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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智慧財產權法院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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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智財案件審理制度之比較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前言

依中國新聞報導[1],2015年3月27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一專利侵權案,

此案也是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成立後受理的第1件案件

本案之原告乃美國惠普公司於中國的子公司,

被告乃上海胤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原告訴稱被告未經許語,

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製造、許諾銷售型號為HP818XL的墨盒產品,

已侵害原告CN 14444523A的專利權。

緣此,本文將整理並比較兩岸關於智財案件審理制度。

 

二、智財案件審理制度比較

(一)中國知識產權法院設立背景及法源

2014年8月31日,中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於北京、廣州、上海三地設立知識產權法院。

而最高人民法院為因應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立,

20141027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共八條,規定了未來有關知識產權案件及目前已進行審理中案件的審級管轄。

 

(二)茲將兩岸智財案件審理制度,整理如下表所示

 

台灣

中國(大陸)

案件種類

下述法律之民事、刑事、行政、強制執行案件:

1、專利法

2、商標法

3、著作權法

4、光碟管理條例

5、營業祕密法

6、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7、植物品種及種苗

8、公平交易法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

     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

     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

     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2]

管轄審級

一、民事:一、二審

二、刑事:二審

三、行政:一審

一、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

    計、技術秘密

   知識產權法院為第一審法院,高等人民

   法院為終審法院。

二、著作權、商標:

   基層人民法院為第一審法院,知識產權

   法院為終審法院。[3]

上訴審

一、民事/刑事:最高法院

二、行政:最高行政法院

法院位置

新北市(智慧財產法院)

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設立時間

2008.7.1

2015.1.1

技術審查官

尚未設置

 

三、展望

由於智慧財產案件涉及技術,尤其專利訴訟更具有较高的技術性,

而為加強智財案件審判之專業化,固然法官本身技術領域之專業能力必須提升,

但另一方面,在專業法院中引進各種技術領域專業人力,建立審判輔助機制,

以協助法官為正確之裁判。

相較於日本「裁判所調查官」、韓國「技術審理官」及我國「技術審查官」制度,

中國(大陸)之知識產權法院並未設置專業人員諮詢制度,

有鑑於此,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相關人士表示,

鑒定人的出庭有助於法庭瞭解涉案技術,

亦給法庭在進行產品技術比對時提供重要參考意見,

今後法院將設立技術調查官、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

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作證、建立技術專家諮詢庫等方式,

以提高法院技術事實查明的能力

 

[1]中國新聞網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5/03-27/7165667.shtml最後流灠時間:民國104年4月27日11:00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1條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5條、第6條及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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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成立背景

我國為了提升智慧財產案件的審理速度,以跟上國際趨勢,因此在民國97年設置智慧財產法院,希望能夠將智慧財產相關案件交由專業的法院審理,其中最主要的目的有三:

(一) 避免民、刑事案件停止訴訟之延滯,加速解決訴訟紛爭

(二) 累積審理智慧財產案件之經驗,達成法官專業化需求

(三) 促進國家經濟發展

二、智慧財產法院之管轄權

依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

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二、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關於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關於第十九條第五款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

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

由以上可知,智慧財產法院此一專門法院,特別之處在於,其所受理之案件,包含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此三種類型皆有在智慧財產法院審理之可能。

三、智慧財產法院僅屬優先管轄權而非專屬管轄

智慧財產法院的性質,有時候會被錯誤解讀成專屬管轄之性質,然而從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當中可以得知其並非專屬管轄法院,與民事訴訟法第10條所規定之不動產案件專屬管轄有別,智慧財產法院僅是擁有優先管轄權,普通法院在收到智慧財產相關案件時,普通法院仍然有義務要受理,換言之,我國各地方法院對於智慧財產案件仍然擁有管轄權。

四、結論

智慧財產法院所管轄的案件,基本上以智慧財產權相關案件為主,因此智財法院可以審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然而要注意的是,智慧財產法院僅擁有優先管轄權,並非專屬管轄權,所以一般法院不得以管轄錯誤為由逕行將地方法院案件移轉至智慧財產法院,故智慧財產案件不一定要在智慧財產法院進行訴訟這點必須加以留意。

參考資料:智慧財產法院網站,http://ipc.judicial.gov.tw/ipr_internet/index.php,最後瀏覽日:2014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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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台灣智慧財產法院之體系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暨法務 簡敏丞

 

台灣自200211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須遵守TRIPs相關規範,暨而修訂相關的智慧財產法律,並設立智慧財產權專屬的法院,以提升處理相關案件效率及法官之專業性。並於200719由立法院三讀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同年35三讀通過<<智慧財產權法院組織法>>,上述兩法於200871施行。

 智慧財產法院依法掌理關於智慧財產權之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之審理事務,該法院具體管轄案件區分為四類 :

     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是公平交易法所保護的智慧財產權益所產生第一審及第二審之民事訴訟案件。

