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中小企業的隱形殺手:反傾銷稅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黃文政
2014.10.29
一、前言
日前經濟部部長杜紫軍指出:台灣以中小企業為主體,儘管不見得可在奧運拿十項全能冠軍,但當單項有機會時,政府應推動中堅企業,盼在某領域、環節,成為全球不可或缺製造商。
然而,當我國廠商競爭力變強時,有能力針對不同市場進行差別取價,在進口國以較本地市場更低的價格銷售時,卻可能面臨進口國政府可能課以「反傾銷稅」(Anti-Dumping Duty)的風險威脅。質言之,廠商一路走來累積的生產學習經驗、長期生產成本降低與出口競爭力,可能一夕間被進口國政府課以反傾銷稅抵銷。我們不禁要替廠商問,在法律上有何手段可提供救濟?
二、何謂傾銷
簡單來說,傾銷是指廠商以低於其國內市場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將商品出口到進口國市場。各國對於傾銷的管制,不在於反對傾銷,因為傾銷本身也使進口國消費者受惠於便宜的進口商品價格。因此,惟有當傾銷導致進口國生產同類產品的產業受有實質損害、受有實質損害之虞或因此無法建立生產同類產品的產業時,各進口國政府才會對傾銷進行管制。
構成傾銷的實質要件有三:
其一、有傾銷;
其二、進口國進口國生產同類產品的產業受有實質損害、受有實質損害之虞或因此無法建立生產同類產品的產業;
其三、傾銷與實質損害、受有實質損害之虞或因此無法建立生產同類產品的產業之間,有因果關係。
在此必須指出,各國反傾銷法與WTO反傾銷協定間的關係,就好像一國之內行政法與憲法之間的關係,各國要課以反傾銷稅,不是單純由一國內政自主決定,仍必須符合WTO反傾銷協定的要求。因此,雖然廠商熟知的反傾銷救濟手段,是配合進口國政府的反傾銷調查,在該進口國國內程序中尋求救濟,實際上出口國廠商還有最後一個法律上的救濟手段,就是推動本國政府提起WTO訴訟,主張進口國政府的反傾銷稅措施不符合WTO法。
令人遺憾的是,截至目前為止台灣全球第二多被課以反傾銷稅的國家,根據WTO的統計,總共有140件,僅次於中國大陸。然而,盡管我國廠商是全球被課以反傾銷稅的第二大苦主,受限於我國加入WTO不久、政府訴訟人才不足,遲至今(2014)年6月我國政府才首次對加拿大提起WTO訴訟前的諮商請求,目前尚無確定消息可知,我國政府是否決定最終讓本案進入訴訟程序。
三、我國對加拿大的諮商主張
敏感如你,一定馬上想到,課予反傾銷稅的前提,在於證明出口國廠商的傾銷與進口國同類產品的產業受損或有受損之虞間有因果關係,這不僅在出口廠商於進口國國內程序中的主張很重要,在WTO爭端解決程序也是重點攻防所在。以下以我國今(2014)年6月對加拿大提出的諮商請求為例,說明WTO反傾銷訴訟。
首先,我方指出,加拿大當局在反傾銷調查中並未審查是否有其他非關台灣傾銷的因素,包括受印度政府補貼的同類產品進口以及加國國內的生產是否過剩在內,導致加國國內產業受損。加拿大也未能證明其他因素所造成的產業損害,可歸咎於我國傾銷產品,因此違背反傾銷協定第3.5條。
其次,我方指出,加拿大於調查程序之初,未能立即停止調查傾銷差距低於出口價格2%的台灣出口廠商,因此違背反傾銷協定第5.8條。
由此可見,反傾銷決定,是一個充滿高技術背景的法律流程,其中有許多法律爭點可以操作,例如何謂正常價值、何謂公平地比較出口價格與正常價值等等。由於在落日審查前,依據反傾銷協定第11.3條,反傾銷措施最多可維持五年。五年,往往導致廠商的特定產品,在被課以反傾銷稅的威脅下,經過成本考量後,主動放棄該國市場。我國廠商如因此放棄特定重要的出口市場如美國或歐盟,形同多年累積下來的努力成為泡影。
除此之外,從訴訟的的角度來說,統計資料顯示,在全球42個WTO反傾銷訴訟中,進口國竟有39件敗訴。出口國高達九成勝訴率,證明在傳統的反傾銷國內司法程序之外,WTO爭端解決機制應是我國出口廠商可以考量的另一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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