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蔡昆洲副所長
因本次公聽會的議題極廣,有鑑於本所的專業在智財權法及金融法規,故本人謹就與法律專業相關性較高的聽證程序,特別是涉及智財權及金融領域的規定,做簡要的報告。
首先,就OECD有關程序公正性及聽證程序要求的規範:
(一)在OECD2012年的報告中,特別就各國近年來政策的透明度及聽證程序加強的部分有做一些整理。從本所的簡報資料,可以非常明顯的可以看到,包括韓國、美國、日本、加拿大及英國,目前他們最重視的是在公平交易和不正競爭的部分,各國在行政聽證程序方面,特別著重競爭法領域。例如美國聯邦法規將聽證程序納入競爭法,特別是主管機關要做成有法律效果的裁決之前,聽證是一個必要的程序。此外,墨西哥及保加利亞等開發中國家,目前也將這個程序列為要做出裁決之前一定要經過的程序。
(二)歐盟及英國的公平交易辦公室(Office of Fair Trade) 目前也都把聽證程序列入做行政裁決之前必須要有的程序。結論上,從OECD的執行報告裡面我們可以看到,對於一些準司法程序或是決定做出後會對人民(廠商)或是其他國家造成影響,尤其是涉及國際貿易時,聽證程序已經變成一個非常重要的正式程序。
我國就聽證程序的規定:
(三)除了正式的聽證程序之外,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就是行政機關在做行政裁決時較常用到的「陳述意見」。我看過各位委員的提案版本後發現大部分對於行政程序的修正,都是著墨在所謂的法規影響評估,還有就是聽證的部分,所以我覺得比較可惜的是大家對於陳述意見的法律效果似乎都沒有提到,這部分委員在討論修法時,或許可以納入考量,畢竟一般人在進行行政程序時,陳述意見在實務運作上會比聽證更常見,而且對一般人民的申請案件及影響是更大的。
(四)目前全國只有7個法律裡,總計8個法條規定有聽證程序,特別是集中在都市計畫、土地開發、環保議題及輻射性、放射性廢料處理部分,其實就程序保障而言,目前我國在這方面的法制並不是很完整。
(五)在智財和金融等專業領域方面,法規及行政決定的部分,聽證程序可以說幾乎是沒有,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台灣講求科技研發這種所謂的軟實力,而在專利部分卻無相對應的程序性保障。現階段不管是商標、專利或是進入爭訟階段,相關的聽證程序都非常少。相較之下,在美國聯邦法規裡面明確規定進行聽證的相關程序及其法律效果。金融方面,我國行政院金管會先前曾就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召開過多次公聽會,但之後一些對人民權益影響甚大的法規制定前,卻都沒有再舉行公聽會。就我們長時間觀察SEC網站的相關資料和行政命令,可以發現SEC的法規命令對於投資人、上市公司及券商的影響非常大,所以他們一定會先公布在網路上並請公眾發表意見。
註:發言紀錄是經立法院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