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攸關我國高科技產業的複邊貿易協定─資訊科技協定(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黃文政

2014.10.27

 

一、     前言

 

IT 產業居我國貿易出口之龍頭,為什麼很少聽到IT產業要求我們政府簽訂自由貿易協定? 原因在於早在上個世紀末1996年起我國即成為WTO資訊科技協定的成員國,針對該協定所囊括的六項IT產品包包括電腦、電信設備、半導體、製造半導體的設備、科學儀器與其他產品在內,我國廠商的IT出口產品享有零關稅待遇。因此,雖然很多高科技產業已走向毛利3到4%時代,很少看到這些有力廠商積極推動政府洽簽自由貿易協定。這也是我國在面臨區域經濟整合邊緣化危機下,唯一看起來平靜無風的綠洲產業。然而,高科技業可以從此永保安康嗎?

 

二、     資訊科技協定的基本結構

 

首先,資訊科技協定(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 ITA)只有處理關稅問題,要求其涵蓋的六類IT產品其關稅及其他通關費用,必須降為零。ITA沒有處理,今日看來更複雜也更迫切之非關稅貿易障礙問題 (諸如產品安全相容性測試、原產地證明等) 。ITA協商之初,就先將議題過於複雜,因此可能延宕談判的非關稅貿易障礙問題排除在當時的談判之外。因此,我國IT產品出口歐盟或其他國家,仍有可能面臨不同產品規格等要求。這些都是在目前第二代ITA談判中,廠商可以要求我國政府納入的。

 

其次,ITA的基本邏輯,是建築在過時的科技假設上,將若干消費性電子產品(TVs, DVDs, CDs)排除,試問今日集通信、EMAIL、網路、電視、相機、MVS Player於一身的智慧型手機,如何適用於過去消費性電子產品與非消費性電子產品二分法的定義。由我國首次擔任於WTO擔任原告國的歐盟資訊產品案,該案起因也來自於此,在科技變遷下,IT產品的範圍不斷地擴張,究竟如何定義IT產品。因此,整個ITA的設計邏輯,完全趕不上科技的變化。以平板電腦為例,在2012年世界關稅組織的討論會議中,即有爭論平板電腦是否應歸類為電腦?還是應歸類為音樂儲存器?或是與GPS同分類。爭議的實益在於,一旦平板電腦不被認定為電腦,就不能當然享有零關稅待遇。然而這種產品分類上的不確定性,將影響新產品的成本結構,以及廠商開發新產品的誘因。尤其值得國內產業關注者,是我國並非世界關稅組織的成員國,先天在ITA協定的規則影響力上,即居於劣勢。

 

再者ITA協定雖然有定期審查機制,去檢討現行針對IT產品的關稅分類是否合理,是否應因應科技進步適時擴張IT產品的範圍。然而該等審查卻以全體共識決為基礎。相較於科技變遷迅速的IT產業,這樣以共識決為基準的審查機制明顯功效不足,難以趕上科技的變化。

 

最後,在最近的談判趨勢中,開發中國家集團本於過去十多年參與ITA協定的經驗反省,認為為了擴張其在全球IT貿易的參與與佔有率,ITA 應該要針對開發中國家設定特殊待遇。一旦這樣的條款形成,我國高科技業實應思考是否應重新布局,把更多的下游製造移轉到可以享有更優惠IT產品市場進入的開發中國家。

 

三、     結論

 

由於歐盟在歐盟IT產品案中,放棄上訴,該案只有第一審爭端小組報告,並未經最後審的上訴小組審查背書。因此我國於該案中的勝利有限,並未能透過後續上訴小組對爭端小組報告的肯定,成為「實質上有拘束力」的判決先例。歐盟在訴訟上的技術性撤退,反而保住了其在後續的ITA談判中更多的空間。類似平板電腦究竟算不算電腦的爭議,只會更層出不窮。高科技業不能總以IT產品概括享有零關稅為前提,將自己未來新開發的產品,一概推定通通享有零關稅優惠。

 

刻下ITA已進入第二代談判中,目標在擴張IT產品的範圍。然而,與1990年代的國際時空背景不同,中國大陸在第二代談判中已躍居要角,並積極要求將特定IT產品排除於ITA協定範圍外,或給予更長的降稅緩衝期間。中國大陸的要求,明顯有扶植本國製造商在其內國市場佔有率的企圖,也強烈地受到美日大國的反對,使目前整個ITA第二代談判陷於停頓。我國廠商此刻宜積極地結合民間律師與政府進行溝通,試圖在美中等列強夾縫中,定義我們的談判首要目標與可能的獲利間隙,俾能利用強國間的矛盾,鞏固我國的首要出口產業,而非將國際間的重要談判視若等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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