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薩克共和國
Қазақстан Республикасы
(Republic of Kazakhstan)
眾律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哈薩克位於中亞,深處歐亞大陸腹地,面積約2,724,900平方公里,為臺灣的75倍大,是世界第九大國家及全球最大的內陸國,與俄羅斯、中國、土庫曼、烏茲別克及吉爾吉斯接壤,濱臨咸海和裡海。該國人口密度低,每平方公里只有6人。
哈薩克是中亞最大的經濟體,在「獨立國家國協」[1] 中居第二位,僅次於俄羅斯。2016年,哈薩克的人均GDP為7,500美元,緊隨俄羅斯(人均GDP約8,900美元)之後,但遠超「獨立國協」第三大經濟體烏克蘭(人均GDP約2,200美元)。哈薩克、俄羅斯與白俄羅斯於2010年成立關稅同盟[2],於2011年7月1日撤銷三國之間的關稅邊界。此後,俄白哈自由貿易區開始運作,三國與其他國家的貿易,實施統一的進出口關稅,但藥物、塑膠及運輸設備等類別仍屬例外。哈薩克於2015年11月30日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第162個成員國。
中國目前是哈薩克第三大的交易夥伴,分別占哈薩克2016年出口及進口總額約11.5%及14.6%,僅次於俄羅斯及義大利。哈薩克則是中國在獨聯體地區的第二大交易夥伴(最大交易夥伴為俄羅斯)。中國建設「一帶一路」的過程中,哈薩克是重要的策略合作夥伴,也是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的創始成員。哈薩克是前蘇聯國家中接受最多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的國家,1991至2013年吸納的投資累計達220億美元。中國對哈薩克的累計投資額由2006年的2.76億美元,增加至2015年底逾50億美元[3]。
語言: 哈薩克語、俄語(亦為官方語言)
首都: 阿斯坦納(Astana)(1997年12月10日自阿拉木圖遷都至此)
面積: 2,724,90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橫跨亞、歐兩洲,為內陸國家,位於中亞北部,北、西與俄羅斯為鄰,東南與中國大陸接壤,南接吉爾吉斯、烏茲別克,西南臨土庫曼及裡海。全國10%為高地,西部為沙漠,西南、北、中部海拔200~300公尺,東南山區海拔高達5,000~6,000公尺。
人口: 約1,773萬
宗教: 伊斯蘭教、東正教
幣制: 坦吉(Kazak Tenge; KZT)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目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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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哈薩克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
根據哈薩克「國家智慧財產局」(National Institu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NIIP)2017年年度報告中的統計資料,於哈薩克申請商標之外國申請人,自2013年至2017年累計前5名分別為美國、俄羅斯、瑞士、印度、及中國大陸,臺灣申請人排名第21[4]。
哈薩克商標制度採先申請主義,且不認可使用在先的商標,故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需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下(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19~23個月。
哈薩克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但當跨越類別超過3個時,超出的每一個類別皆須支付額外官費。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哈薩克並不強制要求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但建議以特殊標示做出區別,此舉能給予他人較醒目的提醒。如要使用註冊標誌,須採用®符號,哈薩克法律上承認®符號的使用。
關於哈薩克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哈薩克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2)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3)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4)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5)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6)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哈薩克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哈薩克主要之智慧財產法規包含:1999年第456號商標、服務標章以及原產地名稱法(依2015年378-V法修訂)、2015年第300-V號法(增訂)、2010年第296-IV號法(關於海關議題,2016年修訂至第499-V號法)、2009年針對哈薩克若干智慧財產權立法的修改和增補法、針對哈薩克若干智慧財產權立法的修改和增補法(2012年1月12日,第537-IV號)以及2003年哈薩克共和國海關事務法。
三、商標主管機關
哈薩克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哈薩克共和國法務部」(Ministry of Justice of 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轄下之「國家智慧財產局」(National Institu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NIIP)。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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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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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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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Wor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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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形Desig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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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號Symbo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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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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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形狀3D