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

افغانستان

Islamic Republic of Afghanistan

眾律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阿富汗是中亞的內陸國家,南臨巴基斯坦,西接伊朗,北面與土庫曼、烏茲別克及塔吉克為鄰,東北的瓦罕(Wakhan)走廊連接中國大陸。阿富汗的天然資源十分豐富,有天然氣、煤及銅等。

因阿富汗的地緣戰略位置及豐富天資源,自20世紀初起,阿富汗即陷入連綿戰火,英、美、俄等大國均染指於此。1996年塔利班組織掌控了阿富汗,到2000年代初在美軍率領北約軍隊進駐阿富汗並推翻塔利班政權。20178月,美國總統川普宣布對阿富汗採取更積極的方案,包括計劃增兵阿富汗,以及要求區內的巴基斯坦和印度提供更大支援。

20165月,中國與阿富汗簽署「一帶一路」合作備忘錄。在「一帶一路」下,中阿雙方已落實多個項目,包括連接中國與阿富汗北部城市的貨運鐵路,以及往來喀布爾和烏魯木齊的直航班機[1]

 

阿富汗 商標.jpg

阿富汗 圖.jpg

 

語言 阿富汗波斯語(達利語)(Afghan Persian or Dari)及帕士頓語(Pashtu

首都 喀布爾(Kabul

面積 647,50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地處中亞地區南端,北與土庫曼、塔吉克、烏茲別克接壤,東北與中共相鄰,東南接巴基斯坦,西鄰伊朗。

人口 3,412萬人

宗教 伊斯蘭教

幣制 Afghani (AFA)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阿富汗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關於阿富汗商標之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阿富汗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 vention);(2)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3)WIPO公約(WIPO Convention);(4)與智慧財產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Agreement)。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阿富汗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阿富汗主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包含:2009年商標註冊法及1960年商標法規。

三、商標主管機關

阿富汗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主管著作權事務的「資訊及文化部」(Ministry of Information and Culture, MoIC)及「商業及工業部」(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轄下管理商標業務的「中央商業及智慧財產登記局」(Afghanistan Central Business Registr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ACBRIP)。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顏色Colors

 

 

®

 

動態Motions

 

 

 

 

全像圖Holograms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國家、省份、區域、地區、官方組織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旗幟或標誌。

(任何與宗教本質符號相同或近似者。

(阿富汗國家元首或當局高層的圖像。

(可能致使公眾誤認為阿富汗政府部門的字詞。

(官方組織的符號例如紅新月會、美國紅十字會等。

(商標包含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可能致使公眾誤認商品產地的地理名稱。

(第三方之姓名及圖像(本人或其繼承人事前同意者除外)。

(誤導公眾或含有錯誤或虛偽產品資訊的標示。

(包含假想或偽造名稱的標示。

(十一)       與司法或執法單位相關的標示。

(十二)       已見於阿富汗的公司標示(權利人同意者除外)。

(十三)       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者。

(十四)       一般性通用名詞,不具有識別性。

(十五)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六、申請流程[2]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阿富汗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阿富汗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阿富汗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約需59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ACBRIP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3]

2. 代理授權委託書[4]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阿富汗商標申請到註冊約需59個月[5]。商標提交申請後30天內開始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需修改,官方會發「補正通知書」。申請人須限期提交補正。商標經形式審查後即進入實質審查,如商標申請遭拒,ACBRIP15天內發出核駁通知,申請人可於60天內向商事法庭上訴。

如申請獲准,會進行30天的公告期,公告期內如如人異議ACBRIP會發出商標註冊證,並自申請日起享有10年保護。

檢附阿富汗申請流程圖如下:

阿富汗 流程.jpg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受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商標之權利。

八、異議

阿富汗商標核准後會進入1個月的公告期,公告期內任何人可提出異議,一般異議的理由為商標搶註或是與已註冊商標近似。如商標權人在收到異議通知的15天內未撤回案件,異議人須於60天內通知商事法庭,否則案件會核准註冊

九、商標移轉

商標可進行移轉。移轉必須就其所註冊之地理範圍全部移轉,而其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則可移轉全部或部分。

商標移轉的書面文件須載明:移轉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移轉商標之細節;移轉之地理範圍;移轉之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生效日期;移轉對價(可為實際或名義的);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移轉文件需進行公認證,另外需要提供商標證書或是最近一次的延展證書。

十、商標授權

商標皆可對外授權。

商標授權在書面文件須載明: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被授權商標的細節;被授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生效日;授權期間;授權的地理位置;品質保證條款;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

授權文件需進行公認證,另外需要提供商標證書或是最近一次的延展證書。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未使用可為撤銷商標理由,自註冊日起算,商標應於3年內使用,以避免被撤銷。要滿足使用要求,商標應使用於阿富汗,使用數量可為最小,ACBRIP不要求權利人定期提出聲明。

如有進口限制其他政府政策及不可抗力等事由導致商標無法使用,可免於被撤銷。商標未使用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針對已註冊之商標,任何利害關係人得以下列理由提起撤銷訴訟:

1. 在先近似商標。

2. 商標包含一般營業中用已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3. 商標不具識別性。

4. 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5. 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6. 姓名權、公司名稱。

7. 非經授權使用受特別保護的標誌或國家勳章。

8.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為保護工商產權,阿富汗海關沒收侵權商品。侵權商品經判定為走私者,將不得獲釋且可能會被阿富汗海關銷毀。如貨物所有權人能自證未涉入走私,海關亦可能歸還其貨物。

附表:阿富汗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2017514日)

—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2017514日)

—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20051213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的第二議定書
2017424日)

—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2016729日)

—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TRIPS協議1994
2016729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13623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1365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13521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13521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121018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20121018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101111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
2010510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
2010510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9630日)

—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9630日)

—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727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2005128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20021218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20021218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19961226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83424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79620日)

—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1958619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57326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57326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57326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57326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4754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經濟合作組織自由貿易協定2008424日)

— 南亞區域合作聯盟憲章200743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與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關於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的條約
20071012日)

—       印度共和國與過渡時期阿富汗伊斯蘭國特惠貿易協定2003513日)

 

[1]    香港貿易發展局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afghanistan

[2]    申請阿富汗商標有兩種方式,1是在ACBRIP提出申請,2是申請馬德里商標

[3]    申請阿富汗商標不可跨類申請。

[4]    委託書須至阿富汗駐外使館辦理認證。另外自2018/8/29起,新案提申時至少要提交經公認證POA影本,否則會被ACBRIP拒絕受理

[5]    2018年起申請人可在申請階段及進行實質審查時繳納申請及註冊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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