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自由貿易協定的法源基礎:GATT 第24條與授權條款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黃文政
2014.11.11
一、 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
許多人不免有這樣的疑問:當初我們拼死拼活加入WTO,開放那麼多國內市場部門,為什麼才沒幾年的光景,我們已經面臨東亞區域經濟整合邊緣化的危機呢?為什麼中韓自由貿易協定,將為我國帶來可怕的國家經濟安全危機?為什麼台灣的光環在世界經濟舞台上慢慢在褪色?
原則上,GATT第1條的最惠國待遇原則,要求我們若給一個外國更優惠的關稅或其他市場進入待遇,就必須將此待遇擴及其他WTO會員國。當初我們加入WTO談判,就是這樣談的,給美國的優惠也擴及歐盟,給日本的優惠南韓同樣適用。正因如此,加入WTO才會如此艱難,因為不僅要面對全部高達一百五十多個WTO會員國個個對台灣瞞天要價,還要考量給一國的優惠,其他國家全體受惠後,對國內經濟整體可能之衝擊。正因談判模式如此,不少外國樂於排在美國之後與我國談判,因為美國作為世界首強,可以向台灣要到的貿易優惠待遇,一定比自己好得多。行文至此,您不禁有疑問,既然一國受惠、全體受惠,為什麼我國還會有經濟整合邊緣化危機呢?法律有原則就有例外,以下擬介紹兩個WTO貨品貿易最惠國原則之例外條款。
二、 兩個例外條款:GATT 第24條與「授權條款」(the Enabling Clause)
(一)GATT 第24條
GATT第24.8條b款,允許各國在締結自由貿易協定以形成自由貿易區為必要的前提下,可以違反GATT第1條的最惠國待遇原則,單獨與自由貿易區夥伴國(至少一國)彼此間消除絕大多數(substantially)貨品的關稅及其他貿易障礙。同時,GATT第24.5條b款並要求,在自由貿易區形成後,個別自由貿易區成員國的關稅及其他貿易限制措施,對於非成員國,不得高於或更嚴格於自由貿易區形成前的原本該國對外的關稅及其他貿易限制措施。
考量到各國可能無法馬上進行自由化,達成對其貿易夥伴國立即消除絕大多數貨品的關稅及其他貿易障礙之要求,GATT第24.5條c款,允許自由貿易協定參與各國制定過渡協定,在過渡期間內慢慢將關稅降為零,並要求自由貿易協定參與各國應制定計畫及行程表,預定於一定期間內完成自由貿易區。根據GATT第24條的瞭解書,合理的過渡期間不應超過十年。
真正令人的關注的,是所謂的「絕大多數」的自由化門檻要求。絕大多數到底是多少,WTO協定並無定義,然而實踐上一般都以成員國彼此間的貨品貿易量或貨品種類超過百分之九十為門檻,認定是否達到「絕大多數」的門檻要求。同時,甚麼樣的商品可以被排除於「絕大多數」開放的商品範圍之外如稻米或豬肉,也成為各國國內利益團體爭相角逐之處。
(二)「授權條款」(the Enabling Clause)
「授權條款」(the Enabling Clause)原本是WTO之前、GATT時代的決議,後來被GATT 1994納入WTO協定中。「授權條款」允許開發中會員國彼此間,可以就部分商品互相消除關稅及其他非關稅貿易障礙。因此,「授權條款」(the Enabling Clause)也是GATT第1條的最惠國待遇原則之例外。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開發中國家,彼此間可以締結貨品自由貿易協定,消除部分貨品的關稅及其他非關稅貿易障礙。然而,不同於GATT第24.8條b款之「絕大多數」的自由化門檻要求,使用「授權條款」締結的貨品自由貿易協定,並無「絕大多數」的門檻要求,因此更適合需要適時保護國內市場、無法完全自由化的開發中國家。國際間諸如南方共同市場、東協自由貿易區都是以「授權條款」為基礎制定,並未達到百分之九十為門檻之絕大多數要求。
三、 結論
回到我國,最受爭議者莫過與中國大陸間可能締結的服務與貨品自由貿易協定,其中囿於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在立法院遲未通過,我國與中國大陸間有關貨品自由貿易協定之談判恐將遲延,因為北京不免質疑,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若未能通過,有何實益在兩岸服務貿易協定外、再談兩岸貨品貿易協定?
最近,由於中國大陸與韓國已經宣布完成自由貿易協定的實質談判,考量到中國大陸早已是我國對外出口的最大市場,且韓國與我國出口商品高度重疊與競爭,在毛利時代關稅差距尤其影響台韓廠商間之競爭,長期若韓國較我國單方享有更優惠的是市場進入待遇,也勢將引發更多的外國投資移轉到韓國。因此,識者多以為這是我國目前面臨最大的國家經濟安全危機。筆者認為,考量到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在立法院寸步難行,最實際的做法也許是在原本ECFA的框架下,擴大早收清單,爭取將面板、汽車、石化產品與工具機納入,也相應地對中國大陸開放更多產品,避免再落入「經濟讓利換取政治妥協」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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