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吉克共和國
Ҷумҳурии Тоҷикистон
(Republic of Tajikistan)
眾律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塔吉克是內陸山國,四周與阿富汗、中國大陸、吉爾吉斯和烏茲別克接壤,國土九成面積為山地,其中一半在海拔3,000米以上(帕米爾高原)。塔吉克的銻、鋁、金、銀蘊藏豐富,水電開發潛力為中亞國家之冠,農業如種植棉花和小麥亦有發展潛質,但是以人均GDP計,該國是中亞最貧窮的國家。
中亞國家多與俄羅斯關係密切,塔吉克在經濟上非常依賴來自俄羅斯的匯款(約半數適齡工作的男性都在國外工作,主要是在俄羅斯)。2014年,匯款總額達39億美元,近乎該國GDP的一半。近年塔吉克與中國的貿易日益蓬勃,同時,中國企業在塔吉克參與的基建項目越來越多,包括沙赫里斯坦(Sahelistan)隧道、塔吉克至烏茲別克公路以及多個資源開採項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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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 塔吉克語 首都: 杜尚貝(Dushanbe) 面積: 143,10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人口: 約833萬人 宗教: 伊斯蘭教 幣制: 索莫尼(Somoni)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
目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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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塔吉克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
關於塔吉克商標之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2]。
塔吉克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塔吉克主要之智慧財產法規包含:2007年商標及服務標章第234號法及2012年商標及服務標章第858號法(修改第234號法)。
三、商標主管機關塔吉克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經濟發展與貿易部」(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rade of the Republic of Tajikistan)轄下之「國家專利及資訊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Patents and Information, NCPI)。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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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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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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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Wor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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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形Desig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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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號Symbo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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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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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形狀3D shap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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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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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Colo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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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Mo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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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像圖Hologra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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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Sou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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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式Combin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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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語Sloga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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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覺Tou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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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覺Tas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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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味Olfactory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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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特殊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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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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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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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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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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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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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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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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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一) 為指定商品的通用性名詞。
(二) 為普遍接受的符號或用語。
(三) 具有描述性,標示其商品∕服務的種類、質量、數量、目的、價值、地理來源或其他特徵。
(四) 僅描述商品的性能及用途。
(五) 國名、國家軍隊的紋章、旗幟或國際組織名稱的全名、縮寫、徽章、戳記等名稱或特徵,除非得到相關單位的同意。
(六) 有欺騙或誤導性質,使相費者對於商品或是製造商產生混淆誤認。
(七) 違反公共利益、道德及秩序。
(八) 與他人著名商標近似。
(九) 相同或近似於商品原產地名稱。
(十) 基於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
(十一) 相同或近似於受保護的商業名稱。
(十二) 相同或近似於塔吉克知名科學、文學、藝術作品的標題及人物,除非得到著作權人或是其繼承人同意。
(十三) 相同或近似於塔吉克知名的姓名、筆名、化名或衍生物、肖像及摹寫,除非得到當事人或是其繼承人同意。
六、申請流程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塔吉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塔吉克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塔吉克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約需16-25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NCPI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3](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商標圖樣。
3. 代理授權委託書。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塔吉克商標申請到註冊約需16~25個月。商標提交申請後1個月內,NCPI會開始進行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申請文件需修改或是須提交額外資訊以利審查,NCPI會發出「補正通知書」。申請人須於收到通知後2個月內提交補正,如時間準備不及可申請延期補正,最長可延至6個月。NCPI會在收到補正後2個月內重新審閱商標申請。
案件通過形式審查後會進入實質審查。如審查員在進行審查時發現有任何不得註冊事由,會發出「核駁通知」,申請人須於2個月內提交答辯;NCPI收到申請人的意見書後須於2個月內做出決定。如申請人對於NCPI的決定不服,可於3個月內向訴願委員會提訴願;如對訴願委員會的決定不服可向法院起訴。
