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國商標註冊~品牌行銷與商標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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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政大國貿所主辦的「第15屆國際經貿法學發展學術研討會」,本所蔡昆洲合夥律師代表本所及著作人-范國華律師、蔡昆洲律師、邱冠文律師、黃文政,發表本所論文「由ACTA與TPP協議引發的智財產刑罰爭議及對我國國內法之影響」。該國貿法學術研討會是國內關於國際貿易法學領域最重要的研討會之一,所有發表論文均經專業領域學者匿名外審,會後並會出版論文集,相關資訊可參考政大國貿所的介紹 https://www.facebook.com/nccutradelaw?locale=tw_TW

政大國貿法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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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時發生混淆誤認時之處理    律師張源傑

 

一、前言:

    主管機關對於申請註冊之商標,經實體審查認為兩個商標間認定存在有混淆誤認之衝突應予駁回時,於核駁審定前,應將核駁之理由,以書面先行通知申請人或其商標代理人[1],此時申請人可以有下列因應措施。

 

二、減縮發生衝突之商品或服務:

    按商標法第23條及第38條允許申請人於申請商標後,減縮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例如:原本申請毛筆及筆記本筆兩項,今毛筆部分與他人商標相似,可將毛筆部分減縮,只剩筆記本一項[2]。各類別之標題、組群或小類組名稱,僅係概括表示該類別、組群或小類組所屬商品或服務之可能範圍,若以類別標題、組群或小類組作為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名稱提出申請者,僅以該類別標題、組群或小類組所指出或清楚包括的商品或服務為限,而非及於全類、全組群或全小類組的商品或服務[3]。因此,現行實務均將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名稱應具體一一明列,倘若與他人商標有相近似之處,將有爭議部分刪除即可。

 

三、分割商標

    按商標法第263738條可將一個商標申請案分割成為兩個以上申請案。因此,在不變更商標圖樣前提下,可以將商標分割成一個不具有爭議性商品服務申請案,以及另一個具有爭議性商品服務申請案,將一個案分割成為兩個獨立兩案。讓不具爭議性部分迅速獲得商標註冊,僅具爭議性部分另行依法定程序處理。惟因商標權移轉、變更、授權及設定質權等登記之申請均係按件收費,分割後,將使商標權維護費用增加。

 

四、先權利人之同意

    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指出:先權利人之同意後申請人之申請,可排除混淆誤認之認定,但是不得顯屬不當。所謂顯屬不當之情形規定在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0條。例如:「旺旺」與「旺-旺」,雖然有標點符號有無之差異,惟差異甚為微小;又如商標適用之商品服務名稱為茶葉,若同意他人以茶飲料為商品服務名稱,容易導致消費者難以區別商品服務之來源,故不允許[4]

 

五、結論

    收到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通知,認為兩個商標間存在有混淆誤認之衝突而將核駁時,可依上述方式向主管機關表示意見。

 



[1]審定核駁理由先行通知實施要點,中華民國94107日經授智字第09420030700號令修正。

[2]「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中華民國101420日經濟部經授智字第10120030550號令修正發布,10171日生效。

[3] 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4191046145.pdf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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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商標可以註冊    律師張源傑

 

一、前言:

    如果一個商標是在說明商品或服務來自於特定業者,則可以註冊;如果一個商標是在說明商品或服務的內容是什麼,就不可以註冊。

 

二、什麼樣的商標可以申請註冊[1]

    第一種可以註冊的商標,例如googleGoogle使用於網路搜尋之網站,是一個與網路搜尋毫不相關的名稱,也就是完全創新的名稱,因此可以註冊。反之,如果想註冊「網路搜尋」「快速」等商標於網路搜尋網站,因為這些名稱與服務之內容相同或是相關,因此不得註冊。

    第二種可以註冊的商標,例如AppleApple是電腦製造商,雖然使用了蘋果一詞,但賣的是電腦,與蘋果全然無關,因此可以註冊。反之,Apple如果用於果汁、水果、或是香料等與蘋果會有相關之商品時,則不得註冊。

    第三種可以註冊的商標,例如快譯通用於電子字典。快譯通三個字並非直接敘述電子字典之功能,可是當消費者運用一些想像、思考、感受或推理後,才能夠領會商標與商品或服務間有關連性,因此可以註冊。

 

三、爭議之產生

    上述第三種可以註冊之商標,很容易產生爭議。快譯通三個字,難道不是在描述電子字典之特性嗎?電子字典特質不就是比紙本字典,翻之功能以及曉文義之作用嗎?

    反觀主管機關對於「自然呼吸」之商標用於襪子申請卻拒絕註冊[2]。判決理由認為自然呼吸四個字會讓人聯想到這種襪子穿了之後有自然透氣的舒適感,因此自然呼吸四個字是對商品之說明,而不是只有隱喻的性質。試問:襪子會自然呼吸難道不是消費者經由想像、思考、感受或推理而得來的感受嗎?難道襪子有肺而且能自然呼吸嗎?認定標準到底在哪裡呢?

 

四、結論

    商標能否註冊之抽象標準看似無困難,但是實務個案之具體認定差異甚大。一個商標是否能註冊,往往牽涉到主管機關之主觀判斷,沒有一定之標準。遇到被主管機關核駁申請時,宜採取訴願、行政訴訟等方式請求救濟,以確保權益。



[1]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中華民國101420日經濟部經授智字第10120030550號令修正發布,10171日生效。

[2]行政法院88年度判字第386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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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彥蓉程序助理

 
 

學歷: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財經法學組學士 (2007-2012)

經歷: 台一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2012-2013)

證照與曾受訓練:TOEIC英文考試高級 (2007)

語言:國語、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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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台商甲在大陸侵犯台商乙之台灣已註冊商標,惟該商標尚未於大陸註冊,由於商標權係採屬地主義,其保護僅侷限於該國之內,而不及於該國領域之外。因此,乙除了盡速於大陸註冊商標外,是否有其他可以主張權利之法律依據?

