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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維尼亞共和國

Republika Slovenija

Republic of Slovenia

 

眾律國際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斯洛維尼亞原為「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的加盟共和國之一,於1991年獨立。斯洛維尼亞西鄰義大利、西南通往亞得里亞海,北面奧地利、東鄰克羅埃西亞和匈牙利,地理位置優越,是傳統貿易及運輸路線的交匯處。斯洛維尼亞國境有一半的面積為森林覆蓋,森林覆蓋程度在歐洲排名第三,僅次於芬蘭及瑞典[1]。斯洛維尼亞在2004年加入歐盟及北約,並於2007年率先採用歐元為該國唯一貨幣。

slv1.jpg

slv2.jpg

 

語言       斯洛維尼亞語

首都       盧比安納(Ljubljana

面積       20,273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於東南歐,北接奧地利、西鄰義大利、東鄰匈牙利及南鄰克羅埃西亞。

人口       198萬人

宗教       天主教

幣制       歐元(€, EUR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斯洛維尼亞參與的相關條約列表

 

斯洛維尼亞商標制度採登記在先主義(first-to-file),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需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下(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69個月。

斯洛維尼亞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斯洛維尼亞並不強制要求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但建議以特殊標示做出區別,以標示商標的註冊資格。

關於斯洛維尼亞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斯洛維尼亞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2)里斯本條約(Lisbon Treaty);(3)建立世界智慧財權組織公約(WIPO Convention);(4)維也納條約(Vienna Agreement);(5)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6)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7)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8)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斯洛維尼亞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斯洛維尼亞商標保護的主要法源為《工業財產法》(Industrial Property Act)。

三、商標主管機關

斯洛維尼亞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經濟發展及科技部」(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echnology)轄下的「智慧財產局」(Sloven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SIPO)。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

 

動態Motions

 

 

®

 

全像圖Holograms

 

 

®

 

聲音Sounds

 

得以音符樂譜表現該聲音,本國申請案亦可提出如MP3聲音檔的紀錄

®

 

聯合式Combinations

 

 

®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如零售服務的性質相當明確,亦可註冊為商標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2]

(缺乏識別性。

(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包含葡萄酒或蒸餾酒之地理標示,但該葡萄酒或蒸餾酒並非出產於該地理標示所指區域。

(已成通常使用之標示。

(僅包含因商品本身性質而產生之形狀,或為取得技術成果而必須、或賦予商品主要價值之形狀。

(違反公序良俗。

(對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來源有欺騙誤導大眾之虞者。

(包含或模仿關於控制或保證商品品質之官方標示或戳記。

(未經授權使用之著名商標。

(未經官方同意,包含斯洛維尼亞共和國之國家全名、縮寫、國徽、國旗、或其他代表國家之標誌。

(十一)       存在相同或近似之在先註冊商標。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斯洛維尼亞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斯洛維尼亞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斯洛維尼亞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約需69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SIPO並不會主動檢索在先權利。在先權利之主張,須由在先權利人於異議階段主動提出。

SIPO可提供商標申請人另行申請提供檢索,但並非強制,且SIPO所做之檢索結果,也不會提供任何法律意見。

商標申請人如欲確保商標申請之順利進行,避免前案造成之障礙,應另行委託專業人士進行商標檢索並提供專業分析意見。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商標圖樣。

3.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商標提交申請後,SIPO會開始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疏漏,如有問題會發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限期提交補正。

形式審查通過後進入實質審查。審查後無不得註冊事由,SIPO會將商標申請資料刊載於官方公報,進入為期3個月的公告期,如期滿無異議提出,SIPO會通知申請人繳交註冊費及10年的商標維持費;商標申請人完成交費後,SIPO即正式予以註冊並寄發商標註冊證書。

在前述3個月公告期中,在先權利人得提出異議[3]SIPO會在接獲異議時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須於收到通知後限期內提出書面答辯。

如申請商標經審查被認為含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識別性等等,SIPO會要求申請人於限期內申復,如申復未能為審查員接受仍被核駁拒絕申請,申請人可於30天內向行政法院提出上訴。

斯洛維尼亞商標申請流程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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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已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受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涉及之特殊問題:

聲明不專用:斯洛維尼亞有聲明不專用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八、異議

形式審查通過後進入實質審查。SIPO之實質審查並不針對「相對理由」審查(如在先商標或在先權利)。審查後無不得註冊事由,SIPO會將商標申請資料刊載於官方公報,進入為期3個月的公告期,在先權利人得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4]SIPO會在接獲異議時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須於收到通知後限期內提出書面答辯。

異議的提出僅限於「相對事由」並提交充足證據,異議程序的進行約需耗時1224個月。如任何一方對於SIPO作出之異議裁定不服,均可於接到裁定通知後30天內向行政法院提出上訴。

九、商標移轉

申請中及已註冊之商標皆可進行移轉。移轉必須就其所申請∕註冊之地理範圍全部移轉,而其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則可移轉全部或部分。

商標移轉的方式並無特殊規定,但建議應依正式法律文書為之。移轉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而如欲移轉具有法律效力,則必須進行登記,SIPO核發登記證明後始具備法律效力。

十、商標授權

申請中及已註冊之商標可對外授權。

商標之授權可以是全國性或區域性,也可針對其註冊商品服務類別之全部或一部分進行授權;授權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不排除所有權人)或非獨家授權。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授權不須登記即生效力,但登記可幫助執行、並且幫助證明該商標有使用的事實。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未使用可為撤銷商標理由。自註冊日起算,商標應於5年內使用,以避免被撤銷[5]。要滿足使用要求,商標應使用於斯洛維尼亞,進行商業上、針對指定商品/服務進行合理使用。SIPO並不要求商標所有權人定期提出聲明。

商標未使用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如有進口限制其他政府政策及不可抗力等事由導致商標無法使用,可免於被撤銷。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是以註冊商標調整修改後的形式呈現,只要兩者差異不大,且修改並沒有明顯改變註冊商標的識別特點,是被允許的。已註冊的商標不可透過修改申請進行變更,如有需要應再重新申請。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針對已註冊之商標,如認為有違反商標註冊之「絕對事由」,任何利害關係人均可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6]。絕對事由包含:

1. 缺乏識別性。

2. 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3. 包含葡萄酒或蒸餾酒之地理標示,但該葡萄酒或蒸餾酒並非出產於該地理標示所指區域。

4. 已成通常使用之標示。

5. 僅包含因商品本身性質而產生之形狀,或為取得技術成果而必須、或賦予商品主要價值之形狀。

6. 違反公序良俗。

7. 對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來源有欺騙誤導大眾之虞者。

8. 包含或模仿關於控制或保證商品品質之官方標示或戳記。

9. 未經授權使用之著名商標。

10. 未經官方同意,包含斯洛維尼亞共和國之國家全名、縮寫、國徽、國旗、或其他代表國家之標誌。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海關邊境保護措施可由智慧財產權人提出申請,或由海關依其職權主動進行。商標權人可直接向海關申請登記,經核准申請後,斯洛維尼亞海關總局會通知各海關辦事處,商標權利人將獲得1年保護。海關如發現可能侵權的貨物時,將逕行扣押並通知商標權利人與貨物所有權人。

於扣押期間(10個工作天,易腐貨物則為3天),商標權利人必須決定是否提起侵權訴訟;貨物所有權人則須決定是否仍主張其貨物無侵權情事,斯洛維尼亞海關將視雙方行為決定後續處分。如商標權利人提起訴訟,海關將沒收嫌疑貨物至法院作出終局裁決。如確認侵權,貨物將被銷毀;反之,貨物將獲釋。

如貨物所有權人對海關扣押無作出回應或商標權利人與貨物所有權人達成協議,侵權貨物亦可能在無法院裁決的情況下被銷毀。此程序須由斯洛維尼亞海關發起,貨物會被扣押3個工作天,海關會在這段期間判斷貨物是否係仿冒或盜版品。如商標權利人在海關審查期間內提起訴訟,該案將循司法程序解決。

附表:斯洛維尼亞參與的相關條約列表[7]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專利法條約(2005428日)

— 商標法條約(2002526日)

— WIPO表演與錄音製品條約(2002520日)

— 斯特拉斯堡國際專利分類協定(2002510日)

— WIPO版權條約(200236日)

— 建立商標形像要素的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2001810日)

— 內羅畢保護奧林匹克標誌條約(1998514日)

— 國際承認為專利程序存放微生物布達佩斯條約(1998312日)

— 有關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的議定書(1998312日)

— 保護錄音製品製造商非法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19961015日)

— 羅馬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公約(1996109日)

— 海牙工業品外觀設計協定(1995113日)

— 專利合作條約(199431日)

—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91625日)

— 布魯塞爾關於衛星傳輸的程序攜帶信號分配的公約(1991625日)

—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91625日)

—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的洛迦諾協議(1991625日)

—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協定(1991625日)

— 關於商標註冊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的良好協議(1991625日)

— 巴黎保護工業產權公約(1991625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締約方條約生效):

— 關於獲取信息,公眾參與環境決策和訴諸司法公約的污染物排放和轉移登記基金議定書(2010722日)

— 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200912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81218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公約」附加議定書(III),並通過了另外一個特殊標誌
2008910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08524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2008524日)

— 2005年保護和促進文化多樣性公約(2007318日)

—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6411日)

— 關於通過計算機系統對種族主義和仇外行為行為定罪的網絡犯罪公約附加議定書
200631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102日)

— 世衛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5613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216日)

— 網絡犯罪公約(200511日)

— 關於獲取信息的公約,環境問題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司法公約(20041027日)

— 斯德哥爾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公約(200482日)

— 1954年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海牙公約第二議定書(2004713日)

— 卡塔赫納生物多樣性公約生物安全議定書(2003911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2001926日)

— 歐洲跨國電視公約(1999111日)

— 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UPOV)(1999729日)

— 關於保護和利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的赫爾辛基公約(1999712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6107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6229日)

—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協定(1995730日)

—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協議)(1994年)
1995730日)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41116日)

— 1971724日在巴黎修訂的世界版權公約所附議定書1,涉及該公約適用於無國籍人和難民的工作(19921216日)

— 1971724日在巴黎修訂的世界版權公約所附議定書2,該公約適用於某些國際組織(19921216日)

— 武裝衝突中保護文化財產公約(19921028日)

— 武裝衝突中保護文化財產公約議定書(19921028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92612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文化財產非法進出口和轉讓所有權手段的公約(1991626日)

— 教育,科學及文化材料進口協議(1991625日)

