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爾巴尼亞共和國
Republika e Shqipërisë
(Republic of Albania)
眾律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要取得阿爾巴尼亞商標權,須申請商標註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無異議提出),從申請到註冊約需9~11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之後每10年繼續延展[1]。
阿爾巴尼亞商標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本地不強制要求已註冊商標加註特殊標示,但仍以加上註冊標示為宜,藉此得以公開宣示其註冊地位。
語言: 阿爾巴尼亞語 首都: 地拉那(Tirana) 面積: 28,748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人口: 約300萬人 宗教: 回教、東正教、天主教 幣制: 列克(Lek)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
目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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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商標主要法源 三、商標主管機關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六、申請流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異議 九、商標移轉 十、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阿爾巴尼亞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
關於阿爾巴尼亞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阿爾巴尼亞係:(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2)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3)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4)尼斯協定(Nice Agree- ment);及(5)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等相關條約之締約國。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阿爾巴尼亞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2008年工業產權法(Law No.9947 of July 7, 2008, on Industrial Property)(最近於2017年3月修訂,2018年6月7日生效)。
三、商標主管機關
阿爾巴尼亞商標之主管部門為「經濟發展與貿易及工業部」(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Trade and Industry)下轄之「專利與商標署」(General Directorate of Patents and Trademarks, ALPTO)。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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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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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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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形Desig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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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號Symbo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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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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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形狀3D shap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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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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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Colo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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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Mo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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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像圖Hologra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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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Sou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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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式Combin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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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語Sloga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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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覺Tou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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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覺Tas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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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味Olfactory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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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特殊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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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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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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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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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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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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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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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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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一) 不具識別性。
(二) 具有描述性,標示其商品∕服務的種類、質量、數量、目的、價值、地理來源或其他特徵。
(三) 成為生活上或商業上的用語或指標。
(四) 違反公共利益、道德或秩序。
(五) 使消費者對於商品∕服務的性質、質量或地理來源產生混淆。
(六) 包含國家名稱(全名及縮寫)。
(七) 包含公認的國際組織的標誌或縮寫。
(八) 包含宗教符號。
(九) 包含國旗。
(十) 違反《巴黎公約》第6條規定。
六、申請流程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阿爾巴尼亞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阿爾巴尼亞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阿爾巴尼亞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9~11個月的時間。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不會因在先商標存在為由駁回申請,但是會在公告期內允許任何人對案件提交異議。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2]。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3]: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4]。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阿爾巴尼亞商標申請到註冊約9~11個月的時間。商標提交申請後會開始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有需要修改,例如指定商品名稱不符合官方要求,ALPTO則會提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於3個月內提交補正[5];如時間準備不及可申請延期補正一個月並繳納延期費用。
商標經過形式審查後會進行公告,ALPTO會將申請案資料公告在公報上進行3個月的公告期;公告期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6],如無人異議會進行實質審查。
如審查員在進行實質審查後察覺有絕對不得註冊事由[7],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是否會造成大眾混淆誤認等等,則會發出「核駁通知」(Office action),申請人須於2個月內提交答辯[8]。
阿爾巴尼亞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審查員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意見書後會進行再次審查。如申請人對於ALPTO的決定不服,可於60天內向「阿爾巴尼亞訴願委員會」(Board of Appeals)提交訴願(Appeal)[9];又如申請人對「阿爾巴尼亞訴願委員會」(Board of Appeals)之決定不服,可於30天內向「阿爾巴尼亞初審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提起上訴(Appeal)[10]。