shap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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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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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Colo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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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Mo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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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像圖Hologra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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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Sou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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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式Combin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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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語Sloga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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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覺Tou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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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覺Tas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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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味Olfactory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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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特殊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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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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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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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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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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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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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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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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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一) 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
(二) 一般性通用名詞。
(三) 國家、省份、區域、地區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旗幟、徽章或標誌。
(四) 無「取得識別性」(後天識別性)之非可識別商標。
(五) 主要作為姓氏使用之標示(姓、名、筆名及其衍生物)。
(六) 違反其本人及其繼承人或其法定繼承人之個人非實體權利(personal nonmaterial right)的畫像及複製本。
(七) 未經相關機關核准使用代表哈薩克共和國歷史及文化的象徵。
(八) 該標誌主要系作為地理位置的名稱(但非地理標示或原產地名稱)。
(九) 基於較早的優先權,在哈薩克受到保護的工業設計。
(十) 哈薩克知名的文學、科學、藝術之名稱及其片段。
(十一) 商標含有地理標示。地理標示在哈薩克受保護,任何商品皆受到地理標示保護之限制。
(十二) 具有描述性,標示其商品∕服務的種類、品質、數量、目的、價值、地理來源或其他特徵。
(十三) 使消費者對於商品∕服務的性質、品質或地理來源產生混淆。
(十四) 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
六、申請流程[5]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哈薩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哈薩克地址以供公文送達,並須委任哈薩克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約需19~23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NIIP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6](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7]。
2. 代理授權委託書[8]。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哈薩克商標申請到註冊約19〜23個月期限。商標提交申請後30天內開始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檔是否有誤,形式審查期間約10個工作天。如需修改,官方會發出「補正通知書」[9]。申請人須于3個月內提交補正,NIIP將於接收補正後3個月內回復[10]。
※ 加速審查:商標申請,在哈薩克可以要求加速審查,須支付額外官費但不需檢附理由。申請中的商標即取得以下權利:(1)可以該案的申請日主張優先權;(2)可在官方審查中被引用對抗後之衝突商標申請。 |
商標經形式審查後會公告在公報上並進入實質審查,NIIP將於7個月內核發審查結果。如申請獲准,需於3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商標註冊後會進行公告,並自申請日起享有10年保護。申請人另得于保護期滿1年前或於6個月的寬限期內向NIIP申請延展。
