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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共和國
Lietuvos Respublika
(Republic of Lithuania)
眾律國際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立陶宛北鄰拉脫維亞,南接波蘭,論人口、土地及經濟規模,是「波羅的海三國」中最大的國家。立陶宛位於擁有約8億消費者的三大市場交匯處,向西通往歐盟及北歐的斯堪的納維亞半島,而東面則是俄羅斯及其他前蘇聯國家等市場。
立陶宛境內擁有發達的公路網和鐵路網。波羅的海東岸最北端的不凍港(克萊佩達港)、4個國際機場(維爾紐斯、考納斯、首萊、帕蘭加)、4個多式聯運物流中心(克萊佩達、考納斯、維爾紐斯、首萊),兩條主要泛歐交通走廊均從立陶宛通過。
2004年5月1日,立陶宛正式加入歐盟。2015年1月1日,立陶宛正式成為歐元區第19個成員國。立陶宛曾被西方國家高度評價為「中歐地區最自由的市場經濟國家」,甚至認為其經濟自由開放程度已經超過了捷克、波蘭和匈牙利,由此可見,立陶宛所實行的經濟政策多元開放,與時俱進。立陶宛經濟屬於高度外向型經濟,長期以來與各國往來密切,中立雙邊貿易長期穩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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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 立陶宛語 首都: 維爾紐斯(Vilnius) 面積: 65,301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人口: 約292萬人 宗教: 天主教 幣制: 歐元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
目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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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 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立陶宛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
立陶宛之商標採登記在先主義,未註冊之商標一般狀況下是無法獲得商標保護。立陶宛商標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之下,從申請到註冊約需8~10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期滿可延展10年,無次數限制。
關於立陶宛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立陶宛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
立陶宛主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包含:
2000年10月10日第VIII-1981號商標法(由2006年6月8日第X-651號法修改),2002年11月7日第IX-1181號外觀設計法(由2017年3月30日第XIII-265號法修改),1999年5月18日第VIII-1185號著作權及其相關規定法(由2014年10月7日第XII-1183號法修改)。
三、商標主管機關 |
立陶宛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掌管著作權的「文化部著作權部」(Ministry of Culture of the Republic of Lithuania, Copyright Division)以及掌管專利及商標的「國家專利局」(State Patent Bureau of the Republic of Lithuania, SPB)。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
可註冊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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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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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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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Wor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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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形Desig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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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號Symbo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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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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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形狀3D shap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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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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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Colo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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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Mo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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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像圖Hologra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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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Sou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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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式Combin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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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語Sloga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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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覺Tou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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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覺Tas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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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味Olfactory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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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特殊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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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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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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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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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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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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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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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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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一) 商標不具識別性。
(二) 成為生活上或商業上的用語或指標。
(三) 商標只包含了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
(四)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性質。
(五)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六) 國旗、國家、地區或軍事榮譽的象徵或標誌。
(七) 國際組織象徵或標誌。
(八) 該商標具有強烈的象徵意義,特別是信仰方面。
(九) 該商標與在先商標或者與著名商標近似,可能造成混淆誤認之虞。
六、申請流程[1] |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立陶宛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立陶宛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立陶宛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8~10個月。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因此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商標圖樣。
3. 代理授權委託書。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立陶宛商標申請到註冊約8~10個月。商標提交申請後1個月內,會開始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疏漏。如有問題,SPB會發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限期3個月提交補正。
※ 加速審查:商標申請如涉及侵權狀況,在立陶宛可要求加速審查並支付額外費用。 |
形式審查通過後案件進入實質審查,如被認為含有不得註冊事項,SPB將發出「核駁通知」,申請人必須在收到通知後3個月內提出答辯意見。SPB收到意見書後會進行審查,如對SPB的審查結果不服,申請人可於3個月內提起訴願。
審查後無不得註冊事由,SPB會核發「商標註冊證」,並進入為期3個月的公告期;公告期間任何人可提出異議。如無人異議,案件會續行領證。