 

一、我國商標法採屬地主義,依我國商標法取得商標權之人僅能於我國法律效力所及之境內主張商標權之保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0條規定:「侵權行為依損害發生地之規定。但臺灣地區之法律不認其為侵權行為者,不適用之。」因此,我國商標權人所享有之商標如於大陸地區遭他人為混淆誤認或減損該商標識別性或信譽之使用之情形,由於事發在大陸,而大陸並未保護系爭尚未於大陸註冊之商標,無法依我國商標法向行為人主張權利。

 

二、按民國8634日司法院(86)秘台廳司三字第04872號函即說明:「……() 臺灣地區人民著作在大陸地區受臺灣地區人民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1 民事管轄權部分:臺灣地區人民為被告,如在臺灣設有住所,則其住所地法院有管轄權。2 民事實體法適用部分:上開事件乃臺灣地區人民相互間之民事事件,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適用,亦無涉外因素,應適用臺灣地區著作權法之規定。……() 臺灣地區人民著作在大陸地區受大陸地區人民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1 民事管轄權部分: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無住、居所,侵權行為地復在大陸,臺灣地區法院對其起訴事件無民事訴訟法第一條之管轄權或第十五條規定之管轄權,亦無從移送予有管轄權之法院,是原則上法院應以無管轄權駁回原告之訴。惟若大陸地區人民有財產在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法人有分公司或事務所、營業所在臺灣地區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三條及第六條之規定,臺灣地區法院仍應認為有管轄權。2 民事實體法部分: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應適用損害發生地之規定。惟如其侵權行為事實跨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者,依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以臺灣地區為行為地或事實發生地,應適用臺灣地區著作權法之規定。……」

 

三、因此,參照上開司法院之函釋意旨,臺灣人民於大陸地區有發生著作權受侵害時(解釋上亦可適用其他私權利受侵害之情形),如行為人為臺灣人民,我國法院自有管轄權並應依我國法(例如著作權法、民法)為審理,不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0條規定;如行為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時,原則上應以大陸地區之法院為管轄法院並依大陸地區之法律(例如中國侵權法)為審理,但行為人在臺灣有財產或是住、居所且侵權行為事實跨連兩岸地區者,則仍得以我國法院為管轄法院並依我國法為審理。

 

結論:中華民國國民之著作、商標、專利等私權利於大陸受侵害時,侵權行為人若亦為中華民國國民,或是大陸人民於台灣有財產或分公司、營業所等,中華民國法院仍得以管轄審理該案件。因此,乙得於我國對甲之商標侵權行為起訴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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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新訊】摩洛哥-新工業產權法(no. 23-13)

眾律國際法律/專利商標事務所編譯室

 

為了使摩洛哥工業產權提升至國際水平摩洛哥新工業產權法(no. 23-13)主要目的係修正舊工業產權法(no.17/97),該法案已於20141218生效

新法並於2015115號公告於官方公報。

 

新法摘要如下:

  1. 無論是商標、專利、或者設計,現在皆需要先進行實質審查
  2. 新的異議程序
  3. 海關現在可以針對涉嫌仿冒的商品,不單禁止其進口,亦可禁止其出口及運輸
  4. 現在無論是針對專利、商標或者設計皆可提出分割案,但可能會延遲設計的揭露。
  5. 申請中的案件亦可進行授權及移轉
  6. 接受與微生物(Micro-organisms)相關的專利申請
  7. 設計專利有了新的保護期限。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為五年,可延展兩次,保護期限最高長達15[1]
  8. 任何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可對商標的絕對異議事由提起異議

 

 

最主要的變化在於發明專利系統的改良合併國家商標系統改良國家工業設計系統、及落實智慧財產權

  

參考原文如下:

 

New Law on Industrial Property in Morocco

 

A new industrial property law (no. 23-13) has been issued in Morocco to amend the law (no.17/97) related to Industrial Property. The said Law entered in force on December 18, 2014 and provid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rights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in the field of industrial property. 

The new law entered into force on the date of publication in the official gazette on 15 January 2015.

Main features of the new law are summerized as follows:

1.        Prior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for trademarks, designs and patents applications is now required.

2.        A new opposition procedure entered into effect.

3.        The Customs administration is now entitled to block suspected counterfeited goods not only for importation but also for exportation and in transit.

4.        It will be now be possible to file divisional applications either for patents, trademarks and designs and models, possibility to delay the disclosure of a design & model.

5.        licensing and assignments allowed for pending applications.

6.        Aceptance of patents related to Micro-organisms.

7.        New duration of design & model rights.

8.        It will be possible to any interested third parties to oppose a trademark on absolute grounds, calculation of deadlines before the PTO.

 

Moreover, major changes were made regarding the improvement of the invention patent system, the consolidation of the national trademark system, the reform of the national system of industrial designs and the enforcement of IP rights.

 

 

 



[1] Moroccan Office of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Property (http://www.ompic.org.ma./en/content/about-d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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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的商標制度介紹~附上伊朗商標局簽發的商標證書


I. GENERAL
A. Rights Afforded by Registration
1. 需透過登記註冊以取得商標權; 
2. 商標採登記在先主義 
3. 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服務,皆須進行商標註冊。

B. Time Frame for Obtaining Registration
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沒有異議提出)之下,從申請到註冊約需6-8個月

C. Advantages of Registration
取得商標註冊的好處如下:
1. 這是取得商標權的唯一手段
2. 商標取得於伊朗的保護
3. 允許使用"註冊商標"字樣以及其他合適的縮寫以展示商標所有權 
4. 使商標所有權人能在法院提起與該商標有關的訴訟
5. 嚇阻他人違法使用該商標
6. 可為侵權訴訟時的抗辯
7. 可使商標所有權人於商標侵權訴訟時取得最高的賠償金。
8. 鼓勵被授權人,並且提供產生授權費用(權力金)的機會

II. PRE-FILING
A. Registrable Trademarks
· 商標需要具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皆可註冊成為商標。在這個前提之下,以下皆可註冊成為商標
1. 文字
2. 名字
3. 圖形
4. 3D圖形
申請時須同時提交多個不同角度的商標圖示,需足以清楚表達該商標
5. 顏色
6. 標語
7. 產品/服務的包裝視覺外觀 (Trade-dress)
申請時須同時提交多個不同角度的商標圖示,需足以清楚表達該商標
8. 全像圖 (holograms)


· 除了一般商標的註冊,下列類型的商標亦可申請註冊
1.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2.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3. 著名商標 (well-known marks)
4.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5. 如果零售服務的性質相當明確,即可註冊為商標。


· 下列商標不得註冊
1.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2. 一般性名詞
3. 國旗、國家、地區、區域省分象徵或標誌;或者國際組織象徵或標誌
4. 尚未取得第二意義的無識別性商標
5. 以姓氏為其功能之標識
6. 該商標係一地理位置名稱(但非地理標示)
7. 地理標示在本地受保護


· 地理標示受到以下的保護
1. 特殊法令規範保護地理標示

· 以下產品受到地理標示的保護:商標法並沒有特別標示受到保護的類別

B. Searching
1. 在申請之前,商標檢索雖非強制規定,但仍然建議提出;除了節省申請時間及費用、增加效率之外,亦可接露潛在的在先商標。
2. 官網網址:http://iripo.ssaa.ir/
3. 商標局不支援線上商標檢索


C. Use
• 註冊前的使用將會帶給申請人益處,益處如下
1. 法律上對於尚未註冊之商標於申請註冊之前的使用,提供了保護
2. 實際上之使用可以幫助獲得識別性(第二意義),並且幫助克服根據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所提出的異議。
3. 法院可能在例外的情況之下,提供未註冊的商標保護

D. International Treaties
• 伊朗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
1. 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2. 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
3. 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
4. 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
5. 里斯班協定Lisbon Agreement.