另外一面,如審查員在進行審查後認為無不得註冊事由,ALPTO將發出「核准註冊通知」,通知申請人須於1個月內繳納領證官費[11];案件核准經繳納領證官費後約3個月內ALPTO發出「商標註冊證」並進行註冊公告。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過濾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僅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商標之構成要件)[12]。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或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3)申請內容的描述是否清楚、可理解的;(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的功能是否僅在提供其相關商品或服務的訊息;(5)是否有識別性:是否足以與其他同類商品或服務之商標進行區別;(6)是否虛偽誤導:確認該商標是否會有誤導大眾之虞,例如對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品質、產地等。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聲明不專用:阿爾巴尼亞沒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八、異議
商標的公告期為3個月,該期限不可延期。公告期間任何人可向「阿爾巴尼亞訴願委員會」(Board of Appeals)提起異議,商標申請人須於收到異議理由書後限期(兩個月內)提出陳述(Counter Statement),雙方亦可提交補充證據及意見書以反駁對方的論點。
「阿爾巴尼亞訴願委員會」(Board of Appeals)應於收到相關文件起3個月內作出異議裁定;如任一方對「阿爾巴尼亞訴願委員會」(Board of Appeals)之決定不服,可於30天內向「阿爾巴尼亞初審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提起上訴(Appeal)。
九、商標移轉已註冊的商標可移轉,但必須就其所註冊之全部地理範圍進行,而可針對全部或部分的指定商品∕服務名稱進行移轉。「商譽」不須被包含在移轉的標的中;另,如移轉會使大眾對於移轉雙方的商品∕服務的本質、品質、或是地理標示來源產生混淆,ALPTO會拒絕此種移轉,以免因該混淆導致混淆誤認之虞。
須提交的移轉文件包含:移轉申請書、經公證的移轉合約、移轉官費以及委託書。如移轉合約未在限定期限內提交,ALPTO會駁回移轉申請。
已註冊的商標移轉需經登記才可生效,且不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
十、商標授權已註冊商標可進行授權,僅可全國性的授權,但可授權該商標全部或部分之指定商品∕服務;可進行獨家授權、亦可進行非獨家授權。
授權文件需要:授權人及被授權人的姓名及地址、授權商標的明細、授權的指定商品∕服務、授權日期、授權時間、授權的國家、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以及品質控管條款。
授權委託書進行簽名即可,但是授權合約需辦理公證。另外,如授權合約未在限定期限內提交,ALPTO會駁回授權申請。授權需經登記即生效力,唯登記方可對抗第三人。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商標必須於註冊日起5年內使用,以及不可連續5年未使用,以避免成為商標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未使用的撤銷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提出。
要避免商標成為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應於阿爾巴尼亞境內要進行使用,包含包裝、目錄、小冊子、手冊,廣告、傳播媒體和電子商務或視聽媒體中的使用,以證明在該國境內有人注意到商標在指定商品∕服務上進行使用,但不須定期提出使用證據。
商標如係因進口限制、其他政府政策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未使用,得被免於撤銷[13]。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略以不同的形式使用,只要兩者差異不大,且修改並沒有明顯改變註冊商標的識別特點,是被允許的。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撤銷訴訟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人向「地拉那一審法院」(First Instance Court of Tirana)提出。
對已註冊之商標,可依照下列情況提起撤銷訴訟:
1.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標示或者跡象顯示、指明了該商品∕服務於商業使用上數量、品質、商品價值、該服務所提供的勞務或表示了該商品的獨特性。
2.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3.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4. 該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5. 依據《巴黎公約》第6條規定,該商標為徽章、國旗或者其他國家象徵。
6.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
7. 該商標包含國名、國旗、國家批准的公章及標誌及宗教符號。
8. 該商標未包含《阿爾巴尼亞工業產權法No.9947 of 2008》第140條規定的商標要素。
9.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10. 該商標已經成為一般性名詞,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11. 該商標有誤導消費者之虞。
12. 基於在先的權利,例如以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阿爾巴尼亞海關可以阻止侵權貨品進口及出口該國國境。要請海關進行作業,權利人或是被授權人須向海關進行登記;在收到申請文件後,海關會在一年內針對貨品進行監測;且在貨品持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可銷毀貨物。
根據歐盟第608/2013號條例制定關於知識產權海關執法的新條例,已於2016/1/12在阿爾巴尼亞施行。這項條例包含了詳細的智慧財產權清單及定義、海關人員及權利人在發現可疑侵權貨品後的相關程序及期限。
此外,新法還引入的新的表格,表格內容應包含權利人的貨品資訊,含商品描述、一般市價、具識別性的特徵、製造商、供應商、進口商、出口商、收貨人和授權貿易商等相關公司的名稱。該表格可進行電子提交或是紙本送件,但是目前電子檔案只能以電子信箱提交,因為官網尚未完成線上提交的設定。最後,新的表格應該在舊法下的申請失效前提交。
附表:阿爾巴尼亞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14]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專利法條約(2010年5月17日)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2007年7月24日)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2007年3月19日)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5年8月6日)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2003年9月19日)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2003年9月19日)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2003年7月30日)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2年5月20日)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2001年6月26日)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2000年9月1日)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95年10月4日)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995年10月4日)
專利合作條約(PCT)(1995年10月4日)
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94年3月6日)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92年6月30日)
知識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關於涉及威脅公共衛生的仿冒醫藥產品和類似犯罪的歐洲委員會公約》(2016年10月1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關於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2014年10月12日)
殘疾人權利公約(2013年3月13日)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10年8月10日)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2010年6月1日)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公約關於污染物排放和轉移登記制度的基輔議定書(2009年10月8日)
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2009年6月19日)
2005年國際橄欖油和食用橄欖協定(2009年2月13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
(2008年8月6日)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7年3月18日)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6年7月25日)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6年7月4日)
網路犯罪公約關於宣告利用電腦系統犯下的種族主義或仇外行為為犯罪行為的附加議定書
(2006年3月1日)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2005年10月15日)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年10月2日)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1992年公約關於水與健康的倫敦議定書(2005年8月4日)
歐洲國境外電視廣播公約(2005年8月1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年6月30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5年5月9日)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2005年3月28日)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5年1月2日)
網路犯罪公約(2004年7月1日)
1952年9月6日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2004年2月4日)
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於1971年7月24日修訂(2004年2月4日)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一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無國籍人士及流亡人士(2003年11月4日)
1971年7月24日於巴黎修訂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一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無國籍人士及流亡人士(2003年11月4日)
1971年7月24日於巴黎修訂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二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一些國家組織的作品(2003年11月4日)
