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國商標註冊~品牌行銷與商標布局
提供與企業跨國品牌行銷的國際貿易與商標法律事務協商、管理與爭議處理。全球專利商標布局、管理與維權。新創公司、投資併購與證券交易。商品及服務國際貿易合約安排。企業及民眾常用合約範本、各種民刑、行政訴訟的介紹。以供參考用之法規介紹,案例簡介、法庭觀察及法律小品文章與範例以供企業與網民參閱。本部落格的文章及其回覆,不代表本所的正式法律意見。如需進行各種商業交易的合法審查、各國商務契約的草擬談判、提起訴訟或應訊應訴、專利布局授權、商標布局授權,如需本所正式法律意見、法律顧問服務、智慧財產權顧問服務、專利商標註冊申請服務、各種智權爭議及訴訟,請就近聯繫台北所02-27595585,新竹所03-6675569。E-mail:info@zoomlaw.net。本所詳細資訊請自行參閱:http://www.zoomlaw.net/files/11-1138-725.php 執行合夥律師 范國華博士敬啟 本部落格於2015.12.07成立。

白羅斯共和國

Рэспубліка Беларусь
Republic of Belarus

       白羅斯,原亦稱白俄羅斯[1],是一個內陸國家,與俄羅斯、拉脫維亞、立陶宛、波蘭及烏克蘭為鄰。由於地理位置優越,白羅斯成為歐亞大陸一條重要的商貿運輸路線。該國的運輸基建包括由公路、鐵路及航空路線組成的廣闊網絡。兩條泛歐洲走廊橫越白羅斯,是歐洲運輸系統重要的組成部分。

       白羅斯是歐亞經濟聯盟(Eurasian Economic Union, EAEU)的創立成員國,除了作為通往其他成員國(俄羅斯、哈薩克、亞美尼亞和吉爾吉斯)的門戶,亦是進入整個區域市場的大門。每年有超過1億公噸貨物越過白羅斯,其中九成運往俄羅斯或歐盟[2]

白羅斯商標.jpg

白羅斯.jpg

 

語言 白羅斯語、俄語

首都 明斯克(Minsk

面積 207,60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於東歐的內陸國家。西北方與拉脫維亞、立陶宛交界,西臨波蘭、東臨俄羅斯、南方與烏克蘭接壤。

人口 950萬人

宗教 東正教

幣制 白羅斯盧布Belarusian ruble (BYR)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商標移轉

十、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白羅斯參與之相關條約表

 

白羅斯商標制度採先申請主義,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需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下(無核駁、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2024個月。

白羅斯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白羅斯商標法規定,已註冊商標可加注警示符號以彰顯其已註冊資格,加注符號可採用R®符號,或以文字товарный знак(商標)、зарегистрированный товарный знак(註冊商標)標注。

關於白羅斯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白羅斯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Paris Con- vention);(2)維也納條約(Vienna Agreement);(3)尼諾比條約(Nairobi Treaty);(4)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5)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6)里斯班協定(Lisbon Agreement)。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白羅斯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白羅斯商標保護之主要法源為《商標法》(Law of the Republic of Belarus No. 2181-XII of February 5, 1993, on Trademarks and Service Marks (as amended up to July 9, 2012))。

三、商標主管機關

白羅斯之商標主管機關為「國家智財中心」(National Center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NCIP)。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動態Motions

 

 

 

 

全像圖Holograms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3]

(不具識別性。

(已成通常使用之標示。

(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僅包含因商品本身性質而產生之形狀,或為取得技術成果而必須、或賦予商品主要價值之形狀。

(使用或模仿國徽、國旗、或其他代表國家之標誌;國家官方名稱、國際組織的全名、縮寫或標誌;官方品質控制、保證、測試之標誌;代表榮典的裝飾或標示。前述標示如經有權機關授權,可以被包含在申請商標中做為非專用而不受保護之部份。

(有誤導大眾之虞者。

(包含葡萄酒或蒸餾酒之地理標示,但該葡萄酒或蒸餾酒並非出產於該地理標示所指區域。

(違反公序良俗。

(該商標與在先商標或者與著名商標近似,可能造成混淆誤認之虞。

(該商標未經同意使用烏克蘭境內著名的科學、文學及藝術作品之一部或全部。

(十一)       未經同意使用白羅斯境內大眾媒體的名稱。

(十二)       未經本人或後代同意,使用白羅斯境內知名人物的姓名。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白羅斯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白羅斯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白羅斯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2024個月。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NCIP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因此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

3. 商標圖樣、類別。

4. 申請商標的商品或服務。

5. 申請人通訊資料及簽名。

商標提交申請後,NCIP2個月內會完成形式審查[4],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疏漏,如有問題會發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限期3個月內提交補正(可再延長3個月)。

