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倫比亞之新修正商標法已分別於2011年末與2012年初生效施行,修正的部份主要涉及商標申請之審查、聽證、商標權利之救濟、以及商標公告等制度。
2011年12月23日,哥倫比亞商業、工業及旅遊部(Ministry of Commerce, Industry and Tourism)與哥倫比亞財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聯袂發布了第4886號法令,該法令於2011年12月26日生效,主要內容為更動了哥倫比亞工業產權主管機關「工業暨商業督察局(the Superintendency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之組織架構,並且就其權限做出以下之變更:
(1) 取消對於哥倫比亞商標局所作成之處分之再審查請願程序(reconsideration petitions),取而代之的是可以對其處分提起上訴(appeal),有權審理及裁決機關則是工業產權督察局代表(Deputy Superintendent for Industrial Property)。
(2) 哥倫比亞商標局則是有權安排商標申請人與異議人進行促進協調聽證會(facilitation hearings),並有權對於商標申請案提出修正建議,促使商標申請案能順利進入註冊階段。
(3) 工業暨商業督察局有權訊問任何可能對於商標爭議案重要事實提供證言之人,並規定作證之人有宣誓及遵守其他哥倫比亞民事訴訟法程序規定之義務。
此外,於2012年1月31日,哥倫比亞工業暨商業督察局宣佈,未來哥倫比亞工業產權公報(Industrial Property Gazette)將改為每月出版兩期,亦即兩週出版一期。
可以預期的是,上述新法修正將使哥倫比亞的商標審理程序更為便利、迅速、可靠。
參考資料
- “COLOMBIA: Changes in Registration Procedures”, http://www.inta.org/INTABulletin/Pages/COLOMBIAChangesinRegistrationProcedures.aspx, 最後瀏覽日:201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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