— 關於改善現場武裝傷員狀況的公(一1991625日)

— 關於改善海上受傷,遇難和遇難船員遇難事件的公(二1991625日)

— 關於戰俘待遇的公(三1991625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公(四1991625日)

— 公約與運輸自由條例(1991625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91625日)

— 無國籍人地位公約(1991625日)

— 國際貨物邊境管制協調公約(1991625日)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1625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武裝衝突受難者的議定(一)
1991625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二)
1991625日)

— 195296日在日內瓦簽署的關於將該公約適用於無國籍人和難民的工作的「世界版權公約所附議定書1」(1991625日)

— 195296日在日內瓦簽署的關於適用該公約的世界版權公約所附議定(二)
1991625日)

— 195296日在日內瓦簽署關於批准或接受或加入該公約的文書的生效日期(1991625日)的議定(三)

— 教育,科學或文化材料進口協定議定書(1991625日)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91625日)

— 1971724日修訂的通用版權公約,附有關於第17條的附錄聲明和關於第11條的決議(1991625日)

— 195296日全球版權公約,附有關於第17條的附錄聲明和關於第11條的決議
1991625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條約(締約方條約生效):

— 修改歐洲聯盟條約和建立歐洲共同體條約的條約(2009121日)

— 歐洲電影聯合公約(200431日)

— 歐洲專利公約(2002121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締約方條約生效):

阿爾巴尼亞共和國和斯洛維尼亞共和國關於相互促進和保護投資的協定(2000322日)

 
 

[1]    https://zh.wikipedia.org/wiki/斯洛文尼亞。

[2]    《斯洛維尼亞工業財產法》第4344條。

[3]    《斯洛維尼亞工業財產法》第101條。

[4]    《斯洛維尼亞工業財產法》第101條。

[5]    《斯洛維尼亞工業財產法》第120條。

[6]    《斯洛維尼亞工業財產法》第114條。

[7]    WIPO Country Profile, Slovenia Legal Information/Treaty Membership.

在medium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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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伐克共和國

Slovenská republika

Slovak Republic

 

眾律國際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斯洛伐克與捷克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共同建立為一個單一國家: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Czechoslovakia),是當時的世界第六大工業國(前五名為美、蘇、德、英、法)。經過二次大戰期間被諸國瓜分,最後在1993年和平分手成為捷克共和國、及斯洛伐克共和國兩個獨立的國家。

斯洛伐克於2004年加入歐盟,200711日成為申根地區一部分,200911日起使用歐元。斯洛伐克憑藉強大的工業基礎,已成為歐元區增長最快的經濟體之一。

斯洛伐克位於歐洲中心,地理位置優越,處於東西歐之間,毗鄰波蘭、匈牙利、奧地利、捷克共和國與烏克蘭,也是連接歐洲與中國的3條運輸走廊的內陸樞紐。這3條走廊是跨西伯利亞走廊(斯洛伐克至中國東北)、哈薩克走廊(斯洛伐克至新疆阿拉山口),以及跨裏海走廊(斯洛伐克經阿塞拜疆及格魯吉亞至阿拉山口)。中國製造商可在12天內把零部件經鐵路直接運往斯洛伐克的工廠,在歐洲最終市場附近加工。

在運輸及物流領域,斯洛伐克與中國於20151126日在北京簽署《關於共同推進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的諒解備忘錄》。在此之後,斯洛伐克還爭取向亞洲擴展,其中包括計劃與香港展開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談判[1]

sl1.jpg

sl2.png

 

語言       斯洛伐克語

首都       布拉提斯拉瓦(Bratislava

面積       49,035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中東歐內陸國家,東鄰烏克蘭,南與匈牙利相連,西接奧地利、捷克,北與波蘭接壤。

人口       543萬人(2015

宗教       天主教

幣制       歐元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斯洛伐克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斯洛伐克之商標採登記在先主義,未註冊之商標一般狀況下是無法獲得商標保護。斯洛伐克商標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之下,從申請到註冊約需6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期滿可延展10年,無次數限制。已註冊商標可使用®符號來標示其已註冊之法律地位[2]

關於斯洛伐克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斯洛伐克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 vention);(2)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3)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4)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5)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6)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7)里斯班協定(Lisbon Agreement)。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斯洛伐克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斯洛伐克商標保護之主要法源為《商標法Act No. 506/2009 Coll. on Trade Marks)及相關法規。

三、商標主管機關

斯洛伐克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工業產權局」(Industrial Property Office of the Slovak Republic)。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動態Motions

 

 

 

 

全像圖Holograms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3]

(不符合商標法對商標之定義。

(缺乏識別性。

(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已成通常使用之標示。

(僅包含因商品本身性質而產生之形狀,或為取得技術成果而必須、或賦予商品主要價值之形狀。

(違反公序良俗。

(有欺騙誤導大眾關於其產地、品質、特性之標示。

(未經同意使用已依國際條約註冊之標示。

(包含違反斯洛伐克共和國其他法律規定或所簽署國際條約之標示。

(包含具高度象徵意義之標誌,特別是宗教方面。

(十一)  未經官方同意,使用受國際條約保護之徽章、標誌。

(十二商標申請存有惡意。

(十三)  包含葡萄酒或蒸餾酒之地理標示,但該葡萄酒或蒸餾酒並非出產於該地理標示所指區域。

(十四)  在先衝突。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斯洛伐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斯洛伐克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斯洛伐克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6個月。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因此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受權委託書。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商標提交申請後,工業產權局即開始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疏漏,如有問題會發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限期(不短於2個月)提交補正[4]

形式審查通過後進入實質審查。工業產權局審查後如無不得註冊事由,應將商標申請案刊載於公報[5]。公告起3個月內,在先權利人[6] 可向工業產權局檢具事證理由提出異議[7]。工業產權局於接受異議後,亦將通知申請人並要求申請人提出答辯說明。工業產權局於審理異議後,如認為異議有理由,則拒絕商標申請;反之,則駁回異議。公告期結束如無人異議,或異議駁回,商標申請案即予核准註冊,並再刊登於公告[8]

若申請未核准,申請人可於1個月內提出訴願[9]

加速審查:斯洛伐克不可要求加速審查。

 
 

斯洛伐克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sl3.jpg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要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具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是否與在先商標、在先提出的商標申請案或者是否有在先的未登記權利有衝突等。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共存協議:在先商標與本案申請人之間的共存協議(Coexistence Agree- ment),該協議可作為核准註冊之佐證。

聲明不專用:斯洛伐克沒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

八、異議

於實質審查完成後,申請案件即會公告,進入3個月的異議階段。異議期間的起算,自發布在公報後3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可向工業產權局檢具事證理由提出異議[10]。在先權利人包含[11]

1. 在先之商標權人,新申請商標與其擁有之商標相同或近似,且指定註冊於相同或近似之商品或服務,而有造成混淆之虞者。

2. 在先之商標權人,其商標在斯洛伐克或歐盟具有相當知名度,而新申請商標與其擁有之商標相同或近似,雖新商標所指定註冊於不同之商品或服務,但因此獲得不正當利益或有害於原商標者。

3. 著名商標之使用者,新申請商標與其擁有之商標相同或近似。

4. 外國商標之所有權人,如其代表人未經授權而於斯洛伐克申請。

5. 受申請商標侵犯個人隱私權之自然人。

6. 受申請商標侵犯其他工業產權之所有權人。

工業產權局於接受異議後,亦將通知申請人並要求申請人提出答辯說明。工業產權局於審理異議後,如認為異議有理由,則拒絕商標申請;反之,則駁回異議。

九、商標移轉[12]

已註冊的商標可進行移轉,須進行全國的商標移轉,不可僅限定於特殊地區領域,但可移轉其註冊之商品或服務的全部或一部。若該移轉具有欺騙大眾等性質,官方有權拒絕移轉。

商標移轉應以書面合約方式進行。移轉須向工業產權局登記後,始得對抗第三人,而第三人在商標移轉前所取得之權利,於移轉後應予保障。

十、商標授權[13]

已註冊商標可以進行授權。需進行全國性的授權,不可僅授權部分地區,但可授權該商標全部或一部之指定商品或服務。

商標授權可以進行獨家授權,可以授權一個或多個被授權人;可以有時間限制、亦可無時間限制。

授權文件需要:授權人的姓名地址、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被授權商標的明細、被授權的指定商品∕服務、授權日期、授權期間、授權的國家、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品質控管條款。

商標授權所需文件不需要進行公認證商標授權不經登記即生效力,唯登記方可對抗第三人、可執行並證明該商標的使用,以維持其有效。

商標如進行到延展階段,於延展前已授權之商標不需要再次進行授權註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斯洛伐克採登記在先主義,於註冊領證前不須證明該商標已使用,即可進行註冊領證。

未使用的已註冊商標可被撤銷。商標註冊後,如全部或一部之商品或服務5年內未經使用,任何人皆得提起商標撤銷;避免商標成為未使用的撤銷標的,須於斯洛伐克境內進行商業上、針對指定商品∕服務進行使用。

如有進口限制、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商標無法使用,不在得撤銷之列,在此期間沒有第三人有權可以提出撤銷訴訟。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任何人皆得提起撤銷訴訟。然而,如係基於在先權利所提起的撤銷訴訟,則僅有在先權利所有權人得以提出。

針對已註冊之商標,得以下列理由提起撤銷訴訟:

1. 基於在先的權利,例如以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

2.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標示或者跡象顯示、指明了該商品∕服務於商業使用上數量、品質、商品價值、該服務所提供的勞務或表示了該商品的獨特性。

3.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4. 商標自註冊日起5年內未使用。

5. 該商標已經成為一般性名詞,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6.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商標權人須向財政部門(Financial Directorate)申請商標保護,核准後有效期為2年。

海關有權扣留疑似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貨品,並書面通知貨品擁有者,後者確認收到通知後須於10天內(如為易爛物品則為3天)回覆是否同意銷毀商品;如對海關決定不服可於3天內上訴,上訴程序並無暫緩效益(no suspensory effect)。

如果法院宣布這些被扣留的貨物是侵權貨物,或者貨物持有人同意銷毀這些貨物,則應銷毀這些被扣留的貨物。

海關應制定關於銷毀貨物的正式議定書。在銷毀貨物之前,海關可以取樣用於教育目的的貨物,此樣品可以隨時銷毀。

附表:斯洛伐克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14]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2010516日)

— 專利法條約(2005428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2520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236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1997913日)

— 商標法條約(199779日)

— 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9311日)

