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透過政府提起WTO訴訟究竟可以獲得何種利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黃文政
2014.10.22
一、 前言
在過去GATT時代,雖然也有貿易爭端解決機制,但是爭端小組的報告,必須所有會員國都同意,方才生效。WTO的爭端解決機制採取著名的「負面共識決」(negative concensus),意思是除非WTO所有會員國都反對,否則爭端機制報告(概念上類似內國法院判決)即自動生效,大幅提升國際間貿易紛爭透過司法手段解決的能力。
此外GATT的爭端解決機制也沒有針對當被告國並未執行或未充分執行報告的執行監督機制。熟悉內國法的朋友都知道,沒有真正執行到財產的民事判決只是紙上的判決,對於原告債權人無任何實益,所以訴訟階段的假扣押、假處分與假執行就變得非常重要。那麼台商們不禁要問,如果費了很大的功夫,遊說政府為其提起WTO訴訟,究竟可以得到甚麼利益呢?
二、 實體上的利益
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目的,是維護各國在WTO框架下應享有的權利,包括市場進入承諾與對手國遵守WTO法規則。舉例來說,一旦我國出口商出口貨品進入外國市場後,假使仍然受外國法令歧視,並沒有與該國本地廠商立足於同樣的市場條件下競爭,則進口國政府即有可能違反GATT第3條的國民待遇原則(通過海關後的外國貨品應與本國貨品享有相同待遇)。此時,倘若我國廠商已在外國市場用盡一切可能方法,剩下唯一的路就是求助於本國政府,為其提起WTO訴訟。這樣的例子每天都在發生。WTO訴訟的第一個實益,首先就是迫使被告國政府廢除不合乎WTO法的法令或政府措施,遵守其在WTO框架下做出的承諾。超級強權如美國或中國大陸也要遵循WTO法,而由小國告大國、大衛單挑巨人(如美國賭博服務案)的例子,在WTO過去十餘年的訴訟史上更是屢見不鮮。
其次,由於被告國可能在爭端機制報告出來後,並未遵循或完全遵循報告內容,廢除或撤銷不合乎WTO法的法令或政府措施,此時在被各國未履行報告前,WTO爭端解決機制還允許原告國與被告國就報告生效迄今原告國所受貿易上的損失,達成金錢賠償上的合意。同時,賠償合意並不影響被告國繼續執行報告,最終仍應廢除不合乎WTO法的法令或政府措施。既然有金錢賠償,這意味廠商在推動本國政府進行WTO訴訟後,還有希望參與分配賠償。這是WTO訴訟的第二個實益,讓內國廠商可以從本國政府獲得金錢賠償的分配。
再者,如果原被告兩國無法就賠償的金錢數額達成合意,則經WTO爭端解決機構授權下,我國政府可對外國政府進行報復,暫停外國相類或不同貨品或服務、甚至智慧財產權在我國之保護,進而促使外國政府儘速執行WTO爭端機制的報告內容。經濟上的報復,誠然使原被告國雙方兩敗俱傷,卻能促使報復下受損的外國廠商促使該外國政府履行報告內容。在原被告國雙方經濟體實力相當的前提下,報復不失為執行WTO爭端機制報告的有力手段。
因此,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序是整套的,從發動訴訟到監督執行,不僅可以恢復我國廠商原應享有的市場進入條件,促使進口國政府遵守WTO協定規則,還能提供金錢上的賠償或以報復為手段促使進口國政府執行WTO爭端機制報告。
三、 程序上的利益
根據統計,WTO訴訟通常耗時兩年,這對廠商非常重要,許多產品如果長期被進口國法令隔絕於市場之外,形同退出該國市場。因此,台商非常需要民間律師協助其評估,推動政府提起WTO訴訟的時機與方法。因為,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其次,WTO訴訟只有二審,第一審事實審(爭端小組階段,Panel),第二審法律審(上訴機構,the Appellate Body),二階段都有嚴格的時程要求,爭端小組與上訴機構原則上必須在嚴格的期限前提出報告。其次,WTO爭端解決機制沒有發回機制,不同於許多廠商過去有深陷內國冗長司法程序的經驗,不會發生案件不斷地被上級審發回下級審重新審理的情況。再者,根據統計,在WTO所有的爭端機制報告中,被告國最終執行的比率高達八成,顯示各國政府非常尊重WTO爭端解決機制。
因此,WTO爭端解決機制,間接給予各國廠商快速恢復其市場進入的程序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