III. FILING
A. Requirements
1. 如果在當地未有住所,須提供當地地址以供送達需求
2. 可以由共同申請人提交申請
3. 無論是已經使用或者意圖使用該商標,皆不須於申請時提供
4. 須提供下列資訊才是為完成申請案的提交:
a. 申請人之姓名地址
b. 國籍
c. 通訊地
d. 對於欲申請商標的描述
e. 指定商品/服務
f. 委任狀(POA)
g. 需要商標使用的樣本(顯示商標的使用與其指定的商品/服務有所連結)
h. 申請人國內的公司文件須經伊朗大使館認證
5. 須提交下述資料以獲得申請日
a. 申請人之姓名地址
b. 國籍
c. 通訊地
d. 對於欲申請商標的描述
e. 需要商標使用的樣本(顯示商標的使用與其指定的商品/服務有所連結)
f. 指定商品/服務
2. 須提交10份商標樣本
3. 伊朗為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及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會員國
4. 國際申請案跟
6. 國際申請案的申請要件及審查程序同一般申請案。
7. 可線上提交申請案.
8. 官方將檢索是否有在先商標

B. Priority
如果申請人的國籍是巴黎公約的締約國,即可於六個月內主張該國優先權

C. Classification
· 伊朗採用尼斯分類
· 伊朗可跨類申請,但須以跨越的類別數量為計算,支付額外官費

D. Representation
本地區/國家的申請案可以由具有本地國籍或於本地居住的的商標代理人/律師/經紀人提出


IV. APPLICATION
A. Publication
申請的商標、申請人姓名、地址、申請號、申請日、指定商品、優先權資訊、商標代理人等申請資訊得以向大眾公開揭露。

B. Examination
· 申請案審查內容
1. 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
2. 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
3. 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落在正確的類別;
4. 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提供其其商品/服務功能。
5. 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
6. 是否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
7. 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在先商標、在先提出的申請案;或者在先未登記的權利
8. 如申請的商標因為在先商標而收到核駁先行通知書:
在先商標與本案申請人之間的共存協議(coexistence agreement)可以被當成在先商標接受新申請案註冊的證據。
9. 伊朗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 (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10. 申請註冊程序如下:審查、公告、註冊

C. Prosecution
· 可要求加速審查,須提出加速審查的理由,但不需要繳納加速審查費用
· 以下為可能被接受的加速審查原因
1. 市場上已出現該商標的仿冒品
• 申請中的商標即取得以下權利:
1. 已可以該案的申請日主張優先權
2. 申請中的商標將會對在後提出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造成阻礙影響
3. 申請中的商標可對在後提出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提起異議
4. 提供了初步證據證明所有權及其商標的有效性

D. Opposition
申請階段即可提出異議,下列為異議成立事項
1. 基於在先權利,例如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權
2.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3.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4. 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5.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事宜
6. 依據《巴黎公約》§6§8規定,
a. §6:著名商標;徽章、國旗或者其他國家象徵
b. §8:商業名稱(trade names)
7. 基於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8. 商標為一般性名詞,該商標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9.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10.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11. 於形式審查完成之後,申請案件即會公告,進行異議階段。
12. 異議須於公告於公報上起算三十天內提出
13. 下列人皆得提出異議
a. 任何利益第三人
b. 在先權利人
c. 商標被授權人
14. 異議程序可以在網路提交 http://iripo.ssaa.ir/

E. Proof of Use
於註冊領證前不須證明該商標已使用,即可進行註冊領證。

V. ASSIGNMENT AND LICENSING OF AN APPLICATION
A. Assignment
1. 申請中的商標可進行移轉
2. 須進行全國的商標移轉,不可僅限定於特殊地區領域。
3. 申請中的商標可移轉全部或一部的商品/服務。
4. ”商譽”不須包含在註冊商標的移轉之中
5. 申請中的商標移轉合約中須包含:轉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移轉的商標細節、被移轉的指定商品/服務、移轉生效日期、轉讓人的簽名。
6. 移轉需具有約因,即移轉對價,無論是實質或名義上的。
7. 移轉文件需要進行公認證
8. 申請中的商標須經移轉登記方生效力。 

B. Licensing
申請中的商標不可進行授權

VI. REGISTRATION
A. Requirements
需繳交申請費用

B. Rights
商標經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取得該商標於伊朗的專用權
2. 可對有實際衝突的商標提起異議
3. 可對有實際衝突的商標提起撤銷訴訟
4. 可對有近似或有混淆誤認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5. 可將商標授權與第三人使用
6. 取得申請當局海關搜索進口的偽造商品 
7. 取得商標侵權賠償的權利
8. 自商標註冊日起三年後,商標取得不可對抗性,其註冊的有效性將不可再受到挑戰。

C. Term
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

D. Marking Requirements
1. 對於已註冊商標,非強制性的需要放上特殊標示,但會建議以特殊標示做出區別的原因在於,給予其他人較顯目的提醒。
2. 如果要放上特殊標識;需以下列標誌顯示:
• TM;
• SM;
• ®.
3. 法律上不承認” ®”符號的使用,但實務上承認。

VII. ASSIGNMENT AND LICENSING OF A REGISTRATION
A. Assignment
1. 已註冊的商標可進行移轉。
2. 可進行全國性或者僅限定於特殊地區領域的商標移轉。
3. 已註冊的商標須進行進行全部商品/服務的移轉,不可僅移轉一部的商品/服務移轉。
4. ”商譽”須包含在註冊商標的移轉之中
5. 註冊的商標移轉合約中須包含:轉讓人的姓名國籍地址、受讓人的姓名國籍地址、移轉的商標細節、被移轉的指定商品/服務、移轉生效日期、轉讓人的簽名。
6. 移轉需具有約因,即移轉對價,無論是實質或名義上的。
7. 移轉文件需進行公證及認證
8. 已註冊的商標須經移轉登記方生效力。 

B. Licensing
1. 註冊商標可以進行授權
2. 註冊商標可以進行地域性或全國性的授權
3. 註冊商標可以授權該商標全部或一部之指定商品
4. 註冊商標可以多商標所有權人針對一個被授權人授權
5. 註冊商標可以一個商標所有權人針對多個被授權人授權。
6. 如果商標被使用於相關企業,必須要取得該商標的授權。
7. 商標授權可以有時間限制、亦可以沒有時間限制。
8. 授權文件需要:授權人的姓名地址、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被授權商標的明細、被授權的指定商品/服務、授權日期、授權時間、授權的國家、品質管控條款。
9. 商標授權所需文件需要進行公認證
10. 如商標是透過授權進行使用,該商標授權需經登記,方可維持商標的使用狀態,以維持其有效。
11. 商標如進行到延展階段,於延展前已授權之商標不需要再次進行授權註冊。

