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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及利亞商標制度介紹與商標證書

I. GENERAL
A. Rights Afforded by Registration
1. 商標採登記在先主義 
2. 需透過登記註冊以取得商標權; 
3. 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服務,皆須進行商標註冊。
4. 然而,如果在後商標於註冊商標註冊之前即已經連續使用,註冊商標所有權人不得限制其使用或者註冊相同或者近似商標。

B. Time Frame for Obtaining Registration
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沒有異議提出)之下,從申請到註冊約需6-24個月
(可能受官僚影響而耗時較久)

C. Advantages of Registration
1. 提供了初步證據證明所有權及其商標的有效性
2. 商標取得於奈及利亞的保護
3. 允許使用"註冊商標"字樣以及其他合適的縮寫以展示商標所有權 
4. 使商標所有權人能在法院提起與該商標有關的訴訟
5. 嚇阻他人違法使用該商標
6. 實施已註冊商標的商標權利將較實施未註冊商標的權力來的簡單且經濟
7. 鼓勵被授權人,並且提供產生授權費用(權力金)的機會
8. 可使商標所有權人於商標侵權訴訟時取得最高的賠償金。

II. PRE-FILING
A. Registrable Trademarks
· 商標需要具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皆可註冊成為商標。在這個前提之下,以下皆可註冊成為商標
1. 文字
2. 名字
3. 圖形
4. 3D圖形
雖然奈及利亞商標法並未就3D圖形商標設立規範,但實務上,3D圖形亦可申請成為商標。
5. 標語
6. 產品/服務的包裝視覺外觀 (Trade-dress)
7. 全像圖 (holograms)
雖然奈及利亞商標法並未就全像圖商標設立規範,但實務上,全像圖亦可申請成為商標。
8. 標誌、名稱、標籤、貼紙、簽名、字母、數字或者上述組合皆可成為商標。

· 除了一般商標的註冊,下列類型的商標亦可申請註冊
1.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2. 著名商標 (well-known marks)
3.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4. 如果零售服務的性質相當明確,即可註冊為商標。

· 下列商標不得註冊
1.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2. 一般性名詞
3. 國旗、國家、地區、區域省分象徵或標誌;或者國際組織象徵或標誌
4. 尚未取得第二意義的無識別性商標
5. 以姓氏為其功能之標識
6. 該商標係一地理位置名稱(但非地理標示)
7. 該商標為一般通常使用的名稱或任何化學符號、或者任何單一化合物;如果要註冊分離的化學混合物,須為化學物質或製劑。
8. 任何令人反感的設計
9. 任何可能造成混淆誤認的商標,將不在法院保護範圍或者違反公序良俗
10. 地理標示在本地受保護
11. 雖然奈及利亞商標法沒有明確條文規範地理標示,於奈及利亞可註冊之商標,須避免包含與商品品質或者特徵的文字,並且方得註冊。

· 地理標示受到以下的保護
1. 商標法關於團體標章及證明標章的規定

· 奈及利亞商標法並未明確規範地理標示

B. Searching
1. 在申請之前,商標檢索雖非強制規定,但仍然建議提出;除了節省申請時間及費用、增加效率之外,亦可接露潛在先權利與在先商標。
2. 官網網址:www.iponigeria.com.
3. 官網不開放查詢在先商標資料

C. Use
• 註冊前的使用將會帶給申請人益處,益處如下:
1. 實際上之使用可以幫助獲得識別性(第二意義),並且幫助克服根據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所提出的異議。
2. 註冊前的使用,在針對所有權所提起的異議案當中,可以幫助證明其所有權
3. 法院可能在例外的情況之下,保護未註冊的商標

