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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律師 郭凌豪

商務合約及智權諮詢顧問 簡敏丞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承辦單位)商標授權契約書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承辦單位名)(甲方)

立契約書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茲甲方同意將中華民國服務標章(商標)註冊第_______________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標章()之使用權授權予乙方,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如下:

一、授權期間:

本契約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契約屆滿授權關係即行消滅。

二、授權範圍:

(一)授權類別:商標法施行細則第____條第____類。

(二)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前項商標使用權自行轉讓或再授權他人。

(三)甲方以相同類別、商品或服務內容授權乙方以外之第三人,乙方不得異議。

三、授權方式:

□整批授權 □分批授權(分____批) (勾選一項)

四、授權產品、數量:

甲方授權之產品名稱:________;整批產品數量:________(分批數量: 、 、 )如附表。乙方得於臺灣地區(含臺、澎、金、馬)製作、販賣或使用標示甲方商標之產品。

五、授權登記:

甲方得主張向主管機關辦理授權使用登記,因登記所需之各項費用概由乙方負擔。

六、授權金:

(一)每一單位產品之授權金以零售單價的百分之三計算,計新台幣______元。

(二)乙方應給付之授權金分____期以現金 即期支票(支票抬頭: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匯款(帳號:____________;戶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向甲方(____科、室)繳付。

分期繳付:第1期金額新台幣____________元整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第2期金額新台幣____________元整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繳清。

七、授權標示:

(一)乙方依授權數量向承辦單位價購商標授權標籤依序張貼於產品或包裝容器上,如因受限於產品或包裝容器不便張貼標籤者,應於產品或包裝容器上依序標號,並提供甲方認可之數量證明文件替代。

(二)乙方並應於產品表層或明顯處標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商標授權」字樣。

(三)乙方保證產品在約定數量、圖型、品質內,製作、販賣或使用標示甲方商標之產品,甲方得隨時至市面上抽檢產品標示情形。

(四)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本商標及同意授權販賣或使用於產品之圖樣、品質或文字予以修改或變更使用。

八、產品品質保證:

(一)乙方應確保產品約定之品質,甲方得隨時抽檢,如有任何瑕疵,而無法有效改善者,甲方得取消授權、終止契約。其因任何瑕疵致與消費者產生爭議時,概由乙方負責。惟因而致甲方產生有形或無形之損失(害)時,甲方得向乙方請求賠(補)償之。

(二)乙方之產品如係具有限制消費者之虞者,乙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於明顯處為警告之標示。

(三)乙方保證所製作、販賣或使用產品之相關圖型、文稿正確性,且無違反善良風俗、法律禁止規定、涉及政治性等事項,並保證已自行取得來源授權,如有侵害第三人權益者,概由乙方負擔一切法律責任。

(四)乙方正式推出產品前,應檢送成品一式至甲方備查(如該成品係因價格昂貴、不便攜帶等原因,得改備該成品清晰可見之圖片替代)。另依產品特性需有相關單位檢(化)驗或核准者,須附相關單位證明文件影本乙份,供甲方備查。

九、履約保證金:

(一)乙方應於簽約時繳納履約保證金,其金額按整批授權金總額百分之十計算,計新台幣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二)履約保證金於契約屆滿或終止(解除),乙方並繳清所有費用後,由甲方無息發還。惟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時,已繳納之履約保證金,甲方不予退還。

(三)履約保證金之ㄧ部或全部扣抵時,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日起10日內補足(全)之,逾期未補足(全)者,甲方得即行終止契約,履約保證金餘數不予退還,乙方不得異議。

十、違約罰則:

(一)乙方違反本契約六之(二)款者,每逾期1日,乙方應給付甲方按該期應繳金額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逾期10日以上者,甲方得終止契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二)乙方違反本契約七之各款者,甲方按該產品每一單位零售單價5倍乘以查獲數量計算,向乙方請求違約金,甲方並得終止契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三)違約金經甲方通知之日起10日內,乙方應如數繳付,如逾期未(短)繳者,甲方得就履約保證金先行扣抵,如有不足,得向乙方追繳之。

十一、契約終止(解除):

(一)本契約得由甲、乙任一方於1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後,雙方合意終止(解除)之。契約終止(解除)後,乙方應即向甲方結清授權金。

(二)因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或違反契約之情事而終止(解除)者,已繳納之授權金,甲方不予退還。如係非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或違反契約之情事而終止者,乙方應提出相關佐證資料並經甲方認可後,申請退還尚未販賣或使用之已繳授權金。

十二、契約屆滿之處理:

