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尼亞
România
(Roman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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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尼亞位於歐盟、巴爾幹半島與前蘇聯國家的交匯處,三條重要的泛歐交通走廊途經該國。羅馬尼亞是歐洲國際經濟交流的重鎮,該國主要海港康斯坦察(Constanta)是整個黑海地區最大及最繁忙的港口,可靠泊15萬噸以上的船舶。羅馬尼亞於2007年成為歐盟的正式成員國。
羅馬尼亞擁有豐富的優質自然資源,包括石油及天然氣等礦產,以及肥沃農地。羅馬尼亞也是歐洲最蓬勃的科技貿易及投資市場之一,擁有熟練的技術勞動力,資訊科技專才之多,在歐洲稱冠。羅馬尼亞也是歐洲增長最快及最頂端的資訊科技市場之一,不少國際資訊科技企業以此作為區域據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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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 羅馬尼亞語 首都: 布加勒斯特(Bucharest) 面積: 238,391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人口: 約2,160萬人 宗教: 東正教 幣制: 羅馬尼亞幣(Romanian leu, Ron)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
目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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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羅馬尼亞參加之相關條約列表 |
羅馬尼亞商標制度採先申請主義,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須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下(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10~12個月。
羅馬尼亞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但須支付額外官費。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羅馬尼亞並不強制要求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但實務上仍以加上註冊標示為宜,以突顯商標之註冊地位。對消費者而言,商標註冊係對優良商品或服務的肯定。如要使用註冊標誌,可採用國際通用的®或™符號,或marcӑ ȋnregistratӑ(註冊商標)。
關於羅馬尼亞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
羅馬尼亞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2)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3)建立世界智慧財權組織公約(WIPO Convention);(4)維也納條約(Vienna Agreement);(5)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6)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7)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8)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羅馬尼亞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
羅馬尼亞商標保護之主要法源為《商標及地理標示法》(the Law on Trademarks an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2]。
三、商標主管機關 |
羅馬尼亞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分別為:主管著作權業務的「著作權局」(Romanian Copyright Office, ORDA)及專責專利及商標業務的「發明及商標局」(State Office for Inventions and Trademarks,羅馬尼亞文Oficiul de Stat pentru Invenţii şi Mărci, OSIM)。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
可註冊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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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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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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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Wor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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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形Desig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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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號Symbo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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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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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形狀3D shap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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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提供6個不同角度之視圖,顯示該商標各角度的樣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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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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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Colo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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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顏色具備識別性註冊為商標時,須提供顏色名稱、色碼、以及各個商標主要部份之顏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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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Mo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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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像圖Hologra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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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隨申請案提交不同角度的視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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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Sou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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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式Combin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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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語Sloga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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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覺Tou