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洛維尼亞共和國
Republika Slovenija
(Republic of Sloven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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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維尼亞原為「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的加盟共和國之一,於1991年獨立。斯洛維尼亞西鄰義大利、西南通往亞得里亞海,北面奧地利、東鄰克羅埃西亞和匈牙利,地理位置優越,是傳統貿易及運輸路線的交匯處。斯洛維尼亞國境有一半的面積為森林覆蓋,森林覆蓋程度在歐洲排名第三,僅次於芬蘭及瑞典[1]。斯洛維尼亞在2004年加入歐盟及北約,並於2007年率先採用歐元為該國唯一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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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 斯洛維尼亞語 首都: 盧比安納(Ljubljana) 面積: 20,273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人口: 約198萬人 宗教: 天主教 幣制: 歐元(€, EUR)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
目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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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斯洛維尼亞參與的相關條約列表 |
斯洛維尼亞商標制度採登記在先主義(first-to-file),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需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下(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6~9個月。
斯洛維尼亞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斯洛維尼亞並不強制要求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但建議以特殊標示做出區別,以標示商標的註冊資格。
關於斯洛維尼亞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
斯洛維尼亞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2)里斯本條約(Lisbon Treaty);(3)建立世界智慧財權組織公約(WIPO Convention);(4)維也納條約(Vienna Agreement);(5)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6)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7)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8)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斯洛維尼亞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
斯洛維尼亞商標保護的主要法源為《工業財產法》(Industrial Property Act)。
三、商標主管機關 |
斯洛維尼亞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經濟發展及科技部」(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echnology)轄下的「智慧財產局」(Sloven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SIPO)。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
可註冊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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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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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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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Wor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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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形Desig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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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號Symbo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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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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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形狀3D shap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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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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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Colo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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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Mo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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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像圖Hologra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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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Sou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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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音符樂譜表現該聲音,本國申請案亦可提出如MP3聲音檔的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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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式Combin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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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語Sloga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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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覺Tou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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