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爾多瓦共和國

Republica Moldova

Republic of Moldova

眾律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摩爾多瓦位於東南歐、巴爾幹半島北部,是羅馬尼亞與烏克蘭之間的內陸國。摩爾多瓦擁有獨特資源,十分有利農業生產。全國面積約75%為黑色沃土,適合種植玉米、水果及蔬菜。傳統上,農業及加工業是摩爾多瓦國民經濟的重要部分,因此摩國成為前蘇聯市場主要的農產品及食品供應地。

摩爾多瓦與阿爾巴尼亞、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科索沃、馬其頓、蒙特內哥羅和塞爾維亞,同為中歐自由貿易協定(CEFTA)成員國。此外,摩爾多瓦與歐盟於2014年6月簽署協定,引入優惠貿易機制,在摩爾多瓦與歐盟之間設立自由貿易區[1]

摩爾多瓦商標.jpg

摩爾多瓦 圖.jpg

 

語言: 羅馬尼亞語

首都: 基希涅夫(Kishinev

面積: 33,846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處東歐的內陸國家,西鄰羅馬尼亞,東、南、北接烏克蘭。

人口: 300萬人(2014

宗教: 東正教(93%

幣制: 雷(Moldovan Leu; MDL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目 次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摩爾多瓦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摩爾多瓦商標制度採先申請主義,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需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下(無核駁、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14~16個月。

摩爾多瓦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摩爾多瓦商標法規定,已註冊商標可加注®符號或註冊商標文字以彰顯其已註冊資格。

關於摩爾多瓦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摩爾多瓦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2)商標法條約 Trademark Law Treaty;(3)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4)尼諾比條約Nairobi Treaty;(5)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6)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7)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8)維也納條約Vienna Agreement;(9)里斯班協定Lisbon Agreement。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摩爾多瓦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摩爾多瓦商標保護主要法源為2008年《商標保護法》(Law No. 38-XVI of February 29, 2008, on the Protection of Trademarks (as amended up to Law No. 101 of May 26, 2016))。

三、商標主管機關

商標主管機關為「國家知識產權局」(Agenția de Stat pentru Proprietatea Intelectuală, AGEPI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單一顏色無法註冊,必須是顏色之組合

 

 

動態Motions

 

 

®

 

全像圖Holograms

 

 

®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

 

標語Slogans

 

 

®

 

觸覺Touch

 

 

®

 

味覺Taste

 

 

®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2

(一)  不符合商標法對商標之定義。

(二)  不具識別性。

(三)  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四)  商標僅包含歌功頌德之目的。

(五)  已成通常使用之標示。

(六)  僅包含因商品本身性質而產生之形狀,或為取得技術成果而必須、或賦予商品主要價值之形狀。

(七)  違反公序良俗,特別是違反人道、下流的標示或字眼,以及傷害個人、少數民族、宗教團體、國家等之宗教、民族、及專業情感者。

(八)  有誤導大眾關於其產地、品質、特性之標示。

(九)  未經有權機關同意,使用之包含或模仿國家的徽記、旗幟;國際組織之全名、縮寫;關於控制、保證、或獎勵商品品質之官方標示或戳記。

(十)  包含具高度象徵意義之標誌,特別是宗教方面。

(十一)       包含相同或近似於受保護之葡萄酒或蒸餾酒之產地地理標示。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摩爾多瓦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摩爾多瓦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摩爾多瓦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14~16個月。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商標申請實質審查過程中,AGEPI會檢索商標資料庫,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如有造成混淆之虞時,將拒絕註冊。為避免商標註冊障礙,在申請註冊之前進行商標檢索,可減少註冊之風險。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申請人(代理人)姓名、通訊資料。

3. 商標圖樣。

4. 商品或服務的描述。

5. 繳費證明。

 

商標提交申請後,AGEPI會在1個月內完成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疏漏,如有問題會發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限2個月內提交補正[3]

形式審查通過後,AGEPI即對該申請案進行公告,開始為期3個月的公告期。公告期內若有第三方提出異議,申請者得於2個月內提出答辯[4]