申請商標經審查後無不得註冊事項,NCPI會在收到官費後1個月內核准註冊。商標註冊證將於商標註冊後1個月內發給申請人,案件註冊資訊也會公告在公報上。
塔吉克商標申請流程圖如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受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商標之權利。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涉及之特殊問題:
※ 並存協議:如申請的商標因有在先商標而被核駁,在先商標與申請人達成合意之共存協議(Coexistence Agreement)可被接受。
※ 聲明不專用:塔吉克有聲明不專用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八、異議依據該國商標法規,不可對審查中的商標提起異議。商標註冊後任何人可向「塔吉克訴願委員會」(Board of Appeal)或是「塔吉克法院」提起撤銷,相關依據可以參考第5節「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也可以商標未使用為由提起撤銷。
九、商標移轉
已註冊之商標皆進行移轉[4]。移轉必須就其所註冊之地理範圍全部移轉,可移轉全部或部分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商譽」不須被包含在已註冊商標的移轉之中。如移轉會使消費者對於商品或製造商產生混淆誤認,NCPI會駁回移轉申請。
商標移轉的書面文件須載明:移轉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移轉商標之細節;移轉之地理範圍;移轉之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生效日期;移轉對價(可為實際或名義的);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移轉契約需進行公證,已註冊的商標進行移轉須經登記始生效力。
十、商標授權已註冊之商標皆對外授權。
註冊商標之授權可針對其註冊商品服務類別之全部或一部分進行授權;授權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不排除所有權人)或非獨家授權。
商標授權在書面文件須載明: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被授權商標的細節;被授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生效日;授權期間;授權的地理位置;品質保證條款;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授權須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商標未使用可為撤銷商標理由,自註冊日起算,商標應於3年內使用,以避免被撤銷。要滿足使用需求,商標應使用於塔吉克,使用數量可為最小,NCPI不要求權利人定期提出聲明。
商標未使用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
如有進口限制其他政府政策及不可抗力等事由導致商標無法使用,可免於被撤銷。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是以註冊商標調整修改後的形式呈現,只要兩者差異不大,且修改並沒有明顯改變註冊商標的識別特點,是被允許的。已註冊的商標不可透過修改申請進行變更,如有需要應再重新申請。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針對已註冊之商標,得以下列理由提起撤銷訴訟,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
1. 為指定商品的通用性名詞。
2. 為普遍接受的符號或用語。
3. 具有描述性,標示其商品∕服務的種類、質量、數量、目的、價值、地理來源或其他特徵。
4. 僅描述商品的性能及用途。
5. 國名、國家軍隊的紋章、旗幟或國際組織名稱的全名、縮寫、徽章、戳記等名稱或特徵。
6. 有欺騙或誤導性質,使相費者對於商品或是製造商產生混淆誤認。
7. 違反公共利益、道德及秩序。
8. 相同或近似於外國之葡萄酒或酒精飲料的地理標示,且指定使用於與葡萄酒或酒精飲料同一或類似商品,而該外國與塔吉克簽訂協定。
9. 基於在先權利或是在塔吉克受保護的商標。
10. 與他人著名商標近似。
11. 相同或近似於商品原產地名稱。
12. 基於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
13. 相同或近似於受保護的商業名稱。
14. 相同或近似於塔吉克知名科學、文學、藝術作品的標題及人物。
15. 相同或近似於塔吉克知名的姓名、筆名、化名或衍生物、肖像及摹寫。
16. 註冊後連續3年未使用。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塔吉克海關依法可對侵害智慧財產權的仿冒貨品扣押10個工作天,商標權利人可提出書面申請保護自身權益,塔吉克海關將在不超過10個工作天的範圍延長扣押期限。申請人或商標權利人會在海關當局作出決定後1個工作天內得到通知。
如扣押期間屆滿而商標權利人無進一步表示,貨物將獲釋。惟在商標權利人的請求下,受法院認定侵害著作權及相關智慧財產權之仿冒貨物將可能移轉予商標權利人或被銷毀。
附表:塔吉克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5]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2014年12月26日)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制其錄音製品公約(2013年2月26日)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2012年3月21日)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11年8月24日)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2011年6月30日)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9年4月5日)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2008年5月19日)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2000年3月9日)
保護奧林匹克標誌的內羅畢條約(1991年12月25日)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91年12月25日)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991年12月25日)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91年12月25日)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1991年12月25日)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1991年12月25日)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91年12月25日)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1991年12月25日)
專利合作條約(PCT)(1991年12月25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生物多樣性公約關於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2014年10月12日)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13年9月19日)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2013年3月2日)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TRIPS協議)(1994)
(2013年3月2日)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2012年3月28日)
內陸國家過境貿易公約(2011年8月12日)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10年11月17日)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10年10月4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9年3月29日)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8年1月24日)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7年5月9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年)的第二議定書
(2006年5月21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4年5月12日)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胡斯公約(2001年10月30日)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9年4月4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8年4月7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8年1月27日)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1997年10月14日)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93年10月3日)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
(1992年11月28日)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91年12月21日)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91年12月21日)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91年12月21日)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91年12月21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1991年12月21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1991年12月21日)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91年9月9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91年9月9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91年9月9日)
1952年9月6日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1991年9月9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開展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領域合作及建立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國家間委員會協定
(2011年8月14日)
關於組織國家間信息交流和建立國家版權及相關權數據庫的合作協定(2010年10月16日)
關於在光盤上顯示地區信息化專利公佈的協定(2001年5月22日)
關於對發明提供法律保護的地區共同保護國家間秘密的協定(2000年1月31日)
關於使用虛假商標和地理標誌的預防性和限制性措施協定(1999年6月4日)
打擊智慧財產權領域犯罪的合作協定(1999年1月19日)
版權及相關權保護合作協定(1997年5月7日)
歐亞專利公約(1995年8月12日)
關於工業產權保護措施和建立工業產權國家間委員會的協定(1993年3月12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經濟合作組織自由貿易協定(2008年4月24日)
建立歐亞經濟共同體條約(2002年6月5日)
關稅聯盟和單一經濟區條約(1999年12月23日)
亞塞拜然、亞美尼亞、白羅斯、喬治亞、摩爾多瓦、哈薩克、俄羅斯聯邦、烏克蘭、烏茲別克、塔吉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之間的自由貿易協定(1997年5月7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塔吉克共和國國家專利信息中心與烏茲別克共和國國家專利局工業產權保護合作協定
(199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