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
اسلامی جمہوریہ پاکستان
(Islamic Republic of Pakistan)
眾律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巴基斯坦於18世紀中隨印度成為英國殖民地,於1947年宣布獨立,成為大英國協之自治領,1956年改自治領為共和國,定名為「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巴基斯坦獨立後,與印度因領土糾紛導致了三次印巴戰爭。第三次印巴戰爭(1971年)直接造成東巴基斯坦獨立成為孟加拉國。1951年,巴基斯坦與中華民國斷絕外交關係而與中國大陸建交,是世界上最早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之一,也是首個和北京政府建立外交關係的伊斯蘭國家[1]。
中國大陸與巴基斯坦兩國關係友好,雙方官方稱雙方關係為「是長期、全天候和多方面發展的友好關係」,並且視巴基斯坦為關係最良好的國家之一。巴方官員也多次強調中巴之間是「特殊的關係」[2]。中國群眾多以「巴鐵」來稱呼巴基斯坦,即「鐵杆子朋友」之義。
兩國自2013年起開始著手「中巴經濟走廊」計畫(China-Pakistan Economic Corridor, CPEC),連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與「瓜達爾港」(Gwadar Port)的高速公路、鐵路運輸,以及石油和天然氣的管道,為中國西部內陸地區打開一條新的貿易線路,縮短路程,免去繞道馬六甲海峽,而直抵資源豐富的中東地區。「瓜達爾港」由中資興建運營,並已於2016年11月正式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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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烏爾都語(Urdu)、英語 首都: 伊斯蘭瑪巴德(Islamabad) 面積: 79萬6,095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人口: 19,227萬人(2016年) 宗教: 伊斯蘭教 幣制: 巴基斯坦盧比(Rupee)(PKR)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
目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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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商標主要法源 三、商標主管機關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六、申請流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異議 九、商標移轉 十、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巴基斯坦參與之條約列表 |
巴基斯坦商標無強制規定辦理註冊,商標之在先使用亦可建立商標權,此地係採「使用在先主義」;即便如此,巴國法院多傾向於註冊商標被侵權時才會發出商標救濟禁令[3]。
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之下,巴國商標從申請到註冊約需24~36個月。商標分類採尼斯分類,不可跨類申請,須一案一類。
商標保護期自申請日起算10年,每次延展10年。首次延展,須提交該商標已於巴基斯坦使用的使用證據。第二次之後的延展則皆需要提出「使用聲明」(Declaration of Use, DOU)。
對於已註冊商標,非強制性的需要放上特殊標示,但會建議。商標的註冊指示標誌,並非強制性,應標注特殊標示給予他人較顯目為宜。使用註冊標記,可用TM(已申請尚未完成註冊)及®(已註冊)。未註冊而使用®標誌係屬違法行為,TM則不受限制。
關於巴基斯坦商標之主要相關內容,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巴基斯坦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巴基斯坦之商標法規,包含《1940年商標法》(Trademark Act of 1940)、《2001商標條例》(Trademarks Ordinance, 2001)、《2004商標規定》(Trademarks Rule, 2004)等。
原《1940年商標法》所規定商標保護期,其初始保護期為7年,期滿後可延展,每次15年。《2001商標條例》則將商標保護期統一改為10年,期滿得延長10年,不限次數。
三、商標主管機關巴基斯坦智慧財產權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of Pakistan, IPO- Pakistan)下設「商標註冊處」(Trade Marks Registry, TMR)。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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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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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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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Wor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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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形Desig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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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號Symbo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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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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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形狀3D shap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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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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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Colo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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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組合,單一顏色無法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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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Mo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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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像圖Hologra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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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Sou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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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式Combin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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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語Sloga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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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覺Tou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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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覺Tas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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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味Olfactory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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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特殊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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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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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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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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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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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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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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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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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一) 違反公序良俗。
(二) 一般性名詞。
(三) 國旗、國家、地區、區域、省分、或國際組織之象徵或標誌。
(四) 無識別性。
(五) 有傷害信仰或者任何巴基斯坦公民情感之虞者。
(六) 作為姓氏使用、及地理位置名稱(但非地理標示)。