VIII. POST-REGISTRATION
A. Use Requirements
1. 商標未使用亦為撤銷標的.
2. 商標必須於註冊日起算三年內使用,以避免成為商標未使用的撤銷標的。
3. 並不需要定期提出使用證據
4. 避免商標成為三年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須於 境內進行商業上、針對指定商品/服務進行使用,即使僅有最小限度的使用亦可。
5. 並不需要定期提出使用證據
6. 商標未使用的撤銷之訴,可由任何利益第三人提出。
7. 如有進口限制、其他政府政策、不可抗力事由導致商標無法使用,不在得撤銷之列,在此期間沒有第三人有權可以提出撤銷訴訟。
8. 即使在未使用一段期間之後,恢復使用該商標,將會治癒先前未使用的情況
9.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略以不同的形式使用,並不會影響商標註冊之效力,並且只要不是變更商標的本質,即原則上允許該情況。
10. 只要該修改不影響商標本質及其主要特徵,已註冊的商標可以透過修改變更。

B. Cancellation
得針對已註冊之商標依照下列情況,提起撤銷訴訟
· 基於在先的權利,例如以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
·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標示或者跡象顯示、指明了該商品/服務於商業使用上數量、品質、商品價值、該服務所提供的勞務或表示了該商品的獨特性
·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 該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 依據《巴黎公約》§6§8規定,
1. §6:著名商標;徽章、國旗或者其他國家象徵;或以商標所有權人之代理人或者其他代表人的名字註冊
2. §8:商業名稱(trade names)
· 該商標已經成為一般性名詞,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
·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 撤銷訴訟並無提起的期限,任何時候皆可提出
· 商標未使用的撤銷之訴,可由下列人提出
1. 任何利益第三人
2. 先前權利的所有權人
3. 商標被授權人
· 撤銷程序不可以在網路提交,須向法院提交

C. Renewal
1. 延展需要POA
2. 最近期的商標証書正本或影本
3. 第一個延展日期為申請日起算10年
4. 之後的延展日期為第一個延展日起算10年
5. 延展日前六個月開始受理延展申請
6. 如逾期未繳納延展費用,將有六個月的寬限期,並且需繳納額外滯納金。
7. 延展可以線上辦理 http://iripo.ssaa.ir/


IX. DOMAIN NAMES
1. 網域名稱如果不僅僅顯示網址、並且意圖使其與商品/服務有的連結時候,將會被當成域名商標保護,享有和一般註冊商標相同的保護。
2. 以下為在本地核准註冊的網域名稱: www.nic.ir
3. 伊朗的國家代碼頂級域名(The Country Code Top Level Domain (ccTLD))是".ir."
4. 域名商標可以進行移轉及授權。
5. 一旦域名商標因未於寬限期內進行延展而消滅,該域名商標可以藉由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繳納費用而恢復該域名商標。
6. 申請域名商標註冊將會被檢視是否有在先商標
7. 在先註冊域名商標的所有權人對在後申請的近似商標將會造成影響。
8. 原則上,法院審理商標和域名商標爭端抱持著相同原則。
 — 在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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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及利亞商標制度介紹與商標證書

I. GENERAL
A. Rights Afforded by Registration
1. 商標採登記在先主義 
2. 需透過登記註冊以取得商標權; 
3. 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服務,皆須進行商標註冊。
4. 然而,如果在後商標於註冊商標註冊之前即已經連續使用,註冊商標所有權人不得限制其使用或者註冊相同或者近似商標。

B. Time Frame for Obtaining Registration
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沒有異議提出)之下,從申請到註冊約需6-24個月
(可能受官僚影響而耗時較久)

C. Advantages of Registration
1. 提供了初步證據證明所有權及其商標的有效性
2. 商標取得於奈及利亞的保護
3. 允許使用"註冊商標"字樣以及其他合適的縮寫以展示商標所有權 
4. 使商標所有權人能在法院提起與該商標有關的訴訟
5. 嚇阻他人違法使用該商標
6. 實施已註冊商標的商標權利將較實施未註冊商標的權力來的簡單且經濟
7. 鼓勵被授權人,並且提供產生授權費用(權力金)的機會
8. 可使商標所有權人於商標侵權訴訟時取得最高的賠償金。

II. PRE-FILING
A. Registrable Trademarks
· 商標需要具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皆可註冊成為商標。在這個前提之下,以下皆可註冊成為商標
1. 文字
2. 名字
3. 圖形
4. 3D圖形
雖然奈及利亞商標法並未就3D圖形商標設立規範,但實務上,3D圖形亦可申請成為商標。
5. 標語
6. 產品/服務的包裝視覺外觀 (Trade-dress)
7. 全像圖 (holograms)
雖然奈及利亞商標法並未就全像圖商標設立規範,但實務上,全像圖亦可申請成為商標。
8. 標誌、名稱、標籤、貼紙、簽名、字母、數字或者上述組合皆可成為商標。

· 除了一般商標的註冊,下列類型的商標亦可申請註冊
1.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2. 著名商標 (well-known marks)
3.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4. 如果零售服務的性質相當明確,即可註冊為商標。

· 下列商標不得註冊
1.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2. 一般性名詞
3. 國旗、國家、地區、區域省分象徵或標誌;或者國際組織象徵或標誌
4. 尚未取得第二意義的無識別性商標
5. 以姓氏為其功能之標識
6. 該商標係一地理位置名稱(但非地理標示)
7. 該商標為一般通常使用的名稱或任何化學符號、或者任何單一化合物;如果要註冊分離的化學混合物,須為化學物質或製劑。
8. 任何令人反感的設計
9. 任何可能造成混淆誤認的商標,將不在法院保護範圍或者違反公序良俗
10. 地理標示在本地受保護
11. 雖然奈及利亞商標法沒有明確條文規範地理標示,於奈及利亞可註冊之商標,須避免包含與商品品質或者特徵的文字,並且方得註冊。

· 地理標示受到以下的保護
1. 商標法關於團體標章及證明標章的規定

· 奈及利亞商標法並未明確規範地理標示

B. Searching
1. 在申請之前,商標檢索雖非強制規定,但仍然建議提出;除了節省申請時間及費用、增加效率之外,亦可接露潛在先權利與在先商標。
2. 官網網址:www.iponigeria.com.
3. 官網不開放查詢在先商標資料

C. Use
• 註冊前的使用將會帶給申請人益處,益處如下:
1. 實際上之使用可以幫助獲得識別性(第二意義),並且幫助克服根據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所提出的異議。
2. 註冊前的使用,在針對所有權所提起的異議案當中,可以幫助證明其所有權
3. 法院可能在例外的情況之下,保護未註冊的商標