— 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里斯本協定(199311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9311日)

—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199311日)

—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199311日)

— 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199311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99311日)

—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9311日)

—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199311日)

—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199311日)

—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9311日)

—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199311日)

— 專利合作條約(PCT)(199311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生物多樣性公約關於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2016328日)

—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1096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10625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2010625日)

— 建立全球作物多樣性信託基金的協定(2010528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資訊、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公約關於污染物排放和轉移登記制度的基輔議定書(2009108日)

— 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2009611日)

— 網路犯罪公約(200851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
20071130日)

—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7318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6624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6324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資訊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爾胡斯公約(200635日)

—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1992年公約關於水與健康的倫敦議定書(200584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5227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216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4517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年)的第二議定書
2004511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4222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200247日)

— 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200072日)

—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赫爾辛基公約(1999105日)

— 教育、科學、文化物品的進口協定的議定書(1997129日)

—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199769日)

— 歐洲國境外電視廣播公約(199751日)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667日)

—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199511日)

—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協定)(1994
199511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41123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41123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93414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9311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9311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9311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9311日)

— 內陸國家過境貿易公約(199311日)

—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199311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311日)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9311日)

— 自由過境公約和規約(199311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9311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9311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9311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9311日)

—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199311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199311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199311日)

— 195296日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199311日)

— 19529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三議定書,關於將公約批准書,接受書和加入書的生效日期(199311日)

— 19529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二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一些國家組織的作品(199311日)

— 1971724日於巴黎修訂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二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一些國家組織的作品(199311日)

— 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於1971724日修訂(199311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歐洲保護視聽遺產公約保護電視節目製作議定書(201441日)

— 修訂歐洲聯盟條約和建立歐洲共同體條約的里斯本條約(2009121日)

— 歐洲保護視聽遺產公約(200811日)

— 歐洲專利公約(200271日)

— 歐洲電影合作拍攝公約(199551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美利堅合眾國與捷克斯洛伐克聯邦共和國相互鼓勵和保護投資條約(19921219日)

— 加拿大政府與捷克斯洛伐克聯邦共和國政府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199239日)

 
 

[1]    香港貿易發展局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slovakia

[2]    斯洛伐克《商標法》第8條。

[3]    斯洛伐克《商標法》第56條。

[4]    斯洛伐克《商標法》第25條。

[5]    斯洛伐克《商標法》第28條。

[6]    斯洛伐克《商標法》第7條。

[7]    斯洛伐克《商標法》第30條。

[8]    斯洛伐克《商標法》第33條。

[9]    斯洛伐克《商標法》第40條。

[10]  斯洛伐克《商標法》第30條。

[11]  斯洛伐克《商標法》第7條。

[12]  斯洛伐克《商標法》第1718條。

[13]  斯洛伐克《商標法》第20條。

[14]  WIPO Country Profiles, Legal Information/Treaty Memb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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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爾維亞共和國

Република Србија

Republic of Serbia

 

 

眾律國際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塞爾維亞是位於歐洲東南部巴爾幹半島中心之內陸國家。1914年塞爾維亞民族加夫里洛‧普林西普刺殺奧匈帝國斐迪南王儲,導致了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爆發。

塞爾維亞首都貝爾格勒(Belgrade)以其經濟潛力、人力資源、資訊、交通運輸、生活質素等優勢,曾被評為南歐未來都市。利用塞爾維亞作平台,可免關稅出口到近8億人口的市場。該國不僅與歐盟進行自由貿易,更是獨立國家國協以外唯一與俄羅斯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的國家。20141月,塞爾維亞就加入歐盟正式展開磋商,預計2020年可成為正式成員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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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        塞爾維亞語

首都        貝爾格勒(Belgrade

面積        77,474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塞爾維亞位居東南歐,北與匈牙利接壤,西鄰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克羅埃西亞及蒙特內哥羅,南接馬其頓與科索沃,東鄰保加利亞及羅馬尼亞。

人口        708萬人

宗教        塞爾維亞東正教

幣制        戴納(Serbian Dinar, RSD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塞爾維亞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塞爾維亞商標制度採先申請主義,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需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下(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9月。

塞爾維亞採用尼斯分類,可一次申請3類。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塞爾維亞並不強制要求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但建議以特殊標示做出區別,此舉能給予他人較醒目的提醒。如要使用註冊標誌,可採用®符號,塞爾維亞法律上承認®符號的使用。

關於塞爾維亞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塞爾維亞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2)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3)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4)WIPO著作權公約WIPO Copyright Treaty(5)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6)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7)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8)維也納條約(Vienna Agreement);(9)里斯本條約(Lisbon Agreement);(10)保護奧林匹克會徽奈洛比條約(Nairobi Treaty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Olympic Symbol)。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塞爾維亞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塞爾維亞主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包含:2009年商標法;2010年海關法;2006年為了有效的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特殊權利法(the Law on Special Authorities for the Efficient Protection of IP rights);2010年交易法。

三、商標主管機關

塞爾維亞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智慧財產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the Republic of Serbia, IPO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僅顏色的組合可以申請商標,單一顏色除非取得識別性,否則不得註冊

 

 

動態Motions

 

 

®

 

全像圖Holograms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如零售服務的性質相當明確,亦可註冊為商標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一般性通用名詞。

(國家、省份、區域、地區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旗幟或標誌。

(無「取得識別性」(後天識別性)之非可識別商標。

(具有描述性。

(基於在先權利。

(標示其商品∕服務的種類、質量、數量、目的、價值、地理來源或其他特徵。

(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

(侵犯著作權或是其他智慧財產權。

(該商標主要係作為地理位置的名稱(但非地理標示或原產地名稱)。

地理標示在塞爾維亞受特別法規保護,受地理標示保護的產品包括:自然產品、農產品、工業產品、營養品、手工藝產品及服務。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塞爾維亞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塞爾維亞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塞爾維亞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約需9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IPO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塞爾維亞商標申請到註冊約需9個月。形式審查時,IPO將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需修改,IPO會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於1530天內提交補正。

 

 

加速審查:塞爾維亞商標可要求加速審查。申請人須檢附加速審查的理由並繳納加速審查費用。以下為加速審查理由:訴訟、海關程序、依據法院要求、依據主管機管所做出的市場調查或根據馬德里協定提出國際申請案。

 

商標經形式審查後即進入實質審查,如經審查有不得註冊事項,IPO將予核駁,申請人於收到「核駁通知」後須於30天內提出書面答辯。如申請人對於IPO的最終決定不服,可於15天內提起訴願;如申請人對於訴願之決定不服,可於30天之內向行政法院起訴。

於實質審查中,任何人均可提出申訴(Observations),惟因非案件當事人,其申訴對IPO無任何拘束力,僅係指出潛在核駁事由;IPO不會將決定告知申訴人。

如商標申請經審查認定無不得註冊事宜,IPO將核准註冊,申請人須繳納商標註冊費用,經繳費後IPO會將註冊商標刊登公告於官方公報並核發商標註冊證明」。

塞爾維亞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3.jpg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受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商標之權利。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涉及之特殊問題:

並存協議:如申請的商標因有在先商標而被核駁,在先商標與本案申請人之間的共存協議(Coexistence Agreement)可以被當成在先商標接受新申請案註冊的證據。

聲明不專用:塞爾維亞有聲明不專用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八、異議

該國無商標異議制度。在商標的審查過程中,任何人可以向IPO提出意見書(observations),闡述商標不得註冊的原因(例如:與已註冊商標近似)讓審查委員了解到淺在的障礙,但這並不是商標審查過程的一部分。

九、商標移轉

申請中及已註冊之商標皆可進行移轉。移轉必須就其所申請∕註冊之地理範圍全部移轉,而其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則可移轉全部或部分。「商譽」不須被包含在移轉標的中。

如移轉的商品∕服務與轉任人原有的商標近似、或是在商業活動中產生混淆,IPO可能會拒絕此移轉申請。

商標移轉的書面文件須載明:移轉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移轉商標之細節;移轉之地理範圍;移轉之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生效日期;移轉對價(可為實際或名義的);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移轉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2],商標之移轉不以登記為生效條件,不過未經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

十、商標授權

申請中及已註冊之商標皆可對外授權。

商標之授權可以是全國性或區域性,也可針對其商品服務類別之全部或一部分進行授權;授權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

商標授權在書面文件須載明: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被授權商標的細節;被授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生效日;授權期間;授權的地理位置;品質保證條款;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3],授權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不過未經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未使用可為撤銷商標理由,自註冊日起算,商標應於5年內使用,以避免被撤銷。要滿足使用要求,商標應使用於塞爾維亞,IPO並不要求商標所有權人定期提出聲明。

商標未使用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

如有進口限制其他政府政策及不可抗力等事由導致商標無法使用,可免於被撤銷。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是以註冊商標調整修改後的形式呈現,只要兩者差異不大,且修改並沒有明顯改變註冊商標的識別特點,是被允許的。已註冊的商標不可透過修改申請進行變更,如有需要應再重新申請。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針對已註冊之商標,任何利害關係人得以下列理由提起撤銷訴訟:

1.   基於在先權利。

2.   商標具有描述性,該商標含有或說明該商品∕服務的特性、數量、品質、價值。

3.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4.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事宜。

5.   該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6.   違反著作權。

7.   依據《巴黎公約》第6條:著名商標;徽章、國旗或者其他國家象徵註冊商標。

8.   基於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9.   該商標包含他人姓名權。

10. 該商標已經成為一般性名詞,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11.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

12.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塞爾維亞商標撤銷訴訟無提起時限。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如欲取得塞爾維亞海關保護,商標權利人應以紙本或電子申請向塞爾維亞海關提出登記,海關將於30天內作出決定,如核准則予以權利人1年保護期。

如海關發現涉嫌侵害商標權的貨物,將通知總部、總部將通知商標權利人,權利人會被邀請檢視嫌疑貨物並可提取樣品。如權利人未於10天內(如為易毀貨物期限為3天;此期限可延展,惟權利人須負擔相關費用)提起訴訟,貨物將獲釋。

如塞爾維亞法院宣告嫌疑貨物侵權、或商標權利人與貨物所有權人達成協議,貨物將被銷毀。

附表:塞爾維亞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4]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20101119日)

— 專利法條約(2010820日)

—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2010715日)

— 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20091015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3613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3613日)

—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制其錄音製品公約(2003610日)

—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2003610日)

— 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2000518日)

— 保護奧林匹克標誌的內羅畢條約(2000318日)

— 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里斯本協定(199961日)

