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亞共和國
Република България
(Republic of Bulgaria)
眾律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保加利亞位於巴爾幹半島和東南歐的中部,地理位置優越,是歐洲往來中東及亞洲的主要通道,享有5條泛歐交通走廊、四大機場:索非亞(Sofia)、普羅夫迪夫(Plovdiv)、布爾加斯(Bourgas)、瓦爾納(Varna)、黑海兩大港口:瓦爾納與布爾加斯,以及多瑙河沿岸多個口岸提供的交通便利。
保加利亞自2007年1月成為歐盟成員國,實施多項對歐洲營商者甚具吸引力的優惠的稅制,如:企業所得稅稅率10%、個人所得稅10%等。歐洲汽車的零部件80%都在保加利亞製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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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 保加利亞語、土耳其語 首都: 索菲亞(Sofia) 面積: 110,994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人口: 約797萬人 宗教: 東正教、回教 幣制: 列弗(Lev, BGN)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
目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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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保加利亞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
關於保加利亞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保加利亞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 vention);(2)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3) WIPO公約(WIPO Conven- tion);(4)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5)維也納協定(Vienna Agreement);(6)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6)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7)專利合作條約(PCT)。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保加利亞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保加利亞主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包含:2011年商標和地理標誌法。
三、商標主管機關
保加利亞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文化部」(Ministry of Culture)轄下主管著作權業務的「著作權及鄰接權處」(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Directorate)及專責專利與商標事務的「專利局」(Patent Office of the Republic of Bulgaria, BPO)。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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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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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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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Wor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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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形Desig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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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號Symbo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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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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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形狀3D shap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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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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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Colo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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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顏色無法註冊商標,顏色組合則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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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Mo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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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像圖Hologra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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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Sou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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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式Combin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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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語Sloga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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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覺Tou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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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覺Tas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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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味Olfactory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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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特殊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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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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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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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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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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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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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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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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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一) 商標缺乏識別性。
(二) 商標包含常見於保加利亞語言或商業實務的圖示。
(三) 商標包含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四) 使消費者對於商標指定商品∕服務的特性、品質、產地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五)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六) 商標包含巴黎公約會員國或國際政府間組織的旗幟、紋章、符號及仿造物。
(七) 商標包含保加利亞文化部認可的歷史或文化紀念碑之名稱或圖像。
(八) 基於在先權利。
(九) 與著名商標近似。
六、申請流程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保加利亞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保加利亞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保加利亞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約需27~28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官方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保加利亞商標申請到註冊約需27~28個月。申請人須於申請後1個月內繳納官費,BPO將於申請人繳費後2個月內進行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需修改,BPO會發出「補正通知書」。申請人須於收到通知後2個月內提交補正。
商標經形式審查後即進入實質審查,BPO會在形式審查結束後3個月內完成實質審查,確認是否存有絕對核駁事由。倘申請案被駁,申請人可於BPO核駁申請後3個月內提出答辯意見書;如對BPO的最終決定不服,申請人可限期要法院起訴。
另一方面,如BPO核准商標註冊,按鍵會進入為期3個月的公告期,第三人於公告期內皆得提出異議。如無異議,申請人須在異議期間後1個月內繳納註冊官費,逾時繳納者費用以雙倍計。
保加利亞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商標之權利。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受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涉及之特殊問題:
※ 聲明不專用:保加利亞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八、異議商標申請案經實質審查後,即予刊登公告,進入異議階段,任何利害關係人皆可於公告日起算3個月內提出異議。異議採3人合議制,其中1位是委員長。
異議事由可見第5節「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及商標法第11條。