(七) 該商標之申請存在有非善意之情事。
(八) 大眾知曉且廣泛接受之單一化學元素、單一複合物名稱、或世界衛生組織(WHO)公告之非專利藥名(non-proprietary name)。
(九) 地理標示不得註冊。
六、申請流程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巴基斯坦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巴基斯坦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巴基斯坦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3年的時間。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TMR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
3. 商標圖樣。
4. 商標使用狀況(意圖使用或是商標在該國第一次使用日期及使用證據)。
5. 使用宣誓(Statement of use)。
6.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巴基斯坦商標申請到註冊約2~3年時間。商標提交申請後約10~15天內會收到官方收據及核發申請號,並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有需要修改,例如指定商品名稱不符合官方要求,TMR則會提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限期提交補正。
商標經過形式審查後會進行實質審查。如審查員在進行實質審查後察覺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等,則會發出「核駁通知」(Show cause notice)[4],申請人須於2個月內提交答辯或是出席聽證並於聽證會提交意見書[5]。
審查員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意見書後會進行再次審查,如再審未過,案件將拒絕註冊。如申請人對於TMR最終決定不服,可於2個月內向「巴基斯坦高等法院」(High court)提起上訴(Appeal)[6]。
另外一面,如審查員在進行審查後認為無不得註冊事由,一般會在進行審查後8個月內發出核准通知(Acceptance order),將申請案資料公告在公報(Trade mark journal)上[7],進行2個月的公告期;公告期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8],如無人異議將核准領證;案件核准領證後申請人須繳納領證官費,繳納註冊費後約6~8個月TMR始發出「商標註冊證」。
巴基斯坦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6)是否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是否與在先商標、在先提出的商標申請案或者是否有在先的未登記權利有衝突等。
※ 並存協議:在先商標與本案申請人之間的共存協議(Coexistence Agreement)可以被當成在先商標接受新申請案註冊的證據。
※ 聲明不專用:巴基斯坦有聲明不專用之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八、異議於審查完成之後,申請案件即會公告,進入異議階段。任何人均可對商標註冊提出異議。異議期為自發佈在商標公告起60天之內,此期限可經申請並付費後延長(最長延長2個月)。
商標申請人須於收到異議後1個月內提出答辯(Counter-Statement)。申請人如無法在期限內對異議提出答辯,該商標申請將被視為被放棄。
申請人對異議提出答辯後,TMR會再向雙方要求提出書面證詞(Affidavit),如TMR無法據以裁決,將再進行聽證再做出核准與否的裁定。對裁定不服者,可向高等法院(High Court)提出訴訟。
九、註冊商標之權利商標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取得該商標於巴基斯坦的專屬權。
2. 可對在後之衝突商標提出異議或撤銷。
3. 可對第三方使用近似而有混淆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4. 可將商標授權第三人使用。
5. 有權請求海關當局查扣進口的偽造商品。
6. 獲得侵權損害賠償。
7. 可取得禁制令對抗未經授權的第三人使用該商標。
※ 不可對抗性:商標註冊滿5年後取得不可對抗性,其註冊的有效性將不可再受到挑戰。除非該商標取得註冊存在虛假詐欺、或違反商標法禁止規定。
十、商標移轉不論是申請中或已完成之商標皆可移轉,其移轉可以是針對其申請∕註冊地理範圍之全部或一部,及其申請∕註冊商品∕服務類別之全部或一部。
商標移轉之書面內容應載明:轉讓人與受讓人之姓名、地址、國籍;移轉商標明細;移轉之範圍、類別;移轉生效日期;移轉約因;雙方簽名(須證人見證及公證)。
商標移轉應於TMR登記。
十一、商標授權
不論是申請中或已註冊之商標皆可授權,商標授權可以是對其申請∕註冊地理範圍全部或一部之授權;授權之商品∕服務類別可為申請∕註冊之全部或一部分;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不排除所有權人)。
商標授權的期間,可設定期限或無期限。授權文件需有: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授權商標的明細;授權之商品∕服務類別;授權起始日、授權期限;授權區域;品質控管條款;雙方簽字(須證人見證及公證)。授權文件需進行公證。
商標授權不需經登記即生效力,但登記有助於證明商標的使用。未登記並不會使授權失效;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商標必須於註冊日起5年內使用,以避免成為商標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未使用亦可能造成無法延展的問題。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略以不同的形式使用,並不會影響商標註冊之效力,並且只要不是變更商標的本質,即原則上允許該情況。已註冊的商標不可透過修改變更,在必要情況之下,建議重新提交申請案。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撤銷訴訟可由任何人提出。對已註冊之商標,可依照下列情況提起撤銷訴訟:
1. 基於在先的權利,例如以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
2. 註冊日起連續5年未使用商標。
3.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標示或者跡象顯示、指明了該商品∕服務於商業使用上數量、品質、商品價值、該服務所提供的勞務或表示了該商品的獨特性。
4.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5. 對宗教及社會階層有損害。
6. 該商標係基於惡意註冊。
7. 違反著作權。
8.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9. 該商標已經成為一般性名詞,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依據巴國商標條例規定,商標權所有人(或其授權人)可向海關提交書面申請,對仿冒商品予以禁止進口。
附表:巴基斯坦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9]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2004年7月22日)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77年1月6日)
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48年7月5日)
知識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生物多樣性公約關於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2016年2月21日)
殘疾人權利公約(2011年8月4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9年5月31日)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2008年7月17日)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8年7月16日)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6年4月20日)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年10月2日)
建立全球作物多樣性信託基金的協議(2005年5月23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年4月11日)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5年2月27日)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4年6月29日)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1997年5月25日)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7年3月28日)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1995年1月1日)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1994)(1995年1月1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4年10月24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4年8月30日)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81年7月30日)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76年10月23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59年6月27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59年6月27日)
1952年9月6日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
(1955年9月16日)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一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無國籍人士及流亡人士(1955年9月16日)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二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一些國家組織的作品(1955年9月16日)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三議定書,關於將公約批准書,接受書和加入書的生效日期(1954年8月19日)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1952年4月17日)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51年12月12日)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51年12月12日)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51年12月12日)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51年12月12日)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47年12月6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經濟合作組織自由貿易協定(2008年4月24日)
南亞自由貿易區協定(2006年1月1日)
發展中國家間全球貿易優惠制度(1989年7月2日)
南亞區域合作聯盟憲章(1985年12月8日)
與發展中國家間貿易談判協定有關的議定書(1973年2月11日)
知識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中國與巴基斯坦服務貿易協定(2009年10月10日)
中國與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協定(2007年7月1日)
日本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200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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