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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塞拜然共和國

Azərbaycan Respublikası

Republic of Azerbaijan

眾律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亞塞拜然位於亞洲西南部,濱臨裏海,是從歐洲東北部前往中亞和中東的最方便路線之一。亞塞拜然是南高加索地區擁有最佳運輸基建的國家之一,擁有包括6個國際機場及裏海的最大國際海貿港巴庫(Baku),亞塞拜然可謂是裏海地區的物流樞紐[1]

亞塞拜然商標.jpg

亞塞拜然 圖.jpg

 

語言 亞塞拜然語、俄語

首都 巴庫(Baku

面積 86,60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於外高加索東南部,東濱裏海,西鄰喬治亞及亞美尼亞,南與伊朗接壤,北鄰俄羅斯聯邦。

人口 961萬人

宗教 回教、俄東正教及亞美尼亞東正教

幣制 新馬納Azerbaijani Manat, AZN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亞塞拜然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關於亞塞拜然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亞塞拜然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 vention);(2)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3) WIPO著作權條約(WIPO Copyright Treaty);(3)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4) WIPO公約(WIPO Con- vention);(5)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亞塞拜然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亞塞拜然主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包含:1998年制定並於2013年修訂之商標及地理標示法。

 

 

三、商標主管機關

亞塞拜然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專責著作權業務的「著作權局」(The Copyright Agency of the Republic of Azerbaijan, CARA)及主管工商產權業務的「國家標準計量專利委員會」(State Committee for Standardization, Metrology and Patents of the Republic of Azerbaijan, AZSTAND)。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單一顏色無法註冊商標,顏色組合則可

 

 

動態Motions

 

 

 

 

全像圖Holograms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商標受在先權利保護。

(商標誤導消費者。

(商標包含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標示受亞塞拜然共和國或國際條約保護或認可者。

(國家、省份、區域、地區、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旗幟或標誌。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姓名或可連結至個人者。

(科學、文學或藝術名稱。

(商品本身的形狀、賦予商品實際價值的形狀或為取得商品技術結果的必要形狀。

(基於在先的設計專利。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亞塞拜然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亞塞拜然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亞塞拜然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約需2629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AZSTAND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商標代理委託書[2]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亞塞拜然商標申請到註冊約需2629個月。商標提交申請後30天內開始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需修改,AZSTAND會發出「補正通知書」。申請人須於收到通知後2個月內提交補正,申請人另可繳納官費申請延長補正期限2個月。

加速審查:商標在亞塞拜然可以在提出申請的3個月內要求加速審查,約4個月內會收到審查結果。

 

商標經形式審查後即進入實質審查,AZSTAND將於形式審查結束後6月內完成實質審查。如審查結果為核准註冊,AZSTAND會發出核准通知,申請人須於2個月內繳納領證官費[3],繳費後AZSTAND會核發商標註冊證;商標註冊後會有為期3個月的公告期

另一方面,如申請案被駁,申請人可於3個月內向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審查員會在兩個月內審理完畢。如申請人對於訴願會的決定不服,可於3個月內向法院起訴

亞塞拜然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亞塞拜然 流程.jpg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商標之權利。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受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八、異議

任何人可在商標註冊公告後3個月向訴願委員會提起異議,訴願會收到異議理由書後須於10天內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可於1個月內限期答辯訴願委員會須於2個月內作出異議決定,並於10天內通知雙方異議決定。如對異議決定不服可於3個月內向法院起訴。

九、商標移轉

商標可進行移轉。移轉可就其所申請∕註冊之地理範圍全部移轉,而其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則可移轉全部或部分。如移轉會造成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AZSTAND會駁回該移轉申請。

商標移轉的書面文件須載明:移轉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移轉商標之細節;移轉之地理範圍;移轉之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生效日期;移轉對價(可為實際或名義的);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移轉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移轉不以登記為生效條件,不過未經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

十、商標授權

已註冊商標可對外授權,可以是專屬授權,也可是非專屬授權、或是獨家授權;商標授權在書面文件須載明: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被授權商標的細節;被授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生效日;授權期間;授權的地理位置;品質保證條款;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授權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不過未經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未使用可為撤銷商標理由,商標不可連續5年未使用,以避免被撤銷。商標撤銷訴訟須向訴願委員會提出,如對訴願委員會的決定不服,可於3個月內向法院起訴。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針對已註冊之商標,任何利害關係人得以下列理由提起撤銷訴訟:

1. 在先近似商標。

2. 商標包含一般營業中用已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3. 商標不具識別性。

4. 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5. 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6. 已註冊之外觀設計專利權。

7. 姓名權、公司名稱。

8. 非經授權使用受特別保護的標誌或國家勳章。

9.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為防範因進出口商品發生侵害智慧產權情事,亞塞拜然政府近期已批准海關登記規則。根據該規則,權利人須以紙本或電子文件向亞塞拜然國家海關委員會提交申請書,闡明智慧財產權保護範圍。申請書應包含商標權利人資訊、權利證明、原始貨物說明及辨識仿冒品的方法;權利人可隨申請書一併附上真偽商品的樣本。

委員會將於申請提交後1個月內審閱申請並決定是否予以登記;登記保護期間至多為5年,委員會可視情況延展。考量扣押貨物可能非屬仿冒,申請人須為程序上一切損害負責。

附表:亞塞拜然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4]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2010128日)

— 保護奧林匹克標誌的內羅畢條約2010920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2007415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6411日)

—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6411日)

—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2005105日)

—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2004714日)

—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20031014日)

—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20031014日)

—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20031014日)

—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制其錄音製品公約200191日)

—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9964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951225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9951225日)

—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951225日)

— 專利合作條約PCT19951225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201761日)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2016716日)

— 網絡犯罪公約201071日)

—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10515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09227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2009227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7418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6130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102日)

—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1992年公約關於水與健康的倫敦議定書200584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5630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216日)

—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2004129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4517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的第二議定書
200439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胡斯公約20011030日)

—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赫爾辛基公約2000111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2000111日)

—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200088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
19991125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1998118日)

— 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19961114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5814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94316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931220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931220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93121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93121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93121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93121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21113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92118日)

— 195296日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19911018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歐洲電影合作拍攝公約200071日)

— 關於對發明提供法律保護的地區共同保護國家間秘密的協定2000131日)

— 關於使用虛假商標和地理標誌的預防性和限制性措施協定199964日)

— 打擊智慧財產權領域犯罪的合作協定1999119日)

— 版權及相關權保護合作協定199645日)

— 歐亞專利公約19951225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亞塞拜然、亞美尼亞、白羅斯、喬治亞、摩爾多瓦、哈薩克、俄羅斯聯邦、烏克蘭、烏茲別克、塔吉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之間的自由貿易協定19961218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烏克蘭部長內閣與亞塞拜然共和國政府版權及鄰接權保護協定200283日)

— 烏克蘭部長內閣與亞塞拜然共和國政府關於在工業產權領域開展合作的協定
2002123日)

—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和亞塞拜然共和國政府關於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的條約
200182日)

— 亞塞拜然與瑞士貿易和經濟合作協定200181日)

— 烏茲別克共和國政府與亞塞拜然共和國政府關於在工業產權保護領域開展合作的協定1997618日)

— 烏克蘭政府與亞塞拜然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199692日)

— 喬治亞與亞塞拜然自由貿易協定1996710日)

 

[1]    香港貿易發展局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azerbaijan

[2]    委託書需簽名並蓋公司章,如未蓋章須辦理認證。如時間準備不及可於提出申請後2個月內補交。

[3]    如未於法定期限內繳納規費,尚有4個月的寬限期並繳納滯納金。

[4]    WIPO Country Profile, Azerbaijan Legal Information/Treaty Memb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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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伊斯蘭共和國

جمهوری اسلامی ایران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

眾律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伊朗自2002年因祕密發展核武計劃曝光,受到聯合國、歐盟及個別國家長達十餘年之嚴厲經濟制裁,致使石油收入銳減,貨幣貶值近2/3

2016年經「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確認伊朗已履行核子協議後,美國及歐盟宣佈在2016116日解除對伊朗之經濟與金融制裁,所有對伊朗之國際及單邊制裁基本上全部解除,各國均開始積極規劃拓銷伊朗市場,伊國枯竭之經濟將重獲新生!

惟因受長期經濟制裁,與外界金融往來困難,伊朗與國際銀行的通匯管道仍有待建立。

 

伊朗 商標.jpg

伊朗 圖.jpg

 

語言 官方語言為波斯語(Persian),其他常用語言包括突厥語(Turkic)、庫德語Kurdish及亞美尼亞Armenian

首都 德黑蘭(Tehran

面積 1,648,195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於中東地區,北與亞美尼亞、亞塞拜然、土庫曼及裏海為鄰,西與土耳其及伊拉克接壤,南濱波斯灣和阿曼灣,東與巴基斯坦、阿富汗交界。

人口 8,200萬人

宗教 伊斯蘭教

幣制 伊朗里亞爾(IRR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伊朗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伊朗商標需透過登記註冊以取得商標權,採登記在先主義。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必須申請商標註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無異議提出),從申請到註冊約需68個月。

伊朗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但須依類別計算,支付額外官費。

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商標10年期滿前6個月可辦理延展,之後每10年續辦延展。

伊朗不強制要求已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實務上仍以加上註冊標示為宜,藉此得以公開宣示其註冊地位。如要使用註冊標誌,可選擇TMSM®符號,伊朗法律上並未承認®符號,但實務上承認。

關於伊朗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伊朗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 tion);(2)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3)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4)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5)里斯班協定(Lisbon Agreement)。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伊朗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法源包含:《2008年專利、工業設計與商標註冊法》(Patents, Industrial Designs and Trademarks Registration Act, 2008)及2009年專利、工業設計與商標註冊法實施細則Executive Regulation of Patent, Industrial Designs and Trademarks Registration Law, 2009)。

三、商標主管機關

伊朗商標之主管部門為「國家合約與財產登記處」(State Organization for Registration of Deeds and Properties)內之「伊朗工業產權署」(Iranian Industrial Property General Office, IIPO)。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須提交各種不同視角足以顯示商標的各維面象之圖示。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須提交各種不同視角足以清楚描繪該商標之圖示。

®

 

顏色Colors

 

 

 

 

動態Motions

 

 

®

 

全像圖Holograms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下列商標不得註冊:

1. 啤酒、及酒精飲料不得註冊。

2. 女性之圖像。

3.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4. 一般性通用名詞。

5. 國家、省份、區域、地區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旗幟或標誌;代表伊朗之標誌(獅子與太陽)。

6. 「沙阿」(Sjah,波斯君主)之圖像。

7. 無「取得識別性」(後天識別性)之非可識別商標。

8. 該商標主要係作為姓氏使用。

9. 該商標主要係作為地理位置的名稱(但非地理標示或原產地名稱):地理標示在伊朗受到特別法之保護;但法律無明定被保護之產品種類。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伊朗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伊朗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伊朗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8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IIPO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1]

1. 商標註冊申請書[2]

2. 代理授權委託書[3]

3. 商標圖樣。

4. 經認證的申請人業務資訊(ex:營利事業登記證、申請人身分證∕護照)。

5. 原屬國商標證書。

6.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伊朗商標申請到註冊約8個月的時間。商標提交申請後約1周內會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有需要修改,例如部分文件有缺漏,IIPO則會提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於60天內提交補正,如時間準備不足可申請延期答辯2個月。

加速審查:在伊朗可要求加速審查,且不需要繳納加速審查費用,但須提出可被接受之加速審查的理由,如:當地市場上有商標的仿冒品侵權情事。

 

商標經過形式審查後會進行實質審查。如審查員在進行實質審查後察覺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等,會發出「核駁通知」。如申請人對於IIPO處分不服,可於60天內向「伊朗訴願委員會」(Special commission)提起訴願(Appeal[4];又如申請人對於「伊朗訴願委員會」(Special commission)之決定不服,可於60天內向「伊朗一審法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起訴(Appeal[5];如申請人對於「伊朗一審法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之決定不服,又可於20天內向「伊朗上訴法院」(Appeal Court)進行上訴(Appeal)。

另外一面,如審查員在進行審查後認為無不得註冊事由,會發出「核准公告通知」,IIPO會將申請案資料公告在公報(First publication)上進行30天的公告期;公告期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6],如無人異議將核准領證,將進行註冊公告(Second publication);公告完畢後IIPO將發出「商標註冊證」。

