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的商標制度介紹~附上伊朗商標局簽發的商標證書


I. GENERAL
A. Rights Afforded by Registration
1. 需透過登記註冊以取得商標權; 
2. 商標採登記在先主義 
3. 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服務,皆須進行商標註冊。

B. Time Frame for Obtaining Registration
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沒有異議提出)之下,從申請到註冊約需6-8個月

C. Advantages of Registration
取得商標註冊的好處如下:
1. 這是取得商標權的唯一手段
2. 商標取得於伊朗的保護
3. 允許使用"註冊商標"字樣以及其他合適的縮寫以展示商標所有權 
4. 使商標所有權人能在法院提起與該商標有關的訴訟
5. 嚇阻他人違法使用該商標
6. 可為侵權訴訟時的抗辯
7. 可使商標所有權人於商標侵權訴訟時取得最高的賠償金。
8. 鼓勵被授權人,並且提供產生授權費用(權力金)的機會

II. PRE-FILING
A. Registrable Trademarks
· 商標需要具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皆可註冊成為商標。在這個前提之下,以下皆可註冊成為商標
1. 文字
2. 名字
3. 圖形
4. 3D圖形
申請時須同時提交多個不同角度的商標圖示,需足以清楚表達該商標
5. 顏色
6. 標語
7. 產品/服務的包裝視覺外觀 (Trade-dress)
申請時須同時提交多個不同角度的商標圖示,需足以清楚表達該商標
8. 全像圖 (holograms)


· 除了一般商標的註冊,下列類型的商標亦可申請註冊
1.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2.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3. 著名商標 (well-known marks)
4.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5. 如果零售服務的性質相當明確,即可註冊為商標。


· 下列商標不得註冊
1.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2. 一般性名詞
3. 國旗、國家、地區、區域省分象徵或標誌;或者國際組織象徵或標誌
4. 尚未取得第二意義的無識別性商標
5. 以姓氏為其功能之標識
6. 該商標係一地理位置名稱(但非地理標示)
7. 地理標示在本地受保護


· 地理標示受到以下的保護
1. 特殊法令規範保護地理標示

· 以下產品受到地理標示的保護:商標法並沒有特別標示受到保護的類別

B. Searching
1. 在申請之前,商標檢索雖非強制規定,但仍然建議提出;除了節省申請時間及費用、增加效率之外,亦可接露潛在的在先商標。
2. 官網網址:http://iripo.ssaa.ir/
3. 商標局不支援線上商標檢索


C. Use
• 註冊前的使用將會帶給申請人益處,益處如下
1. 法律上對於尚未註冊之商標於申請註冊之前的使用,提供了保護
2. 實際上之使用可以幫助獲得識別性(第二意義),並且幫助克服根據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所提出的異議。
3. 法院可能在例外的情況之下,提供未註冊的商標保護

D. International Treaties
• 伊朗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
1. 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2. 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
3. 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
4. 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
5. 里斯班協定Lisbon Agreement.

III. FILING
A. Requirements
1. 如果在當地未有住所,須提供當地地址以供送達需求
2. 可以由共同申請人提交申請
3. 無論是已經使用或者意圖使用該商標,皆不須於申請時提供
4. 須提供下列資訊才是為完成申請案的提交:
a. 申請人之姓名地址
b. 國籍
c. 通訊地
d. 對於欲申請商標的描述
e. 指定商品/服務
f. 委任狀(POA)
g. 需要商標使用的樣本(顯示商標的使用與其指定的商品/服務有所連結)
h. 申請人國內的公司文件須經伊朗大使館認證
5. 須提交下述資料以獲得申請日
a. 申請人之姓名地址
b. 國籍
c. 通訊地
d. 對於欲申請商標的描述
e. 需要商標使用的樣本(顯示商標的使用與其指定的商品/服務有所連結)
f. 指定商品/服務
2. 須提交10份商標樣本
3. 伊朗為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及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會員國
4. 國際申請案跟
6. 國際申請案的申請要件及審查程序同一般申請案。
7. 可線上提交申請案.
8. 官方將檢索是否有在先商標