D. International Treaties
• 奈及利亞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
1. 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III. FILING
A. Requirements
1. 如果申請人在當地未有住所,須提供當地地址以供送達需求
2. 可以由共同申請人提交申請
3. 無論是已經使用或者意圖使用該商標,皆須於申請時提供
4. 須提供下列資訊才是為完成申請案的提交:
a. 申請人之姓名地址、國籍、通訊地
b. 對於欲申請商標的描述、代表圖
c. 指定商品/服務
d. 委任狀(POA) 
5. 須提交下述資料以獲得申請日
a. 申請人之姓名、國籍、通訊地
b. 對於欲申請商標的描述、代表圖
c. 指定商品/服務
d. 指定商品/服務在商業上使用之名稱
6. 須提交1份商標樣本,以代表該商標的圖形。
7. 奈及利亞不為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 及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會員國
8. 奈及利亞不為歐盟商標(CTM)會員國
9. 官網不開放查詢在先商標資料
10. 可線上提交申請案. (經認證人員方可提交)
11. 官方將檢索是否有在先商標

B. Priority
如果申請人的國籍是巴黎公約的締約國,即可於六個月內主張該國優先權

C. Classification
· 奈及利亞採用尼斯分類
· 奈及利亞不可跨類申請,

D. Representation
• 本地區/國家的申請案可以由下列人提出:
1. 申請人,即使不具有有本地國或於本地居住的人,亦可提出(但須提供奈及利亞當地地址以便於送達)

IV. APPLICATION
A. Publication
申請的商標、申請人姓名、地址、申請號、申請日、指定商品、優先權資訊、商標代理人等申請資訊得以向大眾公開揭露。

B. Examination
· 申請案審查內容
1. 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
2. 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落在正確的類別;
3. 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提供其其商品/服務功能。
4. 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
5. 是否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
6. 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在先商標、在先提出的申請案;或者在先未登記的權利
7. 如申請的商標因為在先商標而收到核駁先行通知書:
在先商標與本案申請人之間的共存協議(coexistence agreement)可以被當成在先商標接受新申請案註冊的證據。
8. 奈及利亞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 (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9. 申請註冊程序如下:審查、公告、註冊

C. Prosecution
• 不可要求加速審查
• 申請中的商標即取得以下權利:
1. 已可以該案的申請日主張優先權
2. 申請中的商標將會對在後提出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造成阻礙影響
3. 申請中的商標可對在後提出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提起異議

D. Opposition
申請階段即可提出異議,下列為異議成立事項
1. 基於在先權利,例如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權
2. 違反著作權
3.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4.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5. 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6.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事宜
7. 依據《巴黎公約》§6§8規定,
a. §6:徽章、國旗或者其他國家象徵;或以商標所有權人之代理人或者其他代表人的名字註冊
b. §8:商業名稱(trade names)
8. 基於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9. 商標成為一般性名詞,該商標含有獨特標示、或者已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10.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11.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12. 於形式審查完成之後,申請案件即會公告,進行異議階段。
13. 異議須於公告於公報上起算兩個月內提出
14. 任何人皆得提出異議,包含任何利益第三人、在先權利人及商標被授權人
15. 異議程序不可以在網路提交

E. Proof of Use
於註冊領證前不須證明該商標已使用,即可進行註冊領證。

V. ASSIGNMENT AND LICENSING OF AN APPLICATION
A. Assignment
1. 申請中的商標可進行移轉,但是需到商標核准註冊之後方能進行登記。
2. 申請中的商標僅可進行全國性的商標移轉,不可僅於特定地區進行移轉。
3. 申請中的商標可移轉全部或一部的商品/服務。
4. ”商譽”不須包含在註冊商標的移轉之中
5. 申請中的商標移轉合約中須包含:轉讓人的姓名地址、受讓人的姓名地址、移轉的商標細節、被移轉的指定商品/服務、移轉的國家、移轉生效日期、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6. 移轉需具有約因,即移轉對價,無論是實質或名義上的。
7. 移轉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
8. 移轉合約只需要雙方當事人親簽,即可進行移轉登記
9. 申請中商標移轉不需經登記即生效力,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10. 如果移轉不包含”商譽”,轉讓人必須於移轉合約簽訂六個月內進行登記,如果未登記,則將來在所有權爭訟的時候,該合約將不具有證據力。

B. Licensing
1. 申請中的商標可進行授權
2. 申請中的商標可以進行地域性或全國性的授權、可以授權該商標全部或一部之指定商品、可以多商標所有權人針對一個被授權人授權、亦可一個商標所有權人針對多個被授權人授權。
3. 如果申請中的商標被使用於相關企業,必需取得該申請中的商標的授權
4. 商標授權的時間可以有限制
5. 授權文件需要:授權人的姓名地址、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被授權商標的明細、被授權的指定商品/服務、授權日期、授權時間、授權的國家、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品質控管條款
6.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
7. 申請中商標授權不需經登記即生效力,但登記可幫助執行、並且幫助證明該商標有使
8. 申請中商標授權不需經登記即生效力,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VI. REGISTRATION
A. Requirements
1. 需繳交註冊費用

B. Rights
商標經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取得該商標於奈及利亞的專用權
2. 可對有實際衝突的商標提起異議
3. 可對有實際衝突的商標提起撤銷訴訟
4. 可對有近似或有混淆誤認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5. 可將商標授權與第三人使用
6. 取得申請當局海關查扣進口的偽造商品 
7. 取得商標侵權賠償的權力
8. 無論商標註冊經過多少時間,商標都不會取得不可對抗性,無時間限制、都可以挑戰其效力。
9. 任何時候皆可對以註冊商標提起撤銷訴訟
10. 奈及利亞商標法規定,如任何人認為該商標有不得註冊事由,任何人皆得向法院提起。

C. Term
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7年

D. Marking Requirements
1. 對於已註冊商標,非強制性的需要放上特殊標示,但會建議以特殊標示做出區別的原因在於,給予其他人較顯目的提醒
2. 奈及利亞商標法並未特別規定註冊商標標示的標誌
3. 法律上不承認” ®”符號的使用。