— 商標法條約(1998915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1998217日)

— 專利合作條約(PCT)(199721日)

—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1994225日)

—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19931230日)

—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92427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92427日)

— 關於播送由人造衛星傳播載有節目的信號的公約(1992427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992427日)

—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92427日)

—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92427日)

—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1992427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1992年公約關於水與健康的倫敦議定書(2013715日)

—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1372日)

—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201315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公約關於污染物排放和轉移登記制度的基輔議定書(2012221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
2011218日)

—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赫爾辛基公約(20101125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10930日)

— 歐洲國境外電視廣播公約(201011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91029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胡斯公約(20091029日)

—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9102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09830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2009830日)

— 網絡犯罪公約(200981日)

— 網絡犯罪公約關於宣告利用計算機系統犯下的種族主義或仇外行為為犯罪行為的附加議定書(200981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2008317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8117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659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659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102日)

— 建立全球作物多樣性信託基金的協議(20041124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年)的第二議定書
200439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2002530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2001610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2001113日)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41116日)

— 195296日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1992428日)

— 19529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一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無國籍人士及流亡人士(1992428日)

— 19529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三議定書,關於將公約批准書,接受書和加入書的生效日期(1992428日)

— 19529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二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一些國家組織的作品(1992428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1992427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1992427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92427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92427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92427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92427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92427日)

—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1992427日)

— 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1992427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92427日)

— 內陸國家過境貿易公約(1992427日)

—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1992427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92427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92427日)

— 教育、科學、文化物品的進口協定的議定書(1992427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2427日)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92427日)

— 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於1971724日修訂(1974710日)

— 自由過境公約和規約(193085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歐洲保護視聽遺產公約(201551日)

— 歐洲專利公約(2010101日)

— 歐洲電影合作拍攝公約(2004101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中歐自由貿易協定(20071024日)

 

[1]    香港貿易發展局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serbia

[2]    移轉合約如非正本須辦理認證

[3]    授權合約如非正本須辦理認證

[4]    WIPO Country Profile, Serbia Legal Information/Treaty Memb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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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尼亞

România

Romania

 

眾律國際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羅馬尼亞位於歐盟、巴爾幹半島與前蘇聯國家的交匯處,三條重要的泛歐交通走廊途經該國。羅馬尼亞是歐洲國際經濟交流的重鎮,該國主要海港康斯坦察(Constanta)是整個黑海地區最大及最繁忙的港口,可靠泊15萬噸以上的船舶。羅馬尼亞於2007年成為歐盟的正式成員國。

羅馬尼亞擁有豐富的優質自然資源,包括石油及天然氣等礦產,以及肥沃農地。羅馬尼亞也是歐洲最蓬勃的科技貿易及投資市場之一,擁有熟練的技術勞動力,資訊科技專才之多,在歐洲稱冠。羅馬尼亞也是歐洲增長最快及最頂端的資訊科技市場之一,不少國際資訊科技企業以此作為區域據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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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        羅馬尼亞語

首都        布加勒斯特(Bucharest

面積        238,391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處東南歐,西鄰匈牙利,塞爾維亞,北接烏克蘭與摩爾多瓦,南鄰保加利亞,東濱黑海。

人口        2,160萬人

宗教        東正教

幣制        羅馬尼亞幣(Romanian leu, Ron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羅馬尼亞參加之相關條約列表

 

羅馬尼亞商標制度採先申請主義,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須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1012個月。

羅馬尼亞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但須支付額外官費。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羅馬尼亞並不強制要求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但實務上仍以加上註冊標示為宜,以突顯商標之註冊地位。對消費者而言,商標註冊係對優良商品或服務的肯定。如要使用註冊標誌,可採用國際通用的®符號,或marcӑ ȋnregistratӑ(註冊商標)。

關於羅馬尼亞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羅馬尼亞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2)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3)建立世界智慧財權組織公約(WIPO Convention);(4)維也納條約(Vienna Agreement);(5)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6)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7)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8)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羅馬尼亞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羅馬尼亞商標保護之主要法源為《商標及地理標示法》(the Law on Trademarks an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2]

三、商標主管機關

羅馬尼亞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分別為:主管著作權業務的「著作權局Romanian Copyright Office, ORDA及專責專利及商標業務的「發明及商標局State Office for Inventions and Trademarks,羅馬尼亞文Oficiul de Stat pentru Invenţii şi Mărci, OSIM)。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須提供6個不同角度之視圖,顯示該商標各角度的樣式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當顏色具備識別性註冊為商標時,須提供顏色名稱、色碼、以及各個商標主要部份之顏色

 

 

動態Motions

 

 

®

 

全像圖Holograms

 

須隨申請案提交不同角度的視圖

®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提供零售性質的零售業服務可註冊為商標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3]

(不符合商標法對商標之定義。

(缺乏識別性。

(已成通常使用之標示。

(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僅包含因商品本身性質而產生之形狀,或為取得技術成果而必須、或賦予商品主要價值之形狀。

(有誤導大眾關於其產地、品質、特性之標示。

(包含非實際生產地之地理標示,而有誤導大眾之虞者。

(包含葡萄酒或蒸餾酒之地理標示,但該葡萄酒或蒸餾酒並非出產於該地理標示所指區域。

(違反公序良俗。

(包含羅馬尼亞知名人士之圖像或姓名,但未經其同意。

(十一)  未經有權機關授權使用或模仿國際組織的徽記、旗幟、全名、縮寫或其他代表標誌。

(十二)  包含具高度象徵意義之標誌,特別是宗教方面。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羅馬尼亞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羅馬尼亞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羅馬尼亞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約需1012個月。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檢索三個資料庫:羅馬尼亞OSIM資料庫、歐盟EUIPO資料庫、及世界智財組織WIPO資料庫,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並提供檢索報告給雙方(商標申請人、與在先權利人如有的話)。但OSIM對該檢索結果不會提供任何意見,且不具法律效果[4]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商標圖樣。

3.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商標申請案提交後,OSIM會在1個月內進行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需修改,官方會發出「補正通知」,申請人須在收到通知後3個月內提交補正[5]

形式審查通過後,商標申請案會在7天內(如已完成付費)上網公告[6],開始為期2個月的公告期,任何人皆可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任何利害關係人均可提出異議,而商標申請人應於收到異議通知後30天內提交答辯意見書,OSIM會在收到意見書後再行審查。

完成形式審查並公告後,OSIM會同時開始進行實質審查並於6個月內作出決定[7]。如核准註冊,會將同意註冊之商標再予公告(第二次),並通知申請人繳納公告及註冊費用,並在2個月內核發「商標證書」(申請人完成繳費後[8]

如實質審查發現有不得註冊事由,申請人在接到OSIM通知後,有3個月的時間(可再延長3個月)提供答辯或撤回申請。

加速審查:商標申請,在羅馬尼亞可以要求加速審查,申請人不須檢附理由,但須支付額外費用。

 

羅馬尼亞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3.jpg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已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受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再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商標之權利。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涉及之特殊問題:

聲明不專用:羅馬尼亞有聲明不專用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八、異議

形式審查通過後,商標申請案會在7天內(如已完成付費)上網公告,開始為期2個月的公告期,任何利害關係人均可基於「絕對事由[9] 或「相對事由[10] 提出異議,而商標申請人應於收到異議通知後30天內提交答辯意見書[11]

 

商標異議案,由OSIM商標部門委員會審議,其決議將作為商標申請案「實質審查」的依據之一,且具強制性[12]

九、商標移轉

商標可進行移轉。移轉必須就其所申請∕註冊之地理範圍全部移轉,而其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則可移轉全部或部分。「商譽」不須被包含在以註冊商標的移轉之中。

商標移轉的書面文件須載明:移轉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移轉商標之細節;移轉之地理範圍;移轉之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生效日期;移轉對價(可為實際或名義的);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移轉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商標之移轉須經登記始生效力。

十、商標授權

申請中商標不可授權。

註冊商標之授權可以是全國性或區域性,也可針對其註冊商品服務類別之全部或一部分進行授權;授權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不排除所有權人)或非獨家授權。

商標授權在書面文件須載明: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被授權商標的細節;被授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生效日;授權期間;授權的地理位置;品質保證條款;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授權不須登記即生效力。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未使用可為撤銷商標理由[13],自註冊日起算,商標應於5年內使用,以避免被撤銷。要滿足使用要求,商標應使用於羅馬尼亞,使用數量可為最小。OSIM不要求商標所有權人定期提出聲明。

商標未使用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但在先商標權人如已連續5年得知在後申請商標之使用,則不得再向該註冊商標提出異議或撤銷[14]

如有進口限制其他政府政策及不可抗力等事由導致商標無法使用,可免於被撤銷。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是以註冊商標調整修改後的形式呈現,只要兩者差異不大,且修改並沒有明顯改變註冊商標的識別特點,是被允許的。已註冊的商標不可透過修改申請進行變更,如有需要應再重新申請。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針對已註冊之商標,任何利害關係人均可向布加勒斯特法院提出撤銷註冊商標之訴,法定事由如下[15]

1. 商標法第5條所規定之「絕對事由」。

2. 商標法第5條所規定之「相對事由」。

3. 商標註冊存在惡意。

4. 註冊商標侵犯個人之肖象權或姓名權。

5. 註冊商標侵犯在先地理標示、設計權、著作權或其他工業財產權。

 

羅馬尼亞商標撤銷訴訟須自註冊日起算5年內提起。但如以商標惡意取得為由提起撤銷訴訟,則無期限。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商標權利人可以向羅馬尼亞海關總局提出申請,登記其欲保護之相關智慧財產權。完成登記後,羅馬尼亞海關即可依相關資訊對進出口貨物進行查驗,並對有侵權嫌疑貨品中止清關或扣押貨物。

附表:羅馬尼亞參加之相關條約列表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2009316日)

— 保護奧林匹克標誌的內羅畢條約(2005720日)

— 專利法條約(2005428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2520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236日)

—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1999925日)

—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1999331日)

—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19981022日)

—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制其錄音製品公約(1998101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1998728日)

— 商標法條約(1998728日)

—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98630日)

— 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1998630日)

—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1998630日)

—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1992718日)

— 專利合作條約(PCT)(1979723日)

—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70426日)

—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2711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20106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920106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1949812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
20151115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1132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公約關於污染物排放和轉移登記制度的基輔議定書(20091124日)

— 網絡犯罪公約關於宣告利用計算機系統犯下的種族主義或仇外行為為犯罪行為的附加議定書(2009111日)

— 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200912日)