另一方面,如經審查後有不得註冊事由,申請人如不服決定,須於收到通知後3個月內提交答辯[11]。審查員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意見書後會進行再次審查,如再審未過,案件將拒絕註冊。如申請人對於NIIP的最終處分不服,可於3個月內向「哈薩克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Appeal)[12],約9個月內會收到審查結果;如申請人對於「哈薩克訴願委員會」的最終處分不服,可向「哈薩克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檢附哈薩克申請流程圖如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檔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系審查申請之商標受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檔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商標之權利。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涉及之特殊問題:
※並存協議:如申請的商標因有在先商標而被核駁,在先商標與申請人達成合意之共存協定(Coexistence Agreement)可被接受。
※聲明不專用:哈薩克有聲明不專用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八、異議
該國商標法上無異議制度,可於商標註冊後依據《哈薩克第456號法》第6條以及第7條相關依據提起撤銷;另外可在商標核准之前提交一份警告信(warning letter)。
九、商標移轉
商標可辦理移轉,但必須就其申請∕註冊地理範圍之全部進行移轉。可對其註冊的全部或部份指定商品/服務進行移轉。「商譽」不須被包含在商標的移轉目標中。如果移轉會使消費者對於商品∕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該移轉程式會被NIIP駁回。
商標移轉的書面文件須載明:移轉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移轉商標之細節;移轉之地理範圍;移轉之商品或服務範圍;移轉生效日期;移轉對價(可為實際或名義的);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須提交移轉契約正本或是經公證的影本[13]。
商標移轉須經登記始生效力,且未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
十 、商標授權
已註冊商標可對外授權,須於簽署授權合約後的6個月內進行授權登記。
已註冊商標之授權可以是全國性或區域性,也可針對其註冊商品∕服務範圍之全部或部分進行授權;授權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14](不排除所有權人)或非獨家授權。
已註冊商標授權,可設定期限,也可無期限。
商標授權在書面文件須載明: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被授權商標的細節;被授權的商品或服務範圍;授權生效日;授權期間(不一定要有時間限制);授權的生效國[15];品質保證條款;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授權須登記,以保障授權之有效性及控制商標使用與收取權利金之正當性。商標權期滿後須重新進行授權登記。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必須在註冊日起3年內或是連續3年進行使用,以避免成為商標未使用的撤銷目標。商標未使用的撤銷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提出。
要避免商標成為未使用的撤銷目標,商標須於哈薩克境內針對指定商品∕服務進行使用,可以是最小範圍的使用,且使用證據需看出日期,但並不需要定期提出使用證據。
如果商標所有權人因為正當理由未使用商標,則不在得撤銷之內。
哈薩克司法部於2016年草擬的新法認為,如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略以不同的形式使用,只要兩者差異不大,且修改並沒有明顯改變註冊商標的識別特點,是被允許的,不能成為商標撤銷的原因。
十二、商標撤銷要件
已註冊商標可依據下列事由提起撤銷訴訟:
1. 基於在先權利。
2. 該商標包含了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3. 該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4. 該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5. 違反著作權法。
6. 該商標違反《巴黎公約》第6條之規定(著名商標;徽章、國旗或者其他國家象徵;以商標所有權人之代理或者其他表的名字註冊)。
7. 基於在先的已註冊外觀設計。
8. 侵犯個人姓名權。
9. 成為通用性名詞,該商標包含了已慣用於現行語言或現行交易行為中的標誌或指示。
10.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
11.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12.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商標撤銷可由在先權利人、或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以相對不得註冊事由提撤銷有註冊日起5年內的限制;以絕對不得註冊事由提撤銷無時間上的限制,在商標的有效期內任何時間均可提出;以商標未使用為由提撤銷有註冊日起3年內的時間限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哈薩克官方認定仿冒係虛假、仿造或未獲原廠同意即進口者。上開貨物的進口作業將被哈薩克海關中止並扣留10~20天,權利人於此期間可由沒收或銷毀系爭貨物保護自身權利。貨物將於此段時間後被自由釋出。
哈薩克商標法原來並沒有明確的「偽造」(counterfeit)定義及規範,但自2018年7月商標法修訂後,正式引進了「仿冒商品」(counterfeit goods)的定義,所以商標的註冊在哈薩克格外重要;如果進口商在未收到商標權人同意的情況下進口商品,就會被視為侵犯智慧財產權(不論是否為轉售)。
附表:哈薩克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16]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2012年9月5日)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2012年6月30日)
專利法條約(2011年10月19日)
保護奧林匹克標誌的奈洛比條約(2011年3月9日)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議有關議定書(2010年12月8日)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4年11月12日)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4年11月12日)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議(2003年1月24日)
商標法條約(2002年11月7日)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議(2002年11月7日)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2002年4月24日)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2002年4月24日)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2001年8月3日)
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99年4月12日)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91年12月25日)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議(1991年12月25日)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91年12月25日)