B. Priority
如果申請人的國籍是巴黎公約的締約國,即可於六個月內主張該國優先權

C. Classification
· 伊朗採用尼斯分類
· 伊朗可跨類申請,但須以跨越的類別數量為計算,支付額外官費

D. Representation
本地區/國家的申請案可以由具有本地國籍或於本地居住的的商標代理人/律師/經紀人提出


IV. APPLICATION
A. Publication
申請的商標、申請人姓名、地址、申請號、申請日、指定商品、優先權資訊、商標代理人等申請資訊得以向大眾公開揭露。

B. Examination
· 申請案審查內容
1. 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
2. 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
3. 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落在正確的類別;
4. 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提供其其商品/服務功能。
5. 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
6. 是否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
7. 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在先商標、在先提出的申請案;或者在先未登記的權利
8. 如申請的商標因為在先商標而收到核駁先行通知書:
在先商標與本案申請人之間的共存協議(coexistence agreement)可以被當成在先商標接受新申請案註冊的證據。
9. 伊朗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 (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10. 申請註冊程序如下:審查、公告、註冊

C. Prosecution
· 可要求加速審查,須提出加速審查的理由,但不需要繳納加速審查費用
· 以下為可能被接受的加速審查原因
1. 市場上已出現該商標的仿冒品
• 申請中的商標即取得以下權利:
1. 已可以該案的申請日主張優先權
2. 申請中的商標將會對在後提出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造成阻礙影響
3. 申請中的商標可對在後提出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提起異議
4. 提供了初步證據證明所有權及其商標的有效性

D. Opposition
申請階段即可提出異議,下列為異議成立事項
1. 基於在先權利,例如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權
2.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3.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4. 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5.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事宜
6. 依據《巴黎公約》§6§8規定,
a. §6:著名商標;徽章、國旗或者其他國家象徵
b. §8:商業名稱(trade names)
7. 基於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8. 商標為一般性名詞,該商標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9.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10.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11. 於形式審查完成之後,申請案件即會公告,進行異議階段。
12. 異議須於公告於公報上起算三十天內提出
13. 下列人皆得提出異議
a. 任何利益第三人
b. 在先權利人
c. 商標被授權人
14. 異議程序可以在網路提交 http://iripo.ssaa.ir/

E. Proof of Use
於註冊領證前不須證明該商標已使用,即可進行註冊領證。

V. ASSIGNMENT AND LICENSING OF AN APPLICATION
A. Assignment
1. 申請中的商標可進行移轉
2. 須進行全國的商標移轉,不可僅限定於特殊地區領域。
3. 申請中的商標可移轉全部或一部的商品/服務。
4. ”商譽”不須包含在註冊商標的移轉之中
5. 申請中的商標移轉合約中須包含:轉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移轉的商標細節、被移轉的指定商品/服務、移轉生效日期、轉讓人的簽名。
6. 移轉需具有約因,即移轉對價,無論是實質或名義上的。
7. 移轉文件需要進行公認證
8. 申請中的商標須經移轉登記方生效力。 

B. Licensing
申請中的商標不可進行授權

VI. REGISTRATION
A. Requirements
需繳交申請費用

B. Rights
商標經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取得該商標於伊朗的專用權
2. 可對有實際衝突的商標提起異議
3. 可對有實際衝突的商標提起撤銷訴訟
4. 可對有近似或有混淆誤認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5. 可將商標授權與第三人使用
6. 取得申請當局海關搜索進口的偽造商品 
7. 取得商標侵權賠償的權利
8. 自商標註冊日起三年後,商標取得不可對抗性,其註冊的有效性將不可再受到挑戰。

C. Term
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

D. Marking Requirements
1. 對於已註冊商標,非強制性的需要放上特殊標示,但會建議以特殊標示做出區別的原因在於,給予其他人較顯目的提醒。
2. 如果要放上特殊標識;需以下列標誌顯示:
• TM;
• SM;
• ®.
3. 法律上不承認” ®”符號的使用,但實務上承認。

VII. ASSIGNMENT AND LICENSING OF A REGISTRATION
A. Assignment
1. 已註冊的商標可進行移轉。
2. 可進行全國性或者僅限定於特殊地區領域的商標移轉。
3. 已註冊的商標須進行進行全部商品/服務的移轉,不可僅移轉一部的商品/服務移轉。
4. ”商譽”須包含在註冊商標的移轉之中
5. 註冊的商標移轉合約中須包含:轉讓人的姓名國籍地址、受讓人的姓名國籍地址、移轉的商標細節、被移轉的指定商品/服務、移轉生效日期、轉讓人的簽名。
6. 移轉需具有約因,即移轉對價,無論是實質或名義上的。
7. 移轉文件需進行公證及認證
8. 已註冊的商標須經移轉登記方生效力。 