D. International Treaties
• 奈及利亞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
1. 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III. FILING
A. Requirements
1. 如果申請人在當地未有住所,須提供當地地址以供送達需求
2. 可以由共同申請人提交申請
3. 無論是已經使用或者意圖使用該商標,皆須於申請時提供
4. 須提供下列資訊才是為完成申請案的提交:
a. 申請人之姓名地址、國籍、通訊地
b. 對於欲申請商標的描述、代表圖
c. 指定商品/服務
d. 委任狀(POA) 
5. 須提交下述資料以獲得申請日
a. 申請人之姓名、國籍、通訊地
b. 對於欲申請商標的描述、代表圖
c. 指定商品/服務
d. 指定商品/服務在商業上使用之名稱
6. 須提交1份商標樣本,以代表該商標的圖形。
7. 奈及利亞不為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 及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會員國
8. 奈及利亞不為歐盟商標(CTM)會員國
9. 官網不開放查詢在先商標資料
10. 可線上提交申請案. (經認證人員方可提交)
11. 官方將檢索是否有在先商標

B. Priority
如果申請人的國籍是巴黎公約的締約國,即可於六個月內主張該國優先權

C. Classification
· 奈及利亞採用尼斯分類
· 奈及利亞不可跨類申請,

D. Representation
• 本地區/國家的申請案可以由下列人提出:
1. 申請人,即使不具有有本地國或於本地居住的人,亦可提出(但須提供奈及利亞當地地址以便於送達)

IV. APPLICATION
A. Publication
申請的商標、申請人姓名、地址、申請號、申請日、指定商品、優先權資訊、商標代理人等申請資訊得以向大眾公開揭露。

B. Examination
· 申請案審查內容
1. 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
2. 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落在正確的類別;
3. 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提供其其商品/服務功能。
4. 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
5. 是否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
6. 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在先商標、在先提出的申請案;或者在先未登記的權利
7. 如申請的商標因為在先商標而收到核駁先行通知書:
在先商標與本案申請人之間的共存協議(coexistence agreement)可以被當成在先商標接受新申請案註冊的證據。
8. 奈及利亞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 (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9. 申請註冊程序如下:審查、公告、註冊

C. Prosecution
• 不可要求加速審查
• 申請中的商標即取得以下權利:
1. 已可以該案的申請日主張優先權
2. 申請中的商標將會對在後提出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造成阻礙影響
3. 申請中的商標可對在後提出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提起異議

D. Opposition
申請階段即可提出異議,下列為異議成立事項
1. 基於在先權利,例如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權
2. 違反著作權
3.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4.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5. 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6.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事宜
7. 依據《巴黎公約》§6§8規定,
a. §6:徽章、國旗或者其他國家象徵;或以商標所有權人之代理人或者其他代表人的名字註冊
b. §8:商業名稱(trade names)
8. 基於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9. 商標成為一般性名詞,該商標含有獨特標示、或者已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10.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11.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12. 於形式審查完成之後,申請案件即會公告,進行異議階段。
13. 異議須於公告於公報上起算兩個月內提出
14. 任何人皆得提出異議,包含任何利益第三人、在先權利人及商標被授權人
15. 異議程序不可以在網路提交

E. Proof of Use
於註冊領證前不須證明該商標已使用,即可進行註冊領證。

V. ASSIGNMENT AND LICENSING OF AN APPLICATION
A. Assignment
1. 申請中的商標可進行移轉,但是需到商標核准註冊之後方能進行登記。
2. 申請中的商標僅可進行全國性的商標移轉,不可僅於特定地區進行移轉。
3. 申請中的商標可移轉全部或一部的商品/服務。
4. ”商譽”不須包含在註冊商標的移轉之中
5. 申請中的商標移轉合約中須包含:轉讓人的姓名地址、受讓人的姓名地址、移轉的商標細節、被移轉的指定商品/服務、移轉的國家、移轉生效日期、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6. 移轉需具有約因,即移轉對價,無論是實質或名義上的。
7. 移轉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
8. 移轉合約只需要雙方當事人親簽,即可進行移轉登記
9. 申請中商標移轉不需經登記即生效力,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10. 如果移轉不包含”商譽”,轉讓人必須於移轉合約簽訂六個月內進行登記,如果未登記,則將來在所有權爭訟的時候,該合約將不具有證據力。

