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越南商標的8個提醒
雖然越南尚未成為尼斯協定的正式成員,但是官方在商標申請、計算官方收費以及商標保障範圍時,已經開始採用尼斯分類第10版之分類方法。因此,任何根據尼斯分類各類下商品和服務列表之(i)字母列表或(ii)特定代碼申請之商品或服務,在形式審查以及實際審查過程中都會被順利接受。反過來說,尼斯協定之「一般說明」以及其他審查觀點,都會被審查員適用於審查程序中。
下列八個提醒是越南永恆智慧產權代理人事務所關於越南商品服務之商標申請說明:
1. 預估費用
依據越南商標法,官費之計算標準是基於申請類別以及各類別增加申請之商品及服務。如果申請的商品或服務超過6項時,申請人要負擔額外費用。
為了估算費用,不可以依照尼斯分類之各類標題以及商品與服務之一般項目申請,務必要以明確的項目來申請。
2. 商標申請之語文
法律規定所有商標申請都需要以越南文為之。但是,依據本所經驗以及目前實務,以雙語文(越南文及英文)敘述商品和服務會有助於越南國家智慧產權局(NOIP)之判斷。
特別是當商標審查員對於不清楚或是混淆之申請能夠正確了解商品服務之本質。此外,也有助於申請後對修改敘述商品的程序順利進行。
3.越南商標申請之商品服務名稱
由於越南與其他國家在文化、語言及其他方面之差異,如果可能的話,建議在新的或是不普遍的申請案提供母國以及國際名稱。此外,提供任何額外關於商品(例如功用、目的、成分/組成、或影像)之資訊,當然會有助於指定商品的最正確敘述。
4. 地區分類
除了適用尼斯分類第10版外,越南和其他東南亞國家協會(ASEAN)在當地發行了超過13,800項典型之商品和服務之地區分類( ASEAN TMclass,下稱東協商標分類)。在越南申請新商標時,使用東協商標分類之項目將利於審查順利進行,詳細東協商標分類說明請參閱www.asean-tmclass.org 或www.aseanip.org。
5. 保障範圍
為了獲得最大保障範圍以及將風險降至最低,以及在對付可能的侵權行為時獲得強有力的措施,我們建議商標申請人注意下列事項:
- 在越南對於實際上要製造或是交易之商品,申請商品或服務之正確而特定的商標項目,以及
- 如果可能的話,申請盡可能較大範圍的其他項目指定商品服務以涵蓋或是接近製造或是交易之商品,以獲得最大範圍之保護。
例如:某公司專精於製造電動手操作鑽口機,在越南申請商標時,該公司至少應當指定2項商品,如電動手操作鑽口機以及手持工具;且有別於第7類的手操作商品
6. 多功能複合品
依據尼斯分類的一般註記,成品具有多功能複合目標(例如:收音機時鐘),可能被分類到相對應的任何功能或是預計之目的中。然而,基於越南目前實務,此類商品分類是依據審查員在審查程序的主觀觀點。在收到核駁通知申請人移轉此類商品到他類時,說服審查員將申請保持在原來的分類是一項艱鉅且費時的工作。
因此,如果移轉申請項目到其他分類並未改變商品本質或是產生額外費用時,申請人應當同意審查員意見以節省時間。
7. 特定商品服務項目之要件
基於越南現行規定,商標申請之商品服務列表之個別項下務必要以分號(;)隔開。因此,建議敘述指定商品與服務時,關於用字及文法上必須明確且一致。例如:申請人應當不要用「輪胎、煞車、底盤等配件」,應當用「汽車輪胎」「汽車煞車」「汽車底盤」等明確敘述。
8. 越南商標之特殊商品服務之提醒
除了上面提到的一般規則,則對特定商品仍然有一些注意事項要特別注意,像是:
為了決定保障範圍之目的,服務項下包括:貿易、批發零售店、安裝、設計等,務必要將所欲之目的表明清楚。
例如:化妝品的交易;服飾、手提袋或電腦批發零售商店;安裝電腦軟體;服裝設計等。
- 「功能性食品」之分類為05,而不是29類或30類。
- 特定產品的生產/製造服務將不被認為是服務,必須轉移到相對應的商品分類。例如:「製造電腦服務」必須被修改為「電腦」商品項目,並轉移到09類。
- 「植物保護產品」不被認為是特定商品;此必須明確,如「植物保護產品即農藥,將用於破壞有害植物」等等。
結論。為了最大限度地減少瑕疵、風險和不可預期的成本發生,強烈建議於申請越南商標前就要檢查貨物的分類;並對於如果有任何的商品/服務項目應重新分類或顯然不能被接受之越南商標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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