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之優點 律師張源傑
一、商標權於註冊後方獲得保障[1]
我國商標制度是以註冊保護為原則。因此,商標依法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後,註冊商標除了可以自己使用及授權他人使用外,還可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因此,商標如欲獲得法律上權利之保障,必須依法註冊;註冊後其保護之效力及於全國。
二、對於侵害商標權之人請求損害賠償[2]
如果有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該註冊商標,有侵害商標權人使用、收益或有侵害商標權之可能情形,商標權人可以請求排除或防止商標權被侵害;對於故意或過失侵害商標權的人,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三、商標權具有財產價值[3]
商標權是一種財產權,可以將註冊商標轉賣或用以設定質權,以增加資產價值。馳名之商標具有高度的市場價值,更是有加以保障之必要。倘若不予註冊,日後商標被廣為使用時,甚至有可能成為通用標章[4]而被各界合法使用,喪失商標權人原本訂立標章之目的。
四、防止混淆、搶註、仿冒等惡意行為[5]
商標註冊後,因為具有法律上效力,可以有效防止他人註冊相類似之商標;或是在商標權利人註冊之前予以搶註,造成原本權利人權利維護之困擾;也可以依商標權人之身分取締仿冒行為,遏止犯罪行為發生。
註冊商標的好處,不僅能保護現有之市場不被他人以不正當方式侵犯,增強商標的市場價值。保障商標不被他人使用,維護商品的信譽和形象。註冊了的商標不僅可以增強消費者的認同感,還可以增強企業自身維護品牌價值的信念,提升品牌形象,有利於企業之成長與拓展[6]。
[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申請註冊有甚麼好處?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14845&ctNode=7078&mp=1
[2]同上文。
[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識商標,第3頁。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535857&ctNode=7078&mp=1
[4]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第6頁,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經濟部經授智字第09720031750號令訂定發布,98年1月1日生效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經濟部經授智字第10120030550號令修正發布,101年7月1日生效。
對相關消費者而言,通用標章或名稱只是一般業者用來表示或指稱商品或服務本身,缺乏識別來源的功能,例如:「紅、藍、白三色旋轉霓虹燈」為理容院的通用標章、「開心果」為阿月渾子果實的俗稱、「阿拉比卡Arabica」為咖啡樹的品種名稱,不僅消費者無法藉以識別來源,且應避免由一人取得排他專屬權而影響公平競爭,或以訴訟干擾他人使用該用語,故不得由特定人註冊專用。
[5]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識商標,第3頁。
[6] http://chainasiaip.com/index.php?do=lib&id=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