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國商標註冊~品牌行銷與商標布局
- Apr 24 Fri 2015 16:40
安圭拉商標制度介紹 眾律國際編譯中心
- Apr 23 Thu 2015 11:54
本所蔡昆洲合夥律師以學者專家身分出席「破產法修正草案」立法院公聽會
本所蔡昆洲合夥律師專精公司金融、證券募資等領域,曾任行政院金管會簡任研究員,於金管會任職時,曾主辦雷曼集團破產案之處理工作,並參與破產法修正草案之制定討論。本次受邀請於4月23日立法院破產法修法公聽會,就破產法修正草案及地方自治機關、公法人破產制度等議題,提供金融法律的專業意見。因我國破產法自民國24年制定以來,未曾有大規模修正,本次修法備受學界及政府機關重視,故有多位重要學者出席,各相關政府機關亦指派要員列席本次會議:
一、出席學者專家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許士宦教授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陳志龍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學院 陳清秀教授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 鄭有為副教授
世新大學法學院 李禮仲副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 吳盈德助理教授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黃國鐘顧問
新境界智庫 陳錦稷主任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蔡昆洲副所長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二、列席政府機關
司法院 張瓊文副秘書長
法務部 繆卓然參事
財政部國庫署財務規劃組 馬小惠組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 林羲聖專門委員
內政部民政司 黃正雄副司長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吳月萍專門委員
審計部覆審室 林榮國主任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第二組 楊德庸組長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輔導處 吳杏如簡任技正
- Apr 22 Wed 2015 11:38
法國商標制度介紹 眾律國際編譯中心
- Apr 21 Tue 2015 15:42
本所總所長 范國華律師,4/22日受邀參予「台北經營管理研究院院-台商智財權糾紛面面觀座談會」
本所總所長 范國華律師,4/22日受邀參予「台北經營管理研究院院-台商智財權糾紛面面觀座談會」
一、時間:2015年4月22日上午10點。
二、地點:台北市基隆路二段221號4樓。
三、座談議題:
(一)台商在中國大陸智財權維權為何如此困難。
(二)商業秘密維權是台商最艱困的事。
(三)影音作品保護的問題。
(四)不正當競爭行為新態樣。
(五)兩岸協處各種管道的評價。
(六)其他
四、主持人:
陳明璋博士
台北經營管理研究院院長
五、與談人:
施育霖 台灣著作權保護協會法務長
洪淑敏 智慧財產局主任祕書
范國華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執行合夥人、前技嘉科技法務長
袁明仁 華信企管顧問公司總經理
高 長 前陸委會副主任、東華大學公行系主任
陳本源 美喆國際董事長
陳鴻儀 連展科技總經理
葉飛呈 珠海台商協會會長、珠海地球工業董事長
蔡國源 金可國際總經理
賴文平 勤業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所長、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
譚湘龍 上海龍里卡律師事務所執行長
- Apr 21 Tue 2015 10:05
本所范國華律師及蔡昆洲律師,受邀參予雲科大主辦之「104年度教育部智慧財產權經營管理實務(中部場)」研習會。
本所范國華律師及蔡昆洲律師,受邀參予雲科大主辦之「104年度教育部智慧財產權經營管理實務(中部場)」研習會。
演講主題:大學校院智慧財產權經營與法律
本所蔡昆洲律師出席演講:
http://ciac.yuntech.edu.tw/~ciac//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326
- Apr 17 Fri 2015 18:39
加拿大商標制度介紹 眾律國際編譯中心
- Apr 14 Tue 2015 17:49
英國商標制度介紹 眾律國際編譯中心
- Apr 06 Mon 2015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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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pr 06 Mon 2015 17:51
理念與特色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何謂「眾律」?
