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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標註冊證書改版通知

 

壹、20141202日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公告關於新版商標註冊證樣式

 

貳、公告內文如下

    新商標法於201451日正式實施。為解決實施後一標多類商標申請及原版註冊證無防偽和列印顏色商標產生色差等問題,我局啟動了修改商標註冊證樣式工作。現就新版《商標註冊證》樣式公告如下:

 

一、新版《商標註冊證》修改內容

  1.新版《商標註冊證》採用了防偽技術,底色由原版《商標註冊證》淺黃色改為白色,輔以藍色邊框。

  2.將原版《商標註冊證》的“核定使用商品(第X類)”項目改為“核定使用商品/服務專案”,下起一行標明“第X類:商品A、商品B…”。一標多類的,再另起一行標明第二個類別及商品/服務專案,以此類推。並統一調整列印在商標註冊證背面。

  3.將原版《商標註冊證》中“註冊地址”一項改為“註冊人位址”,與“註冊人”項目相對應。

  4.將原版《商標註冊證》中“註冊有效期限”改為並列兩項:“註冊日期 ********日”,“有效期至    ********日”。

  5.將原版《商標註冊證》條碼在現有註冊號基礎上增加資訊,使條碼與註冊證唯一對應。

  6.將原版《商標註冊證》“局長簽發”項改為“局長”。

 

二、新版《商標註冊證》樣式

  1.新版《商標註冊證》繼續使用A4紙張列印,保留燙金國徽和塑封。正面頂部左側保留註冊證條碼,右側保留商標註冊號。《商標註冊證》正面底部左側為“局長”及商標局局長簽字,右側為“發證機關”及商標局局章。《商標註冊證》背面及附頁頂部左側設置註冊證條碼,右側設置商標註冊號,附頁底部標注頁碼“(附頁*)”,附頁正反面列印。

  2.新版《商標註冊證》正面列印商標圖樣、“註冊人”、“註冊人地址”、“註冊日期”及“有效期至”。註冊證背面列印“核定使用商品/服務專案”,仍列印不完的,另行設置附頁,註冊證主頁上提示“(見附頁,共*頁)”。如共有商標註冊證,則商標註冊證正面專案調整為“註冊代表人”、“註冊代表人地址”,“共有人”專案及內容列印在註冊證背面“核定使用商品/服務專案”後。

 

三、新版《商標註冊證》防偽技術特徵

  1.《商標註冊證》採用無螢光防偽浮水印紙。浮水印圖案為工商紅盾徽記圖樣及“商標註冊證”文字組成。工商紅盾徽記圖樣為灰度浮水印,“商標註冊證”文字為白浮水印,位於工商徽記圖案下方。浮水印圖案共三組,呈品字形分佈。

  2.《商標註冊證》國徽下“商標註冊證”字樣採用防偽配對文字。在自然光下“商標註冊證”顯示為黑色,在紫外光下“商標”顯示為綠色,“註冊證”顯示為紅色,在紅外光下“商標”字樣隱藏。

  3.《商標註冊證》“商標註冊證”下方設有全埋安全線。反射光下全埋安全線不可見,透光觀察可見安全線中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制”字樣,在紫外光下觀察,安全線呈現紅、黃兩種顏色螢光效果。

  4.《商標註冊證》底邊左側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制”無色螢光彩虹圖案。自然光下無色不可見,在紫外光下呈現紅色與黃色相間的彩虹效果。文字分兩行分佈,第一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行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制”,兩行文字首尾對齊。

  5.《商標註冊證》正面與背面的藍色邊框線條內側印有微縮文字,微縮文字內容為“,“連續排列。附頁除不印有國徽與“商標註冊證”外,其他防偽技術特徵與《商標註冊證》相同。

  特此公告。

     附:新版《商標註冊證》樣式(正面、背面)

                         商

                        2014122

 

 

參、新舊版《商標註冊證》樣式比較

 

 

舊版正面樣式

(本所辦理400餘件中國商標案,協助客戶領證之樣本)

新版正面樣式

(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公告)

            

     

1  

舊版背面樣式

(本所辦理400餘件中國商標案,協助客戶領證之樣本)

新版背面樣式

(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公告)

       2  

 

資料來源:

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http://sbj.saic.gov.cn/sbyw/201412/t20141202_150242.html

 

本所辦理中國商標案件之證書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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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標法規範概況─以2013年之修法為中心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邱冠文

一、修法背景

中國商標法於1982年發布以來,歷經1993年、2001年之兩次修法,隨著改革開放以來長期強勁的經濟成長,商業活動蓬勃發展,反應在商標的申請案件,也呈現大幅的成長,特別在2000年以後[1]。截至2012年底,中國的總商標申請量累積高達一千一百三十六萬餘件,其中核准者有七百六十五萬餘件,而目前仍有效而繼續使用者有六百四十萬餘件,這些數量刷新了個別國家商標申請註冊的紀錄[2]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於2003年開始研擬商標法之修訂草案,歷經十年,於2013830日經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自201451日施行,為商標法之第三次修訂。

 

本次修定當中,針對急遽提升之商標申請案件量,有必要改革現有之商標申請系統,提供簡便、清楚說明之申請方式,以為因應[3],例如建立電子化申請系統。此外,從產業發展的觀點,中國已經逐漸從代工的世界工廠當中走出,而朝著建立自有品牌的目標前進,亦發凸顯商標權的保護必要[4],故修法強化了商標權的保護,例如將侵害商標權之行政罰鍰大幅提高,對於惡意申請者(商標蟑螂)之防治,如因合約、商業往來等原因而知悉他人使用在先但尚未註冊之商標時,若有搶註之行為者,經他人提出異議,不予註冊(15條第2)、以連續三年使用做為商標權人主張損害賠償的前提(64)等規範,以嚇阻不肖之徒,並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二、主要修法內容介紹

