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內哥羅
Црна Гора
Crna Gora
(Montenegro)
眾律國際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蒙特內哥羅,原文意為「黑色的山」,中國大陸、新馬、港澳譯其國名為「黑山」。蒙特內哥羅於2006年獨立,是21世紀最年輕的獨立國家之一。在2008年申請加入歐盟,有關談判仍在進行。蒙特內哥羅已與歐盟、歐洲自由貿易聯盟、中歐國家以及俄羅斯締結自由貿易協定,並於2017年加入北約,成為其第29個會員國。
蒙特內哥羅南臨亞得里亞海,進出地中海便利,連接南歐與非洲、中東、印度、俄羅斯和亞洲。巴爾港(Port of Bar)是蒙特內哥羅南部亞得里亞海沿岸最重要的港口。
蒙特內哥羅商標制度採登記在先主義,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需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下(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6~12個月。
|
|
語言: 蒙特內哥羅語(官方語言)、塞爾維亞語等 首都: 波德里查(Podgorica) 面積: 13,812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人口: 約65萬人 宗教: 東正教、伊斯蘭教、天主教 幣制: 歐元(€;EUR)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
目 次 |
|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蒙特內哥羅參與之國際條約列表 |
蒙特內哥羅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但當跨越類別超過3個時,超出的每1個類別皆須支付額外官費。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蒙特內哥羅並不強制要求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但建議以特殊標示做出區別,此舉能避免商標成為一般性名詞。如要使用註冊標誌,可採用™或®符號,蒙特內哥羅法律並未規定®符號的使用,但實務上承認其使用。
關於蒙特內哥羅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
蒙特內哥羅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2)建立世界智慧財權組織公約(WIPO Convention);(3)維也納條約(Vienna Agreement);(4)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5)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6)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7)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蒙特內哥羅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
蒙特內哥羅主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包含:2010年第72/2010號商標法(the Trademark Law)及相關施行辦法。
三、商標主管機關 |
蒙特內哥羅關於智慧財產權之權責機關為經濟部(Ministry of Economy)轄下之「智慧財產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Montenegro, IPO)。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
可註冊類型 |
|
|
|
備註 |
|
|
A. 傳統類型商標 |
|
|
® |
|
文字Words |
|
|
® |
|
圖形Designs |
|
|
® |
|
記號Symbols |
|
|
|
|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
|
® |
|
立體形狀3D shapes |
|
|
® |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
|
® |
|
顏色Colors |
|
|
|
|
動態Motions |
|
|
|
|
全像圖Holograms |
|
|
|
|
聲音Sounds |
|
|
® |
|
聯合式Combinations |
|
|
® |
|
標語Slogans |
|
|
|
|
觸覺Touch |
|
|
|
|
味覺Taste |
|
|
|
|
氣味Olfactory marks |
|
|
|
|
C. 特殊商標 |
|
|
® |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
|
|
|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
|
|
|
|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
|
|
|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
|
® |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
|
|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
|
® |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
|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一) 無法以圖形表示及不符合商標法所定義之標示。
(二) 缺乏識別性。
(三) 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四) 包含地理標示。
(五) 僅包含已成為一般性通用名詞者。
(六) 因商品本身性質而產生之形狀為取得技術成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賦予商品重大價值之形狀。
(七) 違反公序良俗。
(八) 對於產品之性質、品質、出產地有欺騙誤導大眾之虞者。
(九) 依據巴黎條約第6條不得註冊為商標者。
(十) 代表國家或宗教之標誌。
(十一) 包含作為品質控制或保證之官方戳記。
(十二) 包含葡萄酒或蒸餾酒之地理標示,但該葡萄酒或蒸餾酒並非出產於該地理標示所指區域。
六、申請流程 |
商標業務代理:外國申請人須委任蒙特內哥羅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約需6~12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IPO已採行商標異議程序,故在審查過程中,並不會檢索比對在先已註冊、已審定或已申請之相同或近似商標。僅在商標申請公告後,開放在先權利人自行提出商標申請異議。如有在先註冊或似商標的存在,其商標所有權人是有權對新的商標申請提出異議,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是相當重要的。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商標圖樣。
3.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蒙特內哥羅商標申請到註冊約需6~12個月。形式審查時,IPO將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需修改,IPO會發出「補正通知」,申請人須於收到通知後30天內提交補正(除委任狀或繳費收據遺失者可於60天內提交外,補正期限不得延展)。
商標經過形式審查後會進行實質審查。如審查員在進行實質審查後察覺有不得註冊事項,會發出「核駁通知」,申請人須於60天內(可再延長60天)提交答辯或補充證據。
審查員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意見書後會進行再次審查,如再審未過,案件將拒絕註冊。如申請人對於IPO最終處分不服,須於20天內向「行政法院」 提起上訴。
商標經形式審查完成後,IPO將刊登商標於官方公報,開始90天(不可延長)的公告異議期。如公告期間無異議提出,且經IPO實質審查無不得註冊事項,IPO將通知申請人繳納商標註冊及刊登費用,以完成商標註冊及領證。
蒙特內哥羅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已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受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再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IPO並不會對新的商標申請案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商標之權利。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涉及之特殊問題:
※聲明不專用:蒙特內哥羅有聲明不專用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八、異議 |
商標申請案經形式審查後,即予刊登公告,進入異議階段。任何利害關係人皆可於公告日起算90天內提出異議;通過WIPO途徑進入之國際申請案之異議期亦為90天,但係自公告於WIPO公報時起算。異議進行到結案,通常須耗時6~24個月。
異議事由 如下:
1. 基於在先權利,例如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權(已於歐盟註冊之商標,亦可基於在先權利提出異議)。
2. 依據巴黎條約定義之著名商標。
異議雙方可於異議提出60天內自協商達成協議。異議雙方對於IPO對異議之裁定不服,須於20天內向「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九、商標移轉 |
申請中及已註冊之商標皆可進行移轉。移轉必須就其所申請∕註冊之地理範圍全部移轉,而其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則可移轉全部或部分。商標之移轉須經登記始生效力。
十、商標授權 |
已註冊之商標可對外授權。
註冊商標之授權可以是全國性或區域性,也可針對其註冊商品服務類別之全部或一部分進行授權;授權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不排除所有權人)或非獨家授權。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惟外文的授權合約正本及影本須經法院翻譯為蒙特內哥羅語後,方能進行授權登記。授權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惟若商標是透過授權進行使用,該商標授權需經登記,方可維持商標的使用狀態,維持其有效性。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