伊朗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伊朗 流程.jpg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或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3)申請內容的描述是否清楚、可理解的;(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的功能是否僅在提供其相關商品或服務的訊息;(5)是否有識別性:是否足以與其他同類商品或服務之商標進行區別;(6)是否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會有誤導大眾之虞,例如對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品質、產地等;(7)在先衝突:是否有在先商標、在先提出的申請案、或者在先未登記的權利。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過濾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件、有無在先衝突)。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共存協議:如因有在先註冊商標,申請案被初步核駁時,申請人如能與在先商標所有權人達成有效的並存協議,該協議可作為核准註冊之佐證。接受與否係由IIPO自行判斷。

聲明不專用:伊朗商標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

八、異議

商標申請案在完成實質審查後,即予公告進入異議階段;異議期自公告日起算30日。在先權利人、被授權人、或任何利害關係人均可提起異議。

商標申請之異議理由,包含以下事項:

1. 基於在先權利,例如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權。

2. 該商標包含了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3. 該商標不具識別性。

4. 該商標涉及誤導、欺騙、或詆毀。

5. 商標本身具功能性。

6. 該商標違反《巴黎公約》第6條著名商標、國家標誌之保護規定。

7. 該商標違反《巴黎公約》第8條營業名稱之保護。

8. 已註冊之外觀設計專利。

9. 通用性,該商標包含了已慣用於現行語言或現行交易行為中的標誌或指示。

10. 商標包含地理標示。

11.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九、註冊商標之權利

商標經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取得該商標於伊朗的專用權。

2. 可對在後之衝突商標提出異議或撤銷訴訟。

3. 可對第三方使用近似而有混淆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4. 可將商標授權與第三人使用。

5. 有權請求海關當局查扣進口的偽造商品。

6. 獲得侵權損害賠償。

不可對抗性:商標註冊後滿3年即不得成為撤銷或者異議標的。

十、商標移轉

申請中的商標可移轉,但必須就其申請之地理範圍全部進行移轉。已註冊商標可移轉,則可就其註冊地理範圍之全部或一部進行移轉。移轉之類別,可對其申請的全部或一部類別移轉。申請中商標的移轉不須包含「商譽」,已註冊商標的移轉,則須包含「商譽」。

移轉合約中須包含:轉讓人與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移轉的商標細節;移轉之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之地理範圍、移轉生效日;雙方簽名;移轉對價(實質或名義的)。

移轉文件須公證(移轉執行後)、認證(外國文件經伊朗使館認證)。申請中及已註冊商標之移轉必須登記始生效力。

十一、商標授權

申請中的商標不可進行授權。已註冊商標可進行授權,授權可以是部分區域的或全區域性的授權;可以是登記商品或服務類別的全部或一部;可以是專屬(也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可以是獨家(包含所有權人)或非獨家。

如果已註冊商標被使用於相關企業,必須取得授權。商標授權,可以設定期限或無期限。

授權文件應包含: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被授權商標的細節;被授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生效日;授權期間;如授權無期限應載明;授權的地理範圍;品質保證條款;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

授權文件需予公認證。授權須登記以維持效力。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未使用可為撤銷商標理由,自註冊日起算,商標應於3年內以避免被撤銷。

要滿足使用要求,商標應使用於伊朗境內,使用數量可為最小。不須定期提出使用聲明。商標未使用如係因進口限制、其他政府政策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得被免於撤銷。

商標未使用撤銷之訴,可由任何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提出。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是以註冊商標調整修改後的形式呈現,只要兩者差異不大,且修改並沒有明顯改變註冊商標的識別特點,是被允許的。

已註冊之商標無法進行修改,如有需要應重新申請。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

提起商標撤銷之訴並無期限限制,任何時間均可提出。商標撤銷可由在先權利人、被授權人、或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以下為對已註冊商標提起撤銷訴訟事由:

1. 在先權利。

2. 商標包含了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3.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4.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5. 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6. 違反著作權法。

7. 該商標違反《巴黎公約》第6條之規定(著名商標;徽章、國旗或者其他國家象徵;以商標所有權人之代理人或者其他代表人的名字註冊)。

8. 該商標違反《巴黎公約》第8條營業名稱之保護。

9. 已註冊之外觀設計專利。

10. 通用性,該商標包含了已慣用於現行語言或現行交易行為中的標誌或指示。

11. 商標包含地理標示。

12.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

伊朗目前並無海關備案制度,然而,如商標權利人可提供關於仿冒侵權商品進口伊國的詳細資訊,可向海關提出申請,要求查扣該批侵權商品,並提出刑事侵權告訴。

附表:伊朗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7]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專利合作條PCT2013104日)

— 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里斯本協定(200639日)

— 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2004618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20031225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20031225日)

—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2002314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591216日)

知識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2010818日)

— 2005年國際橄欖油和食用橄欖協定(20091130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091122日)

— 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2009916日)

—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6727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6623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657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624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1120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102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年)的第二議定書
2005824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4218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1997728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6114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61016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7613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751217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75427日)

—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196647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59922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59922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I1957820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II1957820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III1957820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IV1957820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50519日)

— 自由過境公約和規約(1931429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經濟合作組織自由貿易協定(2008424日)

 

[1]    IIPO2013年完成線上作業系統,所有專利、商標及工業設計程序作業皆採電子作業。

[2]    由於IIPO已全面採用線上作業系統,故指定商品及服務名稱只能挑選尼斯分類第10版有的商品及服務。另外,第33類指定商品不得註冊;至於採用馬德里註冊的新申請案,如指定第32啤酒商品,需特別說明為不含酒精之啤酒。

[3]    委託書及申請人業務資訊須於伊朗駐外大使館認證。由於台灣沒有伊朗駐外大使館,一般作法是台灣公證人公證→台灣外交部認證→香港公證人公證→香港法庭加簽→伊朗駐香港總領館認證;此外,上述兩份文件如內容為外文,必須由專人(an external translation firm)翻譯成波斯文並由外交部及司法機構官方化(be officialized by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as well as the Judiciary)。由於該國委任書是採總委任制度,故申請人在伊朗第一次提交商標申請時,會在文件公認證且翻譯費用上花費較大。不過,今2月伊朗國會同意成為「海牙簽註公約」(Hague Apostille Convention)的成員國。如伊朗政府正式簽署海牙簽註公約,依據「海牙簽註公約」的規定,伊朗文件應可在成員國進行海牙認證即可,不需要在伊朗駐外大使館認證。

[4]    進行訴願所需文件如下:(1)經伊朗駐外大使館認證委託書及申請人業務資訊;(2)經伊朗駐外大使館認證的證據資料;前述資訊可於提交訴願後60天內補交。另,一般審查時間約24年。

[5]    2008年專利、工業設計與商標註冊法》第59條。

[6]    2008年專利、工業設計與商標註冊法》第37條。

[7]    WIPO Country Profiles, Legal Information/ Treaty Memb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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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

افغانستان

Islamic Republic of Afghanistan

眾律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阿富汗是中亞的內陸國家,南臨巴基斯坦,西接伊朗,北面與土庫曼、烏茲別克及塔吉克為鄰,東北的瓦罕(Wakhan)走廊連接中國大陸。阿富汗的天然資源十分豐富,有天然氣、煤及銅等。

因阿富汗的地緣戰略位置及豐富天資源,自20世紀初起,阿富汗即陷入連綿戰火,英、美、俄等大國均染指於此。1996年塔利班組織掌控了阿富汗,到2000年代初在美軍率領北約軍隊進駐阿富汗並推翻塔利班政權。20178月,美國總統川普宣布對阿富汗採取更積極的方案,包括計劃增兵阿富汗,以及要求區內的巴基斯坦和印度提供更大支援。

20165月,中國與阿富汗簽署「一帶一路」合作備忘錄。在「一帶一路」下,中阿雙方已落實多個項目,包括連接中國與阿富汗北部城市的貨運鐵路,以及往來喀布爾和烏魯木齊的直航班機[1]

 

阿富汗 商標.jpg

阿富汗 圖.jpg

 

語言 阿富汗波斯語(達利語)(Afghan Persian or Dari)及帕士頓語(Pashtu

首都 喀布爾(Kabul

面積 647,50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地處中亞地區南端,北與土庫曼、塔吉克、烏茲別克接壤,東北與中共相鄰,東南接巴基斯坦,西鄰伊朗。

人口 3,412萬人

宗教 伊斯蘭教

幣制 Afghani (AFA)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阿富汗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關於阿富汗商標之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阿富汗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 vention);(2)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3)WIPO公約(WIPO Convention);(4)與智慧財產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Agreement)。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阿富汗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阿富汗主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包含:2009年商標註冊法及1960年商標法規。

三、商標主管機關

阿富汗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主管著作權事務的「資訊及文化部」(Ministry of Information and Culture, MoIC)及「商業及工業部」(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轄下管理商標業務的「中央商業及智慧財產登記局」(Afghanistan Central Business Registr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ACBRIP)。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顏色Colors

 

 

®

 

動態Motions

 

 

 

 

全像圖Holograms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國家、省份、區域、地區、官方組織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旗幟或標誌。

(任何與宗教本質符號相同或近似者。

(阿富汗國家元首或當局高層的圖像。

(可能致使公眾誤認為阿富汗政府部門的字詞。

(官方組織的符號例如紅新月會、美國紅十字會等。

(商標包含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可能致使公眾誤認商品產地的地理名稱。

(第三方之姓名及圖像(本人或其繼承人事前同意者除外)。

(誤導公眾或含有錯誤或虛偽產品資訊的標示。

(包含假想或偽造名稱的標示。

(十一)       與司法或執法單位相關的標示。

(十二)       已見於阿富汗的公司標示(權利人同意者除外)。

(十三)       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者。

(十四)       一般性通用名詞,不具有識別性。

(十五)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六、申請流程[2]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阿富汗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阿富汗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阿富汗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約需59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ACBRIP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3]

2. 代理授權委託書[4]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阿富汗商標申請到註冊約需59個月[5]。商標提交申請後30天內開始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需修改,官方會發「補正通知書」。申請人須限期提交補正。商標經形式審查後即進入實質審查,如商標申請遭拒,ACBRIP15天內發出核駁通知,申請人可於60天內向商事法庭上訴。

如申請獲准,會進行30天的公告期,公告期內如如人異議ACBRIP會發出商標註冊證,並自申請日起享有10年保護。

檢附阿富汗申請流程圖如下:

阿富汗 流程.jpg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受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商標之權利。

八、異議

阿富汗商標核准後會進入1個月的公告期,公告期內任何人可提出異議,一般異議的理由為商標搶註或是與已註冊商標近似。如商標權人在收到異議通知的15天內未撤回案件,異議人須於60天內通知商事法庭,否則案件會核准註冊

九、商標移轉

商標可進行移轉。移轉必須就其所註冊之地理範圍全部移轉,而其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則可移轉全部或部分。

商標移轉的書面文件須載明:移轉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移轉商標之細節;移轉之地理範圍;移轉之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生效日期;移轉對價(可為實際或名義的);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移轉文件需進行公認證,另外需要提供商標證書或是最近一次的延展證書。

十、商標授權

商標皆可對外授權。

商標授權在書面文件須載明: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被授權商標的細節;被授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生效日;授權期間;授權的地理位置;品質保證條款;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

授權文件需進行公認證,另外需要提供商標證書或是最近一次的延展證書。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未使用可為撤銷商標理由,自註冊日起算,商標應於3年內使用,以避免被撤銷。要滿足使用要求,商標應使用於阿富汗,使用數量可為最小,ACBRIP不要求權利人定期提出聲明。

如有進口限制其他政府政策及不可抗力等事由導致商標無法使用,可免於被撤銷。商標未使用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針對已註冊之商標,任何利害關係人得以下列理由提起撤銷訴訟:

1. 在先近似商標。

2. 商標包含一般營業中用已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3. 商標不具識別性。

4. 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5. 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6. 姓名權、公司名稱。

7. 非經授權使用受特別保護的標誌或國家勳章。

8.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為保護工商產權,阿富汗海關沒收侵權商品。侵權商品經判定為走私者,將不得獲釋且可能會被阿富汗海關銷毀。如貨物所有權人能自證未涉入走私,海關亦可能歸還其貨物。

附表:阿富汗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2017514日)

—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2017514日)

—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20051213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的第二議定書
2017424日)

—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2016729日)

—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TRIPS協議1994
2016729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13623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1365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13521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13521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121018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20121018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101111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
2010510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
2010510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9630日)

—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9630日)

—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727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2005128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20021218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20021218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19961226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83424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79620日)

—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1958619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57326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57326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57326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57326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4754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經濟合作組織自由貿易協定2008424日)

— 南亞區域合作聯盟憲章200743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與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關於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的條約
20071012日)

—       印度共和國與過渡時期阿富汗伊斯蘭國特惠貿易協定2003513日)

 

