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智財案件審理制度之比較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前言
依中國新聞報導[1],2015年3月27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一專利侵權案,
此案也是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成立後受理的第1件案件。
本案之原告乃美國惠普公司於中國的子公司,
被告乃上海胤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原告訴稱被告未經許語,
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製造、許諾銷售型號為HP818XL的墨盒產品,
已侵害原告CN 14444523A的專利權。
緣此,本文將整理並比較兩岸關於智財案件審理制度。
二、智財案件審理制度比較
(一)中國知識產權法院設立背景及法源
2014年8月31日,中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於北京、廣州、上海三地設立知識產權法院。
而最高人民法院為因應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立,
於2014年10月27日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共八條,規定了未來有關知識產權案件及目前已進行審理中案件的審級管轄。
(二)茲將兩岸智財案件審理制度,整理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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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
中國(大陸) |
案件種類 |
下述法律之民事、刑事、行政、強制執行案件: 1、專利法 2、商標法 3、著作權法 4、光碟管理條例 5、營業祕密法 6、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7、植物品種及種苗 8、公平交易法 |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 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 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 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2] |
管轄審級 |
一、民事:一、二審 二、刑事:二審 三、行政:一審 |
一、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 計、技術秘密: 知識產權法院為第一審法院,高等人民 法院為終審法院。 二、著作權、商標: 基層人民法院為第一審法院,知識產權 法院為終審法院。[3] |
上訴審 |
一、民事/刑事:最高法院 二、行政:最高行政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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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位置 |
新北市(智慧財產法院) |
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設立時間 |
2008.7.1 |
2015.1.1 |
技術審查官 |
有 |
尚未設置 |
三、展望
由於智慧財產案件涉及技術,尤其專利訴訟更具有较高的技術性,
而為加強智財案件審判之專業化,固然法官本身技術領域之專業能力必須提升,
但另一方面,在專業法院中引進各種技術領域專業人力,建立審判輔助機制,
以協助法官為正確之裁判。
相較於日本「裁判所調查官」、韓國「技術審理官」及我國「技術審查官」制度,
中國(大陸)之知識產權法院並未設置專業人員諮詢制度,
有鑑於此,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相關人士表示,
鑒定人的出庭有助於法庭瞭解涉案技術,
亦給法庭在進行產品技術比對時提供重要參考意見,
今後法院將設立技術調查官、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
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作證、建立技術專家諮詢庫等方式,
以提高法院技術事實查明的能力。
[1]中國新聞網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5/03-27/7165667.shtml,最後流灠時間:民國104年4月27日11:00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1條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5條、第6條及第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