契約屆滿後,對於已授權而尚未販賣或使用之產品,乙方得以書面提出申請並經甲方同意後再延長販賣或使用期間,延長期間(以一次為限)最長以原契約所授權期間為限,並按每一單位產品授權金的百分之十乘以尚未販賣或使用之數量計算作為延長使用費。如乙方未提出申請或未經甲方同意者,乙方不得再販賣或使用該已授權之產品,已繳納之授權金,甲方亦不予退還。

十三、甲、乙雙方應本誠信原則履行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得協議另行訂定之。

十四、因本契約而生之一切爭議,如有訴訟,雙方合意以台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五、本契約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以下空白)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法定代理人:

統 一 編 號:

地 址:

電 話:

乙 方:

法定代理人:

統 一 編 號:

地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               

 

 

 

 

 

 

 

 

 

 

 

 

 

 

參考資料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商標授權管理要點,附件四,附件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商標授權契約

http://www.railway.gov.tw/tw/CP.aspx?sn=3687&n=6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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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於1996年制定商標法,並於7月1日起實行。

 

一、國際組織

(一)巴黎公約

(二)馬德里協定

(三)尼斯協定

(四)WIPO

 

二、商標種類

(一)商品商標

(二)服務商標

(三)團體商標

(四)立體商標

 

三、申請商標所需資料

(一)申請書,包括申請人姓名、地址、國籍及商標之說明;

(二)委任書,需經過公證、簽證;

(三)商標圖樣20份;

(四)優先權證明文件;

(五)指定商品或服務及類別。

 

四、申請程序及審查程序

申請案提出後,商標主管機關即針對申請文件作程序審查,如有不符規定者,商標主管機關則會發函通知申請人於2個月內補正。此形式審查結束後,始進行實質審查階段。

這階段主要係確定申請註冊之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有關進用條款之規定、是否與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已先申請或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經審查後如有不予註冊之事由,審查人員則發出核駁通知書,但會給予申請人提出答辯之機會,期間自申請人收受通知書起2個月。

倘商標仍無法通過審查,即會發予駁回通知書,申請人可在收受通知書後3個月內,提起上訴。

倘該申請案無不予註冊之事由,主管機關則授予商標專用權,並將該商標申請案刊登於政府公報上,已示公告。

公告期間內,任何人皆能對該商標註冊申請案提出異議。若無人異議。該申請案則准予註冊。

 

五、商標權存續期間

商標權專用期,自申請日起10年為有效期間。

期間屆滿期可辦理延展申請,每次延展期為10年,可無限次數申請延展。

 

 

 

 

越南商標註冊申請流程圖如下,欲瞭解更詳細之過程,可參閱越南商標局的官方網站http://www.noip.gov.vn/web/noip/home/en

 

 

 

 

 

 

參考文獻

世界智慧財產權法制,江必卿、盧玉櫻,中華民國標準協會。

http://www.sipo.gov.cn/dfzz/g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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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所謂權利耗盡原則,指權利人就其所製造、創作或經其同意或製造或重製之物品,於第一次進入市場後,即喪失其對該物品之販賣權與使用權。亦即權利人就該物品之販賣權、使用權已經被耗盡,任何合法取得該物品之第三人,均可自由將該物品讓與他人或任意使用,權利人不得予以干預或主張權利。權利耗盡規定之目的是為了對專利權人行使其發明之販賣權、使用權加以適當之限制,使該專利品可順利自由流通並發揮其使用效益。但專利權人是否有權禁止他人平行輸入專利品之行為,這裡則以我國專利法規及其效力來探討。

二、現況

  平行輸入是指沒有經過專利權人或其代理商的授權,從國外買到其製造物後,自行輸入國內販售。在民國九十九年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第六款:「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品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品者。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中規定第一次銷售後其專利權人之專利耗盡,且其中規定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但是平行輸入之行為乃是在外國製造,在國內販售,且民國九十九專利法中第五十七條中明訂販賣之區域,由法院依事實認定之。

  若是以其權利耗盡之原則探討,關於權利耗盡原則依其效力可分為國內耗盡與國際耗盡二種,其意涵分述如下:

  (一)國內耗盡:所謂權利的國內耗盡,係指權利人就其所製造、創作或經其同意製造或重製之物品,於本國內第一次進入市場後,其對該物品之販賣權與使用權始被耗盡,因 此,對於在外國第一次進入市場之物品,權利人對該物品之權利仍未耗盡,而得於本國內就該物品主張其權利。

  (二)國際耗盡:在外國的第一次銷售行為即使權利人就該物品之權利耗盡者,則為權利的國際耗盡理論。換言之,權利人對其所製造、創作或經其同意製造或重製之物品,於本國或外國第一次進入市場後,其就該物品之販賣權與使用權即被耗盡,而不得復行主張。

  而我國在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專利法」修正案中修正我國權利耗盡原則明確採用國際耗盡原則。

