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爾吉斯共和國
Кыргыз Республикасы
Кыргызская Республика
(Kyrgyz Republic)
眾律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吉爾吉斯是一個多山國家,由於山多平地少,畜牧業在吉爾吉斯的農業經濟中舉足輕重。該國經濟十分依賴開採及出口黃金、汞、天然氣、鈾,以及棉、肉類、煙草、羊毛及葡萄等農產品,工業生產則以鋁為主。
吉爾吉斯原屬蘇聯聯邦成員,1991年蘇聯解體後,獨立為吉爾吉斯共和國,但仍深受俄羅斯影響,接受俄國的軍事保護及匯款,款額相當於吉爾吉斯國內生產總值(GDP)30%。2015年8月,吉爾吉斯正式加入以俄羅斯為首的歐亞經濟共同體,並取消海關邊境管制站,成為第五個成員國,其他成員國包括俄羅斯、哈薩克、白羅斯以及亞美尼亞。
吉爾吉斯與其他中亞國家一樣,與中國的商務關係日趨緊密,雙邊貿易越來越興旺。中國已成為吉爾吉斯第二大貿易夥伴,僅次於俄羅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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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 吉爾吉斯語、俄語 首都: 比斯凱克(Bishkek) 面積: 198,500平方公里(海拔1,500公尺以上土地占90%) 地理位置: 人口: 約678萬人 宗教: 伊斯蘭教(遜尼派) 幣制: 索姆(Kyrgyzstani Som, KGS)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
目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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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吉爾吉斯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
吉爾吉斯商標制度採先申請主義,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需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下(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15~18個月。
吉爾吉斯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關於吉爾吉斯商標之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吉爾吉斯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2)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3)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4)維也納分類(Vienna Classification);(5)WIPO公約(WIPO Convention);(6)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7)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吉爾吉斯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吉爾吉斯主要之智慧財產法規包含:1998年商標,服務標章與原產地名稱法(2014年2月修訂)以及2003年商標和服務標記註冊申請的完成,提交和審查規則。
三、商標主管機關
吉爾吉斯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國家智慧財產及創新局」(State Servi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novation under the Government of the Kyrgyz Republic)。負責審查商標案件的單位為其底下的State Patent Office (Kyrgyzpatent)。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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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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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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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Wor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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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形Desig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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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號Symbo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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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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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形狀3D shap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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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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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Colo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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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Mo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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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像圖Hologra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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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限於視覺上可區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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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Sou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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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式Combin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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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語Sloga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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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覺Tou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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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覺Tas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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