公告期結束後3個月內,AGEPI會進行實質審查,如申請案無不得註冊事由,即可過審查,核准註冊,並公告於AGEPI。

對於AGEPI之任何審查決定,申請人或異議人可於收到通知後2個月內,其他第三方亦可於審查決定公告後1個月內,向AGEPI提起訴願[5]

※ 加速審查:商標申請,在摩爾多瓦可要求加速審查,不須提出加速審查的理由,但需要繳納加速審查費用。

 

摩爾多瓦商標申請流程如下圖:

摩爾多瓦流程.jpg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調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期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具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是否與在先商標、在先提出的商標申請案或者是否有在先的未登記權利有衝突等。

摩爾多瓦商標法規定之實質審查內容,除包含前述「絕對理由」與「相對理由」之外,另包含第三方所提出之異議意見[6]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     共存協議:如因有在先註冊商標,申請案被初步核駁時,申請人如能與在先商標所有權人達成有效的並存協議,該協議可作為核准註冊之佐證。如為相同的商標,不接受並存協議。

※     聲明不專用:摩爾多瓦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八、異議

商標申請案經AGEPI完成形式審查後,將該申請案公告,於3個月公告期內接受各方提出異議,但依異議人資格之不同,其可提出異議所根據之事由亦有不同:

1. 任何第三方(自然人、法人、製造商、消費者等非商標申請程序中之對造)均可依據摩國商標法第7條所規定之絕對事由提出異議,此異議提出不須收費[7]

2. 任何利害關係人,如在先權利人(含在先商標、著名商標、姓名權、地理標示、工業設計、及著作權等)可依摩國商標法第8條所規定之相對事由(或適合之第7條絕對事由)提出反對異議,此異議提出須繳納一定費用[8]

異議提出後,AGEPI將通知商標申請人,並允許其於2個月內提出答辯意見。AGEPI並不會直接對異議做出決議,而是將異議的內容與答辯列為實質審查項目之一[9]。對於AGEPI 之任何審查決定,申請人或異議人可於收到通知後2個月內,其他第三方亦可於審查決定公告後1個月內,向AGEPI提起訴願;而對訴願決定不服者,仍可向法院提出上訴[10]

九、商標移轉

申請中或已註冊的商標皆可移轉,須進行全國的商標移轉,不可僅限於特定區域。但可進行全部或一部的商品∕服務移轉。

無論是申請中或是已註冊商標,移轉必須登記方生效力對抗第三人。

 

 

十、商標授權

申請中的商標不可進行授權。

註冊商標可以進行授權,可以進行地域性或全國性的授權、授權該商標全部或一部之指定商品。授權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不排除所有權人)或非獨家授權。

授權不須登記即生效力,但登記後有助於對抗第三人。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如商標在註冊後5年內,或有連續5年並未在其登記之商品或服務上於摩爾多瓦境內(除僅作出口)被使用,除非有正當事由,則該商標可被要求予以撤銷[11]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針對已註冊之商標,可向法院依以下列理由提請撤銷[12]

1. 商標連續5年未經使用。

2. 由於商標所有權人的作為或不作為,該商標已成為其登記之商品或服務中之通用標誌。

3. 商標具有誤導使用者關於其特性、品質、產地等。

4. 商標內所含之官方、歷史名稱的使用權遭到撤回。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摩爾多瓦海關法(Moldovan Customs Code)授權海關以兩種途徑採取邊境保護措施:(1)海關可依職權(ex-officio)逕行查驗通關商品,並對有侵權嫌疑者暫行扣留4天;(2)海關可依智慧財產權人之申請,依其所提供資訊查加強進出口商品之查驗,依此查扣之商品,則可暫予扣押10天(易腐物為3天)。

商標所有權可備妥詳細資料,向海關申請登記;海關會於30天內決定是否准予登記備案。如准予登記,有效期為1年。

附表:摩爾多瓦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13]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2009年3月16日)

— 關於播送由人造衛星傳播載有節目的信號的公約(2008年10月28日)

— 專利法條約(2005年4月28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2年5月20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2年3月6日)

— 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里斯本協定(2001年4月5日)

— 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2001年4月5日)

—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2000年7月17日)