[1]    香港貿易發展局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afghanistan

[2]    申請阿富汗商標有兩種方式,1是在ACBRIP提出申請,2是申請馬德里商標

[3]    申請阿富汗商標不可跨類申請。

[4]    委託書須至阿富汗駐外使館辦理認證。另外自2018/8/29起,新案提申時至少要提交經公認證POA影本,否則會被ACBRIP拒絕受理

[5]    2018年起申請人可在申請階段及進行實質審查時繳納申請及註冊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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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庫曼

Türkmenistan

Turkmenistan

 

眾律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土庫曼位於中亞西南部,西北毗鄰哈薩克,北部及東部與烏茲別克接壤。卡拉庫姆(Karakum)沙漠佔土庫曼國土的70%,天然氣蘊藏豐富,是該國經濟的重要支柱,其中加爾金內什(Galkynysh)天然氣田,儲量居世界第二位,僅次於波斯灣南帕斯(South Pars)氣田。在經濟及貿易自由化方面,土庫曼被評為前蘇聯國家中紀錄最差的一個。土庫曼參與世界經濟的程度較低,是唯一未有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中亞國家[1]

土庫曼的前身為蘇聯的一個中亞地區加盟共和國,在1991年蘇聯瓦解後成為獨立國家,並加入獨立國家國協,2005年退出。聯合國在19951212承認土庫曼為一個永久中立國。

 

 

 

土庫曼商標.jpg

土庫曼.jpg

 

語言 土庫曼語

首都 阿什哈巴特(Ashgabat

面積 488,10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居中亞地區西南邊,北與烏茲別克、哈薩克為界,南接伊朗、阿富汗,西臨裏海。

人口 529萬人

宗教 伊斯蘭教

幣制 新馬納特(Turkmenistan manat, TMT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 土庫曼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關於土庫曼商標之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土庫曼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Paris Conven- tion);(2)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3)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4)維也納條約(Vienna Agreement);(5)WIPO公約(WIPO Convention)。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土庫曼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性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土庫曼主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包含:2008年第221-III號商標、服務標章及原產地名稱法(On trademarks, service marks and appellations of origin)。

 

 

三、商標主管機關

土庫曼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經濟及發展局」(Ministry of Econ­omy and Development of Turkmenistan)之下的專利局。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單一顏色無法註冊商標,顏色組合則可

 

 

動態Motions

 

 

 

 

全像圖Holograms

 

 

®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原產地名稱Name of Commodity Origin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有相同∕近似商標存在。

(具有描述性。

(對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

(違犯公告利益及道德。

(侵犯商業名稱及著作權。

(相同或近似於國家標誌及旗幟。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土庫曼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土庫曼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土庫曼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約需912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專利局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2]

2. 代理授權委託書[3]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土庫曼商標申請到註冊約需912個月。商標提交申請後2個月內,專利局會開始進行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需修改,專利局會發出「補正通知書」,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如時間準備不及可申請延期補正。

加速審查:商標申請,在土庫曼可以要求加速審查。

 

商標完成形式審查後,會收到官方受理通知,即進入實質審查。專利局會在申請提交7個月內核發審查結果。如審查結果為核准註冊,專利局會發出「核准通知」,通知申請人於3個月內繳納領證規費,經繳費後專利局會核發「商標註冊證[4]

另一方面,如果審查員認為本案有不得註冊事由,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等,會發出「核駁通知」,如時間準備不及可申請延期答辯。申請人如對此決定不服,可於3個月內向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Appeal);又如申請人對於訴願委員會之決定不服,可於6個月內向法院上訴。

土庫曼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受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商標之權利。

     聲明不專用:土庫曼有聲明不專用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八、異議

土庫曼並無商標異議制度。案件註冊後會公告在公報上,任何人可在商標有效期限內向訴願會提起撤銷。

九、商標移轉

已註冊之商標可進行移轉。移轉必須就其所註冊之地理範圍全部移轉,而其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則可移轉全部或部分。

商標移轉的書面文件須載明:移轉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移轉商標之細節;移轉之地理範圍;移轉之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生效日期;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商標進行移轉須經登記始生效力。

十、商標授權

已註冊商標可對外授權。註冊商標之授權可針對其註冊商品服務類別之全部或一部分進行授權。

商標授權在書面文件須載明: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被授權商標的細節;被授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生效日;授權期間;授權的地理位置;品質保證條款;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授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未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未使用可為撤銷商標理由,自註冊日起算,商標應於3年內使用,以避免被撤銷。要滿足使用要求,商標應使用於土庫曼,使用數量可為最小,專利局不要求權利人定期提出聲明。

商標未使用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人向產品委員會(Appellation commission提出。

如有進口限制其他政府政策及不可抗力等事由導致商標無法使用,可免於被撤銷。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針對已註冊之商標,可以不得註冊事由提起撤銷。

以相對不得註冊事由提撤銷,需於註冊5年內提出;如以絕對不得註冊事由提撤銷,可於商標的有效期限內提起;如以商標未使用為由提撤銷,需於註冊日3年內提起。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土庫曼商標法有明定,假冒品的定義包含產品、標籤及包含商標或產地名稱的產品外包裝。商標法也規定土庫曼海關是執行智權管理的執法單位之一。

 

 

附表:土庫曼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5]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2016529日)

—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2016316日)

— 保護奧林匹克標誌的奈洛比條約2016116日)

—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200737日)

—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200667日)

— 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200667日)

—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200667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1999928日)

— 專利合作條約PCT19911225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911225日)

—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911225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2017227日)

—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赫爾辛基公約20121127日)

— 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201236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12225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11811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20101210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81119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08104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216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資訊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爾胡斯公約20011030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781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19961226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61217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593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93414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
19911226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
19911226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911226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911226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911226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911226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911027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歐亞專利公約1995812日)

— 關於工業產權保護措施和建立工業產權國家間委員會的協定1993312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喬治亞政府與土庫曼政府自由貿易協定200011日)

—       亞美尼亞共和國政府與土庫曼政府自由貿易協定199677日)

 

[1]    香港貿易發展局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Turkmenistan.

[2]    申請文件需含三種語言:土庫曼語、俄語及英文

[3]    委託書僅需簽名及蓋章,不需要辦理公認證。如未蓋章需要辦理公證。

[4]    證書內容包含土庫曼語、俄語及英文等三種語言

[5]    WIPO Country Profile, Turkmenistan Legal Information/Treaty Memb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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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茲別克共和國

O’zbekiston Respublikasi

Ўзбекистон Республикаси

Republic of Uzbekistan

 

眾律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揭露!

 

烏茲別克是全球僅有的兩個雙重內陸國[1] 之一,最接近的海港在約3,000里以外,幾乎完全倚賴其連接哈薩克(北方及西北方)、吉爾吉斯和塔吉克(東方及東南方)、土庫曼(西南方)和阿富汗(南方)等國的陸上通道。拉脫維亞的里加是烏茲別克商品出口(石油及石油產品、化肥和汽車)最重要的中轉站,烏茲別克一些企業甚至在該港自設倉庫。另一方面,伊朗的港口則主要用作原棉出口[2]

 

烏茲別克商標.jpg

烏茲別克 圖.jpg

 

語言 烏茲別克語

首都 塔什干(Tashkent

面積 447,40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於中亞地區中部,北鄰鹹海與哈薩克,東接吉爾吉斯與塔吉克,南部與土庫曼、阿富汗接壤。

人口 3,180萬人

宗教 伊斯蘭教(遜尼派)

幣制 索姆(Uzbekistani Som, UZS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烏茲別克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關於烏茲別克商標之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烏茲別克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 vention);(2)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3)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4)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5)WIPO公約(WIPO Convention)。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烏茲別克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烏茲別克主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包含:民法及2001年第267-II號商標及服務標示暨產地名稱法(Trademark, Service Marks and Appelations of Origin Law)(最近一次於20174月修訂)。

 

 

三、商標主管機關

烏茲別克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智慧財產局」(Agency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the Republic of Uzbekistan, AIPRU)。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單一顏色無法註冊商標,顏色組合則可

 

 

動態Motions

 

 

 

 

全像圖Holograms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原產地名稱Name of Commodity Origin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商標有以下情形不得註冊:

1. 為國家標誌、旗幟、及獎牌。

2. 為國家的官方單位(含縮寫及全名)及國際或政府組織。

3. 為國家控制及保證的標誌、印記、及戳章。

4. 為烏茲別克國家機關使用的裝飾品和徽章。

5. 不具有識別性。

6. 為指定商品的通用性名詞。

7. 標示其商品∕服務的種類、質量、數量、目的、價值、地理來源或其他特徵。

8. 為普遍接受的符號或用語。

9. 有欺騙或誤導性質,使相費者對於商品或是製造商產生混淆誤認。

10. 違反公共利益、道德及秩序。

11. 與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

12. 與公司名稱相同。

13. 相同或近似於烏茲別克知名科學、文學、藝術作品的標題及人物,除非得到著作權人或是其繼承人同意。

14. 相同或近似於烏茲別克知名的姓名、筆名、化名或衍生物、肖像及摹寫,除非得到當事人或是其繼承人同意。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烏茲別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烏茲別克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烏茲別克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約需1518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AIPRU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商標圖樣。

3.      代理授權委託書[3]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烏茲別克商標申請到註冊約需1518個月。商標提交申請後30天內,AIPRU會開始進行形式審查,約2個月的時間,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需修改,AIPRU會發出「補正通知書」。申請人須於收到通知後3個月內提交補正,申請人得申請延長補正期間至多6個月。AIPRU會在收到補正後2個月內重新審閱申請。

商標經形式審查後即進入實質審查,約68個月的時間AIPRU會核發審查結果。如審查結果為核准註冊,AIPRU將在3天內刊登公告,並在10天內核發「商標註冊證」。

另一方面,如果審查員認為本案有不得註冊事由,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等,會發出「核駁通知」,申請人如對此決定不服,可於3月內向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Appeal);又如申請人對於訴願委員會之決定不服,可於6個月內向法院上訴。

烏茲別克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烏茲別克 流程.jpg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商標之權利。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受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八、異議

商標註冊後會進行註冊公告,公告期內任何人可向訴願委員會或是法院提起異議,訴願會處理無效程序、法院受理未使用的撤銷程序及無效程序。如對訴願委員會的決定不服,可向法院起訴。

九、商標移轉

商標皆可進行移轉。移轉必須就其所申請∕註冊之地理範圍全部移轉,而其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則可移轉全部或部分。「商譽」不須被包含在商標的移轉之中。

如移轉會使消費者對於商品∕服務的來源或是製造商產生混淆誤認,該移轉程序會被AIPRU駁回。

商標移轉的書面文件須載明:移轉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移轉商標之細節;移轉之地理範圍;移轉之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生效日期;移轉對價(可為實際或名義的);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移轉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商標進行移轉須經登記始生效力,未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

 

 

十、商標授權

商標可對外授權。授權可以是全國性或區域性,也可針對其註冊商品服務類別之全部或一部分進行授權;授權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不排除所有權人)或非獨家授權。

商標授權在書面文件須載明: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被授權商標的細節;被授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生效日;授權期間;授權的地理位置;品質保證條款;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授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未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未使用可為撤銷商標理由,自註冊日起算,商標應於5年內使用,以避免被撤銷。要滿足使用要求,商標應使用於烏茲別克,例如廣告、出版物、官方空白表格、招牌以及展示會上。AIPRU不要求權利人定期提出聲明。

商標未使用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

如有進口限制其他政府政策及不可抗力等事由導致商標無法使用,可免於被撤銷。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商標撤銷原因可以參2001年第267-II號商標及服務標示暨產地名稱法》10條及第11

以相對不得註冊事由提出撤銷時,需要在該商標註冊公告日5年內向訴願委員會提出申請;以絕對不得註冊事由提出撤銷時,可以在該商標的有效期限內向訴願委員會提出申請;以商標未使用為由提出撤銷的話,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請。

以下為對已註冊商標提出撤銷的常見理由:

1. 在先近似商標。

2. 商標包含一般營業中用已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3. 商標不具識別性。

4. 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5. 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6. 姓名權、公司名稱。

7.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如烏茲別克境內截獲侵害商標權的貨物,烏茲別克海關會沒收侵權貨物,並對侵權行為人課罰(貨物50%價值),故建議商標權人在海關進行登記。

法院受理侵權案件的審查時間最長可達7年。如經法院確認某商品為侵權物,商標權人須將此決定通知海關,而法院會禁制該商品進口該國、進行侵權賠償、禁止侵權人使用被保護的商標。

如侵權貨物的所有權被拋棄,烏茲別克海關將依法拍賣或銷毀貨物。

附表:烏茲別克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4]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20061227日)

