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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馬其頓商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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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馬其頓共和國

Република Северна Македонија

(Republic of North Macedonia)

 

 

眾律國際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北馬其頓於1945年建國時,國名為「馬其頓人民共和國」,後更名為「馬其頓社會主義共和國」,隸屬於「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1991年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解體後獨立,改稱「馬其頓共和國」(Republic of Macedonia)。但此國名受到希臘的強烈反對[1],並予以經濟封鎖;1993年馬其頓共和國改以「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the former Yugoslav Republic of Macedonia, FYROM)的名稱加入聯合國。歷經漫長的與希臘對於國名之爭議,最終於2019年2月12日更名為「北馬其頓共和國」,簡稱「北馬其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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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        馬其頓語

首都        史高比Skopje

面積        25,713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於巴爾幹半島,北接科索沃、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西鄰阿爾巴尼亞,南接希臘,東鄰保加利亞。

人口        210萬人

宗教        東正教及回教

幣制        Macedonian denar, MKD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前言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商標主要法源

三、商標主管機關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申請流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異議

九、商標移轉

十、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北馬其頓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北馬其頓商標制度採用「登記在先」原則,但註冊並非取得北馬其頓商標權的唯一手段,如有充份之公眾知名度亦有可能獲得商標權之保護。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無異議)時,從申請到註冊約需612個月,特別情況會延長到24個月。商標保護期自申請日起算10年,期滿每10年得續行延展。

北馬其頓商標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

關於北馬其頓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北馬其頓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 vention);(2)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3)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 ment);(4)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北馬其頓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方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北馬其頓商標管理之法律依據,為《2009年工業產權法Law on Industrial Property (2009))。

三、商標主管機關

北馬其頓商標主管機關為「國家工業產權局」(State Office of Industrial Property, SOIP)。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動態Motions

 

 

 

 

全像圖Holograms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一)  不具識別性。

(二)  具有描述性,標示其商品∕服務的種類、質量、數量、目的、價值、地理來源或其他特徵。

(三)  無法用圖形表示。

(四)  成為生活上或商業上的用語或指標。

(五)  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

(六)  使消費者對於商品∕服務的性質、質量或地理來源產生混淆。

(七)  包含宗教符號。

(八)  包含北馬其頓的名稱、徽章、旗幟、標誌或其他官方標誌的名稱或縮寫,除非得到國家行政機構的授權。

(九)  包含或模仿北馬其頓歷史或死亡知名人士的人物或姓名,除非得到國家行政機構的授權。

(十)  包含或模仿北馬其頓受保護文化遺產的名稱、形狀或其他可識別部分,除非得到國家行政機構的授權。

(十一)       違反《巴黎公約》第6條規定。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北馬其頓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北馬其頓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馬其頓當地之代理人[2]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1224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SOIP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3]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北馬其頓商標申請到註冊約12~24個月的時間。商標提交申請後會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有需要修改,例如指定商品名稱不符合官方要求,SOIP則會提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須於約60天內提交補正[4]

商標經過形式審查後會進行實質審查[5]。如審查員在進行實質審查後察覺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是否存在引證商標等等,會發出「核駁通知」,申請人須限期提交答辯[6]。審查員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意見書後會進行再次審查,如經再次審查後仍未准,SOIP會發出「最終核駁通知」。

另外一面,如審查員在進行審查後認為無不得註冊事由,會發出「核准通知」,申請人須於30天內繳納公告費[7];經繳費後SOIP會將申請案資料公告在公(Glasnik上進行90天的公告期;公告期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如無人異議將核准領證,申請人須於30天內繳納領證官費。經繳納領證官費後SOIP將發出「商標註冊證[8]

北馬其頓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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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過濾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件、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或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3)申請內容的描述是否清楚、可理解的;(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的功能是否僅在提供其相關商品或服務的訊息;(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6)是否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申請之權利。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並存協議:如因有在先註冊商標,申請案被初步核駁時,申請人如能與在先商標所有權人達成有效的並存協議,該協議可作為核准註冊之佐證,協議的被接受與否係由SOIP自行裁量[9]

※聲明不專用:北馬其頓有聲明不專用的制[10](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八、異議