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味Olfactory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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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特殊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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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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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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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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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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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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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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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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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一) 不具有識別性。
(二) 包含國家名稱(全名及縮寫)、徽章、旗幟、標誌以及公認的國際組織的標誌或縮寫、徽章、旗幟、標誌,除非得到相關機構同意。
(三) 為指定商品∕服務名稱的通用名稱。
(四) 為指定商品∕服務名稱術語及符號的通用名稱。
(五) 具有描述性,標示其商品∕服務的種類、質量、數量、目的、價值、地理來源或其他特徵。
(六) 使消費者對於商品∕服務的性質、質量或地理來源產生混淆。
(七) 相同或近似於在哈薩克受保護的葡萄酒或酒精飲料地理標示。
(八) 違反道德、法律、或公共政策。
(九) 基於已註冊∕申請中的公司名稱。
(十) 基於在先註冊的外觀設計。
(十一) 未經同意使用名人的名字或是畫像。
(十二) 吉爾吉斯知名的文學、科學、藝術之名稱及其片段,除非得到著作權人或是其繼承人同意。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吉爾吉斯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吉爾吉斯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吉爾吉斯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約需15~18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覆、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Kyrgyzpatent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2](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3]。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吉爾吉斯商標申請到註冊約15~18個月期限。商標提交申請後開始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Kyrgyzpatent將於1~2個月內完成形式審查。如有需要修改或補充其他資料,申請人須於收到通知後2個月內提交補正;申請人如欲延長補正期間,須具合理理由並繳納相應費用,Kyrgyzpatent將視情況予以延展至多6個月。如案件通過形式審查,Kyrgyzpatent會通知申請人。
※ 加速審查:可於提交申請後6個月內申請加速審查。 |
案件通過形式審查後會進入實質審查,審查時間約12個月。審查期間,如發現申請商標有不得註冊事由,Kyrgyzpatent會向申請人發出核駁理由,申請人應於2個月內提交答辯意見(如時間準備不及可延長至多12個月)。如申請人對於審查員的最終決定不服,可於3個月內向「吉爾吉斯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 又如申請人對於訴願會的最終決定不服,可於6個月內向「吉爾吉斯初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如申請人對初審法院的決定不服,可向「吉爾吉斯最高法院」上訴。
完成實質審查後,如申請獲准,申請商標將在商標公報刊載公告1[4] 個月。公告期滿後Kyrgyzpatent則會核准註冊,申請人須於2個月納繳納領證費;經繳費後1個月內Kyrgyzpatent發給商標註冊證。商標註冊後會進行註冊公告。商標註冊後有效期限為申請日起10年,專用權期滿後可無限次進行延展。
檢附吉爾吉斯申請流程圖如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商標之權利。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受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涉及之特殊問題:
※ 聲明不專用:吉爾吉斯有聲明不專用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八、異議
任何人可於商標註冊後在其有效期間內以絕對不得註冊事由(可參考《商標,服務標記章與原產地名稱法》第4條)向訴願委員會提起異議;可於商標註冊後5年內以相對不得註冊事由(可參考《商標,服務標章與原產地名稱法》第5條)向訴願委員會提起異議。如對於訴願委員會的異議決定不服,可於6個月內向法院起訴。
另外,如異議人的商標未在吉爾吉斯註冊,不能以惡意註冊(bad-faith)為由異議他人商標;同時,也可依據不正當競爭法為由提出惡意註冊的問題,但是這種方法目前沒有先例。
第4條規定,如商標包含以下事項則不得註冊:
1. 商標不具識別性。
2. 包含代表國家的徽章,旗幟或標誌;外國國家的官方名稱及標誌;國際組織的縮寫或全名,足以產生混淆誤認,除非得到相關機構的同意。
3. 成為某商品一般的名稱。
4. 成為某商品∕服務一般通用的符號或標記。
5. 具有描述性,標示其商品∕服務的種類、質量、數量、目的、價值、地理來源或其他特徵。
6. 使消費者對於其商品或製造商產生混淆誤認。
7. 相同或近似於哈薩克之葡萄酒或含強烈酒精飲料地理標示,且指定使用於與葡萄酒或強烈酒精飲同一或類似商品。
8. 違反公告利益、法律或道德。
第5條規定,因如下狀況而產生混淆誤認,則不得註冊:
1. 與已註冊∕提交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近似且指定於近似的商品。
2. 與已註冊∕提交申請的國內公司名稱相同且涉及相同∕類似的商品∕服務。
3. 依據吉爾吉斯的國際協議,他人商標未註冊即受到保護。
4. 與知名商標近似。
5. 受保護的原產地名稱。
6. 在吉爾吉斯國內知名的公司名稱,且涉及相同∕類似的商品∕服務。
7. 吉爾吉斯知名的文學、科學、藝術之名稱及其片段,除非得到權人或是其繼承人同意。
8. 與他人名稱、姓氏、假名或衍生物、著名人士肖像近似,除非得到當事人同意;如這些名稱是吉爾吉斯的文化及歷史遺產,則須得到政府的同意。
9. 在先註冊的外觀設計專利。
九、商標移轉
商標可進行移轉。移轉必須就其地理範圍全部移轉,而其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則可移轉全部或部分。「商譽」不須被包含在以註冊商標的移轉之中。
團體標章不可移轉給他人。如移轉會使相關消費者對於商品∕服務的來源、品質或或製造商產生混淆誤認,該移轉申請會被駁回。
商標移轉的書面文件須載明:移轉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移轉商標之細節;移轉之地理範圍;移轉之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生效日期;移轉對價(可為實際或名義的);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移轉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商標移轉須經登記始生效力,未經登記的移轉視為無效。
十、商標授權
商標可對外授權。
可針對其註冊商品服務類別之全部或一部分進行授權;授權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
商標授權在書面文件須載明: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被授權商標的細節;被授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生效日;授權期間;授權的地理位置;品質保證條款;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授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未經登記該授權視為無效。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如商標在註冊後連續3年未使用、或是在被申請撤銷的前3年內未使用,可成為撤銷的標的。