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覺Tas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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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味Olfactory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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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特殊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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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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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零售服務的性質相當明確,亦可註冊為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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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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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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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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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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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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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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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2] |
(一) 缺乏識別性。
(二) 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三) 包含葡萄酒或蒸餾酒之地理標示,但該葡萄酒或蒸餾酒並非出產於該地理標示所指區域。
(四) 已成通常使用之標示。
(五) 僅包含因商品本身性質而產生之形狀,或為取得技術成果而必須、或賦予商品主要價值之形狀。
(六) 違反公序良俗。
(七) 對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來源有欺騙誤導大眾之虞者。
(八) 包含或模仿關於控制或保證商品品質之官方標示或戳記。
(九) 未經授權使用之著名商標。
(十) 未經官方同意,包含斯洛維尼亞共和國之國家全名、縮寫、國徽、國旗、或其他代表國家之標誌。
(十一) 存在相同或近似之在先註冊商標。
六、申請流程 |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斯洛維尼亞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斯洛維尼亞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斯洛維尼亞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約需6~9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SIPO並不會主動檢索在先權利。在先權利之主張,須由在先權利人於異議階段主動提出。
SIPO可提供商標申請人另行申請提供檢索,但並非強制,且SIPO所做之檢索結果,也不會提供任何法律意見。
商標申請人如欲確保商標申請之順利進行,避免前案造成之障礙,應另行委託專業人士進行商標檢索並提供專業分析意見。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商標圖樣。
3.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商標提交申請後,SIPO會開始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疏漏,如有問題會發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限期提交補正。
形式審查通過後進入實質審查。審查後無不得註冊事由,SIPO會將商標申請資料刊載於官方公報,進入為期3個月的公告期,如期滿無異議提出,SIPO會通知申請人繳交註冊費及10年的商標維持費;商標申請人完成交費後,SIPO即正式予以註冊並寄發商標註冊證書。
在前述3個月公告期中,在先權利人得提出異議[3]。SIPO會在接獲異議時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須於收到通知後限期內提出書面答辯。
如申請商標經審查被認為含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識別性等等,SIPO會要求申請人於限期內申復,如申復未能為審查員接受仍被核駁拒絕申請,申請人可於30天內向行政法院提出上訴。
斯洛維尼亞商標申請流程如下圖: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已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受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涉及之特殊問題:
※聲明不專用:斯洛維尼亞有聲明不專用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八、異議 |
形式審查通過後進入實質審查。SIPO之實質審查並不針對「相對理由」審查(如在先商標或在先權利)。審查後無不得註冊事由,SIPO會將商標申請資料刊載於官方公報,進入為期3個月的公告期,在先權利人得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4]。SIPO會在接獲異議時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須於收到通知後限期內提出書面答辯。
異議的提出僅限於「相對事由」並提交充足證據,異議程序的進行約需耗時12~24個月。如任何一方對於SIPO作出之異議裁定不服,均可於接到裁定通知後30天內向行政法院提出上訴。
九、商標移轉 |
申請中及已註冊之商標皆可進行移轉。移轉必須就其所申請∕註冊之地理範圍全部移轉,而其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則可移轉全部或部分。
商標移轉的方式並無特殊規定,但建議應依正式法律文書為之。移轉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而如欲移轉具有法律效力,則必須進行登記,SIPO核發登記證明後始具備法律效力。
十、商標授權 |
申請中及已註冊之商標可對外授權。
商標之授權可以是全國性或區域性,也可針對其註冊商品服務類別之全部或一部分進行授權;授權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不排除所有權人)或非獨家授權。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授權不須登記即生效力,但登記可幫助執行、並且幫助證明該商標有使用的事實。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
商標未使用可為撤銷商標理由。自註冊日起算,商標應於5年內使用,以避免被撤銷[5]。要滿足使用要求,商標應使用於斯洛維尼亞,進行商業上、針對指定商品/服務進行合理使用。SIPO並不要求商標所有權人定期提出聲明。
商標未使用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如有進口限制其他政府政策及不可抗力等事由導致商標無法使用,可免於被撤銷。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是以註冊商標調整修改後的形式呈現,只要兩者差異不大,且修改並沒有明顯改變註冊商標的識別特點,是被允許的。已註冊的商標不可透過修改申請進行變更,如有需要應再重新申請。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
針對已註冊之商標,如認為有違反商標註冊之「絕對事由」,任何利害關係人均可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6]。絕對事由包含:
1. 缺乏識別性。
2. 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3. 包含葡萄酒或蒸餾酒之地理標示,但該葡萄酒或蒸餾酒並非出產於該地理標示所指區域。
4. 已成通常使用之標示。
5. 僅包含因商品本身性質而產生之形狀,或為取得技術成果而必須、或賦予商品主要價值之形狀。
6. 違反公序良俗。
