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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第一篇為何台商需要懂國際經濟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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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中小企業的隱形殺手:反傾銷稅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黃文政

2014.10.29

一、前言

 

日前經濟部部長杜紫軍指出:台灣以中小企業為主體,儘管不見得可在奧運拿十項全能冠軍,但當單項有機會時,政府應推動中堅企業,盼在某領域、環節,成為全球不可或缺製造商。

 

然而,當我國廠商競爭力變強時,有能力針對不同市場進行差別取價,在進口國以較本地市場更低的價格銷售時,卻可能面臨進口國政府可能課以「反傾銷稅」(Anti-Dumping Duty)的風險威脅。質言之,廠商一路走來累積的生產學習經驗、長期生產成本降低與出口競爭力,可能一夕間被進口國政府課以反傾銷稅抵銷。我們不禁要替廠商問,在法律上有何手段可提供救濟?

 

二、何謂傾銷

 

簡單來說,傾銷是指廠商以低於其國內市場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將商品出口到進口國市場。各國對於傾銷的管制,不在於反對傾銷,因為傾銷本身也使進口國消費者受惠於便宜的進口商品價格。因此,惟有當傾銷導致進口國生產同類產品的產業受有實質損害、受有實質損害之虞或因此無法建立生產同類產品的產業時,各進口國政府才會對傾銷進行管制。

 

構成傾銷的實質要件有三:

 

其一、有傾銷;

 

其二、進口國進口國生產同類產品的產業受有實質損害、受有實質損害之虞或因此無法建立生產同類產品的產業;

 

其三、傾銷與實質損害、受有實質損害之虞或因此無法建立生產同類產品的產業之間,有因果關係。

 

在此必須指出,各國反傾銷法與WTO反傾銷協定間的關係,就好像一國之內行政法與憲法之間的關係,各國要課以反傾銷稅,不是單純由一國內政自主決定,仍必須符合WTO反傾銷協定的要求。因此,雖然廠商熟知的反傾銷救濟手段,是配合進口國政府的反傾銷調查,在該進口國國內程序中尋求救濟,實際上出口國廠商還有最後一個法律上的救濟手段,就是推動本國政府提起WTO訴訟,主張進口國政府的反傾銷稅措施不符合WTO法。

 

令人遺憾的是,截至目前為止台灣全球第二多被課以反傾銷稅的國家,根據WTO的統計,總共有140件,僅次於中國大陸。然而,盡管我國廠商是全球被課以反傾銷稅的第二大苦主,受限於我國加入WTO不久、政府訴訟人才不足,遲至今(2014)年6月我國政府才首次對加拿大提起WTO訴訟前的諮商請求,目前尚無確定消息可知,我國政府是否決定最終讓本案進入訴訟程序。

 

 

三、我國對加拿大的諮商主張

 

敏感如你,一定馬上想到,課予反傾銷稅的前提,在於證明出口國廠商的傾銷與進口國同類產品的產業受損或有受損之虞間有因果關係,這不僅在出口廠商於進口國國內程序中的主張很重要,在WTO爭端解決程序也是重點攻防所在。以下以我國今(2014)年6月對加拿大提出的諮商請求為例,說明WTO反傾銷訴訟。

 

首先,我方指出,加拿大當局在反傾銷調查中並未審查是否有其他非關台灣傾銷的因素,包括受印度政府補貼的同類產品進口以及加國國內的生產是否過剩在內,導致加國國內產業受損。加拿大也未能證明其他因素所造成的產業損害,可歸咎於我國傾銷產品,因此違背反傾銷協定第3.5條。

 

其次,我方指出,加拿大於調查程序之初,未能立即停止調查傾銷差距低於出口價格2%的台灣出口廠商,因此違背反傾銷協定第5.8條。

 

由此可見,反傾銷決定,是一個充滿高技術背景的法律流程,其中有許多法律爭點可以操作,例如何謂正常價值、何謂公平地比較出口價格與正常價值等等。由於在落日審查前,依據反傾銷協定第11.3條,反傾銷措施最多可維持五年。五年,往往導致廠商的特定產品,在被課以反傾銷稅的威脅下,經過成本考量後,主動放棄該國市場。我國廠商如因此放棄特定重要的出口市場如美國或歐盟,形同多年累積下來的努力成為泡影。