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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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覺Tas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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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味Olfactory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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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特殊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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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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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零售性質的零售業服務可註冊為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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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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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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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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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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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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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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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3] |
(一) 不符合商標法對商標之定義。
(二) 缺乏識別性。
(三) 已成通常使用之標示。
(四) 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五) 僅包含因商品本身性質而產生之形狀,或為取得技術成果而必須、或賦予商品主要價值之形狀。
(六) 有誤導大眾關於其產地、品質、特性之標示。
(七) 包含非實際生產地之地理標示,而有誤導大眾之虞者。
(八) 包含葡萄酒或蒸餾酒之地理標示,但該葡萄酒或蒸餾酒並非出產於該地理標示所指區域。
(九) 違反公序良俗。
(十) 包含羅馬尼亞知名人士之圖像或姓名,但未經其同意。
(十一) 未經有權機關授權使用或模仿國際組織的徽記、旗幟、全名、縮寫或其他代表標誌。
(十二) 包含具高度象徵意義之標誌,特別是宗教方面。
六、申請流程 |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羅馬尼亞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羅馬尼亞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羅馬尼亞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約需10~12個月。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檢索三個資料庫:羅馬尼亞OSIM資料庫、歐盟EUIPO資料庫、及世界智財組織WIPO資料庫,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並提供檢索報告給雙方(商標申請人、與在先權利人─如有的話)。但OSIM對該檢索結果不會提供任何意見,且不具法律效果[4]。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商標圖樣。
3.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商標申請案提交後,OSIM會在1個月內進行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需修改,官方會發出「補正通知」,申請人須在收到通知後3個月內提交補正[5]。
形式審查通過後,商標申請案會在7天內(如已完成付費)上網公告[6],開始為期2個月的公告期,任何人皆可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任何利害關係人均可提出異議,而商標申請人應於收到異議通知後30天內提交答辯意見書,OSIM會在收到意見書後再行審查。
完成形式審查並公告後,OSIM會同時開始進行實質審查並於6個月內作出決定[7]。如核准註冊,會將同意註冊之商標再予公告(第二次),並通知申請人繳納公告及註冊費用,並在2個月內核發「商標證書」(申請人完成繳費後)[8]。
如實質審查發現有不得註冊事由,申請人在接到OSIM通知後,有3個月的時間(可再延長3個月)提供答辯或撤回申請。
※ 加速審查:商標申請,在羅馬尼亞可以要求加速審查,申請人不須檢附理由,但須支付額外費用。 |
羅馬尼亞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已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受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再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商標之權利。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涉及之特殊問題:
※聲明不專用:羅馬尼亞有聲明不專用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八、異議 |
形式審查通過後,商標申請案會在7天內(如已完成付費)上網公告,開始為期2個月的公告期,任何利害關係人均可基於「絕對事由」[9] 或「相對事由」[10] 提出異議,而商標申請人應於收到異議通知後30天內提交答辯意見書[11]。
商標異議案,由OSIM商標部門委員會審議,其決議將作為商標申請案「實質審查」的依據之一,且具強制性[12]。
九、商標移轉 |
商標可進行移轉。移轉必須就其所申請∕註冊之地理範圍全部移轉,而其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則可移轉全部或部分。「商譽」不須被包含在以註冊商標的移轉之中。
商標移轉的書面文件須載明:移轉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移轉商標之細節;移轉之地理範圍;移轉之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生效日期;移轉對價(可為實際或名義的);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移轉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商標之移轉須經登記始生效力。
十、商標授權 |
申請中商標不可授權。
註冊商標之授權可以是全國性或區域性,也可針對其註冊商品服務類別之全部或一部分進行授權;授權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不排除所有權人)或非獨家授權。
商標授權在書面文件須載明: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被授權商標的細節;被授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生效日;授權期間;授權的地理位置;品質保證條款;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授權不須登記即生效力。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
商標未使用可為撤銷商標理由[13],自註冊日起算,商標應於5年內使用,以避免被撤銷。要滿足使用要求,商標應使用於羅馬尼亞,使用數量可為最小。OSIM不要求商標所有權人定期提出聲明。
商標未使用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但在先商標權人如已連續5年得知在後申請商標之使用,則不得再向該註冊商標提出異議或撤銷[14]。
如有進口限制其他政府政策及不可抗力等事由導致商標無法使用,可免於被撤銷。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是以註冊商標調整修改後的形式呈現,只要兩者差異不大,且修改並沒有明顯改變註冊商標的識別特點,是被允許的。已註冊的商標不可透過修改申請進行變更,如有需要應再重新申請。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
針對已註冊之商標,任何利害關係人均可向布加勒斯特法院提出撤銷註冊商標之訴,法定事由如下[15]:
1. 商標法第5條所規定之「絕對事由」。
2. 商標法第5條所規定之「相對事由」。
3. 商標註冊存在惡意。
4. 註冊商標侵犯個人之肖象權或姓名權。
5. 註冊商標侵犯在先地理標示、設計權、著作權或其他工業財產權。
羅馬尼亞商標撤銷訴訟須自註冊日起算5年內提起。但如以商標惡意取得為由提起撤銷訴訟,則無期限。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
商標權利人可以向羅馬尼亞海關總局提出申請,登記其欲保護之相關智慧財產權。完成登記後,羅馬尼亞海關即可依相關資訊對進出口貨物進行查驗,並對有侵權嫌疑貨品中止清關或扣押貨物。
附表:羅馬尼亞參加之相關條約列表 |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2009年3月16日)
保護奧林匹克標誌的內羅畢條約(2005年7月20日)
