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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馬來西亞商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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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於1976年制定商標法,為商標註冊及使用之規範。最新修訂的商標法於2001年8月起實施。馬來西亞的商標法大致以英國商標法為其基礎。又馬來西亞是採優先制的國家,以商標的原始憑證認定權利人。

 

一、國際組織

(一)巴黎公約

(二)尼斯協定

(三)WIPO

(四)WTO

 

 二、申請商標所需資料

(一)申請書;

(二)委任書,申請人簽名即可,不須經公證或簽證;

(三)商標圖樣12份;

(四)指定商品及其分類,一申請案僅可包含一個類別;

(五)優先權證明。

 

三、商標種類

(一)商品商標

(二)服務商標

 

四、商標申請程序及審查程序

申請註冊之商標,應依據商標法規定的商品分類表按類別申請,每件商標註冊申請應向商標主管機關提交相對應之申請材料。商標主管單位收受申請書的日期,即為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依法完成申請手續後,主管機關將發給申請編號。

有關優先權的部分,馬來西亞商標法規定,如在馬來西亞申請商標註冊,在自馬來西亞參加的多邊條約的成員國申請保護之日起6個月內提交的,可要求優先權。優先權的申請必須由優先權文件來證實,例如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明。

商標審查程序包括形式及實質審查,商標主管機關會先為形式審查,審查申請所需文件、資料及費用等是否已備齊,若無缺漏,始進行實質審查。主管機關在此階段,主要是確認申請註冊之商標,是否已經有其他人註冊或申請註冊相同或類似的商標,同時,審查該申請註冊之商標是否符合商標法之規定。

申請註冊之商標經商標主管機關核准後,即公告於政府公報上,公告期為3個月。期間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若有人異議,商標審查人員將根據異議人提交的書面資料、證據及理由等做出裁定,不另外進行聽審程序。

倘無人於公告期內提出異議,該商標則准予註冊。

 

五、商標權存續期間

馬來西亞商標專用期自申請日起算,有效期限為10年。專用期屆滿前3個月內可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為10年。

 

 

 

流程圖http://www.myipo.gov.my/web/guest/cap-carta

 


 

 

 

參考文獻

世界智慧財產權法制,江必卿、盧玉櫻,中華民國標準協會。

http://www.sipo.gov.cn/dfzz/guangxi/dmzscq/200902/t20090226_442356.htm

http://www.myipo.gov.my/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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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貿易、合作及消費部(Ministry of Domestic Trade, Cooperative and Consumerism, 下稱MDTCC)不久前設置了一個獨立的商標資料庫「品牌籃子(Basket of Brands)」,只要馬來西亞的商標註冊人簽署「協力調查商標侵權案件同意書(Undertaking to Cooperate in Completing Investigation for the Infringing Registered Trade Mark Cases)」,就可以將其商標登錄於「品牌籃子」此一獨立資料庫。

 

成立這個獨立資料庫的主要目的在於打擊馬來西亞的仿冒商品,因為該資料庫可以把真正的「正牌」商標全部集中在一個資料庫中,因此在發生商標仿冒爭議時可以迅速的進行商標比對與認定,加速爭議案件的處理。

 

在這個資料庫成立之前,MDTCC對於打擊贗品一直無法有效取得法院判決的原因在於缺乏商標所有人的合作、以及不易查明被偽冒商標之真正所有權人。而商標所有人簽署了「協力調查商標侵權案件同意書」後,就有義務協助調查商標侵權案件,包括配合認定所查獲之仿冒商品是否係屬贗品、以及提示商標註冊證以證實其係商標權之真正所有人。當然,商標所有人在加入「品牌籃子」時也須提出其商標註冊證作為證明,才能確保該資料庫所蒐集之商標皆係正牌。

 

在成立這個資料庫後,可以確定的是,馬來西亞的商標仿冒案件將逐漸獲得迅速之調查與確認,同時品牌的真正擁有者其商標權益也可以得到更周全而快速的保障。更重要的是,結合民眾與政府的力量來推動打擊仿冒的政策目標,同時也可以提昇民眾對於購買真品的守法意識,可以說是一種兩全其美的辦法,值得我們學習。

 

 

參考資料

  1. “MALAYSIA: “Basket of Brands”: Expedited Enforcement of IP Rights”, http://www.inta.org/INTABulletin/Pages/MALAYSIA%E2%80%9CBasketofBrands%E2%80%9DExpeditedEnforcementofIPRights.aspx, 最後瀏覽日:20123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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