 

商標申請客體擴及於聲音

關於可申請商標之客體,現行法第8條需為「可視性標誌」,新法將該部分文字刪除,並且增加聲音做為可申請之客體。

 

申請系統之電子化及相關簡便措施

新法22條第3項,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檔,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資料電文方式提出,此外現行法同一商標若欲於不同類商品當中使用時,需分別申請,新法於22條第2項當中,對此亦修訂得以一份申請為之,以為簡化。

 

異議制度之修正

現行商標法第30條,不問何人,對於初步審定的商標,均得於公告日起3個月內提出異議,規定過於寬氾,導致實務上發生藉由異議制度,打擊對手、拖延商標取得等影響市場公平競爭之問題。

為改善現行法之缺失,新法將得提出異議之主體加以限縮,並且異議事由亦限於違反法律明定事項者,始得為之。依修正後第33條規定,僅有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對於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得以違反本法相關具體規定為由,提出異議[5]

 

引入無效宣告制度

將第五章之章名修改為註冊商標的無效宣告,依新法第4445條,已註冊之商標有違法或以詐欺等不正手段取得者,商標局得依職權,或經其他單位、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等之請求,將該商標宣告無效。

 

提高行政罰鍰和民事賠償

行政罰鍰之部分,依新法第60條第2項,侵害商標權而為營業者,依據其營業額之多寡,得處五倍或25萬以下之罰鍰。民事之損害賠償部分,將損害賠償之上限由現行之50萬上限提高為300萬,並且針對惡意情節重大者,訂有懲罰性賠償之機制[6](新法第63條參照)

 

三、回顧及展望

此次商標修正案之目的,在於加速並簡化商標審查作業程序,以及強化商標權之保護,並遏止惡意商標註冊之行為,以維護市場公平交易秩序。此次修正涉及諸多實體及程序規定之變革,因此新法公布日和施行日期有長達8個月之過渡期,以提供主管機關和法院、實務工作者調整因應,後續有待新法正式施行後,繼續觀察;此外隨著商標法之修訂,實施細則如何配合提出進一步之具體、配套規則,亦為後續觀察重點。

 

參考資料

1. Tsai Lee & Chen Patent Attorney & Attorneys at Law, China trademark applications reach a new record high (February 12 2014)

 

2. Karen Ip, Gary Lock and Nanda Lau, Better trademark protection in China (September 11 2013 )

 

3. CCPIT Patent & Trademark Law Office, China passes new Trademark Law (September 22 2013 )

 

4. Celia Y. Li and Tai Guo, Policies, Policies, changes and responses -- discussion on the Third Amendment of the PRC Trademark Law (October 18 2013 )

 

5.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新舊條文對照表,available at: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311291825019.pdf

 



[1] Karen Ip, Gary Lock and Nanda Lau, Better trademark protection in China, 2013.9.11, available at  http://www.lexology.com/, last visited at 2014/2/25.

[2] Tsai Lee & Chen Patent Attorney & Attorneys at Law, China trademark applications reach a new record high, 2014.2.12, available at http://www.lexology.com/, last visited at 2014/2/25.

[3] Celia Y. Li and Tai Guo, Policies, Changes and Responses -- discussion on the Third Amendment of the PRC Trademark Law, 2013.10.18, available at http://www.lexology.com/, last visited at 2014/2/25.

[4] Tsai Lee & Chen Patent Attorney & Attorneys at Law, supra note 2.

[5] CCPIT Patent & Trademark Law Office, China passes new Trademark Law, 2013.9.22, available at http://www.lexology.com/, last visited at 2014/2/25.

[6] Karen Ip, Gary Lock and Nanda Lau, supra not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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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標法於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為最新的修正。

一、國際組織

(一)尼斯協定(1988年加入)。

(二)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989年加入)。


二、申請商標所需資料

(一)委任書;

(二)商標圖樣15份;

(三)商標註冊之產品如為醫藥品,需檢附其本國授權製藥證書;

(四)優先權證明文件;

(五)一申請案僅可包含一個類別,如欲跨類申請,則需以新案申請。

 

三、申請程序及審查程序

           商標權責機關收受商標申請案後,經初步審核,即刊登於商標公報上,為期3個月。期間內任何人皆可對此申請案提出異議,如無人異議或異議經裁判而不成立,則授予商標專用權並公告之。

   倘申請案遭核駁,申請人於通知書送達後15天內要求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複審,委員會受理後,即做出最後審定之書面報告,並通知申請人。

 

四、商標之種類

           依據中國商標法第3、4條規定,可分為4種:

(一)集體商標

           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標誌。

(二)證明商標

           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三)商品商標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組織其生產、製造、加工、揀擇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註冊。

(四)服務商標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註冊。

五、商標權之存續期間

           商標之專用期為10年,期滿前6個月可辦理延展,為期10年。

   已註冊之商標,需在中國使用其商標,如註冊三年後未為使用,商標主管機關可依職權命限期使用,或直接撤銷其專用權。

   又依中國商標法規定,使用此商標之產品於中國參展或刊登廣告,均視為商標之使用。

 

 

<流程圖>

 

 

 

參考文獻

世界智慧財產權法制,江必卿、盧玉櫻,中華民國標準協會。

http://www.bjhjtc.com/left1/zclc.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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