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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產品評估

實習律師 陳宇瑩

一、前言

先前提到基因改造相關產品於我國,只要其中基因改造成分超過5%時,必須標示「基因改造」字樣,而標示的要求實際上已經是基改產品進入市場最後一道環節,長久以來基因改造產品成分的優缺點不斷地受到質疑,雖然目前仍然沒有足夠的證據顯示基因改造作物有具體危險存在,然而民眾依然有權利知道產品是否包含基因改造成分,是以我國也有針對基因改造產品設置評估及申報辦法,以降低民眾對於基因改造作物的擔心。台灣目前對於基因改造作物相關管理規範,制定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中,同時另外亦有「基因改造食品安全評估方法」,以下就基因改造食品之相關規範簡單介紹。

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一)風險評估與追蹤系統

食安法第21條規定:「II食品所含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並查驗登記發給許可文件,不得供作食品原料。III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輸入業者應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建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以上之條文生效日期為10425日,因此目前市售產品可能多少仍存在風險疑慮。

(二)申報

依據食安法30條規定:「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是以基因改造作物輸入我國時,需合法申報產品資訊。

三、基因改造食品安全性評估方法

而關於基因改造食品需要進行評估之部分,另外訂定基改食安評估方法,其中主要分類規範,且採取階段評估方式進行。

(一)類別

基改評估分為基改食物、基改植物、基改微生物評估。

(二)階段評估

而所有基改相關產品之評估,係採取階段式評估,通常第一階段僅評估基本資料,如果認為有潛在毒性時會進行第二階段評估,若仍有疑慮則會進行到第三階段動物試驗。

四、小結

雖然我國對基因改造相關產品,已經設置相關申報與評估規範,但即使有明確規定,是否能夠達到法規制定目的,仍然須視執行機關能否落實相關查驗、評估檢驗流程,否則空有規範卻不確實執行時,則將使該規範失去訂定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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