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於1958年修訂商標法,承襲歐美等西方國家商標法之精神。2010年為最新修訂。
一、國際組織
(一)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二)巴黎公約
二、申請商標所需資料
(一)申請人姓名、地址以及公司代表人姓名;
(二)商標圖樣12份;
(三)指定商品名稱及類別;
(四)委任書;
(五)優先權證明文件。
三、申請程序及審查程序
商標專責機關收受申請案後,先為程序審查,資料表格等確定無誤後,始進行實體審查。申請案經審查後,若無不予專用權之事由,即公告於商標公報上,公告一個月內如無人異議,則授與商標專用權。反之有不予專用權之事由,主管機關則發初步核駁書並限於60日內答辯,倘審查人員認為申請人之答辯可採,則將申請案公告。若仍認申請人之答辯無理由,則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收受最後審定書後,於30日內項商標專責機關提出訴願,如仍維持原判,則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四、商標之種類
(一)正商標:商標使用人第一次創用之商標。
(二)聯合商標:同一商標持有人指定於同一或同類商品而商標近似者,或申請之商標含外文即韓文時,為能合併使用兩種商標,可申請聯合商標。
(三)服務商標
五、商標之存續期間
商標權的存續期間,自註冊公告之日起10年,於到期前一年可辦理延展,延展時須提出使用證明,每次延展期間亦為10年。
流程圖http://www.kipo.go.kr/kpo/user.tdf?a=user.english.html.HtmlApp&c=30103&catmenu=ek04_02_01
參考文獻
世界智慧財產權法制,江必卿、盧玉櫻,中華民國標準協會。
http://www.kipo.go.kr/kpo/user.tdf?a=user.english.main.BoardApp&c=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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