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治亞
საქართველო
(Georgia)
語言: 喬治亞語、俄語
首都: 提比里斯(Tbilisi)
面積: 69,70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於高加索西南隅,西濱黑海,東鄰亞塞拜然及亞美尼亞,南與土耳其接壤。
人口: 約442萬
宗教: 東正教、回教
幣制: 拉里(Georgian Lari, GEL)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目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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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喬治亞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
喬治亞(中國大陸依俄語Gélǔjíyà音譯為格魯吉亞)是高加索和中亞地區的物流及轉運走廊。喬治亞實行自由貿易制度,已與烏克蘭、白羅斯、亞塞拜然、亞美尼亞、俄羅斯、摩爾多瓦、哈薩克、吉爾吉斯、塔吉克、烏茲別克、土庫曼和土耳其等鄰近國家簽訂自由貿易協定。另外,還與歐盟訂立深入全面自由貿易協定(DCFTA)。近年積極爭取加入歐盟,並進入北約防禦體系。
喬治亞傳統上是農業國,擁有由清涼乾燥到溫暖濕潤等22種微氣候,收穫季節比正常為長,自蘇聯時代起便以優質食品供應地著稱,至今仍是區內公認的健康優質「品牌」[1]。
關於喬治亞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喬治亞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 vention);(2)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3) WIPO著作權條約(WIPO Copyright Treaty);(4)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5) WIPO公約(WIPO Convention)。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喬治亞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喬治亞主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包含:2010年商標法、2017年12月7日第1636號法官於商標法的修正案。
三、商標主管機關
喬治亞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國家智慧財產中心」(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Center, Sakpatenti)。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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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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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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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Wor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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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形Desig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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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號Symbo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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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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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形狀3D shap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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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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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Colo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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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Mo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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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像圖Hologra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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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Sou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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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式Combin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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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語Sloga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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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覺Tou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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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覺Tas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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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味Olfactory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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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特殊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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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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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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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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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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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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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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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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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一) 商標受在先權利保護。
(二) 商標誤導消費者。
(三) 商標包含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四) 商標有辱或悖於國家尊嚴、宗教情操及道德標準。
(五) 商標使用與前述及喬治亞的州、機關及歷史相關的名稱或符號。
(六) 姓名或其他要素可連結至喬治亞知名人物者,除非得到當事人、受贈人、或該國文化不同意。
(七) 科學、文學或藝術名稱。
(八) 無識別性。
(九) 為指定商品∕服務名稱常用的通用性詞彙。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喬治亞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喬治亞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喬治亞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約需14~17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Sakpatenti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商標代理委託書。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喬治亞商標申請到註冊約需14~17個月。商標提交申請後2個月內,Sakpatenti會開始進行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需修改,Sakpatenti會發出「補正通知書」。申請人須於收到通知後2個月內提交補正,逾期者申請將被拒絕;申請人於商標註冊前得撤銷申請。
※ 加速審查:商標申請,在喬治亞可以要求加速審查。申請自形式審查至註冊證明發布將於10天內完成。如Sakpatenti要求補充文件,申請人須於15天內提供;逾時將導致加速審查取消。 |