專利合作條約(PCT)(1991年12月25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2015年11月30日)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協定)(1994)
(2015年11月30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關於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2015年9月15日)
殘疾人權利公約(2015年5月21日)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2012年5月9日)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12年3月28日)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10年9月13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
(2009年12月24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9年9月17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8年12月7日)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8年2月7日)
內陸國家過境貿易公約(2007年12月1日)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7年4月22日)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2006年4月24日)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2005年4月25日)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資訊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爾胡斯公約(2001年10月30日)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赫爾辛基公約(2001年4月11日)
教育、科學、文化物品的進口協定的議定書(1999年6月21日)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議(1998年12月21日)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1997年10月7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5年8月15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4年12月5日)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94年7月29日)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92年9月20日)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91年12月21日)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91年12月21日)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91年12月21日)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91年12月21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1991年12月21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1991年12月21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91年12月16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91年12月16日)
1952年9月6日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1991年12月16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智慧財產權保護領域規則的統一原則協定(2012年1月1日)
開展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領域合作及建立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國家間委員會協議
(2011年8月14日)
關於組織國家間資訊交流和建立國家版權及相關權資料庫的合作協定(2011年3月30日)
關於對發明提供法律保護的地區共同保護國家間秘密的協議(2000年1月31日)
關於使用虛假商標和地理標誌的預防性和限制性措施協議(1999年6月4日)
打擊智慧財產權領域犯罪的合作協定(1999年1月19日)
歐亞專利公約(1995年11月4日)
版權及相關權保護合作協定(1995年5月6日)
關於工業產權保護措施和建立工業產權國家間委員會的協議(1993年3月12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歐亞經濟聯盟條約》(2015年1月1日)
設立共同關稅區並建立關稅同盟的協定(2008年10月10日)
建立共同經濟區協議(2004年5月20日)
建立歐亞經濟共同體條約(2002年6月5日)
關稅聯盟和單一經濟區條約(1999年12月23日)
亞塞拜然、亞美尼亞、白俄羅斯、格魯吉亞、莫爾達瓦、哈薩克、俄羅斯聯邦、烏克蘭、烏茲別克、塔吉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之間的自由貿易協定(1994年12月30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哈薩克共和國政府與烏茲別克共和國政府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定(2006年3月20日)
亞美尼亞共和國政府與哈薩克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2001年12月25日)
瑞士與哈薩克貿易和經濟合作協定(1997年7月1日)
烏茲別克共和國政府與哈薩克共和國政府關於工業產權保護領域的協議(1997年6月2日)
以色列國政府與哈薩克共和國政府相互促進和保護投資協議(1997年2月19日)
美利堅合眾國與哈薩克共和國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條約(1994年1月12日)
美利堅合眾國與哈薩克共和國貿易關係協定(1993年2月18日)
[1] 獨立國家國協(Commonwealth of Independent States)簡稱獨立國協(CIS),俄文名稱Содружество Независимых Государств, СНГ,系蘇聯解體後由原蘇聯加盟共和國合組的區域性政治組織。
[2] 2015年1月1日成為歐亞經濟聯盟Eurasian Economic Union(EAEU,或簡稱EEU或EAU),2015年1月2日,亞美尼亞加入歐亞經濟聯盟。吉爾吉斯於2015年8月12日正式成為第5名成員。
[3] 香港貿易發展局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kazakhstan。
[4] 2017 Annual Report, http://kazpatent.kz/en/content/annual-report.
[5] 申請哈薩克商標有兩種方式,一個是申請馬德里國際註冊,另一個是在NIIP提出申請。
[6] 所有的檔應為哈薩克語或是俄語。如申請檔為其他語文,可於1個月內補交譯本。
[7] 可以跨類申請。
[8] 委託書僅需進行簽章,不須辦理公認證。
[9] 在審查過程中,審查員可隨時請申請人於收到通知後3個月內提交必要資訊。
[10] 可申請延期6個月進行補正。
[11] 可申請延期6個月提交答辯。
[12] 在2016年哈薩克司法部草擬新的法案,內容包含由NIIP處理訴願程式。
[13] 在2016年哈薩克司法部草擬新的法案,希望簡化移轉程式,僅需一份移轉協定即可(目前需要4份)。
[14] 在2016年哈薩克司法部草擬新的法案,獨家授權會排除商標權人的商標權。
[15] 如授權合約沒有特別標註生效地點,會生效於哈薩克全境;如合約無註明授權時間長短,NIIP會自動認定該授權時間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