     二、因刑法第253條至第255條、第317條及第318條之罪或是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項關於第20條第1項及第36條關於第19條第5款之案件,而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易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但不包括少年之刑事案件)

     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是公平交易法所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產生之第一審行政訴案件或是強制執行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或是經由司法院所指定之案件。

 此外,司法院為了提升智慧財產權法院之司法透明度,並解決定刑的問題,於2008625公布了智慧財產案件量刑參考要點,作為法官在量處智慧財產相關的罪犯刑度之參考。

        而就智慧財產法院就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之審級管轄,則因普通法院體系及行政法院體系之因素,而有所異,對於智慧財產權相關權益之民事訴訟案件一審及二審均包括在智慧財產法院內,第三審則由最高法院審理。對於智慧財產權相關權益之刑事訴訟案件,第一審由各地方法院審理,第二審才會到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第三審則由最高法院審理。對於智慧財產權相關權益之行政訴訟案件,可經由訴願程序(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於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之行政處分、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對於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之行政處分訴願審議)後,由智慧財產法院對於該相關智慧財產權法所生之案件,為第一審行政訴訟及強制執行案件之審理,第二審則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上述三種案件智慧財產法院之審理因智慧財產權之訴訟而有所異,因此須釐清各訴訟之審級,以免產生訴訟權益受損之疑慮。

 

參考資料 :

 

智慧財產法院網站, http://ipc.judicial.gov.tw/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民國 96 03 28 日公布)http://www.encode.com.tw/p46.html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民國 100 11 23 日修正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A0010090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 100 11 23 日修正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215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民國 101 05 22 日修正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219

行政訴訟法(民國 100 11 23 修正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4

司法院組織法(民國98121日修正)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051

法院組織法(民國1001123日修正)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053

行政法院組織法(民國1001123日修正)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055

徐振雄,智慧財產權法,台北,新文京開發出版,2010年,第11-16頁。

謝銘洋,智慧財產權法,台北,元照,2009年,第341-347頁。

陳銘祥、吳尚昆、陳昭華、張凱娜,智慧財產權與法律,台北,元照,2009年,第32-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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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現行智慧財產權法制暨簡易區別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三法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暨法務 簡敏丞

 

  台灣現行關於智慧財產業務的主管機關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該局職掌包括下列八大事項 :

一、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政策、法規、制度之研究、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專利案件之審查、再審查、異議、舉發、撤銷、消滅及專利權之管理事項。

三、商標申請註冊、異議、評定、廢止案件之審查及商標權之管理事項。

四、製版權登記、撤銷、使用報酬率之訂定、強制授權之許可、著作權仲介團體之設立許可、輔導與監督、出口視聽著作及代工雷射唱片著作權文件之核驗事項。

五、積體電路布局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六、智慧財產權觀念之宣導、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之調解、鑑定及協助取締事項。

七、智慧財產權與相關資料之蒐集、公報發行、公共閱覽、諮詢服務、資訊推廣、國際合作、資訊交流及聯繫事項。

八、其他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事項。

 

對一般大眾而言較常遇到的智慧財產法律為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因此對於上述三法作出簡易比較,以便讀者能夠具有概括之瞭解。

 

專利法 :

1.立法目的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

2.權利主體為專利申請權人與專利權人。

3.權利客體為(1)發明(2)新型(3)新式樣。

4.權利之獲得方式為申請、審查、審定、公告。

5.權利期間為(1)發明專利權自申請日起算20年屆滿(2)新型專利權自申請日起算10年屆滿(3)新式樣專利權自申請日起算12年屆滿。

 

商標法 :

1.立法目的為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以促進工商企業之正常發展。

2.權利主體為商標註冊申請人與商標權受讓人。

3.權利客體(1)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2)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

4.權利之獲得方式為申請、審查、核准、註冊、公告。

5.權利期間為(1)自商標註冊公告日起,由商標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其間為十年(2)商標權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間為十年。

 

著作權法 :

1.立法目的為保障著作權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2.權利主體為作者之概念。

3.權利客體為(1)語文(2)音樂(3)戲劇及舞蹈(4)美術(5)攝影(6)圖形(7)視聽(8)錄音(9)建築(10)電腦程式。

4.權利之獲得方式為創作完成自動發生。

5.權利期間為(1)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死後50(2)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攝影、視聽、錄音、電腦程式及表演著作,該著作權存續為該著作發表後50年。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ch/

專利法(民國1001221日修正,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70007

專利法施行細則(民國 99 11 16 日修正)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70008

商標法(民國 100 06 29 日修正)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70001

商標法施行細則(民國 101 06 29 日修正)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70002

著作權法(民國 99 02 10 日修正)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70017

謝銘洋,智慧財產權法,台北,元照,2009年,第99112134頁。

徐振雄,智慧財產權法,台北,新文京開發出版,2010年,第1895159頁。

陳銘祥、吳尚昆、陳昭華、張凱娜,智慧財產權與法律,台北,元照,2009年,第60-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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