除此之外,從訴訟的的角度來說,統計資料顯示,在全球42WTO反傾銷訴訟中,進口國竟有39件敗訴。出口國高達九成勝訴率,證明在傳統的反傾銷國內司法程序之外,WTO爭端解決機制應是我國出口廠商可以考量的另一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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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律師在WTO爭端解決程序中扮演的角色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黃文政

2014.10.15

 

一、    前言: 為什麼企業要推動政府發起WTO訴訟

現代有誘因推動國家發起 WTO 訴訟的人,往往是該國的企業以及他們的法務室(包含與其合作的民間律師事務所)。畢竟真正受到貿易利益損害的,不是國家,而是企業。

然而,我國產業界也許尚未體認到,自己有能力推動政府發起WTO訴訟。當整個產業受損超過上億美金時,企業即應開始思考是否以整個產業協會的名義集資聘請民間律師,遊說政府提出WTO訴訟,甚至由民間律師主動為政府設計訴訟策略與撰寫訴狀。

您也許習慣過去的模式,認為企業的反應永遠比政府快,凡事自求多福。然而很多事情只有政府有能力做。透過WTO訴訟,我們的政府可以要求進口國政府廢除不利於我國廠商且不符合WTO協定規範的措施。然而,WTO訴訟程序上,只有國家才有資格發動訴訟,企業再大如鴻海仍然無法自行為自己的商業利益提起訴訟,必須藉助國家作為代理人。而有代理人就有代理成本,如何確保廠商的利益不會在國際訴訟中,成為政府用來與外國交換其他利益的籌碼,就必須仰賴民間律師在WTO訴訟代表團的參與。

二、    民間律師加入WTO訴訟代表團是否符合WTO

您也許會問,一般的政府對外代表團,不是都由專業的政府外交文官組成嗎? 有可能可以由代表企業利益的民間律師參與嗎?

在歐盟香蕉案(EC-Banana III, 1997)中,美國主張民間律師無權參與代表國家的WTO訴訟代表團,然而上訴機構(the Appellate Body, WTO最終審,其概念上等同國內最高法院)於該案中指出,沒有任何的WTO協定、習慣國際法或其他國際法庭實踐否定一國有自主決定如何組成其訴訟代表團之權利。換句話說,各國可自主決定,是否允許民間律師參加WTO訴訟代表團。此外上訴機構還指出,允許民間律師參加WTO訴訟代表團有助於協助政府資源不足的開發中國家會員使用WTO爭端解決機制。

三、    我國產業面的觀察: 以反傾銷稅為例

截至目前為止,我國是被外國課以反傾銷稅全球第二名的國家,從一九九六年至今高達一百四十餘件,我們廠商有許多產品都因此被迫直接退出當地市場。直到今(2014)年七月我國政府終於在WTO框架下加拿大提起訴訟前諮商,盡管諮商不等於進入訴訟,諮商請求卻必須含括其後訴訟的所有爭點,實質上已進入訴訟前攻防的序曲。

然而,您也許會問,那剩下一百多件呢? 必須指出,我國自退出聯合國後,長期隔絕於國際社會之外,本身就缺乏參與國際組織的經驗。我國加入WTO不過十餘年,為提起這樣的高端訴訟,政府需要時間去培養人才。然而,以反傾銷為例,由於國內產業出口的毛利有限,反傾銷稅往往一課就是五年,如不能即時透過WTO訴訟救濟,廠商形同被迫退出該國市場。以今年我國提起的WTO鋼管訴訟前諮商為例,根據統計,在短短的二年間,民國100年我國出口焊接碳鋼管至加拿大金額為1900萬美元,101年減少至1100萬美元,而102年僅為500餘萬美元,兩年減少出口額約1400萬美元。如果廠商不能在該國的反傾銷調查中成功異議,最後的手段就是推動政府提起WTO訴訟,否則只有放棄這個市場。

由於政府的人力與預算都有限,企業為說服政府為其及時提起訴訟,除了自己主動提供產業受損資料,聘請民間律師協助政府設計訴訟策略與撰寫訴狀,才能使政府在人力與預算考量無虞外,積極地為廠商捍衛權利。