「眾律國際法律暨專利商標事務所」的名稱是從英文「ZOOMLAW」音譯而來,而ZOOM-LAW就是放大/縮小檢視現行法律的意思。
眾律的創所律師認為,身為法律人不能單純接受既定法律的成文規定,而是應該不斷地去重新檢視法律的規範是否合乎時宜,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保障人民權益的目的。既遵循法律,卻不因法律的侷限,而排除各種自由發展的可能性,這就是「眾律 ZOOMLAW」的理念。
眾律的特色
關於國內外商業法律事務與一般的律師事務所不同,「眾律」的創所及合夥律師都曾經長期擔任過企業或政府法務部門的重要職位。
如果說一般的律師所做的是外部律師(Outside Counsel)的工作,眾律的律師則非常熟悉如何於從企業內部法務律師(In-house Counsel)的角度去思考客戶的真正需求。
眾律面對客戶的法律服務需求,並非將客戶提出的要求僅視為一個案件或一份文件來處理,而是認真地去思考,企業客戶的真正需求何在。從長期的縱深去觀察,企業及產業未來的發展方向何在,眾律如何輔佐陪伴客戶成長,如何協助客戶在瞬息變化的商場上致勝。
基於對國際貿易、高科技產業、智慧財產權、資本市場、創業研發的深刻認識,眾律提供企業客戶,包括全球商務規劃、專利/商標佈局、募資發行、公司治理等高端法律服務。同時對於企業經營所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由歷練豐富的訴訟律師,提供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商務仲裁、民事調解等各方面的爭議解決方案。
- Mar 15 Sun 2015 12:00
本所「由ACTA與TPP協議引發的智財權刑罰爭議及對我國國內法之影響」論文摘要及報告簡報
論文摘要
以刑罰作為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手段,不論在政策面或法律面都極具爭議性,特別是因刑罰權屬於國家對內統治人民的特權,與國家主權息息相關,與智慧財產權法制全球化,本有其內在的緊張關係。惟自「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後,基於刑罰作為有效的執行智慧財產權保護手段,以及全球貿易對於防制智慧財產權侵害的實際需求,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國際性協定或條約日漸要求會員國或簽約國制定刑罰條款,以刑事手段制裁智慧財產權侵害行為。
時勢推移,美國、日本、歐盟等已開發國家為保障自身的貿易利益,進一步推動「反仿冒貿易公約」(ACTA)談判,目標係在國際間建立一致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執行規範,其中最重要也最有爭議性的,即為擴大智慧財產權侵害行為的刑罰制裁範圍。另方面,也透過雙邊或多邊貿易協定,試圖影響貿易相對國的智慧財產權國內法規範,美國所主導的「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TPP)即強烈要求參加國納入ACTA的相關規定,特別是刑罰條款。
本文試圖透過TRIPS及ACTA對於違反智慧財產權的刑罰規定的脈絡分析,以及目前TPP所要求的刑罰權制裁範圍與WTO爭端解決小組在實際案件所建立的規範,尋找可資遵循的標準,作為我國未來如需修正對於智慧財產權侵害行為刑罰範圍的參考。更進一步,在進行TPP或其他貿易談判時,我國如面對擴大刑事處罰範圍的要求,應有如何的基本認識與戰略上的思考,盼能以本文作為討論的起點。
ABSTRACT
It is very controversial, no matter at legal or political aspects, to protec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 by the mechanism of criminal penalty. Since the power to enforce criminal penalty is a privilege belonging to the nations and regarded as the core of sovereignty, there is an inner paradox between the criminal penalty and the trend of globalization of IPR legislation. WTO 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IPS) regulates the member states to implement criminal penalty against IPR infringements for the efficiency to protect IPR and the actual needs to prevent violations of IPR on world trade. Ever since, the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and treaties, which are related to IPR, require the member or participating states to legislate criminal penalty against IPR infringements.
Furthermore, to protect and maximize their benefits and interests on international trading, United States, Japan, and European Union lead a new round of negotiation regarding 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 (ACTA) and purport to establish a consistent system of IPR enforcement regulations. The most critical clauses of ACTA is the expans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criminal penalty against IPR infringements. On the other hand, the above entities also influence their trading partners regarding IPR protection legislations via bilateral or multilateral trading treaties. United States strongly drives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P) and requires the participants to include the regulations under ACTA, especially the criminal penalty clauses.
This article is to analyze the contexts of the criminal penalty regulations against IPR infringements, from TRIPS to ACTA, and to research the criminal punishment requirements of TPP and the empirical rules retrieved from the WTO dispute resolution panel decisions. In order to find and reach the standards and principles, which our legislature may refer to in the foreseeable future, and moreover, the essential knowledge and strategic thinking, which are in want on the table of negotiating TPP or the other trading agreements, this article is determined to be the starting point to gaze and discuss such a difficult iss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