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律師在WTO爭端解決程序中扮演的角色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黃文政
2014.10.15
一、 前言: 為什麼企業要推動政府發起WTO訴訟
現代有誘因推動國家發起 WTO 訴訟的人,往往是該國的企業以及他們的法務室(包含與其合作的民間律師事務所)。畢竟真正受到貿易利益損害的,不是國家,而是企業。
然而,我國產業界也許尚未體認到,自己有能力推動政府發起WTO訴訟。當整個產業受損超過上億美金時,企業即應開始思考是否以整個產業協會的名義集資聘請民間律師,遊說政府提出WTO訴訟,甚至由民間律師主動為政府設計訴訟策略與撰寫訴狀。
您也許習慣過去的模式,認為企業的反應永遠比政府快,凡事自求多福。然而很多事情只有政府有能力做。透過WTO訴訟,我們的政府可以要求進口國政府廢除不利於我國廠商且不符合WTO協定規範的措施。然而,WTO訴訟程序上,只有國家才有資格發動訴訟,企業再大如鴻海仍然無法自行為自己的商業利益提起訴訟,必須藉助國家作為代理人。而有代理人就有代理成本,如何確保廠商的利益不會在國際訴訟中,成為政府用來與外國交換其他利益的籌碼,就必須仰賴民間律師在WTO訴訟代表團的參與。
二、 民間律師加入WTO訴訟代表團是否符合WTO法
您也許會問,一般的政府對外代表團,不是都由專業的政府外交文官組成嗎? 有可能可以由代表企業利益的民間律師參與嗎?
在歐盟香蕉案(EC-Banana III, 1997)中,美國主張民間律師無權參與代表國家的WTO訴訟代表團,然而上訴機構(the Appellate Body, WTO最終審,其概念上等同國內最高法院)於該案中指出,沒有任何的WTO協定、習慣國際法或其他國際法庭實踐否定一國有自主決定如何組成其訴訟代表團之權利。換句話說,各國可自主決定,是否允許民間律師參加WTO訴訟代表團。此外上訴機構還指出,允許民間律師參加WTO訴訟代表團有助於協助政府資源不足的開發中國家會員使用WTO爭端解決機制。
三、 我國產業面的觀察: 以反傾銷稅為例
截至目前為止,我國是被外國課以反傾銷稅全球第二名的國家,從一九九六年至今高達一百四十餘件,我們廠商有許多產品都因此被迫直接退出當地市場。直到今(2014)年七月我國政府終於在WTO框架下加拿大提起訴訟前諮商,盡管諮商不等於進入訴訟,諮商請求卻必須含括其後訴訟的所有爭點,實質上已進入訴訟前攻防的序曲。
然而,您也許會問,那剩下一百多件呢? 必須指出,我國自退出聯合國後,長期隔絕於國際社會之外,本身就缺乏參與國際組織的經驗。我國加入WTO不過十餘年,為提起這樣的高端訴訟,政府需要時間去培養人才。然而,以反傾銷為例,由於國內產業出口的毛利有限,反傾銷稅往往一課就是五年,如不能即時透過WTO訴訟救濟,廠商形同被迫退出該國市場。以今年我國提起的WTO鋼管訴訟前諮商為例,根據統計,在短短的二年間,民國100年我國出口焊接碳鋼管至加拿大金額為1900萬美元,101年減少至1100萬美元,而102年僅為500餘萬美元,兩年減少出口額約1400萬美元。如果廠商不能在該國的反傾銷調查中成功異議,最後的手段就是推動政府提起WTO訴訟,否則只有放棄這個市場。
由於政府的人力與預算都有限,企業為說服政府為其及時提起訴訟,除了自己主動提供產業受損資料,聘請民間律師協助政府設計訴訟策略與撰寫訴狀,才能使政府在人力與預算考量無虞外,積極地為廠商捍衛權利。
最後,WTO 訴訟不是只有最終要求進口國廢除不利我國廠商且不符合WTO協定規範的措施,還包括進口國廢除前可先提供暫時性的金錢補償,其中補償可能涉及金額分配,如果補償已受影響的貿易利益範圍計算,可能涉及幾億美金的金額。如果在制度上能設計分配金額給受損產業界與民間律師,則對於產業至少在退出市場之外還有金錢補償,對於民間律師事務所也有經濟上的誘因去協助政府與廠商發動WTO訴訟,可謂三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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