最後,WTO 訴訟不是只有最終要求進口國廢除不利我國廠商且不符合WTO協定規範的措施,還包括進口國廢除前可先提供暫時性的金錢補償,其中補償可能涉及金額分配,如果補償已受影響的貿易利益範圍計算,可能涉及幾億美金的金額。如果在制度上能設計分配金額給受損產業界與民間律師,則對於產業至少在退出市場之外還有金錢補償,對於民間律師事務所也有經濟上的誘因去協助政府與廠商發動WTO訴訟,可謂三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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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邊貿易協定談判成果對台商的重要性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黃文政

2014-10-14

 

一、假設案例事實

假設貴公司於20061月出口一批太陽能面板到中國大陸,被其海關要求課以20%的關稅,可是貴公司從國貿局得知的訊息是,太陽能面板屬於環境商品,目前有五十四種環境商品輸入中國大陸可享5%以下的關稅優惠。請問在法律上有何方法可以主張對中國大陸海關主張零關稅呢?

二、可能的法律手段

您可能從報章雜誌得知,國際法是沒有用的,尤其對中國大陸這樣的大國沒用,碰到這種事情,往往只能找海基會處理,透過兩岸政治機構間協商,然而國際法是這麼沒用嗎? 只能走政治手段嗎?

中國大陸,作為APEC的會員之一,已經共同承諾要在2015年底將五十四項的環境商品關稅,降到至少5%或以下。您知道這個訊息嗎? 如果貴公司是環境商品大廠,中國大陸又是櫃公司最大的市場,作為法務,從20% 5%之間的關稅差距,已足以影響產品的競爭力,然而您要如何準備申請文件呢?

其次,您或許會質問,國際法不是無法執行嗎? 請留意,目前世界上最有執行力的國際法領域,就是WTO法。今(2014)7月,包括我國、美國、歐盟及中國大陸在內,在日內瓦宣布開啟複邊環境商品協定談判,將以APEC五十四項的環境商品關稅降稅承諾為起點,就更廣泛的環境商品降稅進行談判,目標為零關稅。而當締約方占全球環境商品貿易額超過百分之九十時,該項協定將以最惠國待遇模式,普及WTO的所有會員。這意味,您的產品在哪裡生產都沒差,不因原產地為非締約國即失去關稅優惠。

接下來您的疑問也許是,我們是公司怎麼能主張國際貿易法? 不是只有政府才能主張國際法嗎? 現代推動國家發動 WTO 訴訟背後的發起人,往往是跨國企業以及他們的法務室(包含與其合作的民間律師事務所),畢竟真正受到貿易利益損害的,不是國家,而是企業。企業面臨關稅糾紛時,可以主動向進口國海關要求,其執行法律、依法行政時應符合WTO協定規範。

三、複邊貿易協定是甚麼及其對台灣的重要性:

介於多邊與雙邊(區域)兩種不同的貿易協定談判之間,有一種複邊貿易協定談判模式,它也是在WTO框架下談判,但不需要所有會員參加,在杜哈停擺後,儼然成為全球貿易規則談判的新的進行式。以下以我國參與的複邊環境商品協定談判為例說明。

其一、因為複邊協定談判參加國較少,各國間容易達成合意,不同於杜哈全球談判,只要一百五十餘國中一國不同意談判就停擺;

其二、參加國俱為全球環境商品進出口大國,等於由實質參予者來寫全球貿易規則,一旦參與方的貿易額超過全球貿易額一定門檻,即以最惠國待遇普及所有WTO會員,因此不需要或其他非談判方會員同意去修改現行WTO全球貿易規則;

其三、透過重新定義環境商品,可能打破傳統的關稅商品分類,就像資訊產品不斷地推陳出新;

其四、我國與中國大陸俱為參與方,我國締約不受北京干預,不同於我國與其他國家進行自由貿易協定談判時,可能受北京影響或反對;

其五、在 WTO 框架下,我國亦是正式會員,可以使用全球最具強制力的WTO 爭端解決規則,為廠商排除貿易障礙;

其六、由於全球多邊貿易談判停擺,複邊貿易談判成為新趨勢,國內大廠應及時透過律師協助,向政府反映其市場進入需求;

四、結論

複邊貿易談判,攸關我國廠商的未來競爭力甚鉅,特別是我國於自由貿易協定談判上已趨於劣勢,在亞太地區已有邊緣化危機。目前已有服務業、環境商品與資訊產品正在進行複邊談判,期待國內廠商與法律界多加重視,善用律師協助其擬定遊說策略,將公司核心產品擠進我國政府對外談判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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