如要避免商標被撤銷,需在吉爾吉斯境內用於註冊的指定商品/服務上、商品的包裝或是在展覽會、展銷會上進行展示;網路上或是作為網站的連結也被視為使用。如因不可避免因素未進行使用是可以被接受的。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任何人可於商標註冊後在其有效期間內以絕對不得註冊事由(可參考《商標,服務標記章與原產地名稱法》第4條)向訴願委員會提起撤銷;可於商標註冊後5年內以相對不得註冊事由(可參考《商標,服務標章與原產地名稱法》第5條)向訴願委員會提起撤銷。
有關第4條以及第5條的相關規定可參考本章第8節「異議」的資訊。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商標權人或是其代理人可向海關進行商標註冊登記以查獲假冒品。貨物如可能為仿冒或虛假者,吉爾吉斯海關會通知權利人並扣留貨物。若10日內吉爾吉斯海關未接獲權利人通知,扣留貨物將因此獲釋。
附表:吉爾吉斯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5]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關於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2017年8月15日)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2009年3月16日)
專利法條約(2005年4月28日)
保護奧林匹克標誌的內羅畢條約(2004年11月18日)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2004年6月17日)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2003年8月13日)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2003年5月17日)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2003年3月17日)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制其錄音製品公約(2002年10月12日)
商標法條約(2002年8月15日)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2年8月15日)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2年3月6日)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1999年9月10日)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99年7月8日)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98年12月10日)
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1998年12月10日)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1998年12月10日)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91年12月25日)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991年12月25日)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91年12月25日)
專利合作條約(PCT)(1991年12月25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生物多樣性公約關於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2015年9月13日)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9年8月30日)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7年3月12日)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7年2月6日)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6年8月23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6年1月3日)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年10月2日)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2005年7月19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年2月16日)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胡斯公約(2001年10月30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2000年8月23日)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2000年6月26日)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2000年6月1日)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1998年12月20日)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TRIPS協議)(1994)
(1998年12月20日)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1998年7月2日)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1997年12月18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6年11月4日)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95年10月3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95年10月3日)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95年10月3日)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5年1月7日)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93年3月27日)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91年12月21日)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91年12月21日)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91年12月21日)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91年12月21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1991年12月21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1991年12月21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開展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領域合作及建立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國家間委員會協定
(2012年4月27日)
關於組織國家間信息交流和建立國家版權及相關權數據庫的合作協定(2011年8月12日)
打擊智慧財產權領域犯罪的合作協定(2000年6月16日)
關於對發明提供法律保護的地區共同保護國家間秘密的協定(2000年1月31日)
關於使用虛假商標和地理標誌的預防性和限制性措施協定(1999年6月4日)
歐亞專利公約(1996年1月13日)
版權及相關權保護合作協定(1995年12月28日)
關於工業產權保護措施和建立工業產權國家間委員會的協定(1993年3月12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建立歐亞經濟共同體條約(2002年6月5日)
關稅聯盟和單一經濟區條約(2000年4月10日)
亞塞拜然、亞美尼亞、白羅斯、喬治亞、摩爾多瓦、哈薩克、俄羅斯聯邦、烏克蘭、烏茲別克、塔吉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之間的自由貿易協定(1995年12月28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瑞士與吉爾吉斯貿易和經濟合作協定(1998年5月1日)
烏茲別克共和國政府與吉爾吉斯共和國政府關於工業產權保護領域的協定
(1996年12月24日)
美利堅合眾國與吉爾吉斯共和國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條約(1994年1月12日)
[1] 香港貿易發展局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kyrgyzstan。
[2] 提交的文件須為吉爾吉斯語或俄語。
[3] 簽名即可,可於提交申請後2個月內補交。
[4] 此階段公告的目的並不是為了方便第三人提起異議。
[5] WIPO Country Profile, Kyrgyz Legal Information/Treaty Memb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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