商標經形式審查後即進入實質審查,Sakpatenti將於形式審查結束後6~7個月內完成實質審查。如審查結果為核准註冊,Sakpatenti將在核准決定後1個月內將申請商標刊登公告於商標公報。商標公告後會進行3個月的公告期,公告期內任何人可提出異議,如無人異議會核准註冊。將繳納註冊費後約3~4個月Sakpatenti會核發商標註冊證。
另外一面,倘申請案被駁,申請人可於3個月內向訴願庭(Chamber of Appeals)提起訴願。
喬治亞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受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商標之權利。
八、異議
商標核准後會進入維持3個月的公告期,公告期內任何人可依據商標法第4條及第5條向訴願庭(Chamber of Appeals)提起訴願,在收到異議申請後會在3個月內作出決定。
九、商標移轉
已註冊之商標可進行移轉。移轉必須就其地理範圍全部移轉,而其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則可移轉全部或部分。「商譽」不須被包含在以註冊商標的移轉之中。
商標移轉的書面文件須載明:移轉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移轉商標之細節;移轉之地理範圍;移轉之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生效日期;移轉對價(可為實際或名義的);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移轉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已註冊的商標之移轉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不過未經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
十、商標授權
已註冊之商標可對外授權。註冊商標之授權可以是全國性或區域性,也可針對其註冊商品服務類別之全部或一部分進行授權;授權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不排除所有權人)或非獨家授權。
商標授權在書面文件須載明: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被授權商標的細節;被授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生效日;授權期間;授權的地理位置;品質保證條款;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授權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不過未經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未使用可為撤銷商標理由,自註冊日起算,商標應於商標10年有效期內,連續使用5年,以避免被撤銷。要滿足使用要求,商標應使用於喬治亞,使用數量可為最小,Sakpatenti不要求權利人定期提出聲明。
商標未使用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
如有進口限制其他政府政策及不可抗力等事由導致商標無法使用,可免於被撤銷。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針對已註冊之商標,任何利害關係人得以下列理由提起撤銷:
1. 商標權人已死亡,且無繼承人或遺產贈與人。
2. 商標連續5年未使用。
3. 商標在指定商品上成為通用詞彙。
4. 商標的使用使消費者對於商品的品質、特色、價值、產品地理標誌產生混淆。
5. 在先近似商標。
6. 商標不具識別性。
7. 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8. 姓名權、公司名稱。
9. 非經授權使用受特別保護的標誌或國家勳章。
10.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商標權利人應向Sakpatenti提交智慧財產權保護申請,以防範仿冒貨物侵權。Sakpatenti會在5日內決定是否予以保護,保護期限為2年;此期限可延期,惟不得超過商標保護期限。
遇有侵權之虞的貨物,喬治亞海關會將其扣留10天並立即通知商標權利人及貨物所有權人。商標權利人得先行檢視貨物並要求延期扣留期限,易腐貨物則不在此限;如貨物經查確實侵權,貨物將被銷毀或在商標權利人的同意下贈與人道或慈善行動,不過有害人體生命健康的貨物則不在此限。
附表:喬治亞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2]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2005年9月30日)
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里斯本協定(2004年9月23日)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2004年8月14日)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2003年8月1日)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2003年2月28日)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2年5月20日)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2年3月6日)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1998年8月20日)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95年5月16日)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91年12月25日)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91年12月25日)
專利合作條約(PCT)(1991年12月25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殘疾人權利公約(2014年4月12日)
網絡犯罪公約(2012年10月1日)
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2012年3月22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年)的第二議定書
(2010年12月13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9年2月2日)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2008年11月29日)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8年10月1日)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8年6月18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
(2007年9月19日)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7年3月8日)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7年1月2日)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6年5月15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年2月16日)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胡斯公約(2001年10月30日)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2000年6月14日)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TRIPS協議)(1994)
(2000年6月14日)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1999年10月21日)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1999年9月2日)
自由過境公約和規約(1999年8月31日)
內陸國家過境貿易公約(1999年7月2日)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6年4月20日)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95年9月1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4年10月27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4年8月31日)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4年8月3日)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94年3月14日)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94年3月14日)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94年3月14日)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94年3月14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1994年3月14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1994年3月14日)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94年2月20日)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91年4月9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91年4月9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91年4月9日)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91年4月9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歐洲保護視聽遺產公約(2011年1月1日)
歐洲電影合作拍攝公約(2003年2月1日)
關於對發明提供法律保護的地區共同保護國家間秘密的協定(2000年1月31日)
關於使用虛假商標和地理標誌的預防性和限制性措施協定(1999年6月4日)
打擊智慧財產權領域犯罪的合作協定(1999年1月19日)
版權及相關權保護合作協定(1995年5月6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烏克蘭與喬治亞關於對葡萄酒、烈酒和礦泉水地理標誌相互給予法律保護的協定
(2007年11月7日)
瑞士與喬治亞貿易和經濟合作協定(2001年1月1日)
喬治亞政府與土庫曼政府自由貿易協定(2000年1月1日)
烏克蘭部長內閣與喬治亞行政當局關於在工業產權領域開展合作的協定(1999年2月25日)
喬治亞共和國政府與亞美尼亞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1998年11月11日)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與喬治亞共和國政府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條約(1997年8月17日)
喬治亞與亞塞拜然自由貿易協定(1996年7月10日)
烏茲別克共和國政府與喬治亞政府關於工業產權保護領域的協定(1996年5月28日)
美利堅合眾國與喬治亞共和國貿易關係協定(1993年8月13日)
[1] 香港貿易發展局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georgia。
[2] WIPO Country Profile, Georgia Legal Information/Treaty Memb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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