三、結語

  根據我國九十九年專利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無法明確界定其平行輸入是否侵害專利權人之販售權,其販售之侵害由法院依事實認定之。但我國在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專利法」修正案中修正我國權利耗盡原則明確採用國際耗盡原則,從而界定該物品在外國第一次銷售行為即耗盡專利所有權人之權利。

 

參考資料

專利法(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二日施行),智慧財產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_Vaild.aspx?PCODE=J0070007

專利法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三讀通過),專利法修法專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h/AllInOne_Show.aspx?path=2769&guid=45f2e9ed-6a50-488e-8514-47a78e3cc320&lang=zh-tw

謝銘洋,智慧財產權法,台北,元照,第一版,第262頁至第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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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於1976年制定商標法,為商標註冊及使用之規範。最新修訂的商標法於2001年8月起實施。馬來西亞的商標法大致以英國商標法為其基礎。又馬來西亞是採優先制的國家,以商標的原始憑證認定權利人。

 

一、國際組織

(一)巴黎公約

(二)尼斯協定

(三)WIPO

(四)WTO

 

 二、申請商標所需資料

(一)申請書;

(二)委任書,申請人簽名即可,不須經公證或簽證;

(三)商標圖樣12份;

(四)指定商品及其分類,一申請案僅可包含一個類別;

(五)優先權證明。

 

三、商標種類

(一)商品商標

(二)服務商標

 

四、商標申請程序及審查程序

申請註冊之商標,應依據商標法規定的商品分類表按類別申請,每件商標註冊申請應向商標主管機關提交相對應之申請材料。商標主管單位收受申請書的日期,即為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依法完成申請手續後,主管機關將發給申請編號。

有關優先權的部分,馬來西亞商標法規定,如在馬來西亞申請商標註冊,在自馬來西亞參加的多邊條約的成員國申請保護之日起6個月內提交的,可要求優先權。優先權的申請必須由優先權文件來證實,例如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明。

商標審查程序包括形式及實質審查,商標主管機關會先為形式審查,審查申請所需文件、資料及費用等是否已備齊,若無缺漏,始進行實質審查。主管機關在此階段,主要是確認申請註冊之商標,是否已經有其他人註冊或申請註冊相同或類似的商標,同時,審查該申請註冊之商標是否符合商標法之規定。

申請註冊之商標經商標主管機關核准後,即公告於政府公報上,公告期為3個月。期間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若有人異議,商標審查人員將根據異議人提交的書面資料、證據及理由等做出裁定,不另外進行聽審程序。

倘無人於公告期內提出異議,該商標則准予註冊。

 

五、商標權存續期間

馬來西亞商標專用期自申請日起算,有效期限為10年。專用期屆滿前3個月內可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為10年。

 

 

 

流程圖http://www.myipo.gov.my/web/guest/cap-carta

 


 

 

 

參考文獻

世界智慧財產權法制,江必卿、盧玉櫻,中華民國標準協會。

http://www.sipo.gov.cn/dfzz/guangxi/dmzscq/200902/t20090226_442356.htm

http://www.myipo.gov.my/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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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申請

欲取得台灣商標權者,應依我國商標法第19之規定:「申請商標註冊,應備

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向商標專責機

關申請之。」

申請註冊之商標圖樣應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及易於理解之方式

呈現,申請商標註冊應以一申請案一商標之方式為之,並得指定使用於二個

以上類別之商品或服務。

我國商標專責機關為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二、核准

申請註冊之商標經專責機關審查後,如無本法所定不得註冊之事由,即應予

核准審定。經核准審定之商標,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繳納註冊

費後,始予註冊公告,並發給商標註冊證;屆期未繳費者,不予註冊公告。

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前項所定期限繳費者,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

繳納2倍之註冊費後,由商標專責機關公告之。但影響第三人於此期間內申請

註冊或取得商標權者,不得為之。


 

三、核駁

商標註冊申請案經審查認有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3項、第30條第1項、第

4項或第65條第3項規定不得註冊之情形者,應予核駁審定。

主管機關就該申請案為核駁審定處分前,有賦予申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達

公正,故將核駁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陳述意見。申請人如不符核駁處分

,得於處分書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經濟部訴願會提起訴願。

 


四、異議

(一)如認商標之註冊有違反第2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或第65條第3項規定之

    情形者,任何人得自商標註冊公告日後3個月內,向商標專責機關提出異

    議。商標權之效力,乃係禁止商標權人以外之第三人使用與註冊商標同一

    或近似之商標於相同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上,而有致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