B. Licensing
1. 申請中的商標可進行授權
2. 申請中的商標可以進行地域性或全國性的授權、可以授權該商標全部或一部之指定商品、可以多商標所有權人針對一個被授權人授權、亦可一個商標所有權人針對多個被授權人授權。
3. 如果申請中的商標被使用於相關企業,必需取得該申請中的商標的授權
4. 商標授權的時間可以有限制
5. 授權文件需要:授權人的姓名地址、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被授權商標的明細、被授權的指定商品/服務、授權日期、授權時間、授權的國家、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品質控管條款
6.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
7. 申請中商標授權不需經登記即生效力,但登記可幫助執行、並且幫助證明該商標有使
8. 申請中商標授權不需經登記即生效力,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VI. REGISTRATION
A. Requirements
1. 需繳交註冊費用

B. Rights
商標經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取得該商標於奈及利亞的專用權
2. 可對有實際衝突的商標提起異議
3. 可對有實際衝突的商標提起撤銷訴訟
4. 可對有近似或有混淆誤認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5. 可將商標授權與第三人使用
6. 取得申請當局海關查扣進口的偽造商品 
7. 取得商標侵權賠償的權力
8. 無論商標註冊經過多少時間,商標都不會取得不可對抗性,無時間限制、都可以挑戰其效力。
9. 任何時候皆可對以註冊商標提起撤銷訴訟
10. 奈及利亞商標法規定,如任何人認為該商標有不得註冊事由,任何人皆得向法院提起。

C. Term
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7年

D. Marking Requirements
1. 對於已註冊商標,非強制性的需要放上特殊標示,但會建議以特殊標示做出區別的原因在於,給予其他人較顯目的提醒
2. 奈及利亞商標法並未特別規定註冊商標標示的標誌
3. 法律上不承認” ®”符號的使用。

VII. ASSIGNMENT AND LICENSING OF A REGISTRATION
A. Assignment
1. 已註冊的商標可進行移轉。
2. 須進行全國的商標移轉,不可僅限定於特殊地區領域。
3. 已註冊的商標可進行全部或一部的商品/服務移轉。
4. ”商譽”不須包含在註冊商標的移轉之中
5. 商標移轉合約中須包含:轉讓人的姓名地址、受讓人的姓名地址、移轉的商標細節、被移轉的指定商品/服務、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6. 移轉需具有約因,即移轉對價,無論是實質或名義上的。
7. 移轉文件不需進行公證及認證
8. 註冊商標的授權不需經登記即生效力,唯登記方可對抗第三人。
9. 如果移轉不包含”商譽”,轉讓人必須於移轉合約簽訂六個月內進行登記,如果未登記,則將來在所有權爭訟的時候,該合約將不具有證據力。

B. Licensing
1. 註冊商標可以進行授權
2. 註冊商標可以進行地域性或全國性的授權
3. 註冊商標可以授權該商標全部或一部之指定商品/服務
4. 註冊商標可以進行獨家授權
5. 註冊商標可以多商標所有權人針對一個被授權人授權
6. 註冊商標可以一個商標所有權人針對多個被授權人授權。
7. 如果商標被使用於相關企業,必要取得該商標的授權。
8. 商標授權可以有時間限制、亦可以沒有時間限制。
9. 授權文件需要:授權人的姓名地址、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被授權商標的明細、被授權的指定商品/服務、授權日期、授權期間、授權的國家、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品質控管條款。
10.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僅須授權人和被授權人雙方簽名即可
11. 申請中商標授權不需經登記即生效力,但登記可幫助執行、並且幫助證明該商標有使用的事實。
12. 註冊商標的授權不需經登記即生效力,唯登記方可對抗第三人。
13. 商標如進行到延展階段,於延展前已授權之商標不需要再次進行授權註冊。