立陶宛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要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期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具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是否與在先商標、在先提出的商標申請案或者是否有在先的未登記權利有衝突等。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聲明不專用:立陶宛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八、異議 |
商標在公告期3個月的期限內,任何人皆可提出異議。下列為異議成立事項:
1. 商標不具識別性。
2. 一般性通用名詞。
3. 商標只包含了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
4.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性質。
5.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6. 國旗、國家、地區或軍事榮譽的象徵或標誌。
7. 國際組織象徵或標誌。
8. 該商標具有強烈的象徵意義,特別是信仰方面。
9. 非產地的地理標示,可能誤導商品正確起源地者。
10. 該商標與在先商標或者與著名商標近似,可能造成混淆誤認之虞。
11. 未受國家核准使用的地理標示。
訴願會受理異議申請後須在14天內完成形式審查。商標權人收到異議理由書後須在3個月內提交意見書,如未提交意見書,訴願會會逕行審理。如對異議決定不服,可於6個月內向「維爾紐斯縣法院」(Vilnius County Court)起訴。
九、商標移轉 |
商標可進行移轉,必須進行全國的移轉,可移轉全部或一部的商品∕服務。
如分割移轉會帶來混淆,則應避免此種移轉,以免因該混淆導致雙方都喪失其識別性。
「商譽」不須被包含在商標的移轉標的中,如商標移轉未指明是否包含商譽,一般會推斷與商標相關之商譽也隨之移轉。
商標移轉合約中須包含:轉讓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移轉的商標細節;移轉的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生效日期;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移轉對價(實質或名義的)。
移轉合約需進行公證。商標移轉須經登記方生效力。
十、商標授權 |
已註冊商標可以進行授權,須進行全國性的授權,可授權全部或一部之商品∕服務。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專屬授權、或是非專屬授權。
商標授權可以有時間限制、亦可無時間限制。商標如進行到延展階段,於延展前已授權之商標不需要再次進行授權註冊。
商標授權文件需進行公證,且授權須經登記始生效。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
商標必須於註冊日起5年內使用,及不可連續5年未使用,以避免成為商標未使用的撤銷標的。要滿足使用需求,商標應使用於立陶宛,SPB不要求權利人定期提出使用聲明。
商標未使用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
如有進口限制其他政府政策及不可抗力等事由導致商標無法使用,可免於被撤銷。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
提撤銷並無時間限制,任何人皆得提起撤銷。已註冊之商標如有以下事由,得提起撤銷:
1. 該商標已經成為一般性名詞,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2. 該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3. 該商標違反著作權。
4. 該商標5年內未經使用。
5. 具有描述性,標示其商品∕服務的種類、質量、數量、目的、價值、地理來源或其他特徵。
6.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
7. 依據《巴黎公約》第6條(著名商標;徽章、國旗或者其他國家象徵;或以商標所有權人之代理人或者其他代表人的名字註冊)及第8條(商業名稱)規定。
8. 有欺騙或誤導性質,使消費者對於商品或是製造商產生混淆誤認。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
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欲得到立陶宛海關的邊境保護,須向財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底下的海關局(Customs Department)提出申請。申請文件包含正版商品的詳細描述、申請人資訊及商標證書。申請完成後有效期為1年。
如海關偵查到疑似侵權物,會進行扣押並通知商標權人到現場進行採樣。商標權人有權在10天內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
如法院確認扣留物侵權,可能採取回收利用、轉交給商標權人的指定人選、或是進行銷毀。
附表:立陶宛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2] |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2013年8月14日)
專利法條約(2012年2月3日)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2008年9月26日)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2年5月20日)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2年3月6日)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2000年1月27日)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1999年7月22日)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1998年5月9日)
商標法條約(1998年4月27日)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1997年11月15日)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97年2月22日)
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94年12月14日)
專利合作條約(PCT)(1994年7月5日)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94年5月22日)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92年4月30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殘疾人權利公約(2010年9月17日)
殘疾人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2010年9月17日)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資訊、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公約關於污染物排放和轉移登記制度的基輔議定書(2009年10月8日)
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2009年1月2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
(2008年5月28日)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7年3月18日)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7年3月5日)
網路犯罪公約關於宣告利用電腦系統犯下的種族主義或仇外行為為犯罪行為的附加議定書
(2007年2月1日)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6年4月20日)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年10月2日)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5年9月19日)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1992年公約關於水與健康的倫敦議定書(2005年8月4日)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5年3月16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年2月16日)
網路犯罪公約(2004年7月1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年)的第二議定書
(2004年3月9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4年2月5日)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2003年12月12日)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2003年12月10日)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2003年10月23日)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資訊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爾胡斯公約(2002年4月28日)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2001年5月31日)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協定)(1994)
(2001年5月31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2001年1月13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2001年1月13日)
歐洲國境外電視廣播公約(2001年1月1日)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赫爾辛基公約(2000年7月27日)
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2000年5月7日)
教育、科學、文化物品的進口協定的議定書(1999年2月21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98年10月27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98年10月27日)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98年10月27日)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1998年8月21日)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97年4月3日)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97年4月3日)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97年4月3日)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97年4月3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6年5月1日)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1996年3月7日)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96年2月1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5年6月22日)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92年6月30日)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2年2月20日)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92年2月7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歐洲保護視聽遺產公約保護電視節目製作議定書(2014年4月1日)
修訂歐洲聯盟條約和建立歐洲共同體條約的里斯本條約(2009年12月1日)
歐洲保護視聽遺產公約(2008年1月1日)
歐洲專利公約(2004年12月1日)
歐洲電影合作拍攝公約(1999年10月1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立陶宛共和國政府與亞美尼亞共和國政府貿易和經濟合作協定(2003年1月29日)
立陶宛共和國與科威特國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2003年1月15日)
美利堅合眾國與立陶宛共和國政府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條約(2001年11月11日)
阿根廷共和國政府與立陶宛共和國政府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