—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2006719日)

— 專利法條約2006719日)

—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2005419日)

—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20021012日)

—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2002112日)

—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2002112日)

— 商標法條約199894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911225日)

—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911225日)

— 專利合作條約PCT19911225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12813日)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8429日)

—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赫爾辛基公約2007123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216日)

—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20041114日)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97121日)

—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1997227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19961226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
1996615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96521日)

— 內陸國家過境貿易公約199638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51228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51017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9448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9448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9448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9448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
199448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
199448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4321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921112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9191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關於組織國家間信息交流和建立國家版權及相關權數據庫的合作協定201211日)

— 智慧財產權律保護領域合作及建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國家間委員會協定
201197日)

— 關於在光盤上顯示地區信息化專利公佈的協定2001522日)

— 關於對發明提供法律保護的地區共同保護國家間秘密的協定2000131日)

— 關於使用虛假商標和地理標誌的預防性和限制性措施協定199964日)

— 打擊知識產權領域犯罪的合作協定1999119日)

— 版權及相關權保護合作協定199556日)

— 關於工業產權保護措施和建立工業產權國家間委員會的協定1993312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亞塞拜然、亞美尼亞、白羅斯、喬治亞、摩爾多瓦、哈薩克、俄羅斯聯邦、烏克蘭、烏茲別克、塔吉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之間的自由貿易協定19941230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日本與烏茲別克共和國開放、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2009924日)

— 烏茲別克共和國國家專利局與拉脫維亞共和國專利局關於在工業產權保護領域開展信息交流的協定2008106日)

— 烏茲別克政府與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對雙邊軍事技術合作過程中使用和接受的智慧財產權予以相互保護的協定20071128日)

— 哈薩克共和國政府與烏茲別克共和國政府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定2006320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烏茲別克共和國政府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定1999118日)

— 歐洲共同體及其成員國與烏茲別克共和國關於建立夥伴關係的伙伴關係及合作協定
199971日)

— 烏茲別克共和國政府與土耳其共和國政府關於保護版權和類似權利鄰接權的協定
1998413日)

— 烏茲別克共和國政府與烏克蘭部長內閣關於智慧財產權保護領域的協定1998219日)

— 烏茲別克共和國政府與哈薩克共和國政府關於工業產權保護領域的協定199762日)

— 以色列國政府與烏茲別克共和國政府相互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1997218日)

— 烏茲別克共和國政府與吉爾吉斯共和國政府關於工業產權保護領域的協定
19961224日)

— 烏茲別克共和國專利局與捷克共和國工業產權局關於在工業產權領域開展合作的協定19961127日)

— 法蘭西共和國政府與烏茲別克共和國政府相互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1996617日)

— 烏茲別克共和國政府與喬治亞政府關於工業產權保護領域的協定1996528日)

— 俄羅斯聯邦政府與烏茲別克共和國政府工業產權領域合作協定1995727日)

— 白羅斯共和國國家專利局與烏茲別克共和國國家專利局工業產權保護合作協定
1995131日)

— 塔吉克共和國國家專利信息中心與烏茲別克共和國國家專利局工業產權保護合作協定
1994111日)

—       瑞士與烏茲別克貿易與經濟合作協定1994722日)

 

[1]    指其鄰國本身亦皆為無海岸線的內陸國家,另一雙重內陸國為列支敦斯登。

[2]    香港貿易發展局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uzbekistan

[3]    不須辦理公認證,僅需簽名並蓋公司章。

[4]    WIPO Country Profile, Uzbekistan Legal Information/Treaty Memb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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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吉克共和國

Ҷумҳурии Тоҷикистон

Republic of Tajikistan

 

眾律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塔吉克是內陸山國,四周與阿富汗、中國大陸、吉爾吉斯和烏茲別克接壤,國土九成面積為山地,其中一半在海拔3,000米以上(帕米爾高原)。塔吉克的銻、鋁、金、銀蘊藏豐富,水電開發潛力為中亞國家之冠,農業如種植棉花和小麥亦有發展潛質,但是以人均GDP計,該國是中亞最貧窮的國家。

中亞國家多與俄羅斯關係密切,塔吉克在經濟上非常依賴來自俄羅斯的匯款(約半數適齡工作的男性都在國外工作,主要是在俄羅斯)。2014年,匯款總額達39億美元,近乎該國GDP的一半。近年塔吉克與中國的貿易日益蓬勃,同時,中國企業在塔吉克參與的基建項目越來越多,包括沙赫里斯坦(Sahelistan)隧道、塔吉克至烏茲別克公路以及多個資源開採項目[1]

 

塔吉克 商標.jpg

塔吉克 圖.jpg

 

語言 塔吉克語

首都 杜尚貝(Dushanbe

面積 143,10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居中亞地區之東南部,西北與烏茲別克為鄰,東北臨吉爾吉斯共和國,南邊與阿富汗為界,東與中國大陸接壤,為一內陸國家。

人口 833萬人

宗教 伊斯蘭教

幣制 索莫尼(Somoni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塔吉克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關於塔吉克商標之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塔吉克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新加坡條Singapore Treaty);(2)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3)WIPO公約(WIPO Convention);(4)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5)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6)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7)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2]

塔吉克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塔吉克主要之智慧財產法規包含:2007年商標及服務標章第234號法及2012年商標及服務標章第858號法(修改第234號法)。

三、商標主管機關

塔吉克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經濟發展與貿易部」(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rade of the Republic of Tajikistan)轄下之「國家專利及資訊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Patents and Information, NCPI)。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動態Motions

 

 

 

 

全像圖Holograms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為指定商品的通用性名詞。

(為普遍接受的符號或用語。

(具有描述性,標示其商品∕服務的種類、質量、數量、目的、價值、地理來源或其他特徵。

(僅描述商品的性能及用途。

(國名、國家軍隊的紋章、旗幟或國際組織名稱的全名、縮寫、徽章、戳記等名稱或特徵,除非得到相關單位的同意。

(有欺騙或誤導性質,使相費者對於商品或是製造商產生混淆誤認。

(違反公共利益、道德及秩序。

(與他人著名商標近似。

(相同或近似於商品原產地名稱。

(基於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

(十一)       相同或近似於受保護的商業名稱。

(十二)       相同或近似於塔吉克知名科學、文學、藝術作品的標題及人物,除非得到著作權人或是其繼承人同意。

(十三)       相同或近似於塔吉克知名的姓名、筆名、化名或衍生物、肖像及摹寫,除非得到當事人或是其繼承人同意。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塔吉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塔吉克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塔吉克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約需16-25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NCPI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3](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商標圖樣。

3. 代理授權委託書。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塔吉克商標申請到註冊約需1625個月。商標提交申請後1個月內,NCPI會開始進行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申請文件需修改或是須提交額外資訊以利審查,NCPI會發出「補正通知書」。申請人須於收到通知後2個月內提交補正,如時間準備不及可申請延期補正,最長可延至6個月。NCPI會在收到補正後2個月內重新審閱商標申請。

案件通過形式審查後會進入實質審查。如審查員在進行審查時發現有任何不得註冊事由,會發出「核駁通知」,申請人須於2個月內提交答辯;NCPI收到申請人的意見書後須於2個月內做出決定。如申請人對於NCPI的決定不服,可於3個月內向訴願委員會提訴願;如對訴願委員會的決定不服可向法院起訴。

申請商標經審查後無不得註冊事項,NCPI會在收到官費後1個月內核准註冊。商標註冊證將於商標註冊後1個月內發給申請人,案件註冊資訊也會公告在公報上。

塔吉克商標申請流程圖如下:

塔吉克 流程.jpg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受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商標之權利。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涉及之特殊問題:

     並存協議:如申請的商標因有在先商標而被核駁,在先商標與申請人達成合意之共存協議(Coexistence Agreement)可被接受。

     聲明不專用:塔吉克有聲明不專用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八、異議

依據該國商標法規,不可對審查中的商標提起異議。商標註冊後任何人可向「塔吉克訴願委員會」(Board of Appeal)或是「塔吉克法院」提起撤銷,相關依據可以參考第5節「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也可以商標未使用為由提起撤銷。

 

 

九、商標移轉

已註冊之商標皆進行移轉[4]。移轉必須就其所註冊之地理範圍全部移轉,可移轉全部或部分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商譽」不須被包含在已註冊商標的移轉之中。如移轉會使消費者對於商品或製造商產生混淆誤認,NCPI會駁回移轉申請。

商標移轉的書面文件須載明:移轉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移轉商標之細節;移轉之地理範圍;移轉之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生效日期;移轉對價(可為實際或名義的);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移轉契約需進行公證,已註冊的商標進行移轉須經登記始生效力。

十、商標授權

已註冊之商標皆對外授權。

註冊商標之授權可針對其註冊商品服務類別之全部或一部分進行授權;授權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不排除所有權人)或非獨家授權。

商標授權在書面文件須載明: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被授權商標的細節;被授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生效日;授權期間;授權的地理位置;品質保證條款;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授權須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未使用可為撤銷商標理由,自註冊日起算,商標應於3年內使用,以避免被撤銷。要滿足使用需求,商標應使用於塔吉克,使用數量可為最小,NCPI不要求權利人定期提出聲明。

商標未使用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

如有進口限制其他政府政策及不可抗力等事由導致商標無法使用,可免於被撤銷。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是以註冊商標調整修改後的形式呈現,只要兩者差異不大,且修改並沒有明顯改變註冊商標的識別特點,是被允許的。已註冊的商標不可透過修改申請進行變更,如有需要應再重新申請。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針對已註冊之商標,得以下列理由提起撤銷訴訟,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

1. 為指定商品的通用性名詞。

2. 為普遍接受的符號或用語。

3. 具有描述性,標示其商品∕服務的種類、質量、數量、目的、價值、地理來源或其他特徵。

4. 僅描述商品的性能及用途。

5. 國名、國家軍隊的紋章、旗幟或國際組織名稱的全名、縮寫、徽章、戳記等名稱或特徵。

6. 有欺騙或誤導性質,使相費者對於商品或是製造商產生混淆誤認。

7. 違反公共利益、道德及秩序。

8. 相同或近似於外國之葡萄酒或酒精飲料的地理標示,且指定使用於與葡萄酒或酒精飲料同一或類似商品,而該外國與塔吉克簽訂協定。

9. 基於在先權利或是在塔吉克受保護的商標。

10. 與他人著名商標近似。

11. 相同或近似於商品原產地名稱。

12. 基於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

13. 相同或近似於受保護的商業名稱。

14. 相同或近似於塔吉克知名科學、文學、藝術作品的標題及人物。

15. 相同或近似於塔吉克知名的姓名、筆名、化名或衍生物、肖像及摹寫。

16. 註冊後連續3年未使用。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塔吉克海關依法可對侵害智慧財產權的仿冒貨品扣押10個工作天,商標權利人可提出書面申請保護自身權益,塔吉克海關將在不超過10個工作天的範圍延長扣押期限。申請人或商標權利人會在海關當局作出決定後1個工作天內得到通知。

如扣押期間屆滿而商標權利人無進一步表示,貨物將獲釋。惟在商標權利人的請求下,受法院認定侵害著作權及相關智慧財產權之仿冒貨物將可能移轉予商標權利人或被銷毀。

附表:塔吉克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5]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20141226日)

—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制其錄音製品公約2013226日)

—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2012321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11824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2011630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945日)

—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2008519日)

—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200039日)

— 保護奧林匹克標誌的內羅畢條約19911225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911225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9911225日)

—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911225日)

—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19911225日)

—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19911225日)

—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911225日)

—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19911225日)

— 專利合作條約PCT19911225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生物多樣性公約關於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20141012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13919日)

—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201332日)

—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TRIPS協議)(1994
201332日)

—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2012328日)

— 內陸國家過境貿易公約2011812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101117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10104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9329日)

—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8124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759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的第二議定書
2006521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4512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胡斯公約20011030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944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847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8127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19971014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93103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
19921128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911221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911221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911221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911221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
19911221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
19911221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9199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9199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9199日)

— 195296日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199199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開展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領域合作及建立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國家間委員會協定
2011814日)

— 關於組織國家間信息交流和建立國家版權及相關權數據庫的合作協定20101016日)

— 關於在光盤上顯示地區信息化專利公佈的協定2001522日)

— 關於對發明提供法律保護的地區共同保護國家間秘密的協定2000131日)

— 關於使用虛假商標和地理標誌的預防性和限制性措施協定199964日)

— 打擊智慧財產權領域犯罪的合作協定1999119日)

— 版權及相關權保護合作協定199757日)

— 歐亞專利公約1995812日)