VIII. POST-REGISTRATION
A. Use Requirements
1. 商標未使用亦為撤銷標的.
2. 商標必須於註冊日起算5年內使用,以避免成為商標未使用的撤銷標的。. 
3. 並不需要定期提出使用證據
4. 避免商標成為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須於奈及利亞境內進行商業上、針對指定商品/服務進行使用,即使僅有最小限度的使用亦可。
5. 商標未使用的撤銷之訴,可由任何利益第三人提出。
6. 即使在未使用一段期間之後,恢復使用該商標,將會治癒先前未使用的情況
7.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略以不同的形式使用,並不會影響商標註冊之效力,並且只要不是變更商標的本質,即原則上允許該情況。
8. 只要該修改不影響商標本質及其主要特徵,已註冊的商標可以透過修改變更,

B. Cancellation
得針對已註冊之商標依照下列情況,提起撤銷訴訟
·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標示或者跡象顯示、指明了該商品/服務於商業使用上數量、品質、商品價值、該服務所提供的勞務或表示了該商品的獨特性
·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 該商標已經成為一般性名詞,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 該商標包含特定公共利益的象徵或標誌
· 撤銷訴訟並無提起的期限,任何時候皆可提出
· 商標未使用的撤銷之訴,可由任何人提出,包括利益第三人、先前權利的所有權人、商標被授權人。
· 撤銷程序可以在網路提交

C. Renewal
1. 延展須提供以下文件:需要POA
2. 繳納延展費用
3. 第一個延展日期為申請日起算7年
4. 之後的延展日期為第一個延展日起算14年
5. 延展日前3個月開始受理延展申請
6. 如逾期未繳納延展費用,將有1個月的寬限期,並且需繳納額外滯納金。如未於期限內繳納延展費用,需於一個月內,向商標註冊處繳納滯納金,並向註冊處支付領證費用及延展費用。
7. 延展可以線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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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片:奈及利亞商標權證書與商標制度介紹

I. GENERAL
A. Rights Afforded by Registration
1. 商標採登記在先主義 
2. 需透過登記註冊以取得商標權; 
3. 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服務,皆須進行商標註冊。
4. 然而,如果在後商標於註冊商標註冊之前即已經連續使用,註冊商標所有權人不得限制其使用或者註冊相同或者近似商標。

B. Time Frame for Obtaining Registration
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沒有異議提出)之下,從申請到註冊約需6-24個月
(可能受官僚影響而耗時較久)

C. Advantages of Registration
1. 提供了初步證據證明所有權及其商標的有效性
2. 商標取得於奈及利亞的保護
3. 允許使用"註冊商標"字樣以及其他合適的縮寫以展示商標所有權 
4. 使商標所有權人能在法院提起與該商標有關的訴訟
5. 嚇阻他人違法使用該商標
6. 實施已註冊商標的商標權利將較實施未註冊商標的權力來的簡單且經濟
7. 鼓勵被授權人,並且提供產生授權費用(權力金)的機會
8. 可使商標所有權人於商標侵權訴訟時取得最高的賠償金。

II. PRE-FILING
A. Registrable Trademarks
·    商標需要具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皆可註冊成為商標。在這個前提之下,以下皆可註冊成為商標
1. 文字
2. 名字
3. 圖形
4. 3D圖形
雖然奈及利亞商標法並未就3D圖形商標設立規範,但實務上,3D圖形亦可申請成為商標。
5. 標語
6. 產品/服務的包裝視覺外觀 (Trade-dress)
7. 全像圖 (holograms)
雖然奈及利亞商標法並未就全像圖商標設立規範,但實務上,全像圖亦可申請成為商標。
8. 標誌、名稱、標籤、貼紙、簽名、字母、數字或者上述組合皆可成為商標。

·  除了一般商標的註冊,下列類型的商標亦可申請註冊
1.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2. 著名商標 (well-known marks)
3.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4. 如果零售服務的性質相當明確,即可註冊為商標。