形式審查通過後進入實質審查[5]。審查後無不得註冊事由,由NCIP核發「商標註冊證」。

如申請商標經審查被認為含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等,NCIP將發出「核駁通知」,申請者可以在3個月內提出訴願,請求NCIP再審查[6]

申請人對於NCIP於形式審查或再審查之裁定不同意,可於收到裁定後1內向NCIP上訴評議會(Appeal Council)或法院提起訴訟。如申請人對於評議會之判決不同意,可於收到判決後向白羅斯最高法院提起上訴[7]

加速審查:在白羅斯可要求加速審查,不須提出加速審查的理由,但需要繳納加速審查費用。

 

白羅斯商標申請流程如下圖:

白羅斯 流程.jpg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要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期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具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是否與在先商標、在先提出的商標申請案或者是否有在先的未登記權利有衝突等。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共存協議:在先商標與本案申請人之間的共存協議(coexistence agreement可以被當成在先商標接受新申請案註冊的證據,將核准該商標申請案。實務上,NCIP大多都會接受共存協議、並且核准該申請案。

     聲明不專用:白羅斯沒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

八、異議

白羅斯商標申請程序中,並無異議程序。只能在商標完成註冊後,提出商標撤銷之訴。

在商標申請過程中,有異議者也可透過向NCIP提交抗議信等方式,提報抗議事由事證,供NCIP審查參考,但無法律效力。

 

 

九、商標移轉

申請中的商標可進行移轉,須進行全國的商標移轉和全部商品∕服務的移轉,不可僅限定於特殊地區領域。已註冊的商標可進行移轉,須進行全國的商標移轉,但已註冊的商標可進行全部或一部的商品∕服務移轉。

如移轉會帶來誤導或混淆,該移轉將被禁止。

無論是申請中或是已註冊商標,移轉合約的簽名不需進行公認證。移轉必須登記始生效力。

十、商標授權

申請中的商標不可進行授權。

註冊商標可以進行授權,可以是部分區域的或全區域性的授權;可以是登記商品或服務類別的全部或一部;可以是排他(也排除所有權人)或非排他;可以是獨家(包含所有權人)或非獨家。

商標授權所需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但須進行授權登記始生效力。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於註冊領證前不須證明該商標已使用,即可進行註冊領證。

商標未使用可為撤銷理由。若商標註冊後,連續3年未使用,任何人皆得向最高法院提起商標撤銷訴訟[8]

 

 

十二、商標撤銷要件

針對已註冊之商標,得以下列事由撤銷[9]

1. 不具識別性。

2. 已成通常使用之標示。

3. 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4. 因商品本身性質而產生之形狀為取得技術成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賦予商品重大價值之形狀。

5. 在先之營業名稱、工業設計。

6. 該商標未經同意使用白羅斯境內著名的科學、文學及藝術作品之一部或全部。

7. 未經同意使用白羅斯境內大眾媒體的名稱。

8. 未經本人或後代同意,使用白羅斯境內知名人物的姓名。

9. 商標擁有者有壟斷或不公平競爭的行為。

10. 商標於註冊後有連續3年內未經使用之情形。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欲保障品牌市場,減少仿冒品進出口白羅斯,商標權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可備妥詳細資料(包含若有合法物品誤遭扣留須負責賠償損失之同意書),向白羅斯海關委員會(State Customs Committee)申請智慧財產權海關邊境保護,若申請通過,海關保護的效期2年。

海關發現疑似偽造商品時,可將其扣留10天,並通知商標權人採取必要手段。若法院認定該商品偽造,商品將被銷毀。

 

 

附表:白羅斯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10]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專利法條約(20161021日)

—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2014513日)

—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2003527日)

—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2003417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2520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236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2002118日)

—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20011019日)

—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1999312日)

—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1998724日)

—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98612日)

— 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971212日)

— 保護奧林匹克標誌的奈洛比條約(19911225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911225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9911225日)

— 專利合作條約(PCT19911225日)

—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70426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161229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關於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20141012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
2011930日)

—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1992年公約關於水與健康的倫敦議定2009721

—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7318日)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2006929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6420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5127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1124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102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4517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年)的第二議定書
200439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3911日)

—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赫爾辛基公約(2003827日)

—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200315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20011127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資訊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爾胡斯公約(20011030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200089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31229日)

—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199375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9374日)

— 195296日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1991727日)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90111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1990423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1990423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89112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88728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7613日)

— 內陸國家過境貿易公約(1972810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5787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5787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5523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5523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5523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5523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智慧財產權保護領域規則的統一原則協定(201211日)

— 開展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領域合作及建立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國家間委員會協定
2011824日)

