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於1992年頒布了商標、服務商標及產品原產地商標法。最新修訂於2002年12月27日生效。
俄羅斯商標法係採註冊基於申請在先之原則。主管機關不於國內進行實質查核該申請商標是否在國內進行實際使用,只要申請人提出申請,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即可享有商標權。
一、國際組織
(一)巴黎公約;
(二)馬德里協定;
(三)尼斯協定;
(四)商標註冊條約;
(五)世界知識財產權組織。
二、商標種類
(一)商品商標;
(二)服務商標;
(三)集體商標。
三、申請商標所需資料
(一)申請人名稱、地址、商品或服務清單;
(二)申請書。申請書應為俄文,如文件原文為其他語言,則應提交俄譯文;
(三)委任書。外國申請人應提交申請人簽署的授權委任書;
(四)商標及其說明;
(五)如商標欲申請優先權,其可自第一次向巴黎公約任一成員國遞交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享有優先權申請之日期。自提交到該國商標局收到日期起最晚3個內提交優先權文件。
四、商標之申請程序及審查程序
申請人填妥申請文件,並簽名或蓋章,向商標權責機關遞出申請,該機關收受申請後,即對該申請案進行審查。
審查有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主管機關在收受申請後一個月內會進行形式審查,審查期間,至作出裁決前,申請人有權自行補充、說明,惟申請人在補充過程中對商品項目的補充或更改,使其範圍比申請時的商品範圍擴大,主管機關將不予接受。又申請人可在註冊日期前的任何階段撤回申請。
而實質審查係對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定的要件進行的審查,並作出准予註冊或駁回的決定。
若申請人不服主管機關之作出駁回申請之決定後,可在收受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複審。
該商標申請案如通過後,主管機關即會公告在商標公報上,公告期為3個月,期間內任何人皆得對該案提出異議。倘無異議,主管機關即會發予註冊證。
五、商標權存續期間
商標專用之期限,自申請日起10年為有效期限,期滿前6個月可辦理延展,每次延展期亦為10年。逾期未申請延展者,有個6個月的寬展期,但申請人需依規定繳納罰金。
參考文獻
http://www.inttm.org/Index.html
http://www.tianjin-t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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