B. Licensing
1. 註冊商標可以進行授權
2. 註冊商標可以進行地域性或全國性的授權
3. 註冊商標可以授權該商標全部或一部之指定商品
4. 註冊商標可以多商標所有權人針對一個被授權人授權
5. 註冊商標可以一個商標所有權人針對多個被授權人授權。
6. 如果商標被使用於相關企業,必須要取得該商標的授權。
7. 商標授權可以有時間限制、亦可以沒有時間限制。
8. 授權文件需要:授權人的姓名地址、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被授權商標的明細、被授權的指定商品/服務、授權日期、授權時間、授權的國家、品質管控條款。
9. 商標授權所需文件需要進行公認證
10. 如商標是透過授權進行使用,該商標授權需經登記,方可維持商標的使用狀態,以維持其有效。
11. 商標如進行到延展階段,於延展前已授權之商標不需要再次進行授權註冊。

VIII. POST-REGISTRATION
A. Use Requirements
1. 商標未使用亦為撤銷標的.
2. 商標必須於註冊日起算三年內使用,以避免成為商標未使用的撤銷標的。
3. 並不需要定期提出使用證據
4. 避免商標成為三年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須於 境內進行商業上、針對指定商品/服務進行使用,即使僅有最小限度的使用亦可。
5. 並不需要定期提出使用證據
6. 商標未使用的撤銷之訴,可由任何利益第三人提出。
7. 如有進口限制、其他政府政策、不可抗力事由導致商標無法使用,不在得撤銷之列,在此期間沒有第三人有權可以提出撤銷訴訟。
8. 即使在未使用一段期間之後,恢復使用該商標,將會治癒先前未使用的情況
9.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略以不同的形式使用,並不會影響商標註冊之效力,並且只要不是變更商標的本質,即原則上允許該情況。
10. 只要該修改不影響商標本質及其主要特徵,已註冊的商標可以透過修改變更。

B. Cancellation
得針對已註冊之商標依照下列情況,提起撤銷訴訟
· 基於在先的權利,例如以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
·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標示或者跡象顯示、指明了該商品/服務於商業使用上數量、品質、商品價值、該服務所提供的勞務或表示了該商品的獨特性
·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 該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 依據《巴黎公約》§6§8規定,
1. §6:著名商標;徽章、國旗或者其他國家象徵;或以商標所有權人之代理人或者其他代表人的名字註冊
2. §8:商業名稱(trade names)
· 該商標已經成為一般性名詞,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
·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 撤銷訴訟並無提起的期限,任何時候皆可提出
· 商標未使用的撤銷之訴,可由下列人提出
1. 任何利益第三人
2. 先前權利的所有權人
3. 商標被授權人
· 撤銷程序不可以在網路提交,須向法院提交

C. Renewal
1. 延展需要POA
2. 最近期的商標証書正本或影本
3. 第一個延展日期為申請日起算10年
4. 之後的延展日期為第一個延展日起算10年
5. 延展日前六個月開始受理延展申請
6. 如逾期未繳納延展費用,將有六個月的寬限期,並且需繳納額外滯納金。
7. 延展可以線上辦理 http://iripo.ssaa.ir/


IX. DOMAIN NAMES
1. 網域名稱如果不僅僅顯示網址、並且意圖使其與商品/服務有的連結時候,將會被當成域名商標保護,享有和一般註冊商標相同的保護。
2. 以下為在本地核准註冊的網域名稱: www.nic.ir
3. 伊朗的國家代碼頂級域名(The Country Code Top Level Domain (ccTLD))是".ir."
4. 域名商標可以進行移轉及授權。
5. 一旦域名商標因未於寬限期內進行延展而消滅,該域名商標可以藉由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繳納費用而恢復該域名商標。
6. 申請域名商標註冊將會被檢視是否有在先商標
7. 在先註冊域名商標的所有權人對在後申請的近似商標將會造成影響。
8. 原則上,法院審理商標和域名商標爭端抱持著相同原則。
 — 在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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