專利法條約(2005年4月28日)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2年5月20日)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2年3月6日)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1999年9月25日)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1999年3月31日)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1998年10月22日)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制其錄音製品公約(1998年10月1日)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1998年7月28日)
商標法條約(1998年7月28日)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98年6月30日)
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1998年6月30日)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1998年6月30日)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1992年7月18日)
專利合作條約(PCT)(1979年7月23日)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70年4月26日)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27年1月1日)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20年10月6日)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920年10月6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
(2015年11月15日)
殘疾人權利公約(2011年3月2日)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公約關於污染物排放和轉移登記制度的基輔議定書(2009年11月24日)
網絡犯罪公約關於宣告利用計算機系統犯下的種族主義或仇外行為為犯罪行為的附加議定書(2009年11月1日)
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2009年1月2日)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7年3月18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年)的第二議定書
(2006年11月7日)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6年4月27日)
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2006年4月27日)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6年4月20日)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年10月2日)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5年8月29日)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1992年公約關於水與健康的倫敦議定書(2005年8月4日)
建立全球作物多樣性信託基金的協議(2005年6月22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年2月16日)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5年1月26日)
歐洲國境外電視廣播公約(2004年11月1日)
網絡犯罪公約(2004年9月1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3年9月28日)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胡斯公約(2001年10月30日)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2001年3月16日)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2001年2月10日)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1998年11月17日)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7年1月16日)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赫爾辛基公約(1996年10月6日)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TRIPS協議)(1994)
(1995年1月1日)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1995年1月1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4年11月15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4年9月6日)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94年3月6日)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92年6月1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1990年12月21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1990年12月21日)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90年8月16日)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76年1月3日)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1971年2月24日)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65年5月30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58年6月21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58年6月21日)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54年12月1日)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54年12月1日)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54年12月1日)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54年12月1日)
自由過境公約和規約(1923年12月4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修訂歐洲聯盟條約和建立歐洲共同體條約的里斯本條約(2009年12月1日)
歐洲專利公約(2003年3月1日)
歐洲電影合作拍攝公約(2002年7月1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發展中國家間全球貿易優惠制度(1989年4月19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智利共和國政府與羅馬尼亞共和國政府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7年8月27日)
加拿大政府與羅馬尼亞政府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7年2月11日)
阿爾及利亞民主人民共和國政府與羅馬尼亞政府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
(1995年12月30日)
羅馬尼亞政府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政府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5年9月2日)
羅馬尼亞政府與阿根廷共和國政府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5年5月1日)
巴拉圭共和國政府與羅馬尼亞政府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5年4月12日)
美利堅合眾國與羅馬尼亞政府相互鼓勵和保護投資條約(1994年1月15日)
[1] 香港貿易發展局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romania。
[2] 羅馬尼亞OSIM於2018年1月12日已公布商標法修正之初稿,目的在於將歐盟商標法之規定納入其中。
[3] 《羅馬尼亞商標法》第5條。
[4] 羅馬尼亞在2010年之前對商標申請案一律依職權先進行先案檢索,如有在先商標即對新申請案暫予駁回;但於2010年修改商標法後,已取消此依職權檢索之要求。但在2012年OSIM復又制定內部行政規則,規定須執行商標檢索。業界對此褒貶不一,有認為如此可提高審查之品質,也有認為此乃為OSIM創造收入之舉措(Vilau, Romania: best practice for Romanian filings, LEXOLOGY, July 1 2015)。
[5] 羅馬尼亞《商標及地理標示法》第16條。
[6] 羅馬尼亞《商標及地理標示法》第17條。
[7] 羅馬尼亞《商標及地理標示法》第22條,OSIM如未能於法定期限內完成,須退還費用;該法原來同時規定加急案件應於3個月內完成,後於2014年修法後取消。
[8] 羅馬尼亞《商標及地理標示法》第26條。
[9] 羅馬尼亞《商標及地理標示法》第18條。
[10] 羅馬尼亞《商標及地理標示法》第19條。
[11] 羅馬尼亞《商標及地理標示法》第20條。
[12] 羅馬尼亞《商標及地理標示法》第21~22條。
[13] 羅馬尼亞《商標及地理標示法》第46條。
[14] 羅馬尼亞《商標及地理標示法》第48條。
[15] 羅馬尼亞《商標及地理標示法》第4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