—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7318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年)的第二議定書
2006117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6427日)

— 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2006427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6420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102日)

—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5829日)

—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1992年公約關於水與健康的倫敦議定書(200584日)

— 建立全球作物多樣性信託基金的協議(2005622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216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5126日)

— 歐洲國境外電視廣播公約(2004111日)

— 網絡犯罪公約(200491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3928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胡斯公約(20011030日)

—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2001316日)

—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2001210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19981117日)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7116日)

—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赫爾辛基公約(1996106日)

— 世界貿易組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TRIPS協議1994
199511日)

—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199511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41115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496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9436日)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9261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19901221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19901221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90816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7613日)

—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1971224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65530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58621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58621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54121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54121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54121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54121日)

— 自由過境公約和規約(1923124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修訂歐洲聯盟條約和建立歐洲共同體條約的里斯本條約(2009121日)

— 歐洲專利公約(200331日)

— 歐洲電影合作拍攝公約(200271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發展中國家間全球貿易優惠制度(1989419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智利共和國政府與羅馬尼亞共和國政府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7827日)

— 加拿大政府與羅馬尼亞政府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7211日)

— 阿爾及利亞民主人民共和國政府與羅馬尼亞政府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
19951230日)

— 羅馬尼亞政府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政府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592日)

— 羅馬尼亞政府與阿根廷共和國政府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551日)

— 巴拉圭共和國政府與羅馬尼亞政府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5412日)

— 美利堅合眾國與羅馬尼亞政府相互鼓勵和保護投資條約(1994115日)

 

[1]    香港貿易發展局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romania

[2]    羅馬尼亞OSIM2018112日已公布商標法修正之初稿,目的在於將歐盟商標法之規定納入其中。

[3]    《羅馬尼亞商標法》第5條。

[4]    羅馬尼亞在2010年之前對商標申請案一律依職權先進行先案檢索,如有在先商標即對新申請案暫予駁回;但於2010年修改商標法後,已取消此依職權檢索之要求。但在2012OSIM復又制定內部行政規則,規定須執行商標檢索。業界對此褒貶不一,有認為如此可提高審查之品質,也有認為此乃為OSIM創造收入之舉措(Vilau, Romania: best practice for Romanian filings, LEXOLOGY, July 1 2015)。

[5]    羅馬尼亞《商標及地理標示法》第16條。

[6]    羅馬尼亞《商標及地理標示法》第17條。

[7]    羅馬尼亞《商標及地理標示法》第22條,OSIM如未能於法定期限內完成,須退還費用;該法原來同時規定加急案件應於3個月內完成,後於2014年修法後取消。

[8]    羅馬尼亞《商標及地理標示法》第26條。

[9]    羅馬尼亞《商標及地理標示法》第18條。

[10]  羅馬尼亞《商標及地理標示法》第19條。

[11]  羅馬尼亞《商標及地理標示法》第20條。

[12]  羅馬尼亞《商標及地理標示法》第2122條。

[13]  羅馬尼亞《商標及地理標示法》第46條。

[14]  羅馬尼亞《商標及地理標示法》第48條。

[15]  羅馬尼亞《商標及地理標示法》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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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內哥羅

Црна Гора

Crna Gora

Montenegro

 

眾律國際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蒙特內哥羅,原文意為「黑色的山」,中國大陸、新馬、港澳譯其國名為「黑山」。蒙特內哥2006年獨立,是21世紀最年輕的獨立國家之一。在2008年申請加入歐盟,有關談判仍在進行。蒙特內哥已與歐盟、歐洲自由貿易聯盟、中歐國家以及俄羅斯締結自由貿易協定,並於2017年加入北約,成為其第29個會員國。

蒙特內哥南臨亞得里亞海,進出地中海便利,連接南歐與非洲、中東、印度、俄羅斯和亞洲。巴爾港(Port of Bar)是蒙特內哥羅南部亞得里亞海沿岸最重要的港口

蒙特內哥羅商標制度採登記在先主義,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需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下(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6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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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 蒙特內哥羅語(官方語言)、塞爾維亞語等

首都 波德里查(Podgorica

面積 13,812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居東南歐,西與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及克羅埃西亞接壤,東鄰塞爾維亞與科索沃,南接阿爾巴尼亞,而西南則濱亞得里亞海,海岸線共283公里。

人口 65萬人

宗教 東正教、伊斯蘭教、天主教

幣制 歐元(EUR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蒙特內哥羅參與之國際條約列表


蒙特內哥羅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但當跨越類別超過3個時,超出的每1個類別皆須支付額外官費。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蒙特內哥羅並不強制要求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但建議以特殊標示做出區別,此舉能避免商標成為一般性名詞。如要使用註冊標誌,可採用®符號,蒙特內哥羅法律並未規定®符號的使用,但實務上承認其使用。

關於蒙特內哥羅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蒙特內哥羅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2)建立世界智慧財權組織公約(WIPO Convention);(3)維也納條約Vienna Agreement(4)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5)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6)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7)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蒙特內哥羅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蒙特內哥羅主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包含:2010年第72/2010號商標法(the Trademark Law)及相關施行辦法。

三、商標主管機關

蒙特內哥羅關於智慧財產權之權責機關為經濟部(Ministry of Economy)轄下之「智慧財產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Montenegro, IPO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動態Motions

 

 

 

 

全像圖Holograms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無法以圖形表示及不符合商標法所定義之標示。

() 缺乏識別性。

() 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 包含地理標示。

() 僅包含已成為一般性通用名詞者。

() 因商品本身性質而產生之形狀為取得技術成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賦予商品重大價值之形狀

() 違反公序良俗。

() 對於產品之性質、品質、出產地有欺騙誤導大眾之虞者。

() 依據巴黎條約第6條不得註冊為商標者。

() 代表國家或宗教之標誌。

(十一) 包含作為品質控制或保證之官方戳記。

(十二) 包含葡萄酒或蒸餾酒之地理標示,但該葡萄酒或蒸餾酒並非出產於該地理標示所指區域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外國申請人須委任蒙特內哥羅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約需612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IPO已採行商標異議程序,故在審查過程中,並不會檢索比對在先已註冊、已審定或已申請之相同或近似商標。僅在商標申請公告後,開放在先權利人自行提出商標申請異議。如有在先註冊或似商標的存在,其商標所有權人是有權對新的商標申請提出異議,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是相當重要的。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商標圖樣。

3.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蒙特內哥羅商標申請到註冊約需612個月。形式審查時,IPO將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需修改,IPO會發出「補正通知」,申請人須於收到通知後30天內提交補正(除委任狀或繳費收據遺失者可於60天內提交外,補正期限不得延展)。

商標經過形式審查後會進行實質審查如審查員在進行實質審查後察覺有不得註冊事項,會發出「核駁通知」,申請人須於60內(可再延長60)提交答辯或補充證據。

審查員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意見書後會進行再次審查,如再審未過,案件將拒絕註冊。如申請人對於IPO最終處分不服,須於20天內向「行政法院」 提起上訴。

商標經形式審查完成後,IPO將刊登商標於官方公報,開始90天(不可延長)的公告異議期。如公告期間無異議提出,且經IPO實質審查無不得註冊事項,IPO將通知申請人繳納商標註冊及刊登費用,以完成商標註冊及領證。

蒙特內哥羅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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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已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受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再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IPO並不會對新的商標申請案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商標之權利。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涉及之特殊問題:

聲明不專用:蒙特內哥羅有聲明不專用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八、異議

商標申請案經形式審查後,即予刊登公告,進入異議階段。任何利害關係人皆可於公告日起算90天內提出異議;通過WIPO途徑進入之國際申請案之異議期亦為90天,但係自公告於WIPO公報時起算。異議進行到結案,通常須耗時624個月。

異議事由 如下:

1. 基於在先權利,例如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權(已於歐盟註冊之商標,亦可基於在先權利提出異議)。

2. 依據巴黎條約定義之著名商標

異議雙方可於異議提出60天內自協商達成協議。異議雙方對IPO對異議之裁定不服,須於20天內向「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九、商標移轉

申請中及已註冊之商標皆可進行移轉。移轉必須就其所申請∕註冊之地理範圍全部移轉,而其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則可移轉全部或部分。商標之移轉須經登記始生效力

十、商標授權

已註冊之商標可對外授權。

註冊商標之授權可以是全國性或區域性,也可針對其註冊商品服務類別之全部或一部分進行授權;授權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不排除所有權人)或非獨家授權。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惟外文的授權合約正本及影本須經法院翻譯為蒙特內哥羅語後,方能進行授權登記。授權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惟若商標是透過授權進行使用,該商標授權需經登記,方可維持商標的使用狀態,維持其有效性。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未使用可構成撤銷理由。如自註冊日起算,商標5年內無正當理由未獲使用,或自最後一次使用後連續5年未再使用,將可被提請撤銷

商標未使用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是以註冊商標調整修改後的形式呈現,只要兩者差異不大,且修改並沒有明顯改變註冊商標的識別特點,是被允許的。已註冊的商標不可透過修改申請進行變更,如有需要應再重新申請。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針對已註冊之商標,任何人均得以下列理由提起撤銷訴訟

1. 該商標之註冊存在惡意。

2. 該商標不符合商標法對商標之定義。

3. 該商標已成為通用名詞。

4. 該商標之使用存在誤導大眾之虞。

商標撤銷訴訟之提起無期限。如果是基於相同或在先權利所提出的撤銷,則須自註冊日起算5年內提起,除非該商標之註冊係存在惡意。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蒙特內哥羅已採行TRIPs通行之海關保護措施,賦與海關針對智慧財產權侵權商品查扣之權責。如要尋求蒙特內哥羅海關保護,商標權利人應以紙本或電子文件向海關行政單位提交申請,提供包含商品詳細資訊與真偽辨識方法等資訊。

 

附表:蒙特內哥羅參與之國際條約列表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201316日)

專利法條約(201239日)

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201239日)

專利合作條約(PCT)(200663日)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663日)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663日)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200663日)

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里斯本協定(200663日)

保護奧林匹克標誌的內羅畢條約(200663日)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200663日)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制其錄音製品公約(200663日)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200663日)

關於播送由人造衛星傳播載有節目的信號的公約(200663日)

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200663日)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200663日)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200663日)

商標法條約(200663日)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200663日)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200663日)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200663日)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200663日)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200663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2015924日)

聯合國國際合同使用電子通信公約(201541日)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赫爾辛基公約(2014921日)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TRIPS協議)(1994
2012429日)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2012429日)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11629日)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101019日)