— 關於組織國家間資訊交流和建立國家版權及相關權資料庫的合作協定(20101016日)

— 關於在光碟上顯示地區資訊化專利公佈的協定(2001522日)

— 關於對發明提供法律保護的地區共同保護國家間秘密的協定(2000131日)

— 關於使用虛假商標和地理標誌的預防性和限制性措施協定(199964日)

— 打擊智慧財產權領域犯罪的合作協定(1999119日)

— 版權及相關權保護合作協定(1997124日)

— 歐亞專利公約(1995812日)

— 關於工業產權保護措施和建立工業產權國家間委員會的協定(1993312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歐亞經濟聯盟條約》(201511日)

— 設立共同關稅區並建立關稅同盟的協定(20081010日)

— 建立共同經濟區協定(2004520日)

— 建立歐亞經濟共同體條約(200265日)

— 關稅聯盟和單一經濟區條約(19991223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烏克蘭政府與白羅斯共和國政府相互保護智力活動協定(2007320日)

— 烏克蘭與白羅斯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20061111日)

— 白羅斯共和國國家專利局與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國家專利局工業產權保護合作協定
1995131日)

—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與白羅斯共和國政府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
19941228日)

— 瑞士聯邦與白羅斯共和國貿易和經濟合作協定(199481日)

— 烏克蘭政府與白羅斯共和國政府工業產權保護合作協定(19931020日)

 

[1]    白羅斯駐中大使館於2018316日發表聲明,指其國名過去的中文譯名「白俄羅斯」是錯誤的國名,常誤導使用中文的民眾,對該國的認知出現錯誤,「羅斯」是過去巴爾特人、蘇蘭烏爾人及東斯拉夫人的古國名。該國正式名稱為「Republic of Belarus」或「Belarus」,若要將其翻為中文,則應使用「白羅斯」最為恰當,該國名應正名為「白羅斯共和國」(http://china. mfa.gov.by/zh/embassy/news/b8b3447550dfb5ec.html)。

      雖然白羅斯駐中大使館發表如此聲明,但大陸外交部官網於2019仍使用「白俄羅斯」指稱該國,台灣外交部也未做變更。本書尊重該國之訴求。

[2]    香港貿易發展局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belarus

[3]    《白羅斯商標法》第4條。

[4]    此形式審查,《白羅斯商標法》第9條稱之為Preliminary Expert Examination

[5]    此實質審查,《白羅斯商標法》第10條稱之為Expert Examination

[6]    《白羅斯商標法》第10條。

[7]    《白羅斯商標法》第11條。

[8]    《白羅斯商標法》第20條。

[9]    《白羅斯商標法》第25條。

[10]  WIPO Country Profiles, Legal Information/Treaty Membership.

 

 

在medium上閱讀

文章標籤

ZoomlawTrademar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哈薩克共和國

Қазақстан Республикасы
Republic of Kazakhstan

眾律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哈薩克位於中亞,深處歐亞大陸腹地,面積約2,724,900平方公里,為臺灣的75倍大,是世界第九大國家及全球最大的內陸國,與俄羅斯、中國、土庫曼、烏茲別克及吉爾吉斯接壤,濱臨咸海和裡海。該國人口密度低,每平方公里只有6人。

哈薩克是中亞最大的經濟體,在「獨立國家國協[1] 中居第二位,僅次於俄羅斯。2016年,哈薩克的人均GDP為7,500美元,緊隨俄羅斯(人均GDP約8,900美元)之後,但遠超「獨立國協」第三大經濟體烏克蘭(人均GDP約2,200美元)。哈薩克、俄羅斯與白俄羅斯於2010年成立關稅同盟[2],於2011年7月1日撤銷三國之間的關稅邊界。此後,俄白哈自由貿易區開始運作,三國與其他國家的貿易,實施統一的進出口關稅,但藥物、塑膠及運輸設備等類別仍屬例外。哈薩克於2015年11月30日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第162個成員國。

中國目前是哈薩克第三大的交易夥伴,分別占哈薩克2016年出口及進口總額約11.5%及14.6%,僅次於俄羅斯及義大利。哈薩克則是中國在獨聯體地區的第二大交易夥伴(最大交易夥伴為俄羅斯)。中國建設「一帶一路」的過程中,哈薩克是重要的策略合作夥伴,也是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的創始成員。哈薩克是前蘇聯國家中接受最多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的國家,1991至2013年吸納的投資累計達220億美元。中國對哈薩克的累計投資額由2006年的2.76億美元,增加至2015年底逾50億美元[3]

哈薩克商標圖.jpg

哈薩克圖.jpg

 

 

語言: 哈薩克語、俄語(亦為官方語言)

首都: 阿斯坦納(Astana)(19971210日自阿拉木圖遷都至此)