— 關於工業產權保護措施和建立工業產權國家間委員會的協定1993312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經濟合作組織自由貿易協定2008424日)

— 建立歐亞經濟共同體條約200265日)

— 關稅聯盟和單一經濟區條約19991223日)

— 亞塞拜然、亞美尼亞、白羅斯、喬治亞、摩爾多瓦、哈薩克、俄羅斯聯邦、烏克蘭、烏茲別克、塔吉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之間的自由貿易協定199757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塔吉克共和國國家專利信息中心與烏茲別克共和國國家專利局工業產權保護合作協定
1994111日)

 

[1]    香港貿易發展局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tajikistan

[2]    如欲在塔吉克的申請案主張優先權,須於提交申請時或是在提交申請後2個月內主張優先權。優先權文件可於提交申請後3個月內補交。

[3]    申請文件必須以塔吉克與或是俄語提交。如申請文件非前者兩種語文之一,須提交譯本;如未提交譯本,須於收到官方補正通知後2個月內補交。

[4]    商標尚未註冊前不能辦理移轉。

[5]    WIPO Country Profile, Tajikistan Legal Information/Treaty Memb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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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爾吉斯共和國

Кыргыз Республикасы

Кыргызская Республика

Kyrgyz Republic

眾律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吉爾吉斯是一個多山國家,由於山多平地少,畜牧業在吉爾吉斯的農業經濟中舉足輕重。該國經濟十分依賴開採及出口黃金、汞、天然氣、鈾,以及棉、肉類、煙草、羊毛及葡萄等農產品,工業生產則以鋁為主。

吉爾吉斯原屬蘇聯聯邦成員,1991年蘇聯解體後,獨立為吉爾吉斯共和國,但仍深受俄羅斯影響,接受俄國的軍事保護及匯款,款額相當於吉爾吉斯國內生產總值(GDP30%20158月,吉爾吉斯正式加入以俄羅斯為首的歐亞經濟共同體,並取消海關邊境管制站,成為第五個成員國,其他成員國包括俄羅斯、哈薩克、白羅斯以及亞美尼亞。

吉爾吉斯與其他中亞國家一樣,與中國的商務關係日趨緊密,雙邊貿易越來越興旺。中國已成為吉爾吉斯第二大貿易夥伴,僅次於俄羅斯[1]

吉爾吉斯商標.jpg

吉爾吉斯 圖.jpg

 

語言 吉爾吉斯語、俄語

首都 比斯凱克(Bishkek

面積 198,500平方公里(海拔1,500公尺以上土地占90%

地理位置
位居中亞地區東部,北與哈薩克為界,西鄰烏茲別克,南接塔吉克,東南與中國大陸新疆省接壤。

人口 678萬人

宗教 伊斯蘭教(遜尼派)

幣制 索姆(Kyrgyzstani Som, KGS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吉爾吉斯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吉爾吉斯商標制度採先申請主義,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需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下(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1518個月。

吉爾吉斯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關於吉爾吉斯商標之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吉爾吉斯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2)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3)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4)維也納分類(Vienna Classification);(5)WIPO公約(WIPO Convention);(6)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7)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吉爾吉斯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吉爾吉斯主要之智慧財產法規包含:1998年商標,服務標章與原產地名稱法(20142月修訂)以及2003年商標和服務標記註冊申請的完成,提交和審查規則。

三、商標主管機關

吉爾吉斯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國家智慧財產及創新局State Servi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novation under the Government of the Kyrgyz Republic)。負責審查商標案件的單位為其底下的State Patent Office (Kyrgyzpatent)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動態Motions

 

 

®

 

全像圖Holograms

 

僅限於視覺上可區分者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不具有識別性。

(包含國家名稱(全名及縮寫)、徽章、旗幟、標誌以及公認的國際組織的標誌或縮寫、徽章、旗幟、標誌,除非得到相關機構同意。

(為指定商品∕服務名稱的通用名稱。

(為指定商品∕服務名稱術語及符號的通用名稱。

(具有描述性,標示其商品∕服務的種類、質量、數量、目的、價值、地理來源或其他特徵。

(使消費者對於商品∕服務的性質、質量或地理來源產生混淆。

(相同或近似於在哈薩克受保護的葡萄酒或酒精飲料地理標示。

(違反道德、法律、或公共政策。

(基於已註冊∕申請中的公司名稱。

(基於在先註冊的外觀設計。

(十一)       未經同意使用名人的名字或是畫像。

(十二)       吉爾吉斯知名的文學、科學、藝術之名稱及其片段,除非得到著作權人或是其繼承人同意。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吉爾吉斯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吉爾吉斯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吉爾吉斯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約需1518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覆、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Kyrgyzpatent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2](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3]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吉爾吉斯商標申請到註冊約1518個月期限。商標提交申請後開始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Kyrgyzpatent將於12個月內完成形式審查。如有需要修改或補充其他資料,申請人須於收到通知後2個月內提交補正;申請人如欲延長補正期間,須具合理理由並繳納相應費用,Kyrgyzpatent將視情況予以延展至多6個月。如案件通過形式審查,Kyrgyzpatent會通知申請人。

加速審查:可於提交申請後6個月內申請加速審查。

 

案件通過形式審查後會進入實質審查,審查時間約12個月。審查期間,如發現申請商標有不得註冊事由,Kyrgyzpatent會向申請人發出核駁理由,申請人應於2個月內提交答辯意見(如時間準備不及可延長至多12個月)。如申請人對於審查員的最終決定不服,可於3個月內向「吉爾吉斯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 又如申請人對於訴願會的最終決定不服,可於6個月內向「吉爾吉斯初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如申請人對初審法院的決定不服,可向「吉爾吉斯最高法院」上訴。

完成實質審查後,如申請獲准,申請商標將在商標公報刊載公告1[4] 個月。公告期滿後Kyrgyzpatent則會核准註冊,申請人須於2個月納繳納領證費;經繳費後1個月內Kyrgyzpatent發給商標註冊證。商標註冊後會進行註冊公告。商標註冊後有效期限為申請日起10年,專用權期滿後可無限次進行延展。

檢附吉爾吉斯申請流程圖如下:

吉爾吉斯 流程.jpg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商標之權利。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受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涉及之特殊問題:

     聲明不專用:吉爾吉斯有聲明不專用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八、異議

任何人可於商標註冊後在其有效期間內以絕對不得註冊事由(可參考《商標,服務標記章與原產地名稱法》第4條)向訴願委員會提起異議;可於商標註冊後5年內以相對不得註冊事由(可參考《商標,服務標章與原產地名稱法》5條)向訴願委員會提起異議。如對於訴願委員會的異議決定不服,可於6個月內向法院起訴。

另外,如異議人的商標未在吉爾吉斯註冊,不能以惡意註冊(bad-faith)為由異議他人商標;同時,也可依據不正當競爭法為由提出惡意註冊的問題,但是這種方法目前沒有先例。

4條規定,如商標包含以下事項則不得註冊:

1. 商標不具識別性。

2. 包含代表國家的徽章,旗幟或標誌;外國國家的官方名稱及標誌;國際組織的縮寫或全名,足以產生混淆誤認,除非得到相關機構的同意。

3. 成為某商品一般的名稱。

4. 成為某商品∕服務一般通用的符號或標記。

5. 具有描述性,標示其商品∕服務的種類、質量、數量、目的、價值、地理來源或其他特徵。

6. 使消費者對於其商品或製造商產生混淆誤認。

7. 相同或近似於哈薩克之葡萄酒或含強烈酒精飲料地理標示,且指定使用於與葡萄酒或強烈酒精飲同一或類似商品。

8. 違反公告利益、法律或道德。

5條規定,因如下狀況而產生混淆誤認,則不得註冊:

1. 與已註冊∕提交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近似且指定於近似的商品。

2. 與已註冊∕提交申請的國內公司名稱相同且涉及相同∕類似的商品∕服務。

3. 依據吉爾吉斯的國際協議,他人商標未註冊即受到保護。

4. 與知名商標近似。

5. 受保護的原產地名稱。

6. 在吉爾吉斯國內知名的公司名稱,且涉及相同∕類似的商品∕服務。

7. 吉爾吉斯知名的文學、科學、藝術之名稱及其片段,除非得到權人或是其繼承人同意。

8. 與他人名稱、姓氏、假名或衍生物、著名人士肖像近似,除非得到當事人同意;如這些名稱是吉爾吉斯的文化及歷史遺產,則須得到政府的同意。

9. 在先註冊的外觀設計專利。

九、商標移轉

商標可進行移轉。移轉必須就其地理範圍全部移轉,而其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則可移轉全部或部分。「商譽」不須被包含在以註冊商標的移轉之中。

團體標章不可移轉給他人。如移轉會使相關消費者對於商品∕服務的來源、品質或或製造商產生混淆誤認,該移轉申請會被駁回。

商標移轉的書面文件須載明:移轉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移轉商標之細節;移轉之地理範圍;移轉之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生效日期;移轉對價(可為實際或名義的);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移轉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商標移轉須經登記始生效力,未經登記的移轉視為無效。

 

 

十、商標授權

商標可對外授權。

可針對其註冊商品服務類別之全部或一部分進行授權;授權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

商標授權在書面文件須載明: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被授權商標的細節;被授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生效日;授權期間;授權的地理位置;品質保證條款;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授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未經登記該授權視為無效。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如商標在註冊後連續3年未使用、或是在被申請撤銷的前3年內未使用,可成為撤銷的標的。

如要避免商標被撤銷,需在吉爾吉斯境內用於註冊的指定商品/服務上、商品的包裝或是在展覽會、展銷會上進行展示;網路上或是作為網站的連結也被視為使用。如因不可避免因素未進行使用是可以被接受的。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任何人可於商標註冊後在其有效期間內以絕對不得註冊事由(可參考《商標,服務標記章與原產地名稱法》第4條)向訴願委員會提起撤銷;可於商標註冊後5年內以相對不得註冊事由(可參考《商標,服務標章與原產地名稱法》第5條)向訴願委員會提起撤銷。

有關第4條以及第5條的相關規定可參考本章第8節「異議」的資訊。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商標權人或是其代理人可向海關進行商標註冊登記以查獲假冒品。貨物如可能為仿冒或虛假者,吉爾吉斯海關會通知權利人並扣留貨物。若10日內吉爾吉斯海關未接獲權利人通知,扣留貨物將因此獲釋。

附表:吉爾吉斯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5]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關於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2017815日)

—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2009316日)

— 專利法條約2005428日)

— 保護奧林匹克標誌的內羅畢條約20041118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2004617日)

—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2003813日)

—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2003517日)

—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2003317日)

—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制其錄音製品公約20021012日)

— 商標法條約2002815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2815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236日)

—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1999910日)

—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9978日)

—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981210日)

— 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19981210日)

—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19981210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911225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9911225日)

—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911225日)

— 專利合作條約PCT)(19911225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生物多樣性公約關於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2015913日)

—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9830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7312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726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6823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613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102日)

—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2005719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216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胡斯公約20011030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2000823日)

—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2000626日)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200061日)

—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19981220日)

—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TRIPS協議)(1994
19981220日)

—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199872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19971218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6114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95103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95103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95103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517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93327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911221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911221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911221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911221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
19911221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
19911221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開展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領域合作及建立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國家間委員會協定
2012427日)

— 關於組織國家間信息交流和建立國家版權及相關權數據庫的合作協定2011812日)

— 打擊智慧財產權領域犯罪的合作協定2000616日)

— 關於對發明提供法律保護的地區共同保護國家間秘密的協定2000131日)

— 關於使用虛假商標和地理標誌的預防性和限制性措施協定199964日)

— 歐亞專利公約1996113日)

— 版權及相關權保護合作協定19951228日)

— 關於工業產權保護措施和建立工業產權國家間委員會的協定1993312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建立歐亞經濟共同體條約200265日)

— 關稅聯盟和單一經濟區條約2000410日)

— 亞塞拜然、亞美尼亞、白羅斯、喬治亞、摩爾多瓦、哈薩克、俄羅斯聯邦、烏克蘭、烏茲別克、塔吉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之間的自由貿易協定19951228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瑞士與吉爾吉斯貿易和經濟合作協定199851日)

— 烏茲別克共和國政府與吉爾吉斯共和國政府關於工業產權保護領域的協定
19961224日)

— 美利堅合眾國與吉爾吉斯共和國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條約1994112日)

 

[1]    香港貿易發展局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kyrgyzstan

[2]    提交的文件須為吉爾吉斯語或俄語。

[3]    簽名即可,可於提交申請後2個月內補交。

[4]    此階段公告的目的並不是為了方便第三人提起異議。

[5]    WIPO Country Profile, Kyrgyz Legal Information/Treaty Memb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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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王國

