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移轉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商標之移轉不以登記為生效條件。

十、商標授權

商標可對外授權。商標之授權可以是全國性或區域性,也可針對其註冊商品服務類別之全部或一部分進行授權;授權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不排除所有權人)或非獨家授權。

商標授權在書面文件須載明: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被授權商標的細節;被授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生效日;授權期間;授權的地理位置;品質保證條款;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授權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註冊後不需定期提出使用證明如連續5年未使用,可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如有進口限制其他政府政策及不可抗力等事由導致商標無法使用,可免於被撤銷。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針對已註冊之商標,任何利害關係人得以下列理由提起撤銷訴訟:

1. 違反商標法第9條第1項第24款。

2. 基於在先權利。

3. 基於在先的著作權、專利權、產品地理標誌、原產地名稱。

4. 商標所有權業經權利人聲明放棄。

5. 商標未經使用。

6. 商標成為一般性名詞。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商標權利人得向亞美尼亞國稅局提交申請,請求防止仿冒商標及其商品。亞美尼亞海關在其權限範圍內會如調查單位般處理走私及刑事訴訟法上之其他罪行。

對於疑似侵權物,亞美尼亞海關會將其沒收並請求商標權利人指認貨物侵權之處。一旦沒收貨物經確認實屬仿冒或侵權貨物,亞美尼亞海關將在管轄法院作出裁定後予以銷毀。

附表:亞美尼亞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3]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2013917日)

— 專利法條約2013917日)

—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2007713日)

—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2007713日)

—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2005126日)

—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200536日)

—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200536日)

— 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200536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536日)

— 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536日)

—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制其錄音製品公約2003131日)

—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2003131日)

—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20001019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20001019日)

— 關於播送由人造衛星傳播載有節目的信號的公約19931213日)

—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93422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911225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9911225日)

— 專利合作條約PCT19911225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關於涉及威脅公共衛生的仿冒醫藥產品和類似犯罪的歐洲委員會公約》201661日)

— 自由過境公約和規約2013821日)

— 內陸國家過境貿易公約2013629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
2012212日)

— 教育、科學、文化物品的進口協定的議定書2011223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101022日)

—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2010823日)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201011日)

—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7618日)

—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7527日)

— 網絡犯罪公約200721日)

— 網絡犯罪公約關於宣告利用計算機系統犯下的種族主義或仇外行為為犯罪行為的附加議定書200721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6818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的第二議定書
2006818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669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5227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216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4729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4517日)

—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200325日)

—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TRIPS協議)(1994
200325日)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200318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胡斯公約20011030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1997930日)

— 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1994816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4321日)

—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199438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31229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31213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93127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93127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93127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93127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
1993127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
1993127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92718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91923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91923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91923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91923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開展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領域合作及建立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國家間委員會協定
2011824日)

— 歐洲電影合作拍攝公約200541日)

— 關於在光盤上顯示地區信息化專利公佈的協定2001522日)

— 關於對發明提供法律保護的地區共同保護國家間秘密的協定2000131日)

— 關於使用虛假商標和地理標誌的預防性和限制性措施協定199964日)

 

[1]    香港貿易發展局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armenia

[2]    所有提交的文件須為亞美尼亞文,如文件為外文須提交亞美尼亞文譯本;如時間準備不及該譯本可於2個月內補交。

[3]    WIPO Country Profile, Armenia Legal Information/Treaty Membership.

 

在medium閱讀

 

 

 

 

 

文章標籤

ZoomlawTrademar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