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
Magyarország
(Hungary)
眾律國際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中東歐國家與中國建立了「16+1」的合作模式[1],16個中東歐國家中,匈牙利獲得的中國境外直接投資最多,佔2015年中國在該區的總投資近30%。匈牙利也是首個與中國簽訂「一帶一路」合作諒解備忘錄的歐洲國家,首批合作發展項目包括一條全長350公里,連接匈牙利首都布達佩斯與塞爾維亞首都貝爾格勒的高速鐵路。中國銀行於2015年10月選定在匈牙利設立首家位於中東歐的人民幣清算中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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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 匈牙利語(Hungarian) 首都: 布達佩斯(Budapest) 面積:93,03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人口: 約983萬人 宗教: 基督教(52%) 幣制: 富林(Forint,簡稱Ft或HUF)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
目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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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匈牙利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
匈牙利商標制度採先申請主義,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需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下(無核駁、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7~9個月。
匈牙利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匈牙利並不強制要求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但建議以特殊標示做出區別,此舉能提供他人較醒目的提醒。如要使用註冊標誌,可採用®符號標注。
關於匈牙利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匈牙利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 tion;(2)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3)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4)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匈牙利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匈牙利商標保護之主要法源為《商標與地理標示保護法》(Act No. XI of 1997 on the Protection of Trademarks an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三、商標主管機關匈牙利商標保護主管機關為「匈牙利智慧財產局」(Hungar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HIPO)(匈牙利文名:Szellemi Tulajdon Nemzeti Hivataláról, SZTNH)。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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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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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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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形Desig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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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號Symbo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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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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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形狀3D shap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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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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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Colo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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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Mo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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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像圖Hologra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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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Sou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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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式Combin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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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語Sloga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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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覺Tou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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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覺Tas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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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味Olfactory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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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特殊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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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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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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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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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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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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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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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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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3]
(一) 不符合商標法對商標之定義。
(二) 不具識別性,特別是如其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或已成通常使用之標示。
(三) 僅包含因商品本身性質而產生之形狀,或為取得技術成果而必須、或賦予商品主要價值之形狀。
(四) 違反公序良俗。
(五) 有誤導大眾關於其產地、品質、特性之標示。
(六) 商標申請註冊存在惡意。
(七) 違反巴黎公約第6條規定。
(八) 包含具高度象徵意義之標誌,特別是宗教方面。
(九) 依據歐盟法律不得註冊為商標者。
(十) 使用非其真實產地之地理標示。
(十一) 在先衝突。
(十二) 侵犯個人姓名權、著作權。
六、申請流程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匈牙利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匈牙利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匈牙利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7~9個月。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HIPO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並提供檢索報告給申請人。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商標圖樣。
3. 申請的商品或服務描述。
4. 申請人資料。
5. 其他。
商標提交申請後,HIPO會開始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疏漏,如有問題會發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於1個月限期內提交補正。
形式審查通過後,HIPO會執行在先權利之檢索,並於完成檢索後寄發檢索報告給申請人[4],並於寄發檢索報告後1個月後刊登公告,同時開始進入實質審查。公告後3個月內,可接受在先權利人提出異議[5]。如通過實質審查,且無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HIPO即准予商標註冊,並核發「商標註冊證」。
※ 加速審查:商標申請,在匈牙利可要求加速審查,須於申請後1個月內提出,並須於提出加速申請後1個月內繳納加速審查費用。加速審查的案件,其答辯及補正期間縮短為15天[6]。 |
匈牙利商標申請流程如下圖: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要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在匈牙利,HIPO實質審查時,只得就《商標與地理標示保護法》第2、3條所規定之「絕對理由」拒絕商標申請;基於「相對理由」之異議,須由第三人提出。HIPO依職權並無法主動以在先權利之相對理由駁回商標申請。
八、異議商標申請案通過HIPO之形式審查,並完成寄發檢索報告後,HIPO會於1個月後刊登公告,自公告日起3個月內,可接受在先權利人提出異議,異議提出人須於提出1個月內繳交費用,未如期繳納者視同放棄異議[7]。提出異議須陳明其異議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據。
