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於1996年制定商標法,並於7月1日起實行。

 

一、國際組織

(一)巴黎公約

(二)馬德里協定

(三)尼斯協定

(四)WIPO

 

二、商標種類

(一)商品商標

(二)服務商標

(三)團體商標

(四)立體商標

 

三、申請商標所需資料

(一)申請書,包括申請人姓名、地址、國籍及商標之說明;

(二)委任書,需經過公證、簽證;

(三)商標圖樣20份;

(四)優先權證明文件;

(五)指定商品或服務及類別。

 

四、申請程序及審查程序

申請案提出後,商標主管機關即針對申請文件作程序審查,如有不符規定者,商標主管機關則會發函通知申請人於2個月內補正。此形式審查結束後,始進行實質審查階段。

這階段主要係確定申請註冊之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有關進用條款之規定、是否與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已先申請或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經審查後如有不予註冊之事由,審查人員則發出核駁通知書,但會給予申請人提出答辯之機會,期間自申請人收受通知書起2個月。

倘商標仍無法通過審查,即會發予駁回通知書,申請人可在收受通知書後3個月內,提起上訴。

倘該申請案無不予註冊之事由,主管機關則授予商標專用權,並將該商標申請案刊登於政府公報上,已示公告。

公告期間內,任何人皆能對該商標註冊申請案提出異議。若無人異議。該申請案則准予註冊。

 

五、商標權存續期間

商標權專用期,自申請日起10年為有效期間。

期間屆滿期可辦理延展申請,每次延展期為10年,可無限次數申請延展。

 

 

 

 

越南商標註冊申請流程圖如下,欲瞭解更詳細之過程,可參閱越南商標局的官方網站http://www.noip.gov.vn/web/noip/home/en

 

 

 

 

 

 

參考文獻

世界智慧財產權法制,江必卿、盧玉櫻,中華民國標準協會。

http://www.sipo.gov.cn/dfzz/g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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