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羅埃西亞
Republika Hrvatska
(Republic of Croat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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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羅埃西亞位於歐洲東南部,境內有三大泛歐走廊通過,是連接西歐與亞洲、東歐與地中海的最短途徑之一。由於地理位置優越,營運成本亦較大多數歐盟成員國低(克羅埃西亞於2013年7月1日成為歐盟第28個成員國),因此逐漸成為歐洲其中一個具吸引力的投資地點。
旅遊業在克羅埃西亞經濟中居主導地位,佔國內生產總值達20%。每逢夏季,遊客從歐洲及世界各地湧至,往往使該國人口倍增。其他主要經濟領域包括資訊科技、汽車、食品、醫藥、物流、金屬及紡織品[1]。
有此一說,17世紀初,克羅埃西亞派出軍隊協助法國作戰。克羅埃西亞人有一習俗即男人出征前由妻子或女朋友為其於頸脖繫上方巾,以示支持和鼓勵。脖子上有著獨特裝束的士兵們引起巴黎婦女們的注意,從而推廣到全世界,變成現在的領帶,也因此在德語、法語、葡萄牙語、義大利語等歐洲語言中,「克羅埃西亞」一詞也有代指「領帶」之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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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 克羅埃西亞語 首都: 札格瑞布(Zagreb) 面積: 56,594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人口: 約450萬人 宗教: 天主教 幣制: 庫納(Kuna, KN)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
目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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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商標主要法源 三、商標主管機關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申請流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異議 九、商標移轉 十、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克羅埃西亞參與之國際條約列表 |
克羅埃西亞商標制度採先申請主義,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需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下(無核駁、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9〜12個月。
克羅埃西亞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克羅埃西亞並不強制要求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但建議以特殊標示做出區別,此舉能提供他人較醒目的提醒。如要使用註冊標誌,可採用™、SM或®符號,克羅埃西亞法律並未明文要求®符號的使用,但實務上承認其使用。
關於克羅埃西亞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克羅埃西亞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2)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3)建立世界智慧財權組織公約(WIPO Convention);(4)維也納條約(Vienna Agreement);(5)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6)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7)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8)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克羅埃西亞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克羅埃西亞主要之商標法規包含:2003年商標法(Trademark Act)及2007年商標管理辦法(Trademark Regulation),及相關行政規則。
三、商標主管機關
克羅埃西亞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智慧財產局」(Croatian 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CSIPO)。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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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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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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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形Desig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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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號Symbo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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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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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形狀3D shap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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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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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Colo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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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Mo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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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像圖Hologra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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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Sou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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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式Combin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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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語Sloga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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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覺Tou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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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覺Tas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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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味Olfactory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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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