面積: 2,724,90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橫跨亞、歐兩洲,為內陸國家,位於中亞北部,北、西與俄羅斯為鄰,東南與中國大陸接壤,南接吉爾吉斯、烏茲別克,西南臨土庫曼及裡海。全10%為高地,西部為沙漠,西南、北、中部海拔200300公尺,東南山區海拔高達5,0006,000公尺。

人口: 1,773

宗教: 伊斯蘭教、東正教

幣制: 坦吉(Kazak Tenge; KZT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哈薩克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根據哈薩克「國家智慧財產局」(National Institu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NIIP)2017年年度報告中的統計資料,於哈薩克申請商標之外國申請人,自2013年至2017年累計前5名分別為美國、俄羅斯、瑞士、印度、及中國大陸,臺灣申請人排名第21[4]

哈薩克商標制度採先申請主義,且不認可使用在先的商標,故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需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下(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19~23個月。

哈薩克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但當跨越類別超過3個時,超出的每一個類別皆須支付額外官費。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哈薩克並不強制要求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但建議以特殊標示做出區別,此舉能給予他人較醒目的提醒。如要使用註冊標誌,須採用®符號,哈薩克法律上承認®符號的使用。

關於哈薩克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哈薩克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2)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3)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4)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5)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6)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哈薩克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哈薩克主要之智慧財產法規包含:1999年第456號商標、服務標章以及原產地名稱(依2015378-V法修訂)、2015年第300-V(增訂)、2010第296-IV號法(關於海關議題,2016年修訂至第499-V號法)、2009年針對哈薩克若干智慧財產權立法的修改和增補法、針對哈薩克若干智慧財產權立法的修改和增補法(2012年1月12日,第537-IV號)以及2003年哈薩克共和國海關事務法。

三、商標主管機關

哈薩克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哈薩克共和國法務部」(Ministry of Justice of 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轄下之「國家智慧財產局」(National Institu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NIIP)。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動態Motions

 

 

 

 

全像圖Holograms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

()  一般性通用名詞。

()  國家、省份、區域、地區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旗幟、徽章或標誌。

()  無「取得識別性」(後天識別性)之非可識別商標。

()  主要作為姓氏使用之標示(姓、名、筆名及其衍生物)。

()  違反其本人及其繼承人或其法定繼承人之個人非實體權利(personal nonmaterial right)的畫像及複製本。

()  未經相關機關核准使用代表哈薩克共和國歷史及文化的象徵。

()  該標誌主要系作為地理位置的名稱(但非地理標示或原產地名稱)。

()  基於較早的優先權,在哈薩克受到保護的工業設計。

()  哈薩克知名的文學、科學、藝術之名稱及其片段。

(十一)       商標含有地理標示。地理標示在哈薩克受保護,任何商品皆受到地理標示保護之限制。

(十二)       具有描述性,標示其商品∕服務的種類、品質、數量、目的、價值、地理來源或其他特徵。

(十三)       使消費者對於商品∕服務的性質、品質或地理來源產生混淆。

(十四)       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

六、申請流程[5]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哈薩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哈薩克地址以供公文送達,並須委任哈薩克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約需19~23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NIIP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6](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7]

2. 代理授權委託書[8]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哈薩克商標申請到註冊約19〜23個月期限。商標提交申請後30天內開始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檔是否有誤,形式審查期間約10個工作天。如需修改,官方會發出「補正通知書[9]。申請人須于3個月內提交補正,NIIP將於接收補正後3個月內回復[10]

※ 加速審查:商標申請,在哈薩克可以要求加速審查,須支付額外官費但不需檢附理由。申請中的商標即取得以下權利:(1)可以該案的申請日主張優先權;(2)可在官方審查中被引用對抗後之衝突商標申請。

 

商標經形式審查後會公告在公報上並進入實質審查,NIIP將於7個月內核發審查結果。如申請獲准,需於3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商標註冊後會進行公告,並自申請日起享有10年保護。申請人另得于保護期滿1年前或於6個月的寬限期內向NIIP申請延展。

另一方面,如經審查後有不得註冊事由,申請人如不服決定,須於收到通知後3個月內提交答辯[11]。審查員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意見書後會進行再次審查,如再審未過,案件將拒絕註冊。如申請人對於NIIP的最終處分不服,可於3月內向「哈薩克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Appeal[12],約9個月內會收到審查結果;如申請人對於「哈薩克訴願委員會」的最終處分不服,可向「哈薩克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檢附哈薩克申請流程圖如下:

哈薩克流程圖.jpg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檔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系審查申請之商標受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檔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商標之權利。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涉及之特殊問題:

※並存協議:如申請的商標因有在先商標而被核駁,在先商標與申請人達成合意之共存協定(Coexistence Agreement)可被接受。

※聲明不專用:哈薩克有聲明不專用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八、異議

該國商標法上無異議制度,可於商標註冊後依據《哈薩克第456號法》第6條以及第7條相關依據提起撤銷;另外可在商標核准之前提交一份警告信(warning letter)。

 

 

九、商標移轉

商標可辦理移轉,但必須就其申請∕註冊地理範圍之全部進行移轉。可對其註冊的全部或部份指定商品/服務進行移轉。「商譽」不須被包含在商標的移轉目標中。如果移轉會使消費者對於商品∕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該移轉程式會被NIIP駁回。

商標移轉的書面文件須載明:移轉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移轉商標之細節;移轉之地理範圍;移轉之商品或服務範圍;移轉生效日期;移轉對價(可為實際或名義的);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須提交移轉契約正本或是經公證的影本[13]

商標移轉須經登記始生效力,且未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

十 、商標授權

已註冊商標可對外授權,須於簽署授權合約後的6個月內進行授權登記。

已註冊商標之授權可以是全國性或區域性,也可針對其註冊商品∕服務範圍之全部或部分進行授權;授權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14](不排除所有權人)或非獨家授權。

已註冊商標授權,可設定期限,也可無期限。

商標授權在書面文件須載明: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被授權商標的細節;被授權的商品或服務範圍;授權生效日;授權期間(不一定要有時間限制);授權的生效國[15];品質保證條款;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授權須登記,以保障授權之有效性及控制商標使用與收取權利金之正當性。商標權期滿後須重新進行授權登記。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必須在註冊日起3年內或是連續3年進行使用,以避免成為商標未使用的撤銷目標。商標未使用的撤銷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提出。

要避免商標成為未使用的撤銷目標,商標須於哈薩克境內針對指定商品∕服務進行使用,可以是最小範圍的使用,且使用證據需看出日期,但並不需要定期提出使用證據。

如果商標所有權人因為正當理由未使用商標,則不在得撤銷之內。

哈薩克司法部於2016年草擬的新法認為,如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略以不同的形式使用,只要兩者差異不大,且修改並沒有明顯改變註冊商標的識別特點,是被允許的,不能成為商標撤銷的原因。

十二、商標撤銷要件

已註冊商標可依據下列事由提起撤銷訴訟:

1. 基於在先權利。

2. 該商標包含了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3. 該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4. 該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5. 違反著作權法。

6. 該商標違反《巴黎公約》第6條之規定(著名商標;徽章、國旗或者其他國家象徵;以商標所有權人之代理或者其他表的名字註冊)。

7. 基於在先的已註冊外觀設計。

8. 侵犯個人姓名權。

9. 成為通用性名詞,該商標包含了已慣用於現行語言或現行交易行為中的標誌或指示。

10.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

11.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12.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商標撤銷可由在先權利人、或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以相對不得註冊事由提撤銷有註冊日起5年內的限制;以絕對不得註冊事由提撤銷無時間上的限制,在商標的有效期內任何時間均可提出;以商標未使用為由提撤銷有註冊日起3年內的時間限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哈薩克官方認定仿冒係虛假、仿造或未獲原廠同意即進口者。上開貨物的進口作業將被哈薩克海關中止並扣留10~20天,權利人於此期間可由沒收或銷毀系爭貨物保護自身權利。貨物將於此段時間後被自由釋出。

哈薩克商標法原來並沒有明確的「偽造」(counterfeit)定義及規範,但自2018年7月商標法修訂後,正式引進了「仿冒商品」(counterfeit goods)的定義,所以商標的註冊在哈薩克格外重要;如果進口商在未收到商標權人同意的情況下進口商品,就會被視為侵犯智慧財產權(不論是否為轉售)。

附表:哈薩克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16]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2012年9月5日)

—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2012年6月30日)

— 專利法條約(2011年10月19日)

— 保護奧林匹克標誌的奈洛比條約(2011年3月9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議有關議定書(2010年12月8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4年11月12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4年11月12日)

—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議(2003年1月24日)

— 商標法條約(2002年11月7日)

—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議(2002年11月7日)

—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2002年4月24日)

—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2002年4月24日)

—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2001年8月3日)

— 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99年4月12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91年12月25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議(1991年12月25日)

—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91年12月25日)

— 專利合作條約(PCT)(1991年12月25日)

—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2015年11月30日)

— 世界貿易組(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TRIPS協定(1994
(2015年11月30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關於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2015年9月15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15年5月21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201259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12年3月28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10年9月13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
2009年12月24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9年9月17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8年12月7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8年2月7日)

— 內陸國家過境貿易公約(2007年12月1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7年4月22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2006年4月24日)