商標未使用可構成撤銷理由。如自註冊日起算,商標5年內無正當理由未獲使用,或自最後一次使用後連續5年未再使用,將可被提請撤銷。
商標未使用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是以註冊商標調整修改後的形式呈現,只要兩者差異不大,且修改並沒有明顯改變註冊商標的識別特點,是被允許的。已註冊的商標不可透過修改申請進行變更,如有需要應再重新申請。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
針對已註冊之商標,任何人均得以下列理由提起撤銷訴訟:
1. 該商標之註冊存在惡意。
2. 該商標不符合商標法對商標之定義。
3. 該商標已成為通用名詞。
4. 該商標之使用存在誤導大眾之虞。
商標撤銷訴訟之提起無期限。如果是基於相同或在先權利所提出的撤銷,則須自註冊日起算5年內提起,除非該商標之註冊係存在惡意。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
蒙特內哥羅已採行TRIPs通行之海關保護措施,賦與海關針對智慧財產權侵權商品查扣之權責。如要尋求蒙特內哥羅海關保護,商標權利人應以紙本或電子文件向海關行政單位提交申請,提供包含商品詳細資訊與真偽辨識方法等資訊。
附表:蒙特內哥羅參與之國際條約列表 |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2013年1月6日)
— 專利法條約(2012年3月9日)
— 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2012年3月9日)
— 專利合作條約(PCT)(2006年6月3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6年6月3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6年6月3日)
—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2006年6月3日)
— 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里斯本協定(2006年6月3日)
— 保護奧林匹克標誌的內羅畢條約(2006年6月3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2006年6月3日)
—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制其錄音製品公約(2006年6月3日)
—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2006年6月3日)
— 關於播送由人造衛星傳播載有節目的信號的公約(2006年6月3日)
— 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2006年6月3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2006年6月3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2006年6月3日)
— 商標法條約(2006年6月3日)
—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2006年6月3日)
—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2006年6月3日)
—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2006年6月3日)
—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2006年6月3日)
—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2006年6月3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2015年9月24日)
— 聯合國國際合同使用電子通信公約(2015年4月1日)
—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赫爾辛基公約(2014年9月21日)
—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TRIPS協議)(1994)
(2012年4月29日)
—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2012年4月29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11年6月29日)
—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10年10月19日)
— 網絡犯罪公約(2010年7月1日)
— 網絡犯罪公約關於宣告利用計算機系統犯下的種族主義或仇外行為為犯罪行為的附加議定書(2010年7月1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胡斯公約(2010年1月31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9年12月14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09年12月2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2009年12月2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9年7月27日)
— 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2009年1月2日)
—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8年9月24日)
— 歐洲國境外電視廣播公約(2008年6月1日)
— 2005年國際橄欖油和食用橄欖協定(2007年11月13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7年9月2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2007年9月2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2007年3月14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2007年2月2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2007年2月2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2007年2月2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2007年2月2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2007年2月2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2007年2月2日)
— 1952年9月6日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2006年6月3日)
—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一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無國籍人士及流亡人士(2006年6月3日)
—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三議定書,關於將公約批准書,接受書和加入書的生效日期(2006年6月3日)
—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二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一些國家組織的作品(2006年6月3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6年6月3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6年6月3日)
— 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於1971年7月24日修訂(2006年6月3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2006年6月3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年)的第二議定書
(2006年6月3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2006年6月3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2006年6月3日)
—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2006年6月3日)
— 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2006年6月3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2006年6月3日)
— 內陸國家過境貿易公約(2006年6月3日)
—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2006年6月3日)
— 教育、科學、文化物品的進口協定的議定書(2006年6月3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2006年6月3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2006年6月3日)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2006年6月3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2006年6月3日)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2006年6月3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歐洲電影合作拍攝公約(2006年6月6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蒙特內哥羅和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國家之間的自由貿易協定(2012年9月1日)
— 中歐自由貿易協定(2007年7月26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歐洲共同體及其成員國與蒙特內哥羅穩定與結盟協定(2010年5月1日)
— 蒙特內哥羅與歐洲專利組織關於歐洲專利延伸的協定(2010年3月1日)
— 歐洲共同體與蒙特內哥羅關於貿易和貿易相關事項的臨時協議(2008年1月1日)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