網絡犯罪公約(201071日)

網絡犯罪公約關於宣告利用計算機系統犯下的種族主義或仇外行為為犯罪行為的附加議定書(201071日)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胡斯公約(2010131日)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91214日)

殘疾人權利公約(2009122日)

殘疾人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2009122日)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9727日)

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200912日)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8924日)

歐洲國境外電視廣播公約(200861日)

2005年國際橄欖油和食用橄欖協定(20071113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792日)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200792日)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2007314日)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200722日)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200722日)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200722日)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200722日)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200722日)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200722日)

195296日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200663日)

19529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一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無國籍人士及流亡人士(200663日)

19529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三議定書,關於將公約批准書,接受書和加入書的生效日期(200663日)

19529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二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一些國家組織的作品(200663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663日)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663日)

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於1971724日修訂(200663日)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200663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年)的第二議定書
200663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200663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200663日)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200663日)

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200663日)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200663日)

內陸國家過境貿易公約(200663日)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200663日)

教育、科學、文化物品的進口協定的議定書(200663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200663日)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200663日)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200663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200663日)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200663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歐洲電影合作拍攝公約(200666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蒙特內哥羅和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國家之間的自由貿易協定(201291日)

中歐自由貿易協定(2007726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歐洲共同體及其成員國與蒙特內哥羅穩定與結盟協定(201051日)

蒙特內哥羅與歐洲專利組織關於歐洲專利延伸的協定(201031日)

歐洲共同體與蒙特內哥羅關於貿易和貿易相關事項的臨時協議(2008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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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馬其頓共和國

Република Северна Македонија

(Republic of North Macedonia)

 

 

眾律國際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北馬其頓於1945年建國時,國名為「馬其頓人民共和國」,後更名為「馬其頓社會主義共和國」,隸屬於「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1991年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解體後獨立,改稱「馬其頓共和國」(Republic of Macedonia)。但此國名受到希臘的強烈反對[1],並予以經濟封鎖;1993年馬其頓共和國改以「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the former Yugoslav Republic of Macedonia, FYROM)的名稱加入聯合國。歷經漫長的與希臘對於國名之爭議,最終於2019年2月12日更名為「北馬其頓共和國」,簡稱「北馬其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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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jpg

 

 

 

語言        馬其頓語

首都        史高比Skopje

面積        25,713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於巴爾幹半島,北接科索沃、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西鄰阿爾巴尼亞,南接希臘,東鄰保加利亞。

人口        210萬人

宗教        東正教及回教

幣制        Macedonian denar, MKD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前言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商標主要法源

三、商標主管機關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申請流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異議

九、商標移轉

十、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北馬其頓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北馬其頓商標制度採用「登記在先」原則,但註冊並非取得北馬其頓商標權的唯一手段,如有充份之公眾知名度亦有可能獲得商標權之保護。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無異議)時,從申請到註冊約需612個月,特別情況會延長到24個月。商標保護期自申請日起算10年,期滿每10年得續行延展。

北馬其頓商標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

關於北馬其頓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北馬其頓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 vention);(2)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3)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 ment);(4)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北馬其頓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方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北馬其頓商標管理之法律依據,為《2009年工業產權法Law on Industrial Property (2009))。

三、商標主管機關

北馬其頓商標主管機關為「國家工業產權局」(State Office of Industrial Property, SOIP)。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動態Motions

 

 

 

 

全像圖Holograms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一)  不具識別性。

(二)  具有描述性,標示其商品∕服務的種類、質量、數量、目的、價值、地理來源或其他特徵。

(三)  無法用圖形表示。

(四)  成為生活上或商業上的用語或指標。

(五)  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

(六)  使消費者對於商品∕服務的性質、質量或地理來源產生混淆。

(七)  包含宗教符號。

(八)  包含北馬其頓的名稱、徽章、旗幟、標誌或其他官方標誌的名稱或縮寫,除非得到國家行政機構的授權。

(九)  包含或模仿北馬其頓歷史或死亡知名人士的人物或姓名,除非得到國家行政機構的授權。

(十)  包含或模仿北馬其頓受保護文化遺產的名稱、形狀或其他可識別部分,除非得到國家行政機構的授權。

(十一)       違反《巴黎公約》第6條規定。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北馬其頓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北馬其頓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馬其頓當地之代理人[2]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1224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SOIP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3]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北馬其頓商標申請到註冊約12~24個月的時間。商標提交申請後會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有需要修改,例如指定商品名稱不符合官方要求,SOIP則會提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須於約60天內提交補正[4]

商標經過形式審查後會進行實質審查[5]。如審查員在進行實質審查後察覺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是否存在引證商標等等,會發出「核駁通知」,申請人須限期提交答辯[6]。審查員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意見書後會進行再次審查,如經再次審查後仍未准,SOIP會發出「最終核駁通知」。

另外一面,如審查員在進行審查後認為無不得註冊事由,會發出「核准通知」,申請人須於30天內繳納公告費[7];經繳費後SOIP會將申請案資料公告在公(Glasnik上進行90天的公告期;公告期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如無人異議將核准領證,申請人須於30天內繳納領證官費。經繳納領證官費後SOIP將發出「商標註冊證[8]

北馬其頓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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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過濾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件、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或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3)申請內容的描述是否清楚、可理解的;(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的功能是否僅在提供其相關商品或服務的訊息;(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6)是否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申請之權利。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並存協議:如因有在先註冊商標,申請案被初步核駁時,申請人如能與在先商標所有權人達成有效的並存協議,該協議可作為核准註冊之佐證,協議的被接受與否係由SOIP自行裁量[9]

※聲明不專用:北馬其頓有聲明不專用的制[10](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八、異議

商標的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間任何人可向SOIP提起異議,商標申請人須於收到異議理由書後於60天內提出陳述(Counter Statement),此期限不可延期,雙方亦可提交補充證據及意見書以反駁對方的論點。SOIP應於收到相關文件起24~36個月內作出異議裁定。

九、商標移轉

已註冊的商標可辦理移轉,僅可進行全國性的商標移轉,不可僅限於特定地區。移轉範圍可針對全部或是部分指定商品∕服務進行移轉。

商標移轉合約須包含:轉讓人及受讓人的國籍、姓名及地址、移轉的商標細節、移轉的指定商品∕服務名稱、移轉的國家、移轉生效日期、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移轉合約需辦理公證。已註冊的商標移轉需登記即生效,唯登記方可對抗第三人[11]

十、商標授權

商標可進行授權。可以進行全國性的授權,亦可授權該商標全部或部分之指定商品∕服務;可多個商標所有權人針對一個被授權人進行授權、亦可一個商標所有權人針對多個被授權人進行授權[12]

授權文件需要:授權人及被授權人的姓名及地址、授權商標的明細、授權的指定商品∕服務、授權日期、授權時間、授權的國家、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以及品質控管條款。

授權不經登記即生效力,唯登記方可對抗第三人[13]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必須在註冊日起5年內使用,以避免成為商標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未使用的撤銷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向SOIP提出。

要避免商標成為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須於馬其頓境內使用,包含商業上的使用、出口貨品時使用或是授權給第三人,但不需要定期提出使用證據。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是以註冊商標調整修改後的形式呈現,只要兩者差異不大,且修改並沒有明顯改變註冊商標的識別特點,是被允許的。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撤銷訴訟可由任何人提出。

對已註冊之商標,可依照下列情況提起撤銷訴訟[14]

1. 基於在先的權利,例如以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

2. 註冊日起連續5年未使用商標。

3.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標示或者跡象顯示、指明了該商品∕服務於商業使用上數量、品質、商品價值、該服務所提供的勞務或表示了該商品的獨特性。

4.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5. 違反公共秩序及道德。

6. 該商標係基於惡意註冊。

7. 包含或近似宗教符號。

8. 該商標已經成為一般性名詞,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9. 該商標與國旗、國徽、任何國家、政府組織以及國際公約創造的機構的官方標誌,除非得到授權。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北馬其頓的立法授權該國海關保護已註冊的商標;商標權人亦可透過司法系統申請法律賠償。

任何商標權人可要求海關阻擋其產權受到仿冒,須提供詳細的商標資料以及技術上的資訊以辨別假貨及真貨。在核准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後,在偵測到假貨後就會通知商標權人;當海關扣押可疑貨品時,商標權人有10天的時間確認該貨是否有侵權之疑,超過時間該貨品將被釋放。另外,海關須提供該可疑貨品知詳細資訊,包含生產者、來源地、要進入的國家以及收件人;如果有提出要求的話,海關亦允許進行抽樣檢驗。

當商標權人確認貨物侵權且該貨之生產者簽署一份同意書後,貨品就會移交給商標權人處置;如該貨品之生產者未在10天內進行回覆,亦視同同意。

為了使用上述服務,即使該貨品確認侵權,一切相關費用由商標權人支付,並且承擔任何參與該程序的任一方的不當行為的責任,包括對被扣押貨物的損害賠償。

實際上,權利人通常承擔放置和銷毀假冒和非法物品的費用,因為當通過訴訟尋求賠償時,常常無法聯繫貨物的生產者。在這種狀況下,這項政策懲罰犯罪受害者,並阻止部分權利人行使其權利;同樣重要的是,即使在申請採取行動的情況下,即使沒有發現或扣留假冒產品,北馬其頓海關亦不對權利人造成的損失負責。

附表:北馬其頓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15]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保護奧林匹克標誌的奈洛比條約(2014627日)

— 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里斯本協定(2010年10月6日)

—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2010年10月6日)

— 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2010年5月26日)

— 專利法條約(2010年4月22日)

—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5年3月20日)

—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4年2月4日)

—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2003年5月30日)

—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2002年8月30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2002年8月30日)

—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1998年3月2日)

—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1998年3月2日)

—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1997年3月18日)

— 專利合作條約(PCT(1995年8月10日)

— 關於播送由人造衛星傳播載有節目的信號的公約(1991年11月17日)

— 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91年9月8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91年9月8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991年9月8日)

—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91年9月8日)

—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91年9月8日)

—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1991年9月8日)

知識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赫爾辛基公約(2015年10月26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12年1月28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2012年1月28日)

—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2011年5月4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公約關於污染物排放和轉移登記制度的基輔議定書(2011年1月31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
(2009年4月14日)

—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7年8月22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6年9月28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6年9月13日)

— 網路犯罪公約關於宣告利用電腦系統犯下的種族主義或仇外行為為犯罪行為的附加議定書(2006年3月1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年10月2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5年9月12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年2月16日)

