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共和國
Türkiye Cumhuriyeti
(Republic of Turkey)
眾律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土耳其商標制度採先使用主義,註冊非取得商標權的唯一手段,亦可透過在先使用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下(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8〜10個月。
土耳其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土耳其並不強制要求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但建議以特殊標示做出區別,此舉能給予他人較醒目的提醒。如要使用註冊標誌,符號須以土耳其文標示,可採用™、SM或®符號,土耳其法律上不承認®符號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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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 土耳其語 首都: 安卡拉(Ankara) 面積: 779,452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人口: 約7,981萬人 宗教: 伊斯蘭教 幣制: 土耳其里拉(Turkish Lira, TL)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
目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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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土耳其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
關於土耳其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土耳其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 vention);(2)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3)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4)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5)維也納條約(Vienna Agreement);(6) WIPO公約(WIPO Convention)。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土耳其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土耳其主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包含:2013年第556號商標法、2007年商標及專利施行細則。
三、商標主管機關
土耳其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文化旅遊局」(Ministry of Culture and Tourism)轄下的著作權局(Directorate General for Copyright)負責著作權業務;專利及商標局(Turkish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TURKPATENT)管理專利及商標事宜。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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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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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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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Wor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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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形Desig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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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號Symbo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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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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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形狀3D shap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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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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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Colo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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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限具識別性的顏色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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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Mo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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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像圖Hologra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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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Sou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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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式Combin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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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語Sloga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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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覺Tou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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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覺Tas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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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味Olfactory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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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特殊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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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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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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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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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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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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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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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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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一)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二) 一般性通用名詞。
(三) 國家、省份、區域、地區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旗幟或標誌。
(四) 無「取得識別性」(後天識別性)之非可識別商標。
(五) 該商標主要係作為地理位置的名稱(但非地理標示或原產地名稱)。
地理標示在土耳其受特別法規及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但法律未明定被保護的產品類型。
六、申請流程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土耳其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土耳其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土耳其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8~10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1]。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TURKPATENT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2]。
2. 代理授權委託書。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土耳其商標申請到註冊約8~10個月。商標提交申請後約3周內會開始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有需要修改例如指定商品名稱不符合官方要求,TURKPATENT則會提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於2個月內提交補正。
商標經過形式審查後會進行實質審查[3],約2~5個月內會審查完畢。如審查員在進行實質審查後察覺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等,則會發出「核駁通知」(Office action),申請人須於2個月內提交答辯。
審查員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意見書後會進行再次審查。如經審查後TURKPATENT仍拒絕案件註冊,會在不提供意見的情況下直接將案件轉交給「土耳其再審評估委員會」(Re-examination and Evaluation Board)進行審查[4]。如申請人對於「土耳其再審評估委員會」(Re-examination and Evaluation Board)之決定不服,可於2個月內向「土耳其法院」提起上訴(Appeal)[5]。
另外一面,如審查員在進行審查後認為無不得註冊事由,案件會核准公告[6],TURKPATENT會將申請案資料公告在公報(Official Bulletin)進行2個月的公告期[7];公告期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8],如無人異議約2~3個月內將發出「核准註冊通知」,通知申請人須於2個月內繳納領證官費[9];案件核准經繳納領證官費後約1個月內TURKPATENT將發出「商標註冊證」。
土耳其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受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商標之權利。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涉及之特殊問題:
※ 併存協議:在先商標權人出具的共存協議(Coexistence Agreement)可作為核准註冊的佐證。
※ 聲明不專用:土耳其沒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
八、異議商標申請案經實質審查後,即予刊登公告,進入異議階段。任何利害關係人皆可於公告日起算2個月內提出異議。異議事由如下:
1. 基於在先權利,例如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權。
2. 商標包含了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3.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4.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事宜。
5. 商標違反《巴黎公約》第6條及第8條之保護規定:
a. 第6條:著名商標;徽章、國旗或者其他國家象徵。
b. 第8條:商業名稱(Trade Names)。
6. 基於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7. 商標為一般性名詞,該商標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8.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9.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
10. 商標包含他人姓名。
九、註冊商標之權利商標可進行移轉。移轉必須就其所申請∕註冊之地理範圍全部移轉,而其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則可移轉全部或部分。「商譽」不須被包含在商標的移轉標的之中。
商標移轉的書面文件須載明:移轉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移轉商標之細節;移轉之地理範圍;移轉之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生效日期;移轉對價(可為實際或名義的);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移轉文件需進行公證,商標移轉需經登記始生效力。
十、商標授權商標可對外授權。商標之授權可以是全國性或區域性,也可針對其註冊商品服務類別之全部或一部分進行授權;授權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不排除所有權人)或非獨家授權。
商標授權在書面文件須載明: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被授權商標的細節;被授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生效日;授權期間;授權的地理位置;品質保證條款;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
授權文件需進行公證,授權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未經登記不可對抗在後登記的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商標未使用可為撤銷商標理由,自註冊日起算,商標應於10年有效期內,連續使用5年,以避免被撤銷。要滿足使用要求,商標應使用於土耳其,數量必須達到商業規模,TURKPATENT並不要求商標所有權人定期提出聲明。
商標未使用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
如有進口限制其他政府政策及不可抗力等事由導致商標無法使用,可免於被撤銷。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是以註冊商標調整修改後的形式呈現,只要兩者差異不大,且修改並沒有明顯改變註冊商標的識別特點,是被允許的。已註冊的商標不可透過修改申請進行變更,如有需要應再重新申請。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針對已註冊之商標,任何利害關係人得以下列理由提起撤銷訴訟:
1. 在先近似商標。
2. 商標包含一般營業中用已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3. 商標不具識別性。
4. 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5. 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6. 商標違反巴黎公約第6條規定。
7. 商標違反巴黎公約第8條規定。
8. 已註冊之外觀設計專利權。
9. 姓名權、公司名稱。
10. 非經授權使用受特別保護的標誌或國家勳章。
11.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土耳其商標撤銷訴訟須自註冊日起算5年內提起。但如以商標的取得非善意為由提起撤銷訴訟,則無時限。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商標權利人應向土耳其海關申請扣押侵權貨品並描述其特徵(程序皆為線上作業,有利申請人追蹤進度),海關會在30天內以電郵告知申請結果。土耳其海關會對侵權商品採取預防措施,即扣押。如貨物侵權屬實,海關將予以銷毀;但如土耳其海關於扣押後10日內未接獲法院指示的扣押命令或預防禁制令,海關將終止扣押。
附表:土耳其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10]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8年11月28日)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8年11月28日)
商標法條約(2005年1月1日)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2005年1月1日)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2004年4月8日)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1999年1月1日)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1998年11月30日)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1998年11月30日)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1996年10月1日)
專利合作條約(PCT)(1996年1月1日)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96年1月1日)
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1996年1月1日)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76年5月12日)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52年1月1日)
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1930年8月21日)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25年10月10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2015年6月24日)
殘疾人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2015年4月25日)
網絡犯罪公約(2015年1月1日)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2011年8月1日)
2005年國際橄欖油和食用橄欖協定(2010年2月21日)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10年1月12日)
殘疾人權利公約(2009年10月28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9年8月28日)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2007年11月18日)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7年9月5日)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6年6月27日)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2006年6月21日)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年10月2日)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5年3月31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2004年5月24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4年1月24日)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2003年12月23日)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1998年6月29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7年5月15日)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TRIPS協議)(1994)
(1995年3月26日)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1995年3月26日)
歐洲國境外電視廣播公約(1994年5月1日)
(1983年)歐洲保護電視廣播協定議定書附加議定書(1985年1月1日)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83年6月16日)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81年7月21日)
(1974年)歐洲保護電視廣播協定議定書附加議定書(1976年1月20日)
防止國境外的電台廣播的歐洲公約(1975年2月17日)
內陸國家過境貿易公約(1969年4月24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66年3月15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66年3月15日)
年歐洲利用電視影片進行節目交流協定(1964年3月28日)
歐洲申請專利所需程序公約(1956年11月1日)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54年8月10日)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54年8月10日)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54年8月10日)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54年8月10日)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47年4月4日)
自由過境公約和規約(1933年9月25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歐洲電影合作拍攝公約(2005年7月1日)
歐洲專利公約(2000年11月1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經濟合作組織自由貿易協定(2008年4月24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智利與土耳其自由貿易協定(2011年3月1日)
土耳其共和國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2008年5月1日)
卡塔爾國政府與土耳其共和國關於相互促進和保護投資的條約(2008年2月12日)
阿拉伯埃及共和國與土耳其共和國關於建立自由貿易區的協定(2007年3月1日)
土耳其與摩洛哥自由貿易協定(2006年1月1日)
土耳其與突尼斯自由貿易協定(2005年6月1日)
土耳其與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自由貿易協定(2003年7月1日)
以色列國政府與土耳其共和國政府相互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1998年8月27日)
烏茲別克共和國政府與土耳其共和國政府關於保護版權和類似權利∕鄰接權的協定
(1998年4月13日)
土耳其共和國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相互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1996年12月26日)
阿根廷政府與土耳其共和國政府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5年5月1日)
日本與土耳其共和國相互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1993年3月12日)
歐貿聯國家與土耳其自由貿易協定(1992年4月1日)
美利堅合眾國與土耳其共和國相互鼓勵和保護投資條約(1990年5月18日)
[1] 依據實務經驗,TURKPATENT針對任何程序訂出的官方期限皆不得延期。
[2] TURKPATENT公告自2015/1/18起所有程序業務採線上送件。
[3] 依據《土耳其商標法No. 556》第7條,在先商標的存在為絕對不得註冊事由(Absolute grounds)。即使申請人出具在先商標權人的共存協議書、或是證明文件說明雙方為關係企業,也不能改變TURKPATENT的決定。不過,草擬完成的「土耳其工業財產權法」已於2016/4/6送進國會進行討論,修法之一包含接受共存協議書(Letters of consent and co-existence agreements)。
[4] 《土耳其商標法No. 556》第50條。
[5] 《土耳其商標法No. 556》第53條。
[6] TURKPATENT於2016/2起每個月進行2次商標公告,第一次執行日期為2016/2/29。先前的做法是在每個月上半旬進行一次公告。
[7] 2017/1/10以後提出的申請案,公告期由3個月減至2個月。
[8] 《土耳其商標法No. 556》第35條。不過,草擬完成的「土耳其工業財產權法」已於2016/4/6送進國會進行討論,修法之一包含將異議期壓縮為2個月。
[9] 《土耳其商標法No. 556法令執行規則》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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