特殊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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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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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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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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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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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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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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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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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3]
(一) 不符合商標法對於商標之定義者。
(二) 缺乏識別性之標示。
(三) 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四)僅包含已成為一般性通用名詞者。
(五) 因商品本身性質而產生之形狀為取得技術成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賦予商品重大價值之形狀。
(六)違反公序良俗者。
(七) 有誤導欺騙大眾之虞者。
(八) 違反巴黎條約第6條之規定而未經權責單位授權者。
(九) 包含葡萄酒或蒸餾酒之地理標示,但該葡萄酒或蒸餾酒並非出產於該地理標示所指區域。
(十) 包含國家紋章、國旗、國家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或縮寫,包括其模仿;除非經有權機關授權同意。
(十一) 有在先相同或似之商標,經在先權利人提出異議。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克羅埃西亞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克羅埃西亞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克羅埃西亞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約需9~12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CSIPO在審查過程中,並不會檢索比對在先已註冊、已審定或已申請之相同或近似商標,僅在商標申請公告後,開放在先權利人自行提出商標申請異議。而如有在先註冊或似商標的存在,其商標所有權人是有權對新的商標申請提出異議,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是相當重要的。CSIPO可提供收費之商標檢索,其檢索出之結果並不具有任何官方效力,僅係提供相關資訊供商標申請人參考之用。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商標圖樣。
3.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克羅埃西亞商標申請到註冊約需9~12個月。CSIPO先進行申請案之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需修改,CSIPO會發出「補正通知」,申請人須於收到通知後60天內提交補正[4]。
商標經形式審查後即進入實質審查,經審查如無不得註冊事項,CSIPO將刊登核准公告於官方公報3個月。異議程序結束後,CSIPO核准登記註冊,CSIPO會在登記後不超過3個月內將註冊商標刊載於官方公報,而經申請及付費後,CSIPO將於註冊商標刊載公報後3個月內核發「商標註冊證」(Trademark Certificate)。
另一方面,申請案如經審查後察覺有不得註冊事項,CSIPO會發出書面之核駁通知。申請人在收到通知書後,須於限期60日內(可再延長不超過60日)提出答辯書或修正書[5]。CSIPO再行審查後,如答辯成功則核准註冊,如答辯失敗則駁回申請。對於CISPO之裁定有不服者,可向法院提起上訴。在商標申請過程中,對CSIPO之各項行政裁定,申請人無法向CSIPO直接申訴,均須向法院提起上訴[6]。
克羅埃西亞商標申請流程如下圖: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已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受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再先衝突)。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涉及之特殊問題:
※ 聲明不專用:克羅埃西亞沒有聲明不專用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八、異議
商標申請案經形式審查後,即予刊登公告,進入異議階段。任何利害關係人皆可於公告日起算3個月內提出異議。如有異議,申請人須於收到CSIPO通知後60天內回覆答辯[7]。
可提出異議之事由如下:
1. 商標渉及商標法所規定不得註冊事項。
2. 基於在先權利,例如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權。
九、註冊商標之權利
申請中及已註冊之商標皆可進行移轉。移轉必須就其所申請∕註冊之地理範圍全部移轉,而其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則可移轉全部或部分。
移轉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已註冊的商標之移轉須經登記始生效力。
十、商標授權
已註冊之商標可對外授權。註冊商標之授權可以是全國性或區域性,也可針對其註冊商品服務類別之全部或一部分進行授權;授權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不排除所有權人)或非獨家授權。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授權不須登記即生效力,但登記方可對抗第三人。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未使用可構成撤銷商標理由。如自註冊日起算,商標5年內無正當理由未獲使用,將可被提請撤銷[8]。要滿足使用要求,商標應使用於克羅埃西亞,進行商業上、針對指定商品∕服務進行合理使用,該使用量可為少量,但實際需個案認定。CSIPO並不要求商標所有權人定期提出聲明。
如有進口限制其他政府政策及不可抗力等事由導致商標無法使用,可免於被撤銷。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是以註冊商標調整修改後的形式呈現,只要兩者差異不大,且修改並沒有明顯改變註冊商標的識別特點,是被允許的。已註冊的商標不可透過修改申請進行變更,如有需要應再重新申請。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針對已註冊之商標,任何利害關係人得以下列理由提起撤銷訴訟[9]:
1. 不符合商標法對於商標之定義者;
2. 缺乏識別性之標示;
3. 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4. 僅包含已成為一般性通用名詞者;
5. 因商品本身性質而產生之形狀為取得技術成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賦予商品重大價值之形狀
6. 違反公序良俗者;
7. 有誤導欺騙大眾之虞者;
8. 違反巴黎條約第6條之規定而未經權責單位授權者;
9. 包含葡萄酒或蒸餾酒之地理標示,但該葡萄酒或蒸餾酒並非出產於該地理標示所指區域
10. 包含國家紋章、國旗、國家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或縮寫,包括其模仿;除非經有權機關授權同意
11. 有在先相同或似之商標,經在先權利人提出異議。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海關在發現有侵權嫌疑的貨物時,可逕予扣押停止通關。商標權利人在接獲海關通知後,可請求銷毀侵權貨物或循求適當的司法程序保護其智慧財產權。在克羅埃西亞可以直接向該國海關申請商標保護,但須指定一位當地代表作為聯絡人。
附表:克羅埃西亞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10]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2011年4月13日)
商標法條約(2006年7月4日)
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2006年5月9日)
專利法條約(2005年4月28日)
保護奧林匹克標誌的內羅畢條約(2004年11月20日)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2004年2月12日)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2004年1月23日)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2年5月20日)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2年3月6日)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2000年11月25日)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制其錄音製品公約(2000年4月20日)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2000年4月20日)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2000年2月25日)