—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2005年4月25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資訊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爾胡斯公約(2001年10月30日)

—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赫爾辛基公約(2001年4月11日)

— 教育、科學、文化物品的進口協定的議定書(1999年6月21日)

—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議(1998年12月21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1997年10月7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5年8月15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4年12月5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94年7月29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92年9月20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91年12月21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91年12月21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91年12月21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91年12月21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1991年12月21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1991年12月21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91年12月16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91年12月16日)

— 1952年9月6日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1991年12月16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智慧財產權保護領域規則的統一原則協定(2012年1月1日)

— 開展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領域合作及建立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國家間委員會協議
(2011年8月14日)

— 關於組織國家間資訊交流和建立國家版權及相關權資料庫的合作協定(2011年3月30日)

— 關於對發明提供法律保護的地區共同保護國家間秘密的協議(2000年1月31日)

— 關於使用虛假商標和地理標誌的預防性和限制性措施協議(1999年6月4日)

— 打擊智慧財產權領域犯罪的合作協定(1999年1月19日)

— 歐亞專利公約(1995年11月4日)

— 版權及相關權保護合作協定(1995年5月6日)

— 關於工業產權保護措施和建立工業產權國家間委員會的協議(1993年3月12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歐亞經濟聯盟條約(2015年1月1日)

— 設立共同關稅區並建立關稅同盟的協定(2008年10月10日)

— 建立共同經濟區協議(2004年5月20日)

— 建立歐亞經濟共同體條約(2002年6月5日)

— 關稅聯盟和單一經濟區條約(1999年12月23日)

— 亞塞拜然、亞美尼亞、白俄羅斯、格魯吉亞、莫爾達瓦、哈薩克、俄羅斯聯邦、烏克蘭、烏茲別克、塔吉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之間的自由貿易協定(1994年12月30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哈薩克共和國政府與烏茲別克共和國政府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定(2006年3月20日)

— 亞美尼亞共和國政府與哈薩克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2001年12月25日)

— 瑞士與哈薩克貿易和經濟合作協定(1997年7月1日)

— 烏茲別克共和國政府與哈薩克共和國政府關於工業產權保護領域的協議(1997年6月2日)

— 以色列國政府與哈薩克共和國政府相互促進和保護投資協議(1997年2月19日)

— 美利堅合眾國與哈薩克共和國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條約(1994年1月12日)

— 美利堅合眾國與哈薩克共和國貿易關係協定(1993年2月18日)

 

[1]    獨立國家國協(Commonwealth of Independent States)簡稱獨立國協(CIS),俄文名稱Содружество Независимых Государств, СНГ,系蘇聯解體後由原蘇聯加盟共和國合組的區域性政治組織。

[2]    2015年1月1日成為歐亞經濟聯盟Eurasian Economic Union(EAEU,或簡稱EEU或EAU),201512日,亞美尼亞加入歐亞經濟聯盟。吉爾吉斯於2015812日正式成為第5成員。

[3]    香港貿易發展局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kazakhstan。

[4]    2017 Annual Report, http://kazpatent.kz/en/content/annual-report.

[5]    申請哈薩克商標有兩種方式,一個是申請馬德里國際註冊,另一個是在NIIP提出申請。

[6]    所有的檔應為哈薩克語或是俄語。如申請檔為其他語文,可於1個月內補交譯本。

[7]    可以跨類申請。

[8]    委託書僅需進行簽章,不須辦理公認證。

[9]    在審查過程中,審查員可隨時請申請人於收到通知後3個月內提交必要資訊。

[10]  可申請延期6個月進行補正。

[11]  可申請延期6個月提交答辯。

[12]  在2016年哈薩克司法部草擬新的法案,內容包含由NIIP處理訴願程式。

[13]  2016年哈薩克司法部草擬新的法案,希望簡化移轉程式,僅需一份移轉協定即可(目前需要4份)。

[14]  在2016年哈薩克司法部草擬新的法案,獨家授權會排除商標權人的商標權。

[15]  如授權合約沒有特別標註生效地點,會生效於哈薩克全境;如合約無註明授權時間長短,NIIP會自動認定該授權時間為5年。

[16]  WIPO Country Profile, Kazakhstan Legal Information/Treaty Membership.