·  下列商標不得註冊
1.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2. 一般性名詞
3. 國旗、國家、地區、區域省分象徵或標誌;或者國際組織象徵或標誌
4. 尚未取得第二意義的無識別性商標
5. 以姓氏為其功能之標識
6. 該商標係一地理位置名稱(但非地理標示)
7. 該商標為一般通常使用的名稱或任何化學符號、或者任何單一化合物;如果要註冊分離的化學混合物,須為化學物質或製劑。
8. 任何令人反感的設計
9. 任何可能造成混淆誤認的商標,將不在法院保護範圍或者違反公序良俗
10. 地理標示在本地受保護
11. 雖然奈及利亞商標法沒有明確條文規範地理標示,於奈及利亞可註冊之商標,須避免包含與商品品質或者特徵的文字,並且方得註冊。

·  地理標示受到以下的保護
1. 商標法關於團體標章及證明標章的規定

·  奈及利亞商標法並未明確規範地理標示

B. Searching
1. 在申請之前,商標檢索雖非強制規定,但仍然建議提出;除了節省申請時間及費用、增加效率之外,亦可接露潛在先權利與在先商標。
2. 官網網址:www.iponigeria.com.
3. 官網不開放查詢在先商標資料

C. Use
•  註冊前的使用將會帶給申請人益處,益處如下:
1. 實際上之使用可以幫助獲得識別性(第二意義),並且幫助克服根據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所提出的異議。
2. 註冊前的使用,在針對所有權所提起的異議案當中,可以幫助證明其所有權
3. 法院可能在例外的情況之下,保護未註冊的商標

D. International Treaties
•   奈及利亞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
1. 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III. FILING
A. Requirements
1. 如果申請人在當地未有住所,須提供當地地址以供送達需求
2. 可以由共同申請人提交申請
3. 無論是已經使用或者意圖使用該商標,皆須於申請時提供
4. 須提供下列資訊才是為完成申請案的提交:
a. 申請人之姓名地址、國籍、通訊地
b. 對於欲申請商標的描述、代表圖
c. 指定商品/服務
d. 委任狀(POA) 
5. 須提交下述資料以獲得申請日
a. 申請人之姓名、國籍、通訊地
b. 對於欲申請商標的描述、代表圖
c. 指定商品/服務
d. 指定商品/服務在商業上使用之名稱
6. 須提交1份商標樣本,以代表該商標的圖形。
7. 奈及利亞不為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 及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會員國
8. 奈及利亞不為歐盟商標(CTM)會員國
9. 官網不開放查詢在先商標資料
10. 可線上提交申請案. (經認證人員方可提交)
11. 官方將檢索是否有在先商標

B. Priority
如果申請人的國籍是巴黎公約的締約國,即可於六個月內主張該國優先權

C. Classification
·  奈及利亞採用尼斯分類
·  奈及利亞不可跨類申請,

D. Representation
•  本地區/國家的申請案可以由下列人提出:
1. 申請人,即使不具有有本地國或於本地居住的人,亦可提出(但須提供奈及利亞當地地址以便於送達)

IV. APPLICATION
A. Publication
申請的商標、申請人姓名、地址、申請號、申請日、指定商品、優先權資訊、商標代理人等申請資訊得以向大眾公開揭露。

B. Examination
·  申請案審查內容
1. 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
2. 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落在正確的類別;
3. 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提供其其商品/服務功能。
4. 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
5. 是否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
6. 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在先商標、在先提出的申請案;或者在先未登記的權利
7. 如申請的商標因為在先商標而收到核駁先行通知書:
在先商標與本案申請人之間的共存協議(coexistence agreement)可以被當成在先商標接受新申請案註冊的證據。
8. 奈及利亞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 (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9. 申請註冊程序如下:審查、公告、註冊