VII. ASSIGNMENT AND LICENSING OF A REGISTRATION
A. Assignment
1. 已註冊的商標可進行移轉。
2. 須進行全國的商標移轉,不可僅限定於特殊地區領域。
3. 已註冊的商標可進行全部或一部的商品/服務移轉。
4. ”商譽”不須包含在註冊商標的移轉之中
5. 商標移轉合約中須包含:轉讓人的姓名地址、受讓人的姓名地址、移轉的商標細節、被移轉的指定商品/服務、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6. 移轉需具有約因,即移轉對價,無論是實質或名義上的。
7. 移轉文件不需進行公證及認證
8. 註冊商標的授權不需經登記即生效力,唯登記方可對抗第三人。
9. 如果移轉不包含”商譽”,轉讓人必須於移轉合約簽訂六個月內進行登記,如果未登記,則將來在所有權爭訟的時候,該合約將不具有證據力。

B. Licensing
1. 註冊商標可以進行授權
2. 註冊商標可以進行地域性或全國性的授權
3. 註冊商標可以授權該商標全部或一部之指定商品/服務
4. 註冊商標可以進行獨家授權
5. 註冊商標可以多商標所有權人針對一個被授權人授權
6. 註冊商標可以一個商標所有權人針對多個被授權人授權。
7. 如果商標被使用於相關企業,必要取得該商標的授權。
8. 商標授權可以有時間限制、亦可以沒有時間限制。
9. 授權文件需要:授權人的姓名地址、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被授權商標的明細、被授權的指定商品/服務、授權日期、授權期間、授權的國家、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品質控管條款。
10.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僅須授權人和被授權人雙方簽名即可
11. 申請中商標授權不需經登記即生效力,但登記可幫助執行、並且幫助證明該商標有使用的事實。
12. 註冊商標的授權不需經登記即生效力,唯登記方可對抗第三人。
13. 商標如進行到延展階段,於延展前已授權之商標不需要再次進行授權註冊。

VIII. POST-REGISTRATION
A. Use Requirements
1. 商標未使用亦為撤銷標的.
2. 商標必須於註冊日起算5年內使用,以避免成為商標未使用的撤銷標的。. 
3. 並不需要定期提出使用證據
4. 避免商標成為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須於奈及利亞境內進行商業上、針對指定商品/服務進行使用,即使僅有最小限度的使用亦可。
5. 商標未使用的撤銷之訴,可由任何利益第三人提出。
6. 即使在未使用一段期間之後,恢復使用該商標,將會治癒先前未使用的情況
7.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略以不同的形式使用,並不會影響商標註冊之效力,並且只要不是變更商標的本質,即原則上允許該情況。
8. 只要該修改不影響商標本質及其主要特徵,已註冊的商標可以透過修改變更,

B. Cancellation
得針對已註冊之商標依照下列情況,提起撤銷訴訟
·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標示或者跡象顯示、指明了該商品/服務於商業使用上數量、品質、商品價值、該服務所提供的勞務或表示了該商品的獨特性
·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 該商標已經成為一般性名詞,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 該商標包含特定公共利益的象徵或標誌
· 撤銷訴訟並無提起的期限,任何時候皆可提出
· 商標未使用的撤銷之訴,可由任何人提出,包括利益第三人、先前權利的所有權人、商標被授權人。
· 撤銷程序可以在網路提交

C. Renewal
1. 延展須提供以下文件:需要POA
2. 繳納延展費用
3. 第一個延展日期為申請日起算7年
4. 之後的延展日期為第一個延展日起算14年
5. 延展日前3個月開始受理延展申請
6. 如逾期未繳納延展費用,將有1個月的寬限期,並且需繳納額外滯納金。如未於期限內繳納延展費用,需於一個月內,向商標註冊處繳納滯納金,並向註冊處支付領證費用及延展費用。
7. 延展可以線上辦理
 — 在讀世界各國商標權證書巡禮與商標制度介紹;於竹北香堤,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休息站
相片:奈及利亞商標權證書與商標制度介紹

I. GENERAL
A. Rights Afforded by Registration
1. 商標採登記在先主義 
2. 需透過登記註冊以取得商標權; 
3. 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服務,皆須進行商標註冊。
4. 然而,如果在後商標於註冊商標註冊之前即已經連續使用,註冊商標所有權人不得限制其使用或者註冊相同或者近似商標。

B. Time Frame for Obtaining Registration
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沒有異議提出)之下,從申請到註冊約需6-24個月
(可能受官僚影響而耗時較久)

C. Advantages of Registration
1. 提供了初步證據證明所有權及其商標的有效性
2. 商標取得於奈及利亞的保護
3. 允許使用"註冊商標"字樣以及其他合適的縮寫以展示商標所有權 
4. 使商標所有權人能在法院提起與該商標有關的訴訟
5. 嚇阻他人違法使用該商標
6. 實施已註冊商標的商標權利將較實施未註冊商標的權力來的簡單且經濟
7. 鼓勵被授權人,並且提供產生授權費用(權力金)的機會
8. 可使商標所有權人於商標侵權訴訟時取得最高的賠償金。

II. PRE-FILING
A. Registrable Trademarks
·    商標需要具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皆可註冊成為商標。在這個前提之下,以下皆可註冊成為商標
1. 文字
2. 名字
3. 圖形
4. 3D圖形
雖然奈及利亞商標法並未就3D圖形商標設立規範,但實務上,3D圖形亦可申請成為商標。
5. 標語
6. 產品/服務的包裝視覺外觀 (Trade-dress)
7. 全像圖 (holograms)
雖然奈及利亞商標法並未就全像圖商標設立規範,但實務上,全像圖亦可申請成為商標。
8. 標誌、名稱、標籤、貼紙、簽名、字母、數字或者上述組合皆可成為商標。

·  除了一般商標的註冊,下列類型的商標亦可申請註冊
1.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2. 著名商標 (well-known marks)
3.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4. 如果零售服務的性質相當明確,即可註冊為商標。

·  下列商標不得註冊
1.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2. 一般性名詞
3. 國旗、國家、地區、區域省分象徵或標誌;或者國際組織象徵或標誌
4. 尚未取得第二意義的無識別性商標
5. 以姓氏為其功能之標識
6. 該商標係一地理位置名稱(但非地理標示)
7. 該商標為一般通常使用的名稱或任何化學符號、或者任何單一化合物;如果要註冊分離的化學混合物,須為化學物質或製劑。
8. 任何令人反感的設計
9. 任何可能造成混淆誤認的商標,將不在法院保護範圍或者違反公序良俗
10. 地理標示在本地受保護
11. 雖然奈及利亞商標法沒有明確條文規範地理標示,於奈及利亞可註冊之商標,須避免包含與商品品質或者特徵的文字,並且方得註冊。