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

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

眾律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荷蘭王國(或稱尼德蘭王國)是由荷蘭(為了與荷蘭王國區分又稱為「荷蘭本土」)、阿魯巴、庫拉索和荷屬聖馬丁等4個構成國組成的君主立憲制的聯合王國。

中文所稱的荷蘭(荷蘭語:Holland),嚴格來說,是指尼德蘭王國中南、北荷蘭省的合稱。早年由於荷蘭是其國中土地最大、人口最多的地區,故被用代指荷蘭王國整體。正式場合仍應用其正式國名Netherlanden[1]

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三個相鄰的君主立憲國家,在1958年簽署條約成立「比荷盧經濟聯盟」(Benelux Economic Union),該聯盟到了2008年修訂條約並更名為「比荷盧聯盟」(Benelux Union),擴大了三國合作領域。

荷蘭商標.jpg

荷蘭 圖.jpg

語言 荷語(英語普及)

首都 阿姆斯特丹(Amsterdam),中央政府所在地為海牙(Hague

面積 41,543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包括位於西歐的荷蘭本土和荷屬加勒比區的三個島嶼。本土東臨德國,南接比利時,西邊與北邊臨北海。

人口 16,999,342

宗教 天主教、基督教

幣制 歐元(Euro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目 次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荷蘭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關於智慧財產權方面的合作,「比荷盧經濟聯盟」自1971年起採用了統一的商標保護法,並於荷蘭海牙分設了比荷盧商標辦事處(Benelux Trademarks Office)和比荷盧設計辦事處(Benelux Designs Office)。2005年簽署新約《比荷盧智慧財產權公約(Benelux Convent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BCIP),並成立「比荷盧智慧財產權組織」(Benelux Organization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取代前述二辦事處,轄下業務單位稱為「比荷盧智慧財產權局」(Benelux Offic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BOIP),負責統一處理三國的智慧財產權事務。故比荷盧三國在智財事務上視為單一實體,均由BOIP統一辦理,於BOIP申請商標註冊完成後,即可於取得於比荷盧三國之商標權。

由於荷蘭屬於歐盟之會員國,且為馬德里協定之簽署國,故欲取得荷蘭之商標保護權,可經由三個途徑:(1)申請歐盟商標(EUTM),保護範圍即可涵蓋荷蘭;(2)透過國際商標馬德里體系,指定荷蘭為保護國;(3)直接向BOIP請商標註冊。以下僅說明BOIP之相關規定。

比荷盧經濟聯盟之商標採登記在先主義,未註冊之商標一般狀況下是無法獲得商標保護。比荷盧商標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之下,從申請到註冊約需34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期滿可延展10年,無次數限制。比荷盧商標法並未規定對於已註冊商標是否須加特殊符號標示,也未禁止未註冊商標自行加注任何標示。如欲標示應以®標示已註冊商標,申請中的商標則應以標示。

關於比荷盧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除了比荷盧三國協議之外,荷蘭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2)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3)維也納條約Vienna Agreement(4)馬德里條約Madrid Agreement(5)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荷蘭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比荷盧商標法律基礎是《比荷盧智慧財產權公約》(Benelux Convent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BCIP)及其施行辦法。

三、商標主管機關

「比荷盧智慧財產權局」(Benelux Offic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BOIP),負責統一處理三國的智慧財產權事務。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動態Motions

 

 

®

 

全像圖Holograms

 

 

®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2]

(該商標違反比荷盧三國中任一國之公序良俗者。

(依《巴黎公約》第6條規定不得註冊者[3]

(商標有誤導、欺騙大眾之虞宜。

(該商標與在前商標或著名商標相同或相似,可能造成混淆誤認者。

(惡意的商標註冊。

(包含地理標示的酒類商標,但該地理標示並非該酒類產品之直實產地者。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須提供一個位於「歐洲經濟區」(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內之地址,以便BOIP文件送達,或委任設址於EEA之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若無異議大約58個月。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20099月之前,BOIP原會對商標申請案主動進行檢索;但現今已不會主動提供檢索。但申請人可另行向BOIP付費申請檢索報告search for prior art),而該檢索報告僅係供申請人之參考資訊,BOIP並不能以檢索出在先或近似商標的存在而審駁申請。但有在先註冊或似商標的存在,其商標所有權人是有權對新的商標申請提出異議,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是相當重要的。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商標圖樣、類別。

3. 申請商標的商品或服務。

4. 申請人及代理人姓名、通訊地址、簽名。

一般比荷盧商標從申請到註冊約34個月。商標提交申請後,會開始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疏漏,如有問題會發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限期提交補正。只有當全部文件齊備無誤後,商標註冊申請才算完成受理,並取得申請受理日期。

形式審查通過後,BOIP會公告該商標申請案,開始進入為期2個月的公告期,接受對該申請案之異議,並同時進行實質審查程序。審查後無不得註冊事由,且無異議情事(或已駁回),即可核准註冊。

如申請商標經審查被認為含有不得註冊事項,BOIP會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必須在收到通知後1個月內提出答辯意見(可請求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加速審查:比荷盧商標冊可額外付費要求加速審查註冊,對於提出加速審查的案件,BOIP只先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無誤後,直接提前予以核准註冊。但在註冊後仍繼續進行實質審查與異議程序。因此,加速審查註冊的商標,也有可能在註冊之後因審查或異議而被取消註冊[4]

 

比荷盧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荷蘭 流程.jpg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期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具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商標之權利。比荷盧BOIP並不會主動進行在前商標的檢索,即便申請人付費申請BOIP檢索,檢索出有在先近似之商標註冊,官方亦不會據以核駁申請,須有在先權利人提出異議。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要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

八、異議

商標申請案由BOIP公告後2個月內可被提出異議,異議基礎包含[5]

1. 基於在先權利,例如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權。

2. 對著名商標有造成混淆之虞者。

BOIP受理異議後,會先給予異議與被異議雙方2個月的「冷卻期」,由雙方自行協議出可接受方案;此冷卻期可在雙方共同請求下延長4個月。冷卻期結束後正式開始異議之處理,異議人將有2個月的時間準備完整的異議理由及證據;BOIP將異議內容轉交商標申請人後,商標申請人也會有2個月的時間進行答辯之準備。整個異議程序的文書往來會持續12年的時間。

BOIP最後做出對於異議的裁定,對於裁定不服者,可於裁定發出2個月內向上訴法院[6] 提出上訴。

九、商標移轉

申請中或已註冊之商標可進行移轉。移轉必須就其所申請∕註冊之地理範圍(比荷盧三國)全部移轉,不能分開移轉;而其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則可移轉全部或部分[7]

商標移轉必須以書面為之,商標之移轉不須登記即生效力,但須經登記始得對抗第三人。

十、商標授權

商標授權,可以是部分區域的或全區域性的授權;可以是登記商品或服務類別的全部或一部;可以是排他(也排除所有權人)或非排他;可以是獨家(包含所有權人)或非獨家。

商標授權不須經移轉登記即生效力,但經登記方可對抗第三人。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未使用可為撤銷商標理由,商標註冊後如有連續5年內,在比荷盧境內沒有真實使用事實,將會有被提請撤銷商標之虞[8]。但BOIP並不要求商標所有權人定期提出聲明。商標未使用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針對已註冊之商標,任何利害關係人,包含檢察官在內,均得以下列理由向法提出撤銷商標[9]

1. 該商標不符合商標法規定之合法商標定義。

2. 商標缺乏識別性。

3. 商標包含了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4. 商標成為了一般營業中普遍的標示。

5. 註冊完成後連續5年未使用商標。

6. 有在先註冊之相同或近似商標,須於在後商標註冊後5年內提出。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荷蘭海關有兩種方式對智慧財產權提供保護。海關可基於職權主動對疑似侵權之進口商品予以扣押,或經由商標權人提出申請對侵權商品進行查扣。

在商標權人未提出保護申請前,如海關主動發現疑似侵權商品,即可依職權予以扣押,但期限只有4天,並須同時通知商標權人;如權利人仍未提出查緝申請,期滿則須准予放行。

商標權利人亦可直接事先主動提出申請,並提供分辯正偽商品的詳細資訊與方式,海關即會將相關資訊通告荷蘭境內各關口,由海關人員依據該資訊對進口商品進行查驗。

附表:荷蘭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10]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201418日)

— 商標法條約(2012811日)

— 專利法條約(20101227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10314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10314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199841日)

—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19931012日)

—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1993107日)

—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198772日)

— 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198589日)

— 專利合作條約(PCT)(1979710日)

—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197941日)

—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1977330日)

—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1975107日)

—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7519日)

—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62820日)

— 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12111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89331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477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生物多樣性公約關於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20161117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16714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12815日)

— 網路犯罪公約關於宣告利用電腦系統犯下的種族主義或仇外行為為犯罪行為的附加議定書(2010111日)

—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1019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
20091017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資訊、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公約關於污染物排放和轉移登記制度的基輔議定書(2009108日)

—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1992年公約關於水與健康的倫敦議定書
2009923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 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2007613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年)的第二議定書
2007430日)

— 網路犯罪公約(200731日)

—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6216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102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5427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資訊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爾胡斯公約(2005329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216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4517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3911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19961226日)

—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赫爾辛基公約(1996106日)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6728日)

—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199511日)

—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協定)(1994
199511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41010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4321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921126日)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9211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19871226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19871226日)

— 統一發明專利實體法的若干方面公約(1987123日)

—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1987912日)

— 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於1971724日修訂(19851130日)

— 1971724日於巴黎修訂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一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無國籍人士及流亡人士(1985830日)

— 1971724日於巴黎修訂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二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一些國家組織的作品(1985830日)

— 關於國家豁免的歐洲公約(1985522日)

— 教育、科學、文化物品的進口協定的議定書(1982115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79311日)

— 防止國境外的電臺廣播的歐洲公約(1974927日)

— 內陸國家過境貿易公約(19711230日)

—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1968810日)

— 195296日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1967622日)

— 19529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三議定書,關於將公約批准書,接受書和加入書的生效日期(1967323日)

— 19529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一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無國籍人士及流亡人士(1967322日)

— 19529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二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一些國家組織的作品(1967322日)

— 年歐洲利用電視影片進行節目交流協定(196735日)

— 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1962711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59114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59114日)

—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1958131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5523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5523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5523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5523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47425日)

— 自由過境公約和規約(1924716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修訂歐洲聯盟條約和建立歐洲共同體條約的里斯本條約(2009121日)

— 比荷盧智慧財產權(商標與外觀設計)公約2005225日(200691日)

— 歐洲電影合作拍攝公約(199571日)

— 歐洲專利公約(1977107日)

— 比荷盧經濟聯盟工業品外觀設計公約(19961025日)(197411日)

— 比荷盧經濟聯盟商標法條約(196971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歐洲經濟區協定(199411日)

— 建立比荷盧聯盟的比荷盧經濟聯盟條約(1960111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馬拉維共和國政府與荷蘭王國政府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2007111日)

— 荷蘭王國與蘇里南共和國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2006101日)

— 荷蘭王國與伯利茲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2004101日)

— 荷蘭王國與納米比亞共和國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2004101日)

— 莫三比克共和國政府與荷蘭王國政府關於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的協定(200491日)

— 荷蘭王國與古巴共和國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2001111日)

— 荷蘭王國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200171日)

— 荷蘭王國與南非共和國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951)

— 荷蘭王國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591日)

— 荷蘭王國與玻利維亞共和國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4111日)

— 荷蘭王國與阿根廷共和國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4101日)

— 荷蘭王國與巴拉圭共和國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481日)

 

[1]    https://zh.wikipedia.org/wiki/荷蘭王國。

[2]    《比荷盧智慧財產權公約》第2.4條。

[3]    巴黎公約》第6條之3保護《巴黎公約》締約國的國旗和國徽以及國際政府間組織的名稱和徽記,禁止作為商標註冊和使用。

[4]    https://www.boip.int/en/entrepreneurs/trademarks/procedure#acceleratedregistration.