審查員收到異議申請申請後會通知商標權人,並發函通知雙方有3個月的時間達成和解,可申請延期2次,每次3個月。如雙方沒有達成和解或是申請延期和解期限,商標權人須於2個月內提交被異議答辯;異議人收到商標權人的意見書後有1個月的時間提交補充答辯,在雙方進行6個月內,審查員應對異議申請做出決定。
九、商標移轉已註冊之商標可進行移轉。移轉必須就其所註冊之地理範圍全部移轉,而其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則可移轉全部或部分。「商譽」不須被包含在以註冊商標的移轉之中。
如移轉會使消費者對於指定商品/服務的特性、品質、產地來源產生混淆,BPO會拒絕此移轉申請。
商標移轉的書面文件須載明:移轉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移轉商標之細節;移轉之地理範圍;移轉之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生效日期;移轉對價(可為實際或名義的);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移轉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已註冊的商標之移轉須經登記始生效力。
十、商標授權已註冊商標可對外授權。授權可以是全國性或區域性,也可針對其註冊商品服務類別之全部或一部分進行授權;授權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不排除所有權人)或非獨家授權。如授權合約未特別說明,一般會認定此授權為非專屬授權。
商標授權在書面文件須載明: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被授權商標的細節;被授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生效日;授權期間;授權的地理位置;品質保證條款;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授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未使用可為撤銷商標理由,自申請日起算,商標應於10年有效期內,連續使用5年,以避免被撤銷。要滿足使用要求,商標應使用於保加利亞,數量可為最小數量,保加利亞IPO並不要求商標所有權人定期提出聲明。
商標未使用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
如有進口限制其他政府政策及不可抗力等事由導致商標無法使用,可免於被撤銷。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針對已註冊之商標,任何利害關係人得以下列理由提起撤銷訴訟:
1. 在先近似商標。
2. 商標包含一般營業中用已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3. 商標不具識別性。
4. 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5. 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6. 已註冊之外觀設計專利權。
7. 非經授權使用受特別保護的標誌或國家勳章。
8.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商標權利人和專屬被授權人可以要求海關扣留經過保加利亞國境的貨物。
為確保權利不受侵害,商標權利人須配合保加利亞海關提供商標證書並繳納官費。一旦發現侵權貨物,海關會沒收貨物並通知權利人,權利人因而須檢視嫌疑貨物。如權利人在10個工作天內未於保加利亞索菲亞市法院(Sofia City Court)提起訴訟,保加利亞海關將釋放嫌疑貨物。
權利人除可聲請沒收侵權商品,亦得請求侵權行為人給付銷毀貨物所需費用。權利人另可請求對侵權行為人的帳戶提款,將法院發出的處分刊載於2份日報並藉由保加利亞某一時區的國內電視機構播報(機構由法院選定)。僅流通於保加利亞境內的貨物不適用上述規定。
附表:保加利亞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2]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2009年3月16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2年5月20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2年3月6日)
—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2001年11月27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2001年10月2日)
—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2001年2月27日)
— 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2001年2月27日)
—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2001年2月27日)
—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1996年12月11日)
—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制其錄音製品公約(1995年9月6日)
—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1995年8月31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985年8月1日)
— 專利合作條約(PCT)(1984年5月21日)
— 保護奧林匹克標誌的內羅畢條約(1984年5月6日)
—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1980年8月19日)
— 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里斯本協定(1975年8月12日)
— 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1975年8月12日)
—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70年5月19日)
—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21年12月5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21年6月13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生物多樣性公約關於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2016年11月9日)
— 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2012年6月20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12年4月21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公約關於污染物排放和轉移登記制度的基輔議定書(2010年4月15日)
— 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2009年1月2日)
—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7年3月18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
(2007年3月13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6年6月10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6年2月5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年10月2日)
— 網絡犯罪公約(2005年8月1日)
—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5年3月29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5年3月20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年2月16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胡斯公約(2004年3月16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年)的第二議定書
(2004年3月9日)
—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赫爾辛基公約(2004年1月27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3年9月11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2001年5月21日)
— 歐洲國境外電視廣播公約(1999年7月1日)
—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1998年5月27日)
—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1998年4月24日)
— 教育、科學、文化物品的進口協定的議定書(1997年9月14日)
—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1997年3月14日)
—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1996年12月1日)
—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TRIPS協議)(1994)
(1996年12月1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6年7月16日)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6年6月14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5年8月10日)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91年8月1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1990年3月26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1990年3月26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76年1月3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75年12月17日)
— 1952年9月6日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1975年6月7日)
— 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於1971年7月24日修訂(1975年6月7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72年4月24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67年7月8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59年1月9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56年11月7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55年1月22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55年1月22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55年1月22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55年1月22日)
— 自由過境公約和規約(1922年10月31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修訂歐洲聯盟條約和建立歐洲共同體條約的里斯本條約(2009年12月1日)
— 歐洲電影合作拍攝公約(2004年8月1日)
— 歐洲專利公約(2002年7月1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俄羅斯聯邦政府與保加利亞共和國政府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2005年12月18日)
— 保加利亞與波士尼亞和赫塞哥維那自由貿易協定(2004年12月1日)
— 保加利亞共和國政府與以色列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2002年1月1日)
— 保加利亞共和國政府與阿根廷共和國政府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7年3月11日)
— 保加利亞共和國政府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政府共同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1996年1月28日)
— 美利堅合眾國與保加利亞共和國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條約(1994年6月2日)
—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與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政府文化、科學、教育、技術及其他領域交流與合作協定(1978年3月23日)
[1] 香港貿易發展局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bulga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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