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釀造蒸餾酒的墨西哥公司「Licores Veracruz」(下稱利可維拉公司)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提出了「MOCAMBO」此名稱之商標申請案,指定使用於第33類的「蘭姆酒」。不過,USPTO的審查員認為此申請案與指定使用於第34類雪茄之前案商標「MOCAMBO[1]」構成相同/近似商標,有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故駁回了利可維拉公司之商標申請案。
案件上訴至美國商標審理與上訴委員會(the Trademark Trial and Appeal Board, 下稱TTAB),TTAB根據利可維拉公司所陳稱「MOCAMBO」此名稱在他國語言中並無任何特殊意涵、於相關產業與交易亦非重要或通用名詞、且亦無任何地理標示上的指稱意義,因此TTAB認為「MOCAMBO」此名詞屬於「任意性商標(arbitrary mark)」,故應賦予較為寬泛之保護範圍以及商標專用權利。
此外,由於系爭申請案與前案商標有完全相同之商標名稱「MOCAMBO」,因此TTAB認為在判斷相關消費者有無混淆誤認之虞時即應「從寬認定」,亦即指定商品/服務不需要達到非常類似,即足以認定有造成混淆誤認之虞。關於此點,TTAB解釋,「縱使指定商品/服務並非在本質上有相同或近似之關係,但是只要消費者可能會誤認兩者來自相同之來源或生產者,即應認定有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TTAB審酌了USPTO所提出之證據,發現相關商品領域之行銷慣行方式即係將蘭姆酒與雪茄搭配行銷,在行銷廣告中亦以蘭姆酒與雪茄配合享用作為消費訴求,故可認定蘭姆酒與雪茄屬於類似商品。
基於上述理由,TTAB駁回了利可維拉公司之上訴案。
參考資料
- “UNITED STATES: TTAB Rules Rum Related to Cigars”, http://www.inta.org/INTABulletin/Pages/UNITEDSTATESTTABRulesRumRelatedtoCigars.aspx, 最後瀏覽日:20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