專利合作條約(PCT)(1998年7月1日)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91年10月8日)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91年10月8日)
關於播送由人造衛星傳播載有節目的信號的公約(1991年10月8日)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991年10月8日)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91年10月8日)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91年10月8日)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1991年10月8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生物多樣性公約關於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2015年12月10日)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公約關於污染物排放和轉移登記制度的基輔議定書(2009年10月8日)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9年8月6日)
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2009年1月2日)
網絡犯罪公約關於宣告利用計算機系統犯下的種族主義或仇外行為為犯罪行為的附加議定書(2008年11月1日)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8年10月12日)
殘疾人權利公約(2008年5月3日)
殘疾人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2008年5月3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
(2007年12月13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7年8月28日)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胡斯公約(2007年6月25日)
2005年國際橄欖油和食用橄欖協定(2007年5月25日)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7年4月30日)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7年3月18日)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1992年公約關於水與健康的倫敦議定書
(2006年10月26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年)的第二議定書
(2006年5月8日)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6年4月20日)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年10月2日)
年歐洲利用電視影片進行節目交流協定(2004年12月31日)
歐洲保護電視廣播協定(2004年12月31日)
防止國境外的電台廣播的歐洲公約(2004年12月31日)
網絡犯罪公約(2004年7月1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3年9月11日)
歐洲國境外電視廣播公約(2002年4月1日)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2001年9月1日)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2001年1月4日)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TRIPS協議)(1994)
(2000年11月30日)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2000年11月30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7年1月5日)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赫爾辛基公約(1996年10月6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6年7月7日)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4年11月16日)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92年5月9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1991年10月8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1991年10月8日)
1952年9月6日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
(1991年10月8日)
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於1971年7月24日修訂(1991年10月8日)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91年10月8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91年10月8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91年10月8日)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91年10月8日)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91年10月8日)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1991年10月8日)
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1991年10月8日)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91年10月8日)
內陸國家過境貿易公約(1991年10月8日)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1991年10月8日)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91年10月8日)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91年10月8日)
教育、科學、文化物品的進口協定的議定書(1991年10月8日)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1年10月8日)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91年10月8日)
自由過境公約和規約(1991年10月8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歐洲專利公約(2008年1月1日)
歐洲保護視聽遺產公約(2008年1月1日)
歐洲電影合作拍攝公約(2004年12月1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中歐自由貿易協定(2007年8月22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克羅埃西亞共和國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2003年6月1日)
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國家與克羅埃西亞共和國協定(2002年1月1日)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與克羅埃西亞共和國政府關於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的條約
(2001年6月20日)
克羅埃西亞共和國政府與加拿大政府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2001年1月30日)
瑞士與克羅埃西亞貿易和經濟合作協定(2000年6月1日)
克羅埃西亞共和國與科威特國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8年7月2日)
智利共和國政府與克羅埃西亞共和國政府相互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1996年7月31日)
克羅埃西亞共和國政府與阿根廷共和國政府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6年6月1日)
阿爾巴尼亞共和國政府與克羅埃西亞共和國政府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
(1994年4月16日)
[1] 香港貿易發展局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croatia。
[2] https://zh.wikipedia.org/wiki/克羅地亞。
[3] 《克羅埃西亞商標法》第5~6條。
[4] 《克羅埃西亞商標法》第22條。
[5] 《克羅埃西亞商標法》第24條。
[6] 《克羅埃西亞商標法》第20條。
[7] 《克羅埃西亞商標法》第26~28條。
[8] 《克羅埃西亞商標法》第46條。
[9] 《克羅埃西亞商標法》第49條。
[10] WIPO Country Profile, Croatia Legal Information/Treaty Memb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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