    虞或有減損知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餘。故應予公告,使他人對該商標

    核准處分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以達商標註冊制度之目的。


(二)提出異議者,應以異議書載明事實及理由。商標專責機關應將異議書送達

    商標權人限期答辯;商標權人提出答辯書者,商標專責機關應將答辯書送

    達異議人限期陳述意見。依規定提出之答辯書或陳述意見書有遲滯程序之

    虞,或其事證已臻明確者,商標專責機關得不通知相對人答辯或陳述意見

    ,逕行審理。


(三)異議案件經異議成立者,應撤銷其註冊。

    經過異議確定後之註冊商標,任何人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

    理由,申請評定。

 


五、評定

(一)如商標之註冊有違反第2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或第65條第3項規定之

    情形者,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得申請或提請商標專責機關評定其註

    冊。

    此制度係立法者為補充商標專責機關審查之不足,故賦予利害關係人或

    審查人員得自行申請或提請評定之權利,使真正權利人獲得保障。


(二)利害關係人自商標註冊公告之日起五年內得提起評定。評定案件經評定

    成立者,應撤銷其註冊。但不得註冊之情形已不存在者,經斟酌公益及

    當事人利益之衡平,得為不成立之評定。評定案件經處分後,任何人不

    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申請評定。

 


六、商標註冊廢止程序

(一)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

    冊:

    一、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

        之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

        者,不在此限。

    三、未依商標法第43條規定附加適當區別標示者。但於商標專責機關處

        分前已附加區別標示並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在此限。

    四、商標已成為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

    五、商標實際使用時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

        之虞者。


(二)商標專責機關應將廢止申請之情事通知商標權人,並限期答辯;商標權人

    提出答辯書者,商標專責機關應將答辯書送達申請人限期陳述意見。但申

    請人之申請無具體事證或其主張顯無理由者,得逕為駁回。無正當事由迄

    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者,其答辯通知經送達者,商標權人應證

    明其有使用之事實;屆期未答辯者,得逕行廢止其註冊。自行變換商標或

    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

    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經廢止其註冊者,原商標權人

    於廢止日後3年內,不得註冊、受讓或被授權使用與原註冊圖樣相同或近

    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


 

七、商標權存續期間

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10年。

商標權期間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為10年。

商標權之延展,應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前6個月內提出申請,並繳納延展註冊

費;其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者,應繳納2倍延展註冊費。

 

 

 

 

商標審查及行政救濟流程圖

 

 

 

 

 

參考文獻

汪渡村,商標法論,2011年2月二版,五南。

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http://www.tipo.gov.tw/ch/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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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於1992年頒布了商標、服務商標及產品原產地商標法。最新修訂於2002年12月27日生效。

俄羅斯商標法係採註冊基於申請在先之原則。主管機關不於國內進行實質查核該申請商標是否在國內進行實際使用,只要申請人提出申請,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即可享有商標權。

 

一、國際組織

(一)巴黎公約;

(二)馬德里協定;

(三)尼斯協定;

(四)商標註冊條約;

(五)世界知識財產權組織。

 

二、商標種類

(一)商品商標;

(二)服務商標;

(三)集體商標。

 

三、申請商標所需資料

(一)申請人名稱、地址、商品或服務清單;

(二)申請書。申請書應為俄文,如文件原文為其他語言,則應提交俄譯文;

(三)委任書。外國申請人應提交申請人簽署的授權委任書;

(四)商標及其說明;

(五)如商標欲申請優先權,其可自第一次向巴黎公約任一成員國遞交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享有優先權申請之日期。自提交到該國商標局收到日期起最晚3個內提交優先權文件。

 

四、商標之申請程序及審查程序

申請人填妥申請文件,並簽名或蓋章,向商標權責機關遞出申請,該機關收受申請後,即對該申請案進行審查。

審查有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主管機關在收受申請後一個月內會進行形式審查,審查期間,至作出裁決前,申請人有權自行補充、說明,惟申請人在補充過程中對商品項目的補充或更改,使其範圍比申請時的商品範圍擴大,主管機關將不予接受。又申請人可在註冊日期前的任何階段撤回申請。

而實質審查係對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定的要件進行的審查,並作出准予註冊或駁回的決定。

若申請人不服主管機關之作出駁回申請之決定後,可在收受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複審。

該商標申請案如通過後,主管機關即會公告在商標公報上,公告期為3個月,期間內任何人皆得對該案提出異議。倘無異議,主管機關即會發予註冊證。

 

 

五、商標權存續期間

商標專用之期限,自申請日起10年為有效期限,期滿前6個月可辦理延展,每次延展期亦為10年。逾期未申請延展者,有個6個月的寬展期,但申請人需依規定繳納罰金。

 

 

 

 

 

 

參考文獻

http://www.inttm.org/Index.html

http://www.tianjin-t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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