C. Prosecution
•  不可要求加速審查
•  申請中的商標即取得以下權利:
1. 已可以該案的申請日主張優先權
2. 申請中的商標將會對在後提出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造成阻礙影響
3. 申請中的商標可對在後提出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提起異議

D. Opposition
申請階段即可提出異議,下列為異議成立事項
1. 基於在先權利,例如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權
2. 違反著作權
3.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4.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5. 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6.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事宜
7. 依據《巴黎公約》第6條及第8條規定,
a. 第6條:徽章、國旗或者其他國家象徵;或以商標所有權人之代理人或者其他代表人的名字註冊
b. 第8條:商業名稱(trade names)
8. 基於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9. 商標成為一般性名詞,該商標含有獨特標示、或者已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10.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11.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12. 於形式審查完成之後,申請案件即會公告,進行異議階段。
13. 異議須於公告於公報上起算兩個月內提出
14. 任何人皆得提出異議,包含任何利益第三人、在先權利人及商標被授權人
15. 異議程序不可以在網路提交

E. Proof of Use
於註冊領證前不須證明該商標已使用,即可進行註冊領證。

V. ASSIGNMENT AND LICENSING OF AN APPLICATION
A. Assignment
1. 申請中的商標可進行移轉,但是需到商標核准註冊之後方能進行登記。
2. 申請中的商標僅可進行全國性的商標移轉,不可僅於特定地區進行移轉。
3. 申請中的商標可移轉全部或一部的商品/服務。
4. ”商譽”不須包含在註冊商標的移轉之中
5. 申請中的商標移轉合約中須包含:轉讓人的姓名地址、受讓人的姓名地址、移轉的商標細節、被移轉的指定商品/服務、移轉的國家、移轉生效日期、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6. 移轉需具有約因,即移轉對價,無論是實質或名義上的。
7. 移轉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
8. 移轉合約只需要雙方當事人親簽,即可進行移轉登記
9. 申請中商標移轉不需經登記即生效力,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10. 如果移轉不包含”商譽”,轉讓人必須於移轉合約簽訂六個月內進行登記,如果未登記,則將來在所有權爭訟的時候,該合約將不具有證據力。

B. Licensing
1. 申請中的商標可進行授權
2. 申請中的商標可以進行地域性或全國性的授權、可以授權該商標全部或一部之指定商品、可以多商標所有權人針對一個被授權人授權、亦可一個商標所有權人針對多個被授權人授權。
3. 如果申請中的商標被使用於相關企業,必需取得該申請中的商標的授權
4. 商標授權的時間可以有限制
5. 授權文件需要:授權人的姓名地址、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被授權商標的明細、被授權的指定商品/服務、授權日期、授權時間、授權的國家、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品質控管條款
6.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
7. 申請中商標授權不需經登記即生效力,但登記可幫助執行、並且幫助證明該商標有使
8. 申請中商標授權不需經登記即生效力,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VI. REGISTRATION
A. Requirements
1. 需繳交註冊費用

B. Rights
商標經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取得該商標於奈及利亞的專用權
2. 可對有實際衝突的商標提起異議
3. 可對有實際衝突的商標提起撤銷訴訟
4. 可對有近似或有混淆誤認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5. 可將商標授權與第三人使用
6. 取得申請當局海關查扣進口的偽造商品 
7. 取得商標侵權賠償的權力
8. 無論商標註冊經過多少時間,商標都不會取得不可對抗性,無時間限制、都可以挑戰其效力。
9. 任何時候皆可對以註冊商標提起撤銷訴訟
10. 奈及利亞商標法規定,如任何人認為該商標有不得註冊事由,任何人皆得向法院提起。

C. Term
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7年

D. Marking Requirements
1. 對於已註冊商標,非強制性的需要放上特殊標示,但會建議以特殊標示做出區別的原因在於,給予其他人較顯目的提醒
2. 奈及利亞商標法並未特別規定註冊商標標示的標誌
3. 法律上不承認” ®”符號的使用。