HIPO受理異議案後,會通知申請人於期限內提出答辯意見;如HIPO認為有召開聽證會之必要,或兩造中有一方提出,得召開聽證會[8],如商標申請人無法於期限內提出答辯,或未出席聽證會,HIPO可直接依據現有事證逕予決議。一般而言,聽證會之決議會在當天即予宣佈,如案件複雜則亦須於8天內宣布決議,並於15天內完成聽證決議之書面文件,且須於完成書面文件後15天內發出通知予兩造[9]。
九、商標移轉
商標移轉可就其註冊的全部或一部分商品∕服務進行移轉。如移轉之合約內容會造成大眾之混淆,則該移轉合約無效[10]。
十、商標授權註冊商標之授權應是全國性,且應包含其註冊商品服務類別之全部;授權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不排除所有權人)或非獨家授權。
商標授權人應確保被授權人其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品質。被授權人除非經商標權人同意,不得再予授權[11]。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商標未使用可為撤銷商標理由。如商標自註冊日後連續5年無正當理由未予使用,該商標可被提請撤銷。如實際使用的商標與真實註冊商標略有不同,只要該修改並未改變註冊商標的識別特點,仍可視為註冊商標之使用[12]。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已註冊商標如有下列情形,可予撤銷(cancellation)[13]:
1. 不符合商標註冊之法定要件。
2. 使用商標與註冊內容不符。
3. 國際商標註冊未經適當授權。
已註冊商標如有下列情形,可予廢止(revocation)[14]:
1. 連續5年無正當理由未使用。
2. 適標已成為通用標示、或喪失識別性。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商標權人如欲防止侵權商品住出口匈牙利,得向匈牙利海關總署(Central Hungarian Directorate of the Customs and Finance Guard)進行登記。登記完成後,匈牙利海關可依登記資料查核進出口商品,如發現有侵權嫌疑之商品,可逕予查扣,並通知商標權人,由其採取後續之必要措施。
附表:匈牙利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15]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保護奧林匹克標誌的奈洛比條約(2008年12月28日)
專利法條約(2008年3月12日)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2年5月20日)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2年3月6日)
商標法條約(1998年11月26日)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1997年10月3日)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1995年2月10日)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1984年4月7日)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1980年8月19日)
專利合作條約(PCT)(1980年6月27日)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1975年5月28日)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1974年1月1日)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70年4月26日)
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里斯本協定(1967年3月23日)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67年3月23日)
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1934年6月5日)
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22年2月14日)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09年1月1日)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909年1月1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關於涉及威脅公共衛生的仿冒醫藥產品和類似犯罪的歐洲委員會公約》(2016年1月1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關於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
(2014年10月12日)
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2014年6月19日)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資訊、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公約關於污染物排放和轉移登記制度的基輔議定書(2009年10月11日)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8年8月9日)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8年6月12日)
殘疾人權利公約(2008年5月3日)
殘疾人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2008年5月3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
(2007年5月15日)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6年6月17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年)的第二議定書
(2006年1月26日)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年10月2日)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1992年公約關於水與健康的倫敦議定書(2005年8月4日)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5年2月27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年2月16日)
網路犯罪公約(2004年7月1日)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4年6月29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4年4月12日)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2002年3月7日)
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2002年2月19日)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資訊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爾胡斯公約(2001年10月30日)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1999年10月11日)
歐洲國境外電視廣播公約(1997年1月1日)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赫爾辛基公約(1996年10月6日)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1995年1月1日)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協定)(1994)
(1995年1月1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4年5月25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4年5月25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1989年10月12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1989年10月12日)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8年1月1日)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85年10月15日)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1985年10月15日)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1983年4月16日)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1979年3月15日)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79年1月23日)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76年1月3日)
1971年7月24日於巴黎修訂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二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一些國家組織的作品(1974年7月10日)
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於1971年7月24日修訂(1974年7月10日)
1952年9月6日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1971年1月23日)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二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一些國家組織的作品(1970年10月23日)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69年10月30日)
內陸國家過境貿易公約(1967年10月20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56年11月16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56年8月17日)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55年2月3日)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55年2月3日)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55年2月3日)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55年2月3日)
自由過境公約和規約(1928年8月16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修訂歐洲聯盟條約和建立歐洲共同體條約的里斯本條約(2009年12月1日)
歐洲保護視聽遺產公約(2008年1月1日)
歐洲專利公約(2003年1月1日)
歐洲電影合作拍攝公約(1997年2月1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匈牙利共和國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8年4月1日)
阿根廷共和國與匈牙利共和國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7年10月1日)
匈牙利共和國政府與俄羅斯聯邦政府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6年5月29日)
匈牙利共和國與巴拉圭共和國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5年4月1日)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與匈牙利共和國政府智慧財產權協定(1994年11月9日)
加拿大政府與匈牙利共和國政府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3年11月21日)
[1] 中國和中東歐16國(指:波蘭、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波黑、塞爾維亞、黑山、克羅地亞、阿爾巴尼亞、馬其頓)於2012年4月26日在華沙舉行首屆中國-中東歐國家領導人會晤,建立16+1合作機制。
[2] 香港貿易發展局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hungary。
[3] 匈牙利《商標與地理標示保護法》第2~5條。
[4] 匈牙利《商標與地理標示保護法》第60、60/A條。商標所有權人亦可向HIPO申請(須付費),在其進行新申請案檢索時,如發現在後的新申請案與其已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時,寄發提醒通知,由在先商標權人判斷是否提出異議。類似於付費給HIPO由官方幫商標權人進行付費期間的商標監控。
[5] 匈牙利《商標與地理標示保護法》第61/A、61/B條。
[6] 匈牙利《商標與地理標示保護法》第64/A條。
[7] 匈牙利《商標與地理標示保護法》第61/A、61/B條。
[8] 匈牙利《商標與地理標示保護法》第61/D條。
[9] 匈牙利《商標與地理標示保護法》第61/D條。
[10] 匈牙利《商標與地理標示保護法》第19條。
[11] 匈牙利《商標與地理標示保護法》第23~24條。
[12] 匈牙利《商標與地理標示保護法》第18條。
[13] 匈牙利《商標與地理標示保護法》第33條。
[14] 匈牙利《商標與地理標示保護法》第7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