商標的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間任何人可向SOIP提起異議,商標申請人須於收到異議理由書後於60天內提出陳述(Counter Statement),此期限不可延期,雙方亦可提交補充證據及意見書以反駁對方的論點。SOIP應於收到相關文件起24~36個月內作出異議裁定。

九、商標移轉

已註冊的商標可辦理移轉,僅可進行全國性的商標移轉,不可僅限於特定地區。移轉範圍可針對全部或是部分指定商品∕服務進行移轉。

商標移轉合約須包含:轉讓人及受讓人的國籍、姓名及地址、移轉的商標細節、移轉的指定商品∕服務名稱、移轉的國家、移轉生效日期、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移轉合約需辦理公證。已註冊的商標移轉需登記即生效,唯登記方可對抗第三人[11]

十、商標授權

商標可進行授權。可以進行全國性的授權,亦可授權該商標全部或部分之指定商品∕服務;可多個商標所有權人針對一個被授權人進行授權、亦可一個商標所有權人針對多個被授權人進行授權[12]

授權文件需要:授權人及被授權人的姓名及地址、授權商標的明細、授權的指定商品∕服務、授權日期、授權時間、授權的國家、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以及品質控管條款。

授權不經登記即生效力,唯登記方可對抗第三人[13]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必須在註冊日起5年內使用,以避免成為商標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未使用的撤銷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向SOIP提出。

要避免商標成為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須於馬其頓境內使用,包含商業上的使用、出口貨品時使用或是授權給第三人,但不需要定期提出使用證據。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是以註冊商標調整修改後的形式呈現,只要兩者差異不大,且修改並沒有明顯改變註冊商標的識別特點,是被允許的。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撤銷訴訟可由任何人提出。

對已註冊之商標,可依照下列情況提起撤銷訴訟[14]

1. 基於在先的權利,例如以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

2. 註冊日起連續5年未使用商標。

3.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標示或者跡象顯示、指明了該商品∕服務於商業使用上數量、品質、商品價值、該服務所提供的勞務或表示了該商品的獨特性。

4.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5. 違反公共秩序及道德。

6. 該商標係基於惡意註冊。

7. 包含或近似宗教符號。

8. 該商標已經成為一般性名詞,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9. 該商標與國旗、國徽、任何國家、政府組織以及國際公約創造的機構的官方標誌,除非得到授權。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北馬其頓的立法授權該國海關保護已註冊的商標;商標權人亦可透過司法系統申請法律賠償。

任何商標權人可要求海關阻擋其產權受到仿冒,須提供詳細的商標資料以及技術上的資訊以辨別假貨及真貨。在核准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後,在偵測到假貨後就會通知商標權人;當海關扣押可疑貨品時,商標權人有10天的時間確認該貨是否有侵權之疑,超過時間該貨品將被釋放。另外,海關須提供該可疑貨品知詳細資訊,包含生產者、來源地、要進入的國家以及收件人;如果有提出要求的話,海關亦允許進行抽樣檢驗。

當商標權人確認貨物侵權且該貨之生產者簽署一份同意書後,貨品就會移交給商標權人處置;如該貨品之生產者未在10天內進行回覆,亦視同同意。

為了使用上述服務,即使該貨品確認侵權,一切相關費用由商標權人支付,並且承擔任何參與該程序的任一方的不當行為的責任,包括對被扣押貨物的損害賠償。

實際上,權利人通常承擔放置和銷毀假冒和非法物品的費用,因為當通過訴訟尋求賠償時,常常無法聯繫貨物的生產者。在這種狀況下,這項政策懲罰犯罪受害者,並阻止部分權利人行使其權利;同樣重要的是,即使在申請採取行動的情況下,即使沒有發現或扣留假冒產品,北馬其頓海關亦不對權利人造成的損失負責。

附表:北馬其頓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15]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保護奧林匹克標誌的奈洛比條約(2014627日)

— 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里斯本協定(2010年10月6日)

—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2010年10月6日)

— 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2010年5月26日)

— 專利法條約(2010年4月22日)

—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5年3月20日)

—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4年2月4日)

—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2003年5月30日)