[5]    《比荷盧智慧財產權公約》第2.14條。

[6]    上訴法院有三,分別位於比利時布魯塞爾、荷蘭海牙、及盧森堡,依據商標申請人所提供之地址來指定。

[7]    《比荷盧智慧財產權公約》第2.31條。

[8]    《比荷盧智慧財產權公約》第2.26條。

[9]    《比荷盧智慧財產權公約》第2.28條。

[10]  WIPO Country Profiles, Legal Information/ Treaty Memb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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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爾多瓦共和國

Republica Moldova

Republic of Moldova

眾律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摩爾多瓦位於東南歐、巴爾幹半島北部,是羅馬尼亞與烏克蘭之間的內陸國。摩爾多瓦擁有獨特資源,十分有利農業生產。全國面積約75%為黑色沃土,適合種植玉米、水果及蔬菜。傳統上,農業及加工業是摩爾多瓦國民經濟的重要部分,因此摩國成為前蘇聯市場主要的農產品及食品供應地。

摩爾多瓦與阿爾巴尼亞、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科索沃、馬其頓、蒙特內哥羅和塞爾維亞,同為中歐自由貿易協定(CEFTA)成員國。此外,摩爾多瓦與歐盟於2014年6月簽署協定,引入優惠貿易機制,在摩爾多瓦與歐盟之間設立自由貿易區[1]

摩爾多瓦商標.jpg

摩爾多瓦 圖.jpg

 

語言: 羅馬尼亞語

首都: 基希涅夫(Kishinev

面積: 33,846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處東歐的內陸國家,西鄰羅馬尼亞,東、南、北接烏克蘭。

人口: 300萬人(2014

宗教: 東正教(93%

幣制: 雷(Moldovan Leu; MDL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目 次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摩爾多瓦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摩爾多瓦商標制度採先申請主義,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需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下(無核駁、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14~16個月。

摩爾多瓦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摩爾多瓦商標法規定,已註冊商標可加注®符號或註冊商標文字以彰顯其已註冊資格。

關於摩爾多瓦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摩爾多瓦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2)商標法條約 Trademark Law Treaty;(3)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4)尼諾比條約Nairobi Treaty;(5)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6)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7)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8)維也納條約Vienna Agreement;(9)里斯班協定Lisbon Agreement。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摩爾多瓦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摩爾多瓦商標保護主要法源為2008年《商標保護法》(Law No. 38-XVI of February 29, 2008, on the Protection of Trademarks (as amended up to Law No. 101 of May 26, 2016))。

三、商標主管機關

商標主管機關為「國家知識產權局」(Agenția de Stat pentru Proprietatea Intelectuală, AGEPI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單一顏色無法註冊,必須是顏色之組合

 

 

動態Motions

 

 

®

 

全像圖Holograms

 

 

®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

 

標語Slogans

 

 

®

 

觸覺Touch

 

 

®

 

味覺Taste

 

 

®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2

(一)  不符合商標法對商標之定義。

(二)  不具識別性。

(三)  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四)  商標僅包含歌功頌德之目的。

(五)  已成通常使用之標示。

(六)  僅包含因商品本身性質而產生之形狀,或為取得技術成果而必須、或賦予商品主要價值之形狀。

(七)  違反公序良俗,特別是違反人道、下流的標示或字眼,以及傷害個人、少數民族、宗教團體、國家等之宗教、民族、及專業情感者。

(八)  有誤導大眾關於其產地、品質、特性之標示。

(九)  未經有權機關同意,使用之包含或模仿國家的徽記、旗幟;國際組織之全名、縮寫;關於控制、保證、或獎勵商品品質之官方標示或戳記。

(十)  包含具高度象徵意義之標誌,特別是宗教方面。

(十一)       包含相同或近似於受保護之葡萄酒或蒸餾酒之產地地理標示。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摩爾多瓦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摩爾多瓦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摩爾多瓦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14~16個月。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商標申請實質審查過程中,AGEPI會檢索商標資料庫,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如有造成混淆之虞時,將拒絕註冊。為避免商標註冊障礙,在申請註冊之前進行商標檢索,可減少註冊之風險。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申請人(代理人)姓名、通訊資料。

3. 商標圖樣。

4. 商品或服務的描述。

5. 繳費證明。

 

商標提交申請後,AGEPI會在1個月內完成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疏漏,如有問題會發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限2個月內提交補正[3]

形式審查通過後,AGEPI即對該申請案進行公告,開始為期3個月的公告期。公告期內若有第三方提出異議,申請者得於2個月內提出答辯[4]

公告期結束後3個月內,AGEPI會進行實質審查,如申請案無不得註冊事由,即可過審查,核准註冊,並公告於AGEPI。

對於AGEPI之任何審查決定,申請人或異議人可於收到通知後2個月內,其他第三方亦可於審查決定公告後1個月內,向AGEPI提起訴願[5]

※ 加速審查:商標申請,在摩爾多瓦可要求加速審查,不須提出加速審查的理由,但需要繳納加速審查費用。

 

摩爾多瓦商標申請流程如下圖:

摩爾多瓦流程.jpg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調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期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具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是否與在先商標、在先提出的商標申請案或者是否有在先的未登記權利有衝突等。

摩爾多瓦商標法規定之實質審查內容,除包含前述「絕對理由」與「相對理由」之外,另包含第三方所提出之異議意見[6]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     共存協議:如因有在先註冊商標,申請案被初步核駁時,申請人如能與在先商標所有權人達成有效的並存協議,該協議可作為核准註冊之佐證。如為相同的商標,不接受並存協議。

※     聲明不專用:摩爾多瓦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八、異議

商標申請案經AGEPI完成形式審查後,將該申請案公告,於3個月公告期內接受各方提出異議,但依異議人資格之不同,其可提出異議所根據之事由亦有不同:

1. 任何第三方(自然人、法人、製造商、消費者等非商標申請程序中之對造)均可依據摩國商標法第7條所規定之絕對事由提出異議,此異議提出不須收費[7]

2. 任何利害關係人,如在先權利人(含在先商標、著名商標、姓名權、地理標示、工業設計、及著作權等)可依摩國商標法第8條所規定之相對事由(或適合之第7條絕對事由)提出反對異議,此異議提出須繳納一定費用[8]

異議提出後,AGEPI將通知商標申請人,並允許其於2個月內提出答辯意見。AGEPI並不會直接對異議做出決議,而是將異議的內容與答辯列為實質審查項目之一[9]。對於AGEPI 之任何審查決定,申請人或異議人可於收到通知後2個月內,其他第三方亦可於審查決定公告後1個月內,向AGEPI提起訴願;而對訴願決定不服者,仍可向法院提出上訴[10]

九、商標移轉

申請中或已註冊的商標皆可移轉,須進行全國的商標移轉,不可僅限於特定區域。但可進行全部或一部的商品∕服務移轉。

無論是申請中或是已註冊商標,移轉必須登記方生效力對抗第三人。

 

 

十、商標授權

申請中的商標不可進行授權。

註冊商標可以進行授權,可以進行地域性或全國性的授權、授權該商標全部或一部之指定商品。授權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不排除所有權人)或非獨家授權。

授權不須登記即生效力,但登記後有助於對抗第三人。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如商標在註冊後5年內,或有連續5年並未在其登記之商品或服務上於摩爾多瓦境內(除僅作出口)被使用,除非有正當事由,則該商標可被要求予以撤銷[11]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針對已註冊之商標,可向法院依以下列理由提請撤銷[12]

1. 商標連續5年未經使用。

2. 由於商標所有權人的作為或不作為,該商標已成為其登記之商品或服務中之通用標誌。

3. 商標具有誤導使用者關於其特性、品質、產地等。

4. 商標內所含之官方、歷史名稱的使用權遭到撤回。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摩爾多瓦海關法(Moldovan Customs Code)授權海關以兩種途徑採取邊境保護措施:(1)海關可依職權(ex-officio)逕行查驗通關商品,並對有侵權嫌疑者暫行扣留4天;(2)海關可依智慧財產權人之申請,依其所提供資訊查加強進出口商品之查驗,依此查扣之商品,則可暫予扣押10天(易腐物為3天)。

商標所有權可備妥詳細資料,向海關申請登記;海關會於30天內決定是否准予登記備案。如准予登記,有效期為1年。

附表:摩爾多瓦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13]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2009年3月16日)

— 關於播送由人造衛星傳播載有節目的信號的公約(2008年10月28日)

— 專利法條約(2005年4月28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2年5月20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2年3月6日)

— 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里斯本協定(2001年4月5日)

— 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2001年4月5日)

—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2000年7月17日)

—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1998年9月1日)

—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97年12月1日)

— 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1997年12月1日)

—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1997年12月1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1997年12月1日)

— 商標法條約(1996年8月1日)

—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1995年12月5日)

— 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95年11月2日)

—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1994年3月14日)

— 保護奧林匹克標誌的奈洛比條約(1991年12月25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91年12月25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991年12月25日)

—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1991年12月25日)

—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91年12月25日)

— 專利合作條約(PCT)(1991年12月25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網路犯罪公約關於宣告利用電腦系統犯下的種族主義或仇外行為為犯罪行為的附加議定書(2017年6月1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關於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2016年11月21日)

— 《關於涉及威脅公共衛生的仿冒醫藥產品和類似犯罪的歐洲委員會公約》(201611日)

—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15年11月1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資訊、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公約關於污染物排放和轉移登記制度的基輔議定書(2014年3月23日)

— 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2012年7月18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10年10月21日)

— 網路犯罪公約(2009年9月1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9年5月4日)

—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2009年3月3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
2009年2月19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
(2007年12月14日)

—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7年3月18日)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2007年3月8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6年6月24日)

—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1992年公約關於水與健康的倫敦議定書
(2005年12月15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年10月2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年2月16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4年7月6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3年9月11日)

— 歐洲國境外電視廣播公約(2003年7月1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2002年12月23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資訊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爾胡斯公約(2001年10月30日)

—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2001年7月26日)

—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協定)(1994
2001726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2000年3月9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2000年3月9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1999年6月8日)

— 教育、科學、文化物品的進口協定的議定書(1999年3月3日)

—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1998年10月28日)

—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1998年9月3日)

—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赫爾辛基公約(1996年10月6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6年1月18日)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95年11月1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5年9月7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93年11月24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93年11月24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93年11月24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93年11月24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1993年11月24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1993年11月24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3年4月26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92年7月1日)

— 195296日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1973年5月27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歐洲電影合作拍攝公約(2012年1月1日)

— 開展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領域合作及建立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國家間委員會協定
(2011年9月24日)

— 關於對發明提供法律保護的地區共同保護國家間秘密的協定(2002年1月3日)

— 打擊智慧財產權領域犯罪的合作協定(2001年11月20日)

— 關於在光碟上顯示地區資訊化專利公佈的協定(2001年5月22日)

— 關於使用虛假商標和地理標誌的預防性和限制性措施協定(1999年6月4日)

— 版權及相關權保護合作協定(1999年5月9日)

— 關於工業產權保護措施和建立工業產權國家間委員會的協定(1993年3月12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中歐自由貿易協定(2007年7月26日)

— 阿塞拜疆、亞美尼亞、白羅斯、格魯吉亞、摩爾多瓦、哈薩克、俄羅斯聯邦、烏克蘭、烏茲別克塔吉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之間的自由貿易協19941230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阿爾巴尼亞共和國與摩爾多瓦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2004年11月1日)

— 以色列國政府與摩爾多瓦共和國政府相互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1999年3月16日)

— 瑞士與摩爾多瓦共和國貿易和經濟合作協定(1996年9月1日)

— 亞美尼亞共和國政府與摩爾多瓦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1995年12月21日)

— 美利堅合眾國與摩爾多瓦共和國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條約(1994年11月25日)

 

[1]    香港貿易發展局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moldova。

[2]    《摩爾多瓦商標保護法》第7條。

[3]    《摩爾多瓦商標保護法》第37條。

[4]    《摩爾多瓦商標保護法》第39、40條。

[5]    《摩爾多瓦商標保護法》第47條。

[6]    《摩爾多瓦商標保護法》第41條。

[7]    《摩爾多瓦商標保護法》第39條。

[8]    《摩爾多瓦商標保護法》第40條。

[9]    《摩爾多瓦商標保護法》第41條。

[10]    《摩爾多瓦商標保護法》第47條。

[11]  《摩爾多瓦商標保護法》第14條。

[12]  《摩爾多瓦商標保護法》第20條。

[13]  WIPO Country Profiles, Legal Information/ Treaty Memb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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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蘭共和國

Rzeczpospolita Polska

Republic of Poland

眾律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波蘭國土面積位居歐洲第十,人口位居歐洲第九。是全世界天主教徒比例最高的國家之一。由於位處西歐與東歐之間的地理位置、加上境內多平原,無險可守,歷史上多次受外敵入侵瓜分亡國;二戰期間受德蘇入侵而亡國。1952年成立波蘭民主共和國,1989更改國號為波蘭共和國(第三共和),1999年,波蘭加入北大西洋公約組織,2004年5月1日,正式加入歐盟,在2007年12月21日成為申根公約會員國[1]