— 網路犯罪公約(2005年1月1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4年8月25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年)的第二議定書
(2004年3月9日)

— 歐洲國境外電視廣播公約(2004年3月1日)

—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2003年4月4日)

— 世界貿易組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TRIPS協議1994200344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2002年6月4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爾胡斯公約(2001年10月30日)

— 統一發明專利實體法的若干方面公約(1998年5月25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8年4月28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8年3月2日)

— 歐洲申請專利所需程序公約(1998年3月1日)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4年11月16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93年1月9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91年11月17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91年11月17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91年11月17日)

—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1991年11月17日)

— 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1991年11月17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19911117日)

—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1991年11月17日)

— 教育、科學、文化物品的進口協定的議定書(1991年11月17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1年11月17日)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91年11月17日)

— 1952年9月6日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1991年11月17日)

—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一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無國籍人士及流亡人士(1991年11月17日)

—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三議定書,關於將公約批准書,接受書和加入書的生效日期(1991年11月17日)

—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二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一些國家組織的作品(1991年11月17日)

— 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於1971724修訂(1991年11月17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91年9月8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91年9月8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91年9月8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91年9月8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1991年9月8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1991年9月8日)

知識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歐洲專利公約(2009年1月1日)

— 歐洲電影合作拍攝公約(2003年10月1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中歐自由貿易協定(2007年7月26日)

— 發展中國家間全球貿易優惠制度(1989年4月19日)

— 與發展中國家間貿易談判協定有關的議定書(1973年2月11日)

知識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國家與馬其頓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2002年5月1日)

— 瑞士與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貿易和經濟合作協定(1996年9月1日)

 


[1]    希臘認為古馬其頓人為古希臘人的一支,古馬其頓王國屬於希臘歷史。希臘北部上百萬人民素自認為係「馬其頓人」(Macedonian);馬其頓共和國屬斯拉夫人,也自認是馬其頓王國的繼承者。國名之爭有複雜的國際地緣政治因素。參閱:https://en.wikipedia.org/wiki/Macedonia_ naming_dispute

[2]    申請北馬其頓商標有兩種管道,一是在SOIP提交申請,二是申請馬德里國際商標。

[3]    委任書簽名即可,不需要辦理公認證,可於提交申請後一個月內後補。

[4]    依據《馬其頓工業產權法17.02.2009》第192條第2項,補正期限不得超過60天。

[5]    不得註冊之絕對及相對事由可參考《馬其頓工業產權法17.02.2009》第177條以及第178條。

[6]    依據《馬其頓工業產權法17.02.2009》第194條第4項規定,答辯期限最長可延至6個月。

[7]    《馬其頓工業產權法17.02.2009》第195條。

[8]    《馬其頓工業產權法17.02.2009》第200條。

[9]    《馬其頓工業產權法17.02.2009》第178條第7項。

[10]  《馬其頓工業產權法17.02.2009》第194條第3項。

[11]  《馬其頓工業產權法17.02.2009》第271條。

[12]  如在授權條件方面無法達成共識,可以改進行移轉登記。

[13]  《馬其頓工業產權法17.02.2009》第272條。

[14]  可參考《馬其頓工業產權法17.02.2009》第177條。

[15]  WIPO Country Profiles, Legal Information/Treaty Memb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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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共和國

Lietuvos Respublika

Republic of Lithuania

眾律國際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立陶宛北鄰拉脫維亞,南接波蘭,論人口、土地及經濟規模,是「波羅的海三國」中最大的國家。立陶宛位於擁有約8億消費者的三大市場交匯處,向西通往歐盟及北歐的斯堪的納維亞半島,而東面則是俄羅斯及其他前蘇聯國家等市場。

立陶宛境內擁有發達的公路網和鐵路網。波羅的海東岸最北端的不凍港(克萊佩達港)、4個國際機場(維爾紐斯、考納斯、首萊、帕蘭加)、4個多式聯運物流中心(克萊佩達、考納斯、維爾紐斯、首萊),兩條主要泛歐交通走廊均從立陶宛通過。

200451日,立陶宛正式加入歐盟。201511日,立陶宛正式成為歐元區第19個成員國。立陶宛曾被西方國家高度評價為「中歐地區最自由的市場經濟國家」,甚至認為其經濟自由開放程度已經超過了捷克、波蘭和匈牙利,由此可見,立陶宛所實行的經濟政策多元開放,與時俱進。立陶宛經濟屬於高度外向型經濟,長期以來與各國往來密切,中立雙邊貿易長期穩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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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        立陶宛語

首都        維爾紐斯(Vilnius

面積        65,301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西濱波羅的海,北鄰拉脫維亞,東為白羅斯,南接波蘭,西南則與俄羅斯之卡列寧格勒接壤,西與瑞典隔海相望。

人口        292萬人

宗教        天主教

幣制        歐元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   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立陶宛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立陶宛之商標採登記在先主義,未註冊之商標一般狀況下是無法獲得商標保護。立陶宛商標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之下,從申請到註冊約需810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期滿可延展10年,無次數限制。

關於立陶宛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立陶宛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 vention);(2)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3)維也納條約(Vienna Agreement);(4)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5)尼斯協定(Nice Agree- ment);(6)里斯班協定(Lisbon Agreement);(7)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立陶宛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立陶宛主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包含:

20001010日第VIII-1981號商標法(由200668日第X-651號法修改),2002117日第IX-1181號外觀設計法(由2017330日第XIII-265號法修改),1999518日第VIII-1185號著作權及其相關規定法(由2014107日第XII-1183號法修改)

三、商標主管機關

立陶宛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掌管著作權的「文化部著作權部」Ministry of Culture of the Republic of Lithuania, Copyright Division)以及掌管專利及商標的「國家專利局State Patent Bureau of the Republic of Lithuania, SPB)。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

 

動態Motions

 

 

®

 

全像圖Holograms

 

 

®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商標不具識別性。

(成為生活上或商業上的用語或指標。

(商標只包含了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性質。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國旗、國家、地區或軍事榮譽的象徵或標誌。

(國際組織象徵或標誌。

(該商標具有強烈的象徵意義,特別是信仰方面。

(該商標與在先商標或者與著名商標近似,可能造成混淆誤認之虞。

六、申請流程[1]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立陶宛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立陶宛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立陶宛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810個月。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因此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商標圖樣。

3. 代理授權委託書。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立陶宛商標申請到註冊約810個月。商標提交申請後1個月內,會開始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疏漏。如有問題,SPB會發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限期3個月提交補正。

加速審查:商標申請如涉及侵權狀況,在立陶宛可要求加速審查並支付額外費用。

 

形式審查通過後案件進入實質審查,如被認為含有不得註冊事項,SPB發出「核駁通知」,申請人必須在收到通知後3個月內提出答辯意見。SPB收到意見書後會進行審查,如對SPB的審查結果不服,申請人可於3個月內提起訴願。

審查後無不得註冊事由,SPB會核發「商標註冊證」,並進入為期3個月的公告期;公告期間任何人可提出異議如無人異議,案件會續行領證

立陶宛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3.jpg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要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期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具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是否與在先商標、在先提出的商標申請案或者是否有在先的未登記權利有衝突等。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聲明不專用:立陶宛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八、異議

商標在公告期3個月的期限內,任何人皆可提出異議。下列為異議成立事項:

1. 商標不具識別性。

2. 一般性通用名詞。

3. 商標只包含了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

4.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性質。

5.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6. 國旗、國家、地區或軍事榮譽的象徵或標誌。

7. 國際組織象徵或標誌。

8. 該商標具有強烈的象徵意義,特別是信仰方面。

9. 非產地的地理標示,可能誤導商品正確起源地者。

10. 該商標與在先商標或者與著名商標近似,可能造成混淆誤認之虞。

11. 未受國家核准使用的地理標示。

訴願會受理異議申請後須在14天內完成形式審查。商標權人收到異議理由書後須在3個月內提交意見書,如未提交意見書,訴願會會逕行審理。如對異議決定不服,可於6個月內向「維爾紐斯縣法院」(Vilnius County Court)起訴。

九、商標移轉

商標可進行移轉,必須進行全國的移轉,可移轉全部或一部的商品∕服務。

如分割移轉會帶來混淆,則應避免此種移轉,以免因該混淆導致雙方都喪失其識別性。

「商譽」不須被包含在商標的移轉標的中,如商標移轉未指明是否包含商譽,一般會推斷與商標相關之商譽也隨之移轉。

商標移轉合約中須包含:轉讓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移轉的商標細節;移轉的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生效日期;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移轉對價(實質或名義的)。

移轉合約需進行公證。商標移轉須經登記方生效力。

十、商標授權

已註冊商標可以進行授權,須進行全國性的授權,可授權全部或一部之商品∕服務。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專屬授權、或是非專屬授權。

商標授權可以有時間限制、亦可無時間限制。商標如進行到延展階段,於延展前已授權之商標不需要再次進行授權註冊。

商標授權文件需進行公證,且授權須經登記始生效。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必須於註冊日起5年內使用,及不可連續5年未使用,以避免成為商標未使用的撤銷標的。要滿足使用需求,商標應使用於立陶宛,SPB不要求權利人定期提出使用聲明。

商標未使用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

如有進口限制其他政府政策及不可抗力等事由導致商標無法使用,可免於被撤銷。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提撤銷並無時間限制,任何人皆得提起撤銷。已註冊之商標如有以下事由,得提起撤銷:

1. 該商標已經成為一般性名詞,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2. 該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3. 該商標違反著作權。

4. 該商標5年內未經使用。

5. 具有描述性,標示其商品∕服務的種類、質量、數量、目的、價值、地理來源或其他特徵。

6.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

7. 依據《巴黎公約》第6條(著名商標;徽章、國旗或者其他國家象徵;或以商標所有權人之代理人或者其他代表人的名字註冊)及第8條(商業名稱)規定。

8. 有欺騙或誤導性質,使消費者對於商品或是製造商產生混淆誤認。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欲得到立陶宛海關的邊境保護,須向財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底下的海關局(Customs Department)提出申請。申請文件包含正版商品的詳細描述、申請人資訊及商標證書。申請完成後有效期為1年。

如海關偵查到疑似侵權物,會進行扣押並通知商標權人到現場進行採樣。商標權人有權在10天內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

如法院確認扣留物侵權,可能採取回收利用轉交給商標權人的指定人選或是進行銷毀。

附表:立陶宛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2]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2013814日)

— 專利法條約(201223日)

—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2008926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2520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236日)

—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2000127日)