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2003年9月22日)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2003年7月23日)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2002年9月13日)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胡斯公約(2001年10月30日)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2000年9月8日)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1994)(2000年9月8日)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2000年7月26日)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赫爾辛基公約(1996年10月6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5年1月1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4年4月5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1994年1月16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1994年1月16日)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2年1月4日)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91年4月27日)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89年10月10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61年3月20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61年3月20日)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57年11月27日)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57年11月27日)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57年11月27日)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57年11月27日)
自由過境公約和規約(1922年10月31日)
知識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歐洲電影合作拍攝公約(2010年10月1日)
歐洲專利公約(2010年5月1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中歐自由貿易協定(2007年7月26日)
知識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阿爾巴尼亞共和國與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國家自由貿易協定(2010年11月1日)
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部長理事會相互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
(2009年4月6日)
土耳其共和國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2008年5月1日)
葡萄牙共和國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2007年8月10日)
歐盟共同體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關於貿易和貿易相關事項的臨時協議(2006年12月1日)
大韓民國政府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部長理事會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2006年5月18日)
阿爾巴尼亞與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自由貿易協定(2004年12月1日)
阿爾巴尼亞共和國與摩爾多瓦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2004年11月1日)
以色列國政府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政府貿易和經濟合作協定(2004年6月1日)
西班牙王國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2004年1月14日)
克羅地亞共和國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2003年6月1日)
阿爾巴尼亞共和國與斯洛文尼亞共和國相互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2000年3月22日)
芬蘭共和國政府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政府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1999年2月20日)
匈牙利共和國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8年4月1日)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政府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條約(1998年1月4日)
以色列國政府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政府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7年2月18日)
Agreement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Turkey and the Republic of Albania concerning the Reciprocal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1996年12月26日)
阿爾巴尼亞與瑞士貿易和經濟合作協定(1996年8月1日)
法蘭西共和國政府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政府相互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1996年6月14日)
瑞典王國政府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政府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6年4月1日)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Italian Republic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Albania for the Encouragement and Reciprocal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1996年1月29日)
保加利亞共和國政府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政府共同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1996年1月28日)
羅馬尼亞政府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政府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5年9月2日)
荷蘭王國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5年9月1日)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政府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
(1995年8月30日)
Treaty between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and the Republic of Albania concerning the Encouragement and Reciprocal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1995年8月18日)
Agreement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Austria and the Republic of Albania concerning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1995年8月1日)
捷克共和國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5年7月7日)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Hellenic Republic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Albania for the Encouragement and Reciprocal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1995年7月4日)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Albani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roatia for the Encouragement and Reciprocal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
(1994年4月16日)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Albania concerning the Encouragement and Reciprocal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1994年1月20日)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Arab Republic of Egypt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Albania for the Encouragement and Reciprocal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
(1994年1月1日)
Agreement between the Swiss Federal Council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Albania on the Promotion and Reciprocal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1993年4月30日)
Agreement on Trade Relations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Albania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1992年11月2日)
Cultural,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French Republic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Socialist Republic of Albania(1988年11月25日)
Framework Agreement on Economic, Industrial and Technical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French Republic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Socialist Republic of Albania(1988年2月17日)
Phytosanitary Convention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French Republic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Socialist People’s Republic of Albania(1978年3月1日)
[1] 延展日前6個月開始受理延展申請,逾期有12個月的寬限期,並需繳納滯納金。在逾期7~12月間辦理延展,必須提報逾期辦理的正當理由,且商標局有權決定是否接受該說明並決定是否接受申請延展。
[2] 目前ALPTO資料庫只能進行文字檢索,且發出的檢索報告不會提供分析意見。
[3] 如要取得阿爾巴尼亞商標權,一是在ALPTO提交申請,二是申請馬德里國際商標。
[4] 委託書簽名即可,且可以在收到ALPTO發出的「補正通知」3個月內補交。
[5] 《阿爾巴尼亞工業產權法No.9947 of 2008》第150條第5項。
[6] 《阿爾巴尼亞工業產權法No.9947 of 2008》第152條第1項。一般的異議理由可以參考《阿爾巴尼亞工業產權法No.9947 of 2008》第143條。
[7] 可以參考《阿爾巴尼亞工業產權法No.9947 of 2008》第142條。
[8] 《阿爾巴尼亞工業產權法No.9947 of 2008》第150a條第2項。
[9] 《阿爾巴尼亞工業產權法No.9947 of 2008》第155條第1項。
[10] 《阿爾巴尼亞工業產權法No.9947 of 2008》第155條第4項。
[11] 《阿爾巴尼亞工業產權法No.9947 of 2008》第154條第1項。
[12] ALPTO僅進行絕對理由審查;相對理由審查會在異議階段處理。
[13] 《阿爾巴尼亞工業產權法No.9947 of 2008》第1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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