2009年,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經濟明顯下滑,但仍優於歐盟多數國家,為歐盟內唯一實現正增長的國家。2010年,經濟繼續增長,增幅為3.8%,居歐盟前列。吸引外資142億美元。世界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聯合發佈的《2013年營商環境年度報告》指出,波是自2005年來致力於營商環境改善速度最快的歐盟經濟體。2015年,經濟增長3.6%,經濟總量居歐盟成員國第8位[2]

2013年4月,連接波蘭第三大城市羅茲(Lodz)與中國西南部四川省省會成都的直通鐵路貨運服務開通。自此之後,波蘭已成為一個日受歡迎的物流樞紐,可以替代現有的歐亞海運及空運航線,為貿易商提供具競爭力的服務[3]

波蘭商標.jpg

波蘭 圖.jpg

 

 

 

語言: 波蘭語

首都: 華沙(Warsaw)

面積: 312,679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波蘭位居中歐。東北與俄羅斯加里寧格勒州及立陶宛接壤,東與白羅斯及烏克蘭相鄰,南以蘇臺德山及喀爾巴阡山與捷克、斯洛伐克相隔,西與德國以河為界。

人口: 約3,853萬人

宗教: 天主教

幣制: 波幣Zlote (PLN)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目 次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波蘭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波蘭之商標採登記在先主義(First-to-file, first-in-right),未註冊之商標一般狀況下是無法獲得商標保護。波蘭商標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之下,從申請到註冊約需7~8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期滿可延展10年,無次數限制。

關於波蘭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波蘭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Paris Conven- tion);(2)商標法條(Trademark Law Treaty);(3)維也納條(Vienna Agree- ment);(4)馬德里議定(Madrid Protocol);(5)尼斯協(Nice Agreement);(6)里斯班協(Lisbon Agreement)。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波蘭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波蘭商標保護之主要法源為《工業產權法》(Industrial Property Law)及相關法規。

三、商標主管機關

波蘭商標保護主管機關為「波蘭專利局」(Patent Office of the Republic of Poland, Polish Patent Office,簡稱PPO;波蘭文Urzędu Patentowego Rzeczypospolitej Polskiej,簡稱UPRP)。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可註冊類型

 

 

 

備註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單一顏色無法註冊商標,顏色組合則可

 

 

動態Motions

 

 

®

 

全像圖Holograms

 

 

®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4]

(一)  不符合商標法之商標定義。

(二)  不具備識別性。

(三)  僅包含在交易中,用以指明產品之種類、來源、質量、數量、價值、使用目的、製造過程、組成、功能或用處之標誌。

(四)  僅包含已成為現行語言中,於公平與既定的商業慣例中之慣用語。

(五)  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者。

(六)  商標之申請存在惡意。

(七)  違反公序良俗。

(八)  標誌包含宗教、愛國或文化性質的內涵,其使用會冒犯宗教情感,愛國主義感或民族傳統。

(九)  使用之標誌包含了波蘭共和國的象徵(國徽、國家代表色、或國歌)、武裝部隊的徽章、準軍事組織或警察部門,波蘭民族裝飾、榮譽勳章或獎章、軍事徽章或軍事徽章,或其他官方或普遍使用的政府管理、地方自治或社會組織在重要公共利益中開展活動所使用之標誌或和獎章,但提出受有權機關授權使用之證明者,不在此限。

(十)  包含另一國家的標誌(紋章、旗幟或標誌),國際組織的名稱、縮寫或符號(紋章、旗幟或標誌)但申請人提出授權證明,不在此限。

(十一)       使用之標誌包含官方認可標章,特別有關安全、質量、或合法化標誌,而有誤導公眾之虞;但申請人提出授權證明,不在此限。

(十二)       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十三)       包含植物品種受保護之名稱。

六、申請流程[5]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波蘭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波蘭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波蘭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7~8個月。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在2016/04/15之前,PPO在審查波蘭商標申請案時,會進行嚴格的商標前案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但如此嚴格之檢索與審查,導致波蘭商標申請時程可能長達數年。目前波蘭已修改相關規則,官方檢索僅具提供訊息之功能[6],不會依檢索結果核駁申請。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商標圖樣、類別。

3. 申請商標的商品或服務。

4. 申請人姓名。

在無異議提出之情形下,一般波蘭商標申請到註冊約7~8個月;如遇異議提出,則可能需要12~14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商標提交申請後,會開始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疏漏,如有問題會發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補正期可以依申請人的要求再延長。

一般情形下,PPO會在收件個月內完成形式審查,並將申請資訊進行公告,並進行實質審查。在商標申請公告後,任何第三方均可以「絕對事由」向PPO提出拒絕商標核准之意見。PPO審查後如查無不得註冊事由,即會將商標申請案公告於官方公報(Patent Office Bulletin),並進入為期3個月的公告期。公告期內如無人異議則完成註冊手續。

波蘭商標申請之流程簡圖如下:

波蘭 流程.jpg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要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期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具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等。

即便有在先商標、在先提出的商標申請案或者是否有在先的未登記權利有衝突,PPO不再因此核駁新申請案。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     共存協議:2016年修法之前,PPO不接受共存協議(Coexistence Agreement)。但修法之後,已引進了「同意函」(Letters of Consent)之規定[7]

八、異議

PPO審查後如查無不得註冊事由,即會將商標申請案公告於官方公報(Patent Office Bulletin),並進入為期3個月的公告期,第三方可依「相對事由」於期限內提出異議[8]。異議之事由僅於仿冒、及在先衝突[9]

PPO收到異議人提交的異議理由書後,會通知被異議人並提供非正式的解決方案。一開始案件會進入為期2個月的冷靜期(Cooling off period),可延至6個月如冷靜期內雙方無共識,PPO會要求被異議人限期提交答辯,被異議人可要求異議人提交商標使用在先的證據。如對PPO的決定不服,雙方可於2個月內申請再審。

九、商標移轉

申請中或已註冊的商標皆可進行移轉,須進行全國的商標移轉,不可僅限定於特殊地區領域。可移轉全部或一部的商品或服務。

如移轉給受讓人的商品或服務,與商標所有權人剩餘的指定商品或服務相同或者近似,則應避免此種移轉,以免因該混淆導致雙方都喪失其識別性。

「商譽」不須被包含在商標的移轉標的中,如商標移轉未指明是否包含商譽,一般會推斷與商標相關之商譽也隨之移轉。

商標移轉合約中須包含:轉讓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移轉的商標細節;移轉的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生效日期;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移轉對價(實質或名義的)。

無論是申請中或是已註冊商標,移轉文件需進行公證。移轉可不登記,但未登記之移轉,無法對抗在後已登記之移轉。

十、商標授權

申請中或已註冊的商標皆可進行授權。

商標授權必須是全國性的,可授權該商標指定之全部或一部之指定商品。

商標授權可以有時間限制,亦可以沒有時間限制。商標如進行到延展階段,於延展前已授權之商標不需再次進行授權註冊。

商標授權文件需進行公認證,授權登記亦非強制,但登記有助於商標之保護,並可做為商標使用證明。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未使用可為撤銷理由。若商標註冊後5年內未經使用(進口限制、國家政策、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除外),任何人皆得提起商標撤銷。

十二、商標撤銷要件

原則上,撤銷訴訟並無提起的期限,任何時候皆可提出。對已註冊之商標,可依照下列情況提起撤銷訴訟:

1. 基於在先的權利,例如以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

2. 不符合商標法之商標定義。

3. 不具備識別性。

4. 僅包含在交易中,用以指明產品之種類、來源、質量、數量、價值、使用目的、製造過程、組成、功能或用處之標誌。

5. 僅包含已成為現行語言中,於公平與既定的商業慣例中之慣用語。

6. 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者。

7. 商標之申請存在惡意。

8. 違反公序良俗。

9. 標誌包含宗教、愛國或文化性質的內涵,其使用會冒犯宗教情感,愛國主義感或民族傳統。

10. 使用之標誌包含了波蘭共和國的象徵(國徽、國家代表色、或國歌)、武裝部隊的徽章、準軍事組織或警察部門,波蘭民族裝飾、榮譽勳章或獎章、軍事徽章或軍事徽章,或其他官方或普遍使用的政府管理、地方自治或社會組織在重要公共利益中開展活動所使用之標誌或和獎章,但提出受有權機關授權使用之證明者,不在此限。

11. 包含另一國家的標誌(紋章、旗幟或標誌),國際組織的名稱、縮寫或符號(紋章、旗幟或標誌)但申請人提出授權證明,不在此限。

12. 使用之標誌包含官方認可標章,特別有關安全、質量、或合法化標誌,而有誤導公眾之虞;但申請人提出授權證明,不在此限。

13. 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14. 包含植物品種受保護之名稱。

以在先權利申請撤銷商標註冊,如申請撤銷人自知悉該商標註冊使用已逾5年,該申請人即喪失申請撤銷該商標之權利[10]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波蘭之海關保護措施,遵循歐盟1383/2003號法(EU Regulation 1383/2003),波蘭海關可查扣有侵權嫌疑之進口貨品。商標擁有者或其所授權之人欲得到波蘭海關的邊境保護、禁止侵權商品的進出口,須向位於華沙之海關總署提出申請。

海關發現有侵權進口貨品後,經法院判定如確係侵權仿冒品,即可對仿冒品進行銷毀。

附表、波蘭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11]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2014年1月22日)

—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2009年7月2日)

—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2009年7月2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4年3月23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3年10月21日)

—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1997年12月4日)

—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1997年6月13日)

—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97年3月4日)

— 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1997年3月4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1997年3月4日)

— 保護奧林匹克標誌的奈洛比條約(1996年11月22日)

—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1993年9月22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991年3月18日)

— 專利合作條約(PCT)(1990年12月25日)

—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75年3月23日)

— 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1928年12月10日)

— 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20年1月28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19年11月10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網路犯罪公約(2015年6月1日)

— 網路犯罪公約關於宣告利用電腦系統犯下的種族主義或仇外行為為犯罪行為的附加議定書(2015年6月1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資訊、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公約關於污染物排放和轉移登記制度的基輔議定書(2012年12月24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12年10月25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年)的第二議定書
(2012年4月3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11年8月16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
(2010年4月26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9年1月21日)

—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7年11月17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6年12月14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年10月2日)

—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5年5月8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年2月16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4年3月9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資訊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爾胡斯公約(2002年5月16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2002年2月12日)

—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赫爾辛基公約(2000年6月13日)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8年12月13日)

—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1997年3月6日)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96年6月1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6年4月17日)

—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1995年7月1日)

—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協定)(1994
199571日)

— 防止國境外的電臺廣播的歐洲公約(1994年11月11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4年10月26日)

— 歐洲國境外電視廣播公約(1993年5月1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1992年4月23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1992年4月23日)

—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1989年11月11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77年6月18日)

— 1952年9月6日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1977年3月9日)

— 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於1971年7月24日修訂(1977年3月9日)

—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一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無國籍人士及流亡人士(1976年12月9日)

— 1971年7月24日於巴黎修訂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一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無國籍人士及流亡人士(1976年12月9日)

— 1971年7月24日於巴黎修訂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二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一些國家組織的作品(1976年12月9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76年9月29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74430日)

—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1971年12月24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56年11月6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56年11月6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55年5月26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55年5月26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55年5月26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55年5月26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47年4月4日)

— 自由過境公約和規約(1925年1月6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修訂歐洲聯盟條約和建立歐洲共同體條約的里斯本條約(2009年12月1日)

— 歐洲專利公約(2004年3月1日)

— 歐洲電影合作拍攝公約(2003年4月1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智利共和國政府與波蘭共和國政府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2000年9月22日)

— 美利堅合眾國與波蘭共和國商業和經濟關係條約(1994年8月6日)

— 加拿大政府與波蘭共和國政府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0年11月22日)

 
 

[2]    中國一帶一路網,國際合作-國別概況-波蘭,https://www.yidaiyilu.gov.cn/gbjg/gbgk/841.htm

[3]      香港貿易發展局經貿研究:波蘭:亞歐鐵路貨運增加初見其利。

[4]    波蘭《工業產權法》第129條。

[5]    申請波蘭商標有三種方式,一是在波蘭專利局提出申請、申請歐洲商標、或是申請馬德里國際商標。

[6]    PPO進行官方檢索,如發現有相同或近似前案,會通知申請人,目的在告知商標申請人可能面對的潛在風險。但PPO並不會通知前案之申請人,因PPO不承擔為商標權人「監控商標」之責任,註冊商標所有權人必須自行為於商標侵權行為進行監看與維權。

[7]    波蘭《工業產權法》第133條。

[8]    波蘭《工業產權法》第152條。

[9]    波蘭《工業產權法》第132條。

[10]  波蘭《工業產權法》第165條。

[11]  WIPO Country Profiles, Legal Information/Treaty Memb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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