搖頭公仔可受那些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續〉                                                          實習律師 蘇思鴻
我國旅美知名的棒球投手甲在大聯盟屢創佳績,某乙看準當下商機,竟未得其同意,仿效該投手之身形樣貌,製作成造型可愛的搖頭公仔〈娃娃〉,並將該球員投球的英姿縮小成一吋相片大小,使用於其發行筆記本、拖鞋等商品,以增加商品的買氣,某乙的行為可能涉及那些智慧財產權?

爭點解析
名人的身形樣貌受智慧財產保護否?搖頭公仔受何種智慧財產權保障?將名人身形樣貌予以縮小,使用於商品上涉及那些智慧財產權?

結論:
本題將名人之身形樣貌予以縮小,使用於商品上,其情形類似於Air Jordan之商標,可以想見的是原則上可受商標權的保障,不過是不是可受商標權的保障仍要檢驗其是否符合商標的定義及商標之權利保護要件。據此,商標是一種在符合商標法第18條規定下,與商品或服務相結合之具識別性標識,除此之外需無商標法第30條所列各款事由,方得註冊取得商標權。故本題乙的行為涉及商標權,不過是否構成侵害商標權,端視是否已有相同或近似商標註冊於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造成混淆誤認之虞,或是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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