7. 對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來源有欺騙誤導大眾之虞者。
8. 包含或模仿關於控制或保證商品品質之官方標示或戳記。
9. 未經授權使用之著名商標。
10. 未經官方同意,包含斯洛維尼亞共和國之國家全名、縮寫、國徽、國旗、或其他代表國家之標誌。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
海關邊境保護措施可由智慧財產權人提出申請,或由海關依其職權主動進行。商標權人可直接向海關申請登記,經核准申請後,斯洛維尼亞海關總局會通知各海關辦事處,商標權利人將獲得1年保護。海關如發現可能侵權的貨物時,將逕行扣押並通知商標權利人與貨物所有權人。
於扣押期間(10個工作天,易腐貨物則為3天),商標權利人必須決定是否提起侵權訴訟;貨物所有權人則須決定是否仍主張其貨物無侵權情事,斯洛維尼亞海關將視雙方行為決定後續處分。如商標權利人提起訴訟,海關將沒收嫌疑貨物至法院作出終局裁決。如確認侵權,貨物將被銷毀;反之,貨物將獲釋。
如貨物所有權人對海關扣押無作出回應或商標權利人與貨物所有權人達成協議,侵權貨物亦可能在無法院裁決的情況下被銷毀。此程序須由斯洛維尼亞海關發起,貨物會被扣押3個工作天,海關會在這段期間判斷貨物是否係仿冒或盜版品。如商標權利人在海關審查期間內提起訴訟,該案將循司法程序解決。
附表:斯洛維尼亞參與的相關條約列表[7] |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專利法條約(2005年4月28日)
商標法條約(2002年5月26日)
WIPO表演與錄音製品條約(2002年5月20日)
斯特拉斯堡國際專利分類協定(2002年5月10日)
WIPO版權條約(2002年3月6日)
建立商標形像要素的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2001年8月10日)
內羅畢保護奧林匹克標誌條約(1998年5月14日)
國際承認為專利程序存放微生物布達佩斯條約(1998年3月12日)
有關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的議定書(1998年3月12日)
保護錄音製品製造商非法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1996年10月15日)
羅馬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公約(1996年10月9日)
海牙工業品外觀設計協定(1995年1月13日)
專利合作條約(1994年3月1日)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91年6月25日)
布魯塞爾關於衛星傳輸的程序攜帶信號分配的公約(1991年6月25日)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91年6月25日)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的洛迦諾協議(1991年6月25日)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協定(1991年6月25日)
關於商標註冊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的良好協議(1991年6月25日)
巴黎保護工業產權公約(1991年6月25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締約方條約生效):
關於獲取信息,公眾參與環境決策和訴諸司法公約的污染物排放和轉移登記基金議定書(2010年7月22日)
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2009年1月2日)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8年12月18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公約」附加議定書(III),並通過了另外一個特殊標誌
(2008年9月10日)
殘疾人權利公約(2008年5月24日)
殘疾人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2008年5月24日)
2005年保護和促進文化多樣性公約(2007年3月18日)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6年4月11日)
關於通過計算機系統對種族主義和仇外行為行為定罪的網絡犯罪公約附加議定書
(2006年3月1日)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年10月2日)
世衛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5年6月13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年2月16日)
網絡犯罪公約(2005年1月1日)
關於獲取信息的公約,環境問題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司法公約(2004年10月27日)
斯德哥爾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公約(2004年8月2日)
1954年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海牙公約第二議定書(2004年7月13日)
卡塔赫納生物多樣性公約生物安全議定書(2003年9月11日)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2001年9月26日)
歐洲跨國電視公約(1999年11月1日)
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UPOV)(1999年7月29日)
關於保護和利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的赫爾辛基公約(1999年7月12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6年10月7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6年2月29日)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協定(1995年7月30日)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協議)(1994年)
(1995年7月30日)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4年11月16日)
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修訂的世界版權公約所附議定書1,涉及該公約適用於無國籍人和難民的工作(1992年12月16日)
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修訂的世界版權公約所附議定書2,該公約適用於某些國際組織(1992年12月16日)
武裝衝突中保護文化財產公約(1992年10月28日)
武裝衝突中保護文化財產公約議定書(1992年10月28日)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92年6月12日)
關於禁止和防止文化財產非法進出口和轉讓所有權手段的公約(1991年6月26日)
教育,科學及文化材料進口協議(1991年6月25日)
關於改善現場武裝傷員狀況的公約(一)(1991年6月25日)
關於改善海上受傷,遇難和遇難船員遇難事件的公約(二)(1991年6月25日)
關於戰俘待遇的公約(三)(1991年6月25日)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公約(四)(1991年6月25日)
公約與運輸自由條例(1991年6月25日)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91年6月25日)
無國籍人地位公約(1991年6月25日)
國際貨物邊境管制協調公約(1991年6月25日)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1年6月25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武裝衝突受難者的議定書(一)
(1991年6月25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二)
(1991年6月25日)
1952年9月6日在日內瓦簽署的關於將該公約適用於無國籍人和難民的工作的「世界版權公約所附議定書1」(1991年6月25日)
1952年9月6日在日內瓦簽署的關於適用該公約的世界版權公約所附議定書(二)
(1991年6月25日)
1952年9月6日在日內瓦簽署關於批准或接受或加入該公約的文書的生效日期(1991年6月25日)的議定書(三)
教育,科學或文化材料進口協定議定書(1991年6月25日)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91年6月25日)
1971年7月24日修訂的通用版權公約,附有關於第17條的附錄聲明和關於第11條的決議(1991年6月25日)
1952年9月6日全球版權公約,附有關於第17條的附錄聲明和關於第11條的決議
(1991年6月25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條約(締約方條約生效):
修改歐洲聯盟條約和建立歐洲共同體條約的條約(2009年12月1日)
歐洲電影聯合公約(2004年3月1日)
歐洲專利公約(2002年12月1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締約方條約生效):
阿爾巴尼亞共和國和斯洛維尼亞共和國關於相互促進和保護投資的協定(2000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