—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2002年8月30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2002年8月30日)

—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1998年3月2日)

—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1998年3月2日)

—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1997年3月18日)

— 專利合作條約(PCT(1995年8月10日)

— 關於播送由人造衛星傳播載有節目的信號的公約(1991年11月17日)

— 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91年9月8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91年9月8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991年9月8日)

—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91年9月8日)

—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91年9月8日)

—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1991年9月8日)

知識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赫爾辛基公約(2015年10月26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12年1月28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2012年1月28日)

—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2011年5月4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公約關於污染物排放和轉移登記制度的基輔議定書(2011年1月31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
(2009年4月14日)

—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7年8月22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6年9月28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6年9月13日)

— 網路犯罪公約關於宣告利用電腦系統犯下的種族主義或仇外行為為犯罪行為的附加議定書(2006年3月1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年10月2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5年9月12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年2月16日)

— 網路犯罪公約(2005年1月1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4年8月25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年)的第二議定書
(2004年3月9日)

— 歐洲國境外電視廣播公約(2004年3月1日)

—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2003年4月4日)

— 世界貿易組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TRIPS協議1994200344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2002年6月4日)

—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爾胡斯公約(2001年10月30日)

— 統一發明專利實體法的若干方面公約(1998年5月25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8年4月28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8年3月2日)

— 歐洲申請專利所需程序公約(1998年3月1日)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4年11月16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93年1月9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91年11月17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91年11月17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91年11月17日)

—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1991年11月17日)

— 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1991年11月17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19911117日)

—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1991年11月17日)

— 教育、科學、文化物品的進口協定的議定書(1991年11月17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1年11月17日)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91年11月17日)

— 1952年9月6日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1991年11月17日)

—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一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無國籍人士及流亡人士(1991年11月17日)

—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三議定書,關於將公約批准書,接受書和加入書的生效日期(1991年11月17日)

—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二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一些國家組織的作品(1991年11月17日)

— 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於1971724修訂(1991年11月17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91年9月8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91年9月8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91年9月8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91年9月8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1991年9月8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1991年9月8日)

知識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歐洲專利公約(2009年1月1日)

— 歐洲電影合作拍攝公約(2003年10月1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中歐自由貿易協定(2007年7月26日)

— 發展中國家間全球貿易優惠制度(1989年4月19日)

— 與發展中國家間貿易談判協定有關的議定書(1973年2月11日)

知識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國家與馬其頓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2002年5月1日)

— 瑞士與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貿易和經濟合作協定(1996年9月1日)

 


[1]    希臘認為古馬其頓人為古希臘人的一支,古馬其頓王國屬於希臘歷史。希臘北部上百萬人民素自認為係「馬其頓人」(Macedonian);馬其頓共和國屬斯拉夫人,也自認是馬其頓王國的繼承者。國名之爭有複雜的國際地緣政治因素。參閱:https://en.wikipedia.org/wiki/Macedonia_ naming_dispute

[2]    申請北馬其頓商標有兩種管道,一是在SOIP提交申請,二是申請馬德里國際商標。

[3]    委任書簽名即可,不需要辦理公認證,可於提交申請後一個月內後補。

[4]    依據《馬其頓工業產權法17.02.2009》第192條第2項,補正期限不得超過60天。

[5]    不得註冊之絕對及相對事由可參考《馬其頓工業產權法17.02.2009》第177條以及第178條。

[6]    依據《馬其頓工業產權法17.02.2009》第194條第4項規定,答辯期限最長可延至6個月。

[7]    《馬其頓工業產權法17.02.2009》第195條。

[8]    《馬其頓工業產權法17.02.2009》第200條。

[9]    《馬其頓工業產權法17.02.2009》第178條第7項。

[10]  《馬其頓工業產權法17.02.2009》第194條第3項。

[11]  《馬其頓工業產權法17.02.2009》第271條。

[12]  如在授權條件方面無法達成共識,可以改進行移轉登記。

[13]  《馬其頓工業產權法17.02.2009》第272條。

[14]  可參考《馬其頓工業產權法17.02.2009》第177條。

[15]  WIPO Country Profiles, Legal Information/Treaty Memb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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