—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1998年9月1日)

—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97年12月1日)

— 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1997年12月1日)

—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1997年12月1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1997年12月1日)

— 商標法條約(1996年8月1日)

—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1995年12月5日)

— 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95年11月2日)

—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1994年3月14日)

— 保護奧林匹克標誌的奈洛比條約(1991年12月25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91年12月25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991年12月25日)

—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1991年12月25日)

—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91年12月25日)

— 專利合作條約(PCT)(1991年12月25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網路犯罪公約關於宣告利用電腦系統犯下的種族主義或仇外行為為犯罪行為的附加議定書(2017年6月1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關於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2016年11月21日)

— 《關於涉及威脅公共衛生的仿冒醫藥產品和類似犯罪的歐洲委員會公約》(201611日)

—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15年11月1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資訊、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公約關於污染物排放和轉移登記制度的基輔議定書(2014年3月23日)

— 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2012年7月18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10年10月21日)

— 網路犯罪公約(2009年9月1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9年5月4日)

—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2009年3月3日)

— 1949812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
2009年2月19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
(2007年12月14日)

—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7年3月18日)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2007年3月8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6年6月24日)

—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1992年公約關於水與健康的倫敦議定書
(2005年12月15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年10月2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年2月16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4年7月6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3年9月11日)

— 歐洲國境外電視廣播公約(2003年7月1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2002年12月23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資訊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爾胡斯公約(2001年10月30日)

—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2001年7月26日)

—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協定)(1994
2001726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2000年3月9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2000年3月9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1999年6月8日)

— 教育、科學、文化物品的進口協定的議定書(1999年3月3日)

—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1998年10月28日)

—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1998年9月3日)

—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赫爾辛基公約(1996年10月6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6年1月18日)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95年11月1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5年9月7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93年11月24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93年11月24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93年11月24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93年11月24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1993年11月24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1993年11月24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3年4月26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92年7月1日)

— 195296日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1973年5月27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歐洲電影合作拍攝公約(2012年1月1日)

— 開展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領域合作及建立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國家間委員會協定
(2011年9月24日)

— 關於對發明提供法律保護的地區共同保護國家間秘密的協定(2002年1月3日)

— 打擊智慧財產權領域犯罪的合作協定(2001年11月20日)

— 關於在光碟上顯示地區資訊化專利公佈的協定(2001年5月22日)

— 關於使用虛假商標和地理標誌的預防性和限制性措施協定(1999年6月4日)

— 版權及相關權保護合作協定(1999年5月9日)

— 關於工業產權保護措施和建立工業產權國家間委員會的協定(1993年3月12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中歐自由貿易協定(2007年7月26日)

— 阿塞拜疆、亞美尼亞、白羅斯、格魯吉亞、摩爾多瓦、哈薩克、俄羅斯聯邦、烏克蘭、烏茲別克塔吉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之間的自由貿易協19941230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阿爾巴尼亞共和國與摩爾多瓦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2004年11月1日)

— 以色列國政府與摩爾多瓦共和國政府相互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1999年3月16日)

— 瑞士與摩爾多瓦共和國貿易和經濟合作協定(1996年9月1日)

— 亞美尼亞共和國政府與摩爾多瓦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1995年12月21日)

— 美利堅合眾國與摩爾多瓦共和國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條約(1994年11月25日)

 

[1]    香港貿易發展局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moldova。

[2]    《摩爾多瓦商標保護法》第7條。

[3]    《摩爾多瓦商標保護法》第37條。

[4]    《摩爾多瓦商標保護法》第39、40條。

[5]    《摩爾多瓦商標保護法》第47條。

[6]    《摩爾多瓦商標保護法》第41條。

[7]    《摩爾多瓦商標保護法》第39條。

[8]    《摩爾多瓦商標保護法》第40條。

[9]    《摩爾多瓦商標保護法》第41條。

[10]    《摩爾多瓦商標保護法》第47條。

[11]  《摩爾多瓦商標保護法》第14條。

[12]  《摩爾多瓦商標保護法》第20條。

[13]  WIPO Country Profiles, Legal Information/ Treaty Memb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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