·  地理標示受到以下的保護
1. 商標法關於團體標章及證明標章的規定

·  奈及利亞商標法並未明確規範地理標示

B. Searching
1. 在申請之前,商標檢索雖非強制規定,但仍然建議提出;除了節省申請時間及費用、增加效率之外,亦可接露潛在先權利與在先商標。
2. 官網網址:www.iponigeria.com.
3. 官網不開放查詢在先商標資料

C. Use
•  註冊前的使用將會帶給申請人益處,益處如下:
1. 實際上之使用可以幫助獲得識別性(第二意義),並且幫助克服根據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所提出的異議。
2. 註冊前的使用,在針對所有權所提起的異議案當中,可以幫助證明其所有權
3. 法院可能在例外的情況之下,保護未註冊的商標

D. International Treaties
•   奈及利亞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
1. 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III. FILING
A. Requirements
1. 如果申請人在當地未有住所,須提供當地地址以供送達需求
2. 可以由共同申請人提交申請
3. 無論是已經使用或者意圖使用該商標,皆須於申請時提供
4. 須提供下列資訊才是為完成申請案的提交:
a. 申請人之姓名地址、國籍、通訊地
b. 對於欲申請商標的描述、代表圖
c. 指定商品/服務
d. 委任狀(POA) 
5. 須提交下述資料以獲得申請日
a. 申請人之姓名、國籍、通訊地
b. 對於欲申請商標的描述、代表圖
c. 指定商品/服務
d. 指定商品/服務在商業上使用之名稱
6. 須提交1份商標樣本,以代表該商標的圖形。
7. 奈及利亞不為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 及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會員國
8. 奈及利亞不為歐盟商標(CTM)會員國
9. 官網不開放查詢在先商標資料
10. 可線上提交申請案. (經認證人員方可提交)
11. 官方將檢索是否有在先商標

B. Priority
如果申請人的國籍是巴黎公約的締約國,即可於六個月內主張該國優先權

C. Classification
·  奈及利亞採用尼斯分類
·  奈及利亞不可跨類申請,

D. Representation
•  本地區/國家的申請案可以由下列人提出:
1. 申請人,即使不具有有本地國或於本地居住的人,亦可提出(但須提供奈及利亞當地地址以便於送達)

IV. APPLICATION
A. Publication
申請的商標、申請人姓名、地址、申請號、申請日、指定商品、優先權資訊、商標代理人等申請資訊得以向大眾公開揭露。

B. Examination
·  申請案審查內容
1. 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
2. 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落在正確的類別;
3. 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提供其其商品/服務功能。
4. 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
5. 是否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
6. 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在先商標、在先提出的申請案;或者在先未登記的權利
7. 如申請的商標因為在先商標而收到核駁先行通知書:
在先商標與本案申請人之間的共存協議(coexistence agreement)可以被當成在先商標接受新申請案註冊的證據。
8. 奈及利亞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 (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9. 申請註冊程序如下:審查、公告、註冊

C. Prosecution
•  不可要求加速審查
•  申請中的商標即取得以下權利:
1. 已可以該案的申請日主張優先權
2. 申請中的商標將會對在後提出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造成阻礙影響
3. 申請中的商標可對在後提出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提起異議

D. Opposition
申請階段即可提出異議,下列為異議成立事項
1. 基於在先權利,例如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權
2. 違反著作權
3.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4.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5. 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6.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事宜
7. 依據《巴黎公約》第6條及第8條規定,
a. 第6條:徽章、國旗或者其他國家象徵;或以商標所有權人之代理人或者其他代表人的名字註冊
b. 第8條:商業名稱(trade names)
8. 基於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9. 商標成為一般性名詞,該商標含有獨特標示、或者已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10.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11.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12. 於形式審查完成之後,申請案件即會公告,進行異議階段。
13. 異議須於公告於公報上起算兩個月內提出
14. 任何人皆得提出異議,包含任何利益第三人、在先權利人及商標被授權人
15. 異議程序不可以在網路提交

E. Proof of Use
於註冊領證前不須證明該商標已使用,即可進行註冊領證。

V. ASSIGNMENT AND LICENSING OF AN APPLICATION
A. Assignment
1. 申請中的商標可進行移轉,但是需到商標核准註冊之後方能進行登記。
2. 申請中的商標僅可進行全國性的商標移轉,不可僅於特定地區進行移轉。
3. 申請中的商標可移轉全部或一部的商品/服務。
4. ”商譽”不須包含在註冊商標的移轉之中
5. 申請中的商標移轉合約中須包含:轉讓人的姓名地址、受讓人的姓名地址、移轉的商標細節、被移轉的指定商品/服務、移轉的國家、移轉生效日期、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6. 移轉需具有約因,即移轉對價,無論是實質或名義上的。
7. 移轉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
8. 移轉合約只需要雙方當事人親簽,即可進行移轉登記
9. 申請中商標移轉不需經登記即生效力,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10. 如果移轉不包含”商譽”,轉讓人必須於移轉合約簽訂六個月內進行登記,如果未登記,則將來在所有權爭訟的時候,該合約將不具有證據力。

B. Licensing
1. 申請中的商標可進行授權
2. 申請中的商標可以進行地域性或全國性的授權、可以授權該商標全部或一部之指定商品、可以多商標所有權人針對一個被授權人授權、亦可一個商標所有權人針對多個被授權人授權。
3. 如果申請中的商標被使用於相關企業,必需取得該申請中的商標的授權
4. 商標授權的時間可以有限制
5. 授權文件需要:授權人的姓名地址、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被授權商標的明細、被授權的指定商品/服務、授權日期、授權時間、授權的國家、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品質控管條款
6.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
7. 申請中商標授權不需經登記即生效力,但登記可幫助執行、並且幫助證明該商標有使
8. 申請中商標授權不需經登記即生效力,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VI. REGISTRATION
A. Requirements
1. 需繳交註冊費用

B. Rights
商標經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取得該商標於奈及利亞的專用權
2. 可對有實際衝突的商標提起異議
3. 可對有實際衝突的商標提起撤銷訴訟
4. 可對有近似或有混淆誤認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5. 可將商標授權與第三人使用
6. 取得申請當局海關查扣進口的偽造商品 
7. 取得商標侵權賠償的權力
8. 無論商標註冊經過多少時間,商標都不會取得不可對抗性,無時間限制、都可以挑戰其效力。
9. 任何時候皆可對以註冊商標提起撤銷訴訟
10. 奈及利亞商標法規定,如任何人認為該商標有不得註冊事由,任何人皆得向法院提起。

C. Term
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7年

D. Marking Requirements
1. 對於已註冊商標,非強制性的需要放上特殊標示,但會建議以特殊標示做出區別的原因在於,給予其他人較顯目的提醒
2. 奈及利亞商標法並未特別規定註冊商標標示的標誌
3. 法律上不承認” ®”符號的使用。