VII. ASSIGNMENT AND LICENSING OF A REGISTRATION
A. Assignment
1. 已註冊的商標可進行移轉。
2. 須進行全國的商標移轉,不可僅限定於特殊地區領域。
3. 已註冊的商標可進行全部或一部的商品/服務移轉。
4. ”商譽”不須包含在註冊商標的移轉之中
5. 商標移轉合約中須包含:轉讓人的姓名地址、受讓人的姓名地址、移轉的商標細節、被移轉的指定商品/服務、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6. 移轉需具有約因,即移轉對價,無論是實質或名義上的。
7. 移轉文件不需進行公證及認證
8. 註冊商標的授權不需經登記即生效力,唯登記方可對抗第三人。
9. 如果移轉不包含”商譽”,轉讓人必須於移轉合約簽訂六個月內進行登記,如果未登記,則將來在所有權爭訟的時候,該合約將不具有證據力。

B. Licensing
1. 註冊商標可以進行授權
2. 註冊商標可以進行地域性或全國性的授權
3. 註冊商標可以授權該商標全部或一部之指定商品/服務
4. 註冊商標可以進行獨家授權
5. 註冊商標可以多商標所有權人針對一個被授權人授權
6. 註冊商標可以一個商標所有權人針對多個被授權人授權。
7. 如果商標被使用於相關企業,必要取得該商標的授權。
8. 商標授權可以有時間限制、亦可以沒有時間限制。
9. 授權文件需要:授權人的姓名地址、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被授權商標的明細、被授權的指定商品/服務、授權日期、授權期間、授權的國家、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品質控管條款。
10.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僅須授權人和被授權人雙方簽名即可
11. 申請中商標授權不需經登記即生效力,但登記可幫助執行、並且幫助證明該商標有使用的事實。
12. 註冊商標的授權不需經登記即生效力,唯登記方可對抗第三人。
13. 商標如進行到延展階段,於延展前已授權之商標不需要再次進行授權註冊。

VIII. POST-REGISTRATION
A. Use Requirements
1. 商標未使用亦為撤銷標的.
2. 商標必須於註冊日起算5年內使用,以避免成為商標未使用的撤銷標的。. 
3. 並不需要定期提出使用證據
4. 避免商標成為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須於奈及利亞境內進行商業上、針對指定商品/服務進行使用,即使僅有最小限度的使用亦可。
5. 商標未使用的撤銷之訴,可由任何利益第三人提出。
6. 即使在未使用一段期間之後,恢復使用該商標,將會治癒先前未使用的情況
7.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略以不同的形式使用,並不會影響商標註冊之效力,並且只要不是變更商標的本質,即原則上允許該情況。
8. 只要該修改不影響商標本質及其主要特徵,已註冊的商標可以透過修改變更,

B. Cancellation
得針對已註冊之商標依照下列情況,提起撤銷訴訟
·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標示或者跡象顯示、指明了該商品/服務於商業使用上數量、品質、商品價值、該服務所提供的勞務或表示了該商品的獨特性
·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   該商標已經成為一般性名詞,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  該商標包含特定公共利益的象徵或標誌
·   撤銷訴訟並無提起的期限,任何時候皆可提出
·  商標未使用的撤銷之訴,可由任何人提出,包括利益第三人、先前權利的所有權人、商標被授權人。
·  撤銷程序可以在網路提交

C. Renewal
1. 延展須提供以下文件:需要POA
2. 繳納延展費用
3. 第一個延展日期為申請日起算7年
4. 之後的延展日期為第一個延展日起算14年
5. 延展日前3個月開始受理延展申請
6. 如逾期未繳納延展費用,將有1個月的寬限期,並且需繳納額外滯納金。如未於期限內繳納延展費用,需於一個月內,向商標註冊處繳納滯納金,並向註冊處支付領證費用及延展費用。
7. 延展可以線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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