—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1999722日)

—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199859日)

— 商標法條約(1998427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19971115日)

—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97222日)

— 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941214日)

— 專利合作條約(PCT)(199475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94522日)

—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92430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10917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2010917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資訊、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公約關於污染物排放和轉移登記制度的基輔議定書(2009108日)

— 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200912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
2008528日)

—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7318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735日)

— 網路犯罪公約關於宣告利用電腦系統犯下的種族主義或仇外行為為犯罪行為的附加議定書
200721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6420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102日)

—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5919日)

—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1992年公約關於水與健康的倫敦議定書(200584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5316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216日)

— 網路犯罪公約(200471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年)的第二議定書
200439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425日)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20031212日)

—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20031210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20031023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資訊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爾胡斯公約(2002428日)

—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2001531日)

—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協定)(1994
2001531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2001113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2001113日)

— 歐洲國境外電視廣播公約(200111日)

—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赫爾辛基公約(2000727日)

— 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200057日)

— 教育、科學、文化物品的進口協定的議定書(1999221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981027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981027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19981027日)

—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1998821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9743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9743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9743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9743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651日)

—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199637日)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9621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5622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92630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2220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9227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歐洲保護視聽遺產公約保護電視節目製作議定書(201441日)

— 修訂歐洲聯盟條約和建立歐洲共同體條約的里斯本條約(2009121日)

— 歐洲保護視聽遺產公約(200811日)

— 歐洲專利公約(2004121日)

— 歐洲電影合作拍攝公約(1999101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立陶宛共和國政府與亞美尼亞共和國政府貿易和經濟合作協定(2003129日)

— 立陶宛共和國與科威特國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2003115日)

— 美利堅合眾國與立陶宛共和國政府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條約(20011111日)

— 阿根廷共和國政府與立陶宛共和國政府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891日)

 

 

 

[1]    申請立陶宛商標有三種方式,一個是在「國家專利局」SPB提出申請,另一個是申請歐洲商標,也可以申請馬德里商標

[2]    WIPO Country Profiles, Legal Information/Treaty Memb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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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脫維亞共和國

Latvijas Republika

Republic of Latvia

 

眾律國際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拉脫維亞屬於「波羅的海三國」(Baltic States 之一,位於立陶宛與愛沙尼亞之間,地理位置獨特,企業若在拉脫維亞設立營運據點,既可拓展歐盟的發達經濟體市場,亦方便涉足東鄰的新興市場。拉脫維亞也是歐盟與俄羅斯及其他前蘇聯國家之間的天然通道。

拉脫維亞是區內的運輸物流樞紐,擁有里加Riga、文茨皮爾斯Ventspils和利耶帕亞Liepāja三大國際不凍港,這些港口與該國的鐵路、公路和管道基礎設施緊密相連。

2014年時,拉脫維亞在人類發展指數中排名第49,是高收入經濟體之一拉脫維亞於201411日採用歐元,藉以吸引外商投資

 

 

 

圖片1.jpg

圖片2.jpg

 

 

語言 拉脫維亞語、俄語

首都 里加(Riga

面積 64,589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濱波羅的海,北鄰愛沙尼亞,南接立陶宛,東鄰俄羅斯,東南與白羅斯接壤。

人口 217萬人

宗教 天主教、基督教路德教派、東正教

幣制 歐元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 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拉脫維亞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拉脫維亞採登記在先主義,但如商標經使用而取得公眾認識,也可獲得一定保護。拉脫維亞商標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之下,從申請到註冊約需6~8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期滿可延展10年,無次數限制。

關於拉脫維亞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拉脫維亞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2)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3)維也納條約(Vienna Agreement);(4)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5)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6)里斯本協定(Lisbon Agreement(7)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拉脫維亞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拉脫維亞主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包含:2018年著作權法、2016年商標與地理標誌法、2016年專利法、2016年設計法、2016年工業產權及程序法、及歐盟商標法EU Trademark Directive (2015/2436)

三、商標主管機關

拉脫維亞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掌管專利及商標的「專利局」Patent Office of the Republic of Latvia, LPO)以及掌管著作權的「文化部」(Ministry of Culture)。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動態Motions

 

 

®

 

全像圖Holograms

 

 

®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商標不具識別性。

() 為指定商品∕服務名稱常用的通用性詞彙。

() 商標只包含了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

()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性質。

() 國旗、國家、地區或軍事榮譽的象徵或標誌。

() 國際組織象徵或標誌。

() 該商標與在先商標或者與著名商標近似,可能造成混淆誤認之虞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拉脫維亞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拉脫維亞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拉脫維亞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68個月。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因此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商標圖樣。

3. 代理授權委託書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拉脫維亞商標申請到註冊約68個月。商標提交申請3個月內會開始進行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需修改,專利局LPO會發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3個月內限期提交補正。

形式審查通過後會在3個月內進行實質審查。如審查結果為核准註冊,LPO會發出「核准公告通知」並收取商標登記公告費用,進入為期3個月的公告期。公告期內如無人異議則會核准註冊,LPO會核發「商標註冊證」。

另外一面,倘申請案被駁,LPO將發出「核駁通知」,申請人必須在收到通知後3個月內提出答辯意見。LPO收到意見書後會進行審查,如對LPO的審查結果不服,申請人可於3個月內提起訴願。

拉脫維亞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圖片3.jpg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要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具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商標之權利。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共存協議:如申請的商標因有在先商標而被核駁,在先商標與申請人達成合意之共存協議Coexistence Agreement可被接受

聲明不專用:拉脫維亞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八、異議

公告中的商標由利害關係人異議,下列為異議成立事項:

1. 基於在先權利,例如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權。

2.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3.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4.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事宜。

5. 違反著作權。

6. 依據《巴黎公約》第6條及第8條規定

a. 6條:著名商標;或以商標所有權人之代理人或者其他代表人的名字註冊

b. 8條:商業名稱trade names)。

7. 基於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8. 該商標包含他人姓名權。

9. 該商標包含法人、商號名稱。

10. 未經授權而使用受到特殊保護的標誌或國家勳章。

11. 基於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九、商標移轉

申請中或已註冊的商標皆可進行移轉,須進行全國的商標移轉,不可僅限定於特殊地區領域。商標可移轉全部或一部的商品∕服務。

如分割移轉會帶來混淆,則應避免此種移轉,以免因該混淆導致雙方都喪失其識別性。

「商譽」不須被包含在移轉的標的,如商標移轉未指明是否包含商譽,一般會推斷與商標相關之商譽也隨之移轉。

商標移轉合約中須包含:轉讓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移轉的商標細節;移轉的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生效日期;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移轉對價(實質或名義的)。

移轉合約的簽名需進行公證。商標移轉須經登記方生效力。

十、商標授權

申請中的商標不可進行授權。已註冊商標可以進行授權,可以進行地域性或全國性的授權、授權該商標全部或一部之指定商品。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專屬授權、或是非專屬授權。

商標授權須說明授權期限,不可為永久授權。商標如進行到延展階段,於延展前已授權之商標不需要再次進行授權註冊。

商標授權所需文件需進行公證,且授權須經登記始生效。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必須於註冊日起5年內使用,及不可連續5年未使用,以避免成為商標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未使用的撤銷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提出。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略以不同的形式使用,只要兩者差異不大,且修改並沒有明顯改變註冊商標的識別特點,是被允許的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針對已註冊之商標,得以下列理由提起撤銷訴訟:

1. 商標5年內未使用,如有進口限制、其他政府政策導致商標無法使用,不在得撤銷之列。

2. 該商標包含了已慣用於現行語言或現行交易行為中的標誌或指示。

3. 該商標與在先商標或者與著名商標近似,可能造成混淆誤認之虞。

4. 違反著作權。

5. 具有功能性不具有識別性。

6. 誤導消費者。

7. 該商標描述產品的特性或是使用意圖。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為保障權益,著作權人、商標權人、工業設計權人或是受保護的地理標示應在拉脫維亞「國家稅務局海關委員會」提交有關假冒或盜版貨物的申請。

申請資料應包含如下資訊

1. 對原始貨物和盜版貨物的區別進行詳細的描述,以利海關人員進行辨識。

2. 證明申請人是相關貨物版權的持有人。

海關委員會在收到上述文件後會進行審核,如沒問題會設定控管時間,此期限可申請延期。

當海關人員查獲疑似侵權物品但權利人尚未提出申請或是申請流程仍在審查中時,應將此狀況通知海關委員會,由委員會通知權利人。海關最多只能扣留這些商品10個工作天以便權利人及時遞交申請。

當該商品確認侵權且權利人已完成申請流程,這些貨品或被銷毀。

附表:拉脫維亞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專利法條約(2010612日)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2009316日)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2005726日)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2005414日)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2520日)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236日)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200015日)

商標法條約(19991228日)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1999820日)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1997823日)

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95811日)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99511日)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9511日)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19941229日)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9397日)

專利合作條約(PCT)(199397日)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93121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殘疾人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2010930日)

殘疾人權利公約(2010331日)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資訊、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公約關於污染物排放和轉移登記制度的基輔議定書(2009108日)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7106日)

1949812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
2007102日)

網路犯罪公約(200761日)

網路犯罪公約關於宣告利用電腦系統犯下的種族主義或仇外行為為犯罪行為的附加議定書200761日)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6420日)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102日)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1992年公約關於水與健康的倫敦議定書(200584日)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5511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216日)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5126日)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2005122日)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4825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4513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2004319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2004319日)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2004318日)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2003119日)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資訊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爾胡斯公約(2002912日)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2002830日)

教育、科學、文化物品的進口協定的議定書(2002520日)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20011120日)

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200023日)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1999210日)

世界貿易組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TRIPS協定1994
1999210日)

歐洲國境外電視廣播公約(1998101日)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9881日)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赫爾辛基公約(1997310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6313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5621日)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95410日)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92812日)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2714日)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92624日)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92624日)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92624日)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92624日)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1992624日)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1992624日)

自由過境公約和規約(19231228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修訂歐洲聯盟條約和建立歐洲共同體條約的里斯本條約(2009121日)

歐洲專利公約(200571日)

歐洲電影合作拍攝公約(199441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烏茲別克共和國國家專利局與拉脫維亞共和國專利局關於在工業產權保護領域開展資訊交流的協定(2008106日)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與拉脫維亞共和國政府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條約(19961126日)

加拿大政府與拉脫維亞共和國政府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1995727日)

美利堅合眾國與拉脫維亞共和國貿易關係和智慧財產權保護協定(1995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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