VII. ASSIGNMENT AND LICENSING OF A REGISTRATION
A. Assignment
1. 已註冊的商標可進行移轉。
2. 須進行全國的商標移轉,不可僅限定於特殊地區領域。
3. 已註冊的商標可進行全部或一部的商品/服務移轉。
4. ”商譽”不須包含在註冊商標的移轉之中
5. 商標移轉合約中須包含:轉讓人的姓名地址、受讓人的姓名地址、移轉的商標細節、被移轉的指定商品/服務、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6. 移轉需具有約因,即移轉對價,無論是實質或名義上的。
7. 移轉文件不需進行公證及認證
8. 註冊商標的授權不需經登記即生效力,唯登記方可對抗第三人。
9. 如果移轉不包含”商譽”,轉讓人必須於移轉合約簽訂六個月內進行登記,如果未登記,則將來在所有權爭訟的時候,該合約將不具有證據力。

B. Licensing
1. 註冊商標可以進行授權
2. 註冊商標可以進行地域性或全國性的授權
3. 註冊商標可以授權該商標全部或一部之指定商品/服務
4. 註冊商標可以進行獨家授權
5. 註冊商標可以多商標所有權人針對一個被授權人授權
6. 註冊商標可以一個商標所有權人針對多個被授權人授權。
7. 如果商標被使用於相關企業,必要取得該商標的授權。
8. 商標授權可以有時間限制、亦可以沒有時間限制。
9. 授權文件需要:授權人的姓名地址、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被授權商標的明細、被授權的指定商品/服務、授權日期、授權期間、授權的國家、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品質控管條款。
10.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僅須授權人和被授權人雙方簽名即可
11. 申請中商標授權不需經登記即生效力,但登記可幫助執行、並且幫助證明該商標有使用的事實。
12. 註冊商標的授權不需經登記即生效力,唯登記方可對抗第三人。
13. 商標如進行到延展階段,於延展前已授權之商標不需要再次進行授權註冊。

VIII. POST-REGISTRATION
A. Use Requirements
1. 商標未使用亦為撤銷標的.
2. 商標必須於註冊日起算5年內使用,以避免成為商標未使用的撤銷標的。. 
3. 並不需要定期提出使用證據
4. 避免商標成為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須於奈及利亞境內進行商業上、針對指定商品/服務進行使用,即使僅有最小限度的使用亦可。
5. 商標未使用的撤銷之訴,可由任何利益第三人提出。
6. 即使在未使用一段期間之後,恢復使用該商標,將會治癒先前未使用的情況
7.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略以不同的形式使用,並不會影響商標註冊之效力,並且只要不是變更商標的本質,即原則上允許該情況。
8. 只要該修改不影響商標本質及其主要特徵,已註冊的商標可以透過修改變更,

B. Cancellation
得針對已註冊之商標依照下列情況,提起撤銷訴訟
·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標示或者跡象顯示、指明了該商品/服務於商業使用上數量、品質、商品價值、該服務所提供的勞務或表示了該商品的獨特性
·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   該商標已經成為一般性名詞,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  該商標包含特定公共利益的象徵或標誌
·   撤銷訴訟並無提起的期限,任何時候皆可提出
·  商標未使用的撤銷之訴,可由任何人提出,包括利益第三人、先前權利的所有權人、商標被授權人。
·  撤銷程序可以在網路提交

C. Renewal
1. 延展須提供以下文件:需要POA
2. 繳納延展費用
3. 第一個延展日期為申請日起算7年
4. 之後的延展日期為第一個延展日起算14年
5. 延展日前3個月開始受理延展申請
6. 如逾期未繳納延展費用,將有1個月的寬限期,並且需繳納額外滯納金。如未於期限內繳納延展費用,需於一個月內,向商標註冊處繳納滯納金,並向註冊處支付領證費用及延展費用。
7. 延展可以線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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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蔡昆洲副所長

 

因本次公聽會的議題極廣,有鑑於本所的專業在智財權法及金融法規,故本人謹就與法律專業相關性較高的聽證程序,特別是涉及智財權及金融領域的規定,做簡要的報告。

首先,就OECD有關程序公正性及聽證程序要求的規範:

 

()OECD2012年的報告中,特別就各國近年來政策的透明度及聽證程序加強的部分有做一些整理。從本所的簡報資料,可以非常明顯的可以看到,包括韓國、美國、日本、加拿大及英國,目前他們最重視的是在公平交易和不正競爭的部分,各國在行政聽證程序方面,特別著重競爭法領域。例如美國聯邦法規將聽證程序納入競爭法,特別是主管機關要做成有法律效果的裁決之前,聽證是一個必要的程序。此外,墨西哥及保加利亞等開發中國家,目前也將這個程序列為要做出裁決之前一定要經過的程序。

 

()歐盟及英國的公平交易辦公室(Office of Fair Trade) 目前也都把聽證程序列入做行政裁決之前必須要有的程序。結論上,從OECD的執行報告裡面我們可以看到,對於一些準司法程序或是決定做出後會對人民(廠商)或是其他國家造成影響,尤其是涉及國際貿易時,聽證程序已經變成一個非常重要的正式程序。

我國就聽證程序的規定:

 

()除了正式的聽證程序之外,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就是行政機關在做行政裁決時較常用到的「陳述意見」。我看過各位委員的提案版本後發現大部分對於行政程序的修正,都是著墨在所謂的法規影響評估,還有就是聽證的部分,所以我覺得比較可惜的是大家對於陳述意見的法律效果似乎都沒有提到,這部分委員在討論修法時,或許可以納入考量,畢竟一般人在進行行政程序時,陳述意見在實務運作上會比聽證更常見,而且對一般人民的申請案件及影響是更大的。

 

()目前全國只有7個法律裡,總計8個法條規定有聽證程序,特別是集中在都市計畫、土地開發、環保議題及輻射性、放射性廢料處理部分,其實就程序保障而言,目前我國在這方面的法制並不是很完整。

 

()在智財和金融等專業領域方面,法規及行政決定的部分,聽證程序可以說幾乎是沒有,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台灣講求科技研發這種所謂的軟實力,而在專利部分卻無相對應的程序性保障。現階段不管是商標、專利或是進入爭訟階段,相關的聽證程序都非常少。相較之下,在美國聯邦法規裡面明確規定進行聽證的相關程序及其法律效果。金融方面,我國行政院金管會先前曾就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召開過多次公聽會,但之後一些對人民權益影響甚大的法規制定前,卻都沒有再舉行公聽會。就我們長時間觀察SEC網站的相關資料和行政命令,可以發現SEC的法規命令對於投資人、上市公司及券商的影響非常大,所以他們一定會先公布在網路上並請公眾發表意見。

 

 

註:發言紀錄是經立法院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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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發言紀錄是經立法院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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