 

 

在medium上閱讀

 

 

 

 

 

文章標籤

ZoomlawTrademar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喬治亞

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

Georgia

喬治亞商標.jpg

喬治亞.jpg

 

 

語言 喬治亞語、俄語

首都 提比里斯(Tbilisi

面積 69,70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於高加索西南隅,西濱黑海,東鄰亞塞拜然及亞美尼亞,南與土耳其接壤。

人口 442

宗教 東正教、回教

幣制 拉里(Georgian Lari, GEL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喬治亞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喬治亞(中國大陸依俄語Gélǔjíyà音譯為格魯吉亞)是高加索和中亞地區的物流及轉運走廊。喬治亞實行自由貿易制度,已與烏克蘭、白羅斯、亞塞拜然、亞美尼亞、俄羅斯、摩爾多瓦、哈薩克、吉爾吉斯、塔吉克、烏茲別克、土庫曼和土耳其等鄰近國家簽訂自由貿易協定。另外,還與歐盟訂立深入全面自由貿易協定(DCFTA)。近年積極爭取加入歐盟,並進入北約防禦體系。

喬治亞傳統上是農業國,擁有由清涼乾燥到溫暖濕潤等22種微氣候,收穫季節比正常為長,自蘇聯時代起便以優質食品供應地著稱,至今仍是區內公認的健康優「品牌[1]

關於喬治亞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喬治亞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 vention);(2)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3) WIPO著作權條約(WIPO Copyright Treaty);(4)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5) WIPO公約(WIPO Convention)。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喬治亞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喬治亞主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包含:2010年商標法、2017127日第1636號法官於商標法的修正案。

 

 

三、商標主管機關

喬治亞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國家智慧財產中心」(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Center, Sakpatenti)。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動態Motions

 

 

 

 

全像圖Holograms

 

 

®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商標受在先權利保護。

(商標誤導消費者。

(商標包含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商標有辱或悖於國家尊嚴、宗教情操及道德標準。

(商標使用與前述及喬治亞的州、機關及歷史相關的名稱或符號。

(姓名或其他要素可連結至喬治亞知名人物者,除非得到當事人、受贈人、或該國文化不同意。

(科學、文學或藝術名稱。

(無識別性。

(為指定商品∕服務名稱常用的通用性詞彙。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喬治亞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喬治亞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喬治亞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約需1417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Sakpatenti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商標代理委託書。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喬治亞商標申請到註冊約需1417個月。商標提交申請後2個月內,Sakpatenti會開始進行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需修改,Sakpatenti會發出「補正通知書」。申請人須於收到通知後2個月內提交補正,逾期者申請將被拒絕;申請人於商標註冊前得撤銷申請。

加速審查:商標申請,在喬治亞可以要求加速審查。申請自形式審查至註冊證明發布將於10天內完成。如Sakpatenti要求補充文件,申請人須於15天內提供;逾時將導致加速審查取消。

 

商標經形式審查後即進入實質審查,Sakpatenti將於形式審查結束後67個月內完成實質審查。如審查結果為核准註冊,Sakpatenti將在核准決定後1月內將申請商標刊登公告於商標公報。商標公告後會進行3個月的公告期,公告期內任何人可提出異議,如無人異議會核准註冊。將繳納註冊費後約34Sakpatenti會核發商標註冊證。

另外一面,倘申請案被駁,申請人可於3個月內向訴願庭(Chamber of Appeals)提起訴願。

喬治亞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喬治亞 流程.jpg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受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商標之權利。

八、異議

商標核准後會進入維持3個月的公告期,公告期內任何人可依據商標法第4條及第5條向訴願庭(Chamber of Appeals)提起訴願,在收到異議申請後會在3個月內作出決定。

九、商標移轉

已註冊之商標可進行移轉。移轉必須就其地理範圍全部移轉,而其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則可移轉全部或部分。「商譽」不須被包含在以註冊商標的移轉之中。

商標移轉的書面文件須載明:移轉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移轉商標之細節;移轉之地理範圍;移轉之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生效日期;移轉對價(可為實際或名義的);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移轉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已註冊的商標之移轉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不過未經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

十、商標授權

已註冊之商標可對外授權。註冊商標之授權可以是全國性或區域性,也可針對其註冊商品服務類別之全部或一部分進行授權;授權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不排除所有權人)或非獨家授權。

商標授權在書面文件須載明: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被授權商標的細節;被授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生效日;授權期間;授權的地理位置;品質保證條款;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授權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不過未經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未使用可為撤銷商標理由,自註冊日起算,商標應於商標10年有效期內,連續使用5年,以避免被撤銷。要滿足使用要求,商標應使用於喬治亞,使用數量可為最小,Sakpatenti不要求權利人定期提出聲明。

商標未使用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

如有進口限制其他政府政策及不可抗力等事由導致商標無法使用,可免於被撤銷。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針對已註冊之商標,任何利害關係人得以下列理由提起撤銷:

1. 商標權人已死亡,且無繼承人或遺產贈與人。

2. 商標連續5年未使用。

3. 商標在指定商品上成為通用詞彙。

4. 商標的使用使消費者對於商品的品質、特色、價值、產品地理標誌產生混淆。

5. 在先近似商標。

6. 商標不具識別性。

7. 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8. 姓名權、公司名稱。

9. 非經授權使用受特別保護的標誌或國家勳章。

10.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商標權利人應向Sakpatenti提交智慧財產權保護申請,以防範仿冒貨物侵權。Sakpatenti會在5日內決定是否予以保護,保護期限為2年;此期限可延期,惟不得超過商標保護期限。

遇有侵權之虞的貨物,喬治亞海關會將其扣留10天並立即通知商標權利人及貨物所有權人。商標權利人得先行檢視貨物並要求延期扣留期限,易腐貨物則不在此限;如貨物經查確實侵權,貨物將被銷毀或在商標權利人的同意下贈與人道或慈善行動,不過有害人體生命健康的貨物則不在此限。

 

 

附表:喬治亞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2]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2005930日)

— 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里斯本協定2004923日)

—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2004814日)

—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200381日)

—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2003228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2520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236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1998820日)

—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95516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911225日)

—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911225日)

— 專利合作條約PCT19911225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14412日)

— 網絡犯罪公約2012101日)

— 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2012322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的第二議定書
20101213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922日)

—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20081129日)

—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8101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8618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
2007919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738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712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6515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216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胡斯公約20011030日)

—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2000614日)

—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TRIPS協議1994
2000614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19991021日)

—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199992日)

— 自由過境公約和規約1999831日)

— 內陸國家過境貿易公約199972日)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6420日)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9591)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41027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4831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483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94314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94314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94314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94314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
1994314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
1994314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94220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9149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9149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9149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9149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歐洲保護視聽遺產公約201111日)

— 歐洲電影合作拍攝公約200321日)

— 關於對發明提供法律保護的地區共同保護國家間秘密的協定2000131日)

— 關於使用虛假商標和地理標誌的預防性和限制性措施協定199964日)

— 打擊智慧財產權領域犯罪的合作協定1999119日)

— 版權及相關權保護合作協定199556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烏克蘭與喬治亞關於對葡萄酒、烈酒和礦泉水地理標誌相互給予法律保護的協定
2007117日)

— 瑞士與喬治亞貿易和經濟合作協定200111日)

— 喬治亞政府與土庫曼政府自由貿易協定200011日)

— 烏克蘭部長內閣與喬治亞行政當局關於在工業產權領域開展合作的協定1999225日)

— 喬治亞共和國政府與亞美尼亞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19981111日)

—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與喬治亞共和國政府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條約1997817日)

— 喬治亞亞塞拜然自由貿易協定1996710日)

— 烏茲別克共和國政府與喬治亞政府關於工業產權保護領域的協定1996528日)

— 美利堅合眾國與喬治亞共和國貿易關係協定1993813日)

 

 

[1]    香港貿易發展局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georgia

[2]    WIPO Country Profile, Georgia Legal Information/Treaty Membership.

 

在medium上閱讀

文章標籤

ZoomlawTrademar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jpg

2.jpg

3.jpg

4.jpg

5.jpg

6.jpg

7.jpg

8.jpg

9.jpg

10.jpg

11.jpg

12.jpg

13.jpg

14.jpg

15.jpg

在medium上閱讀

 

文章標籤

ZoomlawTrademar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jpg

2.jpg

3.jpg

4.jpg

5.jpg

6.jpg

7.jpg

8.jpg

9.jpg

10.jpg

11.jpg

12.jpg

13.jpg

14.jpg

在medium上閱讀

文章標籤

ZoomlawTrademar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jpg

2.jpg

3.jpg

4.jpg

5.jpg

6.jpg

7.jpg

8.jpg

9.jpg

10.jpg

11.jpg

12.jpg

在medium上閱讀

文章標籤

ZoomlawTrademar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jpg

2.jpg

3.jpg

4.jpg

5.jpg

6.jpg

7.jpg

8.jpg

9.jpg

10.jpg

11.jpg

12.jpg

13.jpg

14.jpg

文章標籤

ZoomlawTrademar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jpg

2.jpg

3.jpg

4.jpg

5.jpg

6.jpg

7.jpg

8.jpg

9.jpg

10.jpg

11.jpg

12.jpg

13.jpg

14.jpg

文章標籤

ZoomlawTrademar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jpg

2.jpg

3.jpg

4.jpg

5.jpg

6.jpg

7.jpg

8.jpg

9.jpg

10.jpg

11.jpg

12.jpg

13.jpg

14.jpg

文章標籤

ZoomlawTrademar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jpg

2.jpg

3.jpg

4.jpg

5.jpg

6.jpg

7.jpg

8.jpg

9.jpg

10.jpg

11.jpg

12.jpg